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育基金会招标采购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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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教育基金会招标采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大学教育基金会各类招标投标工作,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并结合基金会的日常工作,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物资采购、设备采购、服务采购等招标事宜。第三条以下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一)物资采购单项合同在50万以上的;(二)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以上的;(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100万以上的。以下项目可以竞价谈判:(一)急需获得该货物、服务,采用招标程序不切实际,但条件是造成此种紧迫性的情况并非采购实体所能

2、预见,也非采购实体办事拖拉所致;(二)由于某一灾难性事件,急需得到该货物、服务,而采用其它方式因耗时太多而不可行。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基金会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五条基金会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基金会负责对所有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并依据国家和基金会有关规定监督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第二章招标第七条由项目部相关人员负责招标事宜,招标项目必须履行立项审批手续,经基金会理事长批准,并落实相应资金。第八条招标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

3、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第九条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书应当明确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内容、数量、实施地点、执行期限、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时间、收取的费用和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等内容。第十条基金会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做好技术答疑和招标文件的编制等工作。招标文件应包括投标要求、开标与评标方式、投标书要件、投标须知等。第十一条基金会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第三章投标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具

4、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基金会在对投标人进行资质审查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加盖公章后送达投标地点,基金会应当签收并妥善保存,开标前不得开启。第十五条投标人不得分标、串标,不得哄抬报价、弄虚作假,不得借他人资质投标和围标,不得损害基金会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用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十六条开标应在截标后的规

5、定时间内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是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第十七条由基金会主持开标工作,基金会负责招标的相关人员均应到场,并进行现场拆封,参加开标的全体人员需签字确认。外地项目的开标可采用视频会议进行。第十八条评标、定标应按照“货比三家”的原则进行充分、科学的比较和论证,根据项目情况选择采用最低价评标法、综合权重评标打分法、合理最低投标价法,进行综合评议。第十九条中标单位应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投标价格是合理低价;对于技术简单、规模不大的招标应按最低报价确定中标单位。每次招标的具体的评标办法应在招标文件中写明。第二十条确定中标单位后,基金会应及时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第二十一条下列情况必

6、须重新招标:(一)投标单位相互串通投标,投标单位通过行贿等手段谋取中标的;(二)投标单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三)开标后,发现所有投标皆不满意,例如各标价皆高出标底价,不在合理报价范围之内。第二十二条整个评标、定标过程须做好记录,全体参加评标人员需签字确认。第五章相关责任第二十三条基金会员工不得向他人透露其他潜在投标单位的名称、价格等相关情况。第二十四条招标工作人员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单位,对潜在投标单位实行不公平待遇。第二十五条投标单位不得向基金会隐瞒任何可能影响评标结果的真实信息。第二十六条参与招标人员不得与投标单位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单位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投标人透露任何可能会影响其客观投标的信息。第二十七条对在招投标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及审批程序的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罚金、调岗、降级、降薪、解聘等处罚,对在招标过程中内外相通、徇私舞弊等有损基金会形象和利益的责任人,将给予开除,情节严重的交由国家司法部门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2年5月10日起执行,由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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