大学外派从事公务人员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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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外派从事公务人员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对各类外派从事公务人员的教育管理,督促外派人员公正执行各项公务活动,保障公务活动的严肃性和公信力,维护学校声誉和外派人员形象,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外派从事公务人员是指接受学校有关部门指派、推荐,或者直接接受教育部等有关部委委托或者聘请,作为专家或者工作人员,从事检查、评估、评审、鉴定等专项公务活动的学校教职员工。第二条学校对外派从事公务人员实行派前廉政提醒谈话制度。外派从事公务人员担任科级职务或者为无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由所在处级单位的党政负责人对其实施派前廉政提醒谈话。外派从事公务人员担任处级职务的,由校纪委、监察室负责人对其实施派前廉政提

2、醒谈话。外派从事公务人员担任校级职务的,由校党委书记或者校长对其实施派前廉政提醒谈话。第三条外派从事公务人员是接受学校有关部门指派、推荐的,指派、推荐部门应当将其姓名、单位、职务、职称、派往单位以及从事公务活动的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对其实施派前廉政提醒谈话的有关领导;同时告知外派从事公务人员及时与对其实施派前廉政提醒谈话的有关领导联系,自觉接受提醒谈话。第四条外派从事公务人员是直接接受教育部等有关部委委托或者聘请的,应当主动与对其实施派前廉政提醒谈话的有关领导联系,自觉接受提醒谈话。第五条履行派前廉政提醒谈话职责的有关领导,对外派从事公务人员进行提醒谈话的内容包括:外派公务活动的重要性、应当遵守的

3、工作纪律、公正履行职责、不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借助公务活动从相关单位为本人、配偶及亲友谋取任何利益,及其他应当遵守的廉政规定。第六条外派从事公务人员应当对派前廉政提醒谈话内容进行书面承诺,并在外派公务活动结束后,向对其进行派前廉政提醒谈话的有关领导反馈有关承诺的履行情况。第七条对于外派从事公务活动较为频繁(每年三次以上)的人员,可每年进行一次派前廉政提醒谈话。第八条外派从事公务人员的指派、推荐部门未依照本规定第三条履行通知或者告知义务,外派从事公务人员未接受派前廉政提醒谈话又实施了违纪违法行为的,对指派、推荐部门的有关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九条外派从事公务人员不主动接受,或者虽然接受派前廉政提醒谈话,仍然实施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并取消其今后作为外派从事公务人员的资格。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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