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校园网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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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校园网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络)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校园网络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促进校园网络健康发展,根据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校园网络是为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管理等信息服务而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是学校教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的基础性平台。校园网络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内计算机互连、计算机局域网互连,并接入因特网,实现全方位信息的快捷沟通和资源共享,直接服务于全校各单位和广大师生。第二章校园网络建设第三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统筹、规划、实施校园网络基础建设

2、。第四条校园网络的设施,包括信息插座、网络线路、布线槽、网络设备、机柜内跳线等,由网信办统筹实施安装、维护、连接、设置等工作。第五条未经网信办许可,校内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更换、损毁信息化设施,不得改变其物理位置、形态、性能,不得改变其连接关系、运行状态、系统配置,不得登录网络设备。第三章校园网络用户管理第六条校园网络用户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实名登记使用校园网络,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所使用计算机的安全。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实行统一出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接入校园网络以外的互联网出口,不得擅自让校外单位或个人接入校园网络或校园网络的子网。第八条因公上网用户应按要求填

3、写登记表,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报网信办审批。需要使用外网的,因公上网用户还须到网信办办理实名上网登记。个人用户应填写登记表,应到网信办办理审批手续。各单位涉密计算机一律不得入网。第九条用户申请使用域名的,须报网信办审批。第十条校园网络的IP地址由网信办负责统一管理和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和设置校园网络所拥有的IP地址。第十一条用户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账号、密码和IP地址,不得转借或转让。用户申请变更、增加或交还IP地址的,应到网信办办理。校内师生因为工作调动、毕业等原因离开学校,应及时到网信办办理用户注销手续。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络从事与国家法律法规

4、相抵触的行为。第四章校园网络运行管理第十三条校园网络设备的连接与使用由网信办统筹安排与调配。第十四条网信办会同保卫处等相关部门依据国家网络安全部门的要求,制定网络安全具体措施和制度,上报学校审定实施。第十五条需要对校园网络进行升级、改建,或因其它特殊情况(如执行上级指令),经学校批准后,网信办可以临时关闭校园网络。在实施关闭校园网络的措施前,网信办应预先告知相关单位及用户。第五章校园网络用户责任及违规处理第十六条校园网络用户应自觉维护校园网运行的安全,接受并配合国家和学校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网络安全监督和检查,严禁下列行为:(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二)

5、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添加、修改或者删除;(四)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安全的行为。第十七条单位或个人用户在使用计算机网络的过程中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视其情节轻重,采取暂停个人账号、暂时中止有关单机入网及暂时中止子网连入校园网络等措施,或报学校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由学校报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因实施违规行为给其他用户或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当事人还应承担经济理赔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大学网信办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校内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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