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执行经费可支应项目补充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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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n 当前文档修改密码:8362839执行经费可支应项目补充说明表项目收入来源可支应项目不能支应项目备注校务基金(T类)教育部补助款及学杂费收入1. 编制内人员人事费。2. A版营缮工程。3. 业务费、旅运费、设备费(依照行政院主计处编订之支出标准及审核作业及其它相关规定办理)。1.本机关人员出席费、稿费、审查费、工作费、顾问费。2.校务基金经费核销除在职进修外不得以国立清华大学自行收纳款项统一收据其余经费亦不得以私人名义报支。3.办理各类会议不得供应水果、点心。4.除生日礼券外,不得支用教职员工之邮政礼券。5.除机关首长、副首长、幕僚长及一级主管(限额500元)之行动电话费外,余不得核销。1.

2、工作费与顾问费(项目签准)由各自筹经费项下支应。2.计划(含管理费与结余款)得以本校自行收纳款项统一收据报销,但不得以私人名义报支。3.五项自筹收入可本撙节原则报支。4.五项自筹收入不得报支邮政礼券。5.一级主管之行动电话超过500元部分,或系所主管行动电话费,项目签准可由五项自筹收入报支(须为本校名义)。发展国际一流大学及顶尖研究中心计划(N类)教育部补助款1.为发展国际一流大学及顶尖研究中心,用以改善或提升大学教学、研究所需之图书仪器、建筑设施、办理国际学术交流及聘用编制外之人员或编制内教师除法定给与外之人事费用等。2. 依发展国际一流大学及顶尖研究中心计划经费使用原则及补充说明办理。1.

3、 不得用于学校管理费、内部场地费、水电费、电话费、本机关人员出席费、稿费、审查费、工作费、引言人费、咨询费及编制内人员加班费、一般事务性设备(如冷气机、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之购置、维修及保养。2. 不得以国立清华大学自行收纳款项统一收据报支。项目收入来源可支应项目不能支应项目备注杂项收入(E类)出版社、就辅组服务收入、图书参考咨询等收入依收入来源相关支出,如:1. 约用人员薪资、急难慰问金。2. 校友会相关业务支应费用。3. 邮电费、出版业务相关费用、校园征才相关支应、预官考选相关费用、租借学位袍服相关费用。4. 相关教育训练研习费用及差旅费。5. 大学指考及学测相关事务性费用。招生经费

4、(E类)承办各种招生业务收入依教育部所属各校务基金学校办理招生事务工作酬劳支给要点办理,用于:各项招生业务事务性支出、试务工作费暨招生宣传事务费用。项目收入来源可支应项目不能支应项目备注捐款收入(F类)各界捐款收入依国立清华大学收受捐赠处理程序暨管理要点办理,用于:1.指定用途作为:讲座经费、建筑设施之兴建或修缮经费、学生奖助学金、学生活动经费、全校性发展经费等,依指定用途使用。2.未指定用途:由学校统筹使用。3.清华基金已报部核定之支用项目。技术服务收入(H6类)技术服务收入依国立清华大学建教合作收支管理要点办理,用于:1.水电瓦斯费、邮电费、旅运费、事务性支出、会议餐点及便餐。2.约用人员

5、、兼任助理、兼办业务工作费。3.实验室安全暨维护费用。4.学术演讲支出、业务检讨、年终餐会。5.各项认证费用、相关教育训练研习费用。6.致赠同仁礼品费用。7.购置仪器设备。项目收入来源可支应项目不能支应项目备注场地收入(L类)各场地设备租借收入依国立清华大学场地设备管理使用及收支管理要点办理,目前用于支应场地设备管理业务之:1. 约用人员薪津、绩优员工奖励金、临时工资、加班费、相关训练、差旅费、相关事务性支出及业务宣传费用。2. 水电瓦斯费、邮电费、环保、安全、卫生费用、税金及保险费。3. 软硬件及杂项设备之购置与维修费用。4. 车辆之增购、汰换及公务用临时租赁、委外办理费用。5. 其它因配合

6、学校发展政策而项目签准之相关费用,如:B版营缮工程等。计划经费收支重要规定汇集收入来源支出计划适用之法规法规制订单位支用规定国科会补助之研究、出国等计划建教合作计划 - 国科会计划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补助专题研究计划经费项目、支用原则及其它注意事项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补助项目及支用原则:n 业务费:包括研究人力费与耗材、物品及杂项费用暨国际合作研究计划国外学者来台费用。 耗材、物品及杂项费用: 凡执行研究计划所需之消耗性器材、化学药品、计算机使用费(如以执行机构出具之收据报销,应检附计算标准、实际使用时数及耗材支用情形等支出数据数据)、问卷调查费、仪器安装保险与运杂费、仪器维护费、印刷与影印费

7、、文具、纸张、邮电费、资料检索费、国内差旅费、国内研讨会报名费或注册费、意外险保险费(须研究计划工作性质具危险性,始得投保,补助投保金额以新台币四百万元为限)、论文发表费(本会补助专题研究计划之研究成果发表于国内外著名之学术期刊所需之相关费用)、研究计划相关实验进行之审查费(如人体试验委员会等审查费)、受试者礼品费或营养费、专家咨询费或出席费、仪器或计算机软件租用费、人工气候室使用费、委托试验费、物品(非属研究设备者)、网络使用费、贵仪中心仪器使用费及其它与研究计划直接有关之费用等。 会费、年会:得于专题研究计划原核定业务费项下,报支与研究计划直接有关之国内或国际性学会入会费或年费,惟每一计划

8、每年至多以报支计划主持人1人次、与执行计划相关之专、兼任研究助理4人次为限。1.每一计划每年得报支之年费以1年为限,如1次缴交超过1年之年费,本会仅补助1年之年费。2.入会费或年费之报支,以缴交日期为准,即缴交日期在96年12月4日以后且在计划执行期限内者,始得报支。3.若应国内或国际性学会之要求,必须同时缴交入会费及年费始享有该学会各项权利者,则可视为1人次而同时报支该2项费用;或依某些学会(如IEEE)规定,缴交该学会入会费或年费时,必须同时缴交该学会下设之分领域学会入会费或年费,始享有各项权利者,得同时报支该学会及其1项分领域学会之入会费或年费,惟报销时应检附相关文件,以利审核。(一)应

9、依研究计划实际需要及政府有关法令规定之标准核实列支,办理采购时,应依执行机构内部审核规定及政府补助科学技术研究发展采购监督管理办法之规定。(二)上开各项用途,如原计划申请书未申请者,经检讨确为研究计划需要,得由计划主持人叙明理由循执行机构行政程序签报核准后,依政府规定之标准核实报支。(三)本项经费如有不敷支用或剩余,得因研究计划需要径行于业务费项下调整。国际合作研究计划国外学者来台费用: 1.补助经费项目依本会补助国际合作研究计划人员出国及来台作业要点规定办理。2.本项经费如有不敷支用或剩余,得因研究计划需要径行于业务费项下调整。n 研究设备费:凡执行研究计划所需单价在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且使用年

10、限在二年以上之各项仪器、机械及信息设备(含各项计算机设施、网络系统、接口设备、软件包、程序设计费)等之购置、装置费用及图书馆典藏之分类图书等属之,本项设备之采购,以与研究计划直接有关者为限。应依经费核定清单所核定之项目,办理采购。 实施校务基金制度之学校,研究设备费未依经费核定清单所核定之项目购置,亦未依规定办理变更,除依规定办理经费流出支用者外,应将未购置项目之研究设备费缴回本会。n 国外差旅费:包括国外或大陆地区差旅费、出席国际学术会议差旅费及国际合作研究计划出国差旅费三项。1.应依行政院颁布之中央各机关(含事业机构)派赴国外进修、研究、实习人员补助项目及数额表、国外出差旅费报支要点规定之

11、标准核实报支。2.本项经费如有不敷支用,不得自其它补助项目流 入经费支用或申请追加经费。3.本项经费项下三项费用之出国人员、人数、次数、天数或地点如有变更,得由计划主持人叙明理由循执行机构行政程序签报核准后于原核定经费项下列支。4.本项经费如因故未出国致未动支,不须缴交出国心得报告,应将款项全部缴回本会。5.国科会补助国内专家学者出席国际学术会议机票费金额表应自即日起停止使用,并自96年7月2日起,将补助国内专家学者出席国际学术会议之机票费,修正为由国内至会议地点最直接航程之本国籍班机往返经济舱机票,且补助经费改采总额管制。n 本会所拨经费不得用作下列各项开支:1.不合计画预算、与计划无关或非

12、执行期限内之开支。2.与本会补助经费无关之任何垫拨款项。3.购买土地或执行机构本身库存之物资及现有之设备。4.交际应酬费用、罚款、赠款、捐款及各种私人用款。5.执行机构之管理及总务费用:(1)任何形式之车马费、维持办公室之费用;(2)购买或租赁车辆、办公设备及宿舍、房屋家具之修理维护等。但事前报经本会同意者,不在此限。n 并依各委托(或合作)合约及计划书核定项目运用( 注:仅摘要重要部分,详细内容请参原法规或洽本室承办人)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补助专题研究计划助理人员约用注意事项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 (详如附录1)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补助大专学生参与专题研究计划作业要点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补助项

13、目及支用原则:1.研究助学金:每位学生每月新台币四千元,八个月计新台币三万二千元。2.耗材、物品及杂项费用:与研究计划直接有关之其它费用,每一计划最高以补助新台币一万五千元为限。3.未尽事宜,依国科会补助专题研究计划相关规定办理。补助国内专家学者出席国际学术会议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补助经费为总额补助,其项目如下:1.往返机票费用2.出国期间之生活费用3.手续费(包括护照费、签证费及机场服费)4.保险费(因公赴国外出差人员综合保险金额新台币四佰万元)( 注:仅摘要重要部分,详细内容请参原法规或洽本室承办人)补助国内研究生出席国际学术会议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补助项目及支用原则:1.申请案经审查核定

14、后补助,补助经费采总额补助,补助上限为新台币三万元。2.往返机票费用。3.出席会议之注册费用。( 注:仅摘要重要部分,详细内容请参原法规或洽本室承办人)补助团队参与国际学术组织会议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补助经费为总额补助,其项目如下:1.往返机票费用 2.出国期间之生活费用。 3.出席会议之注册费用。 4.办公费:手续费、保险费、杂费(包括出租车资、市区租车费、礼品费、交际费等需检据)。( 注:仅摘要重要部分,详细内容请参原法规或洽本室承办人)补助博士生赴国外研究(千里马计划)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补助费用支用准则n 补助期间:为期七个月至一年,不得分段或展延。n 经费报销:受补助人补助期满后二个

15、月内,检附文件循会计审核程序,经有关人员、会计人员及机关首长审核盖章,函送国科会办理经费结算及余款缴回。(一) 校内经费结算及报销:1.于国科会网页联机操作系统填妥并打印国科会补助博士生/博士后研究人员国外出差旅费报告表及单据检送单。2.国科会核拨经费之公函复印件。3.国科会核定公函及清册复印件。4.尚待报销之费用单据粘贴于支出凭证粘存单上,单据包括:a.国际航空机票购票证明单或旅行业代收转付收据。b.机票票根或登机证存根。c.保险及实验费单据正本。d.出国前一日台湾银行卖出即期美元参考汇价或出国前银行兑单。 综合以上14点文件,装订后于计划请购系统办理计划请购后送会计室核销。会计室于单据凭证

16、复核无误后,请系所报帐人员影印凭证所有单据复印件留存,俟国科会第二次来文拨款实拨金额确定后,请报帐人员以凭证复印件(需为校内相关人员核章完毕之复印件)处理帐务事宜,冲转校内暂付款(若与校方借款者) 与余款拨还于学生或余款缴回国科会。( 注:仅摘要重要部分,详细内容请参原法规或洽本室承办人)补助国内举办国际学术研讨会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补助费用支用准则(一)由受补助之机构自行在本会核定之经费内调配使用,惟须符合政府法规、行政院各机关聘请国外顾问、专家及学者来台工作期间支付费用最高标准范围之内及本会相关规定。另本会之补助款不得用于购置设备及非关研讨会之支出。(二)经费之拨付及报销:经核定补助,补助

17、费用由机关先行垫付;俟依核定函规定办理报销后再拨款归垫。(三)注意事项:1.国际会议提及我国名称时,应使用中华民国国名,必要时得依外交部规定处理。2.本会之补助款若有余额不得转作其它用途。3.国际研讨会中邀请之专家学者不可再运用本会补助国外科技人士来台短期讲学作业要点申请额外补助。4.申请机构不得向本会其它单位重复申请相同会议补助。经本会补助者,主办机构需在会场与印刷品中(如海报、论文集、通告、手册中)揭示、载明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资助,或Sponsored by National Science Council字样。( 注:仅摘要重要部分,详细内容请参原法规或洽本室承办人)1.经济部、农委会

18、、环保署等其它政府机关委办及补助计划2.教育部委办计划3.民间公司或团体建教合作计划建教合作-非国科会计划经济部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项目计划预算编列执行标准经济部补助项目及支用原则:一、人事费: (一)酬劳:1.国内:(1)年、月酬劳属长期工作者:依经济部及所属机关委办计划人事费预算编列表(详附录4)。(2)日支费短期或个别日数者:A.研究员级、副研究员级以每人天3,500元计,助理研究员级、研究助理级以每人以3,100元计列。(职级认定标准依附录4:经济部及所属机关委办计划人事职级认定表)。B.行政助理:1,800元C.临时助理:900元。二、业务费:(一)顾问费:详附录6。(二)钟点费:详附

19、录6。(三)演讲费:详附录6。(四)出席费:详附录6。(五)审查费:详附录6。(六)稿费:比照各机关学校出席费及稿费支给要点(详附录2)。(七)通讯费:1.计划内未有国外联络事项,不得开支国际电话费,属计划内之国际电话费收据,应附经内部控管通话事由(应力求具体详细)登记数据(样式可参考附件14-6)。2.邮费取得购票证名单者外,金额5,000元以上应以大宗邮件交寄,并取得邮局盖戳证明之交寄文件清单。3.计划内若设有专线电话或传真,应事先将电话号码报本处(基金)核备。(八)租金:1.场地费:(1)依照预算按工作量实需数编列。(2)若利用执行单位使用自有场地,每天支给清洁费以不超过3,000元为原

20、则。2.租车费:依照按工作量实需数编列。3.设备租金:依照预算按工作量实需数编列。三、旅运费:(一) 短程车资:每人次300元。( 注:仅摘要重要部分,详细内容请参原法规或洽本室承办人)n 并依各委托(或合作)合约及计划书核定项目运用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主管计划经费处理作业规定农委会补助项目及支用原则:1.研究主持人费: 应依规定核实支给,本会及所属计划项下以支领二个为限。又计划主持人不得在其支领主持人费之计划内支领其它酬劳费。2.杂支:应以与实施计划有直接关系者为限,另印刷品、刊物等,应印明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委托或补助,某某执行单位编印或其它类似字样。3.国内旅费、大陆地区旅费、国外旅费:应依国内

21、出差旅费报支要点、国外出差旅费报支要点规定办理。4.材料费及设备费:应以采购执行计划所需之材料及设备为限,避免一般事务性之支出,如:照相机、复印机、计算器等,且设备费必须以计划预算科目内列有名称者始得开支。( 注:仅摘要重要部分,详细内容请参原法规或洽本室承办人)n 并依各委托(或合作)合约及计划书核定项目运用国家卫生研究院研究计划之优秀博士后研究员出国参加国际会议补助费经费报支要点国家卫生研究院经费补助项目如下列,不得另立项目报支,由受补助人于出国时先行垫付,俟候检据报销申请归垫。(一)交通费:1.飞机及轮船:机票为台湾至会议所在地点最直接航程之经济舱机票,费用比照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之标准

22、予以补助;如实际票款金额低于本院核定之补助金额时,依实际支付金额补助。2.交通费应检据列报,其乘坐飞机者,得由受补助人自行购买机票,俟后检附机票票根及旅行业开立代收转付收据核实列报。3.出国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由公家专备、补助或领有免费票者,不得开支交通费;其有优待价格者,应按优待价格据实列报。(二)生活费:生活费依中央机关派赴国外地区出差人员日支生活费标准所定地区及金额按日列报,并依下列规定办理:1.乘坐轮船而票价包括膳食在内者,按该地区日支生活费标准二折支给。2.供宿不供膳者(如由主办单位提供免费宿舍)及在飞机、火车、汽车歇业者,按该地区日支生活费标准四折支给。3.供膳不供宿者,按该地区日支生

23、活费标准六折支给。4.供膳宿而无其它任何费用津贴者,得另按该地区日支生活费标准之成支给零用金。5.若经主办单位指定旅馆住宿,而该旅馆费用超过该地区日支生活费标准六折者,得检据实报实销,并另按该地区日支生活费标准四折支给膳食费。6.出国期间,因病患或因意外事故阻滞,经项目申请提出确实证明者,得酌情支给阻滞期间部份或全部之生活费。7.生活费之支领日数除会议期间外,得另计往返路程实际搭乘飞机通常所需日数,惟各地区路程期间支领生活费日数,以下列为最高标准:(1)欧洲地区三天。(2)北美洲地区三天,中南美洲地区四天。(3)亚太地区二天,亚西地区三天。(4)非洲地区四天。 (三)其它:参加会议之注册费用及

24、其它会议杂支,按实检据列报。( 注:仅摘要重要部分,详细内容请参原法规或洽本室承办人)n 并依各委托(或合作)合约及计划书核定项目运用业界计划各委办机关依各委托(或合作)合约及计划书核定项目运用其它非国科会计划各补助、委办机关除依据相关补助或委办机关之规定外,并依各委托(或合作)合约及计划书核定项目运用国立清华大学建教合作收支管理要点研发处(同下列)各建教合作计划所提拨之管理费建教合作-管理费 ( H类 )国立清华大学建教合作收支管理要点研发处可支用项目:1. 水费、电费、电话费、瓦斯费、电信、印刷、出版、办公室用具、会议餐点及便餐以及其它消耗品支出等。2. 支应办理建教合作业务之约用人员薪津

25、、兼任助理工作酬金、兼办业务工作费及其它人事费用。3. 推动实验室安全卫生及环境维护费用。4. 办理研发成果管理与推广业务(包括申请专利及技术移转)相关费用。5. 支持校内重点研究计划。6. 办理研讨会及学术演讲之相关支出。7. 补助教师发表期刊论文。8. 学生在校成绩优异或出国参加学术性比赛表现优异者,发给奖学金。9. 补助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国际学术合作费用。10. 办理教学、研究宣传推广,制作之宣传及纪念品等。11.办理业务检讨会、年终餐会或依学校规定办理之文康活动(含艺文活动、康乐活动及自强活动)等相关支出。12.致赠单位同仁年节礼品或离职同仁纪念品费用。13.购置共同使用之仪器设备

26、。14.仪器设备维护、消耗性器材之补充等。15.教育训练钟点费。16.其它对学校学术研究及教学发展有关事项之支持。各建教合作计划执行结束后之结余款建教合作-结余款 ( H99类 )国立清华大学建教合作研究计划结余款分配、运用及管理要点PS:另参国立清华大学建教合作收支管理要点研发处可支用项目:1.聘请助理、兼办业务工作费、临时工、工读金、加班费及劳、健保费用。2.邀请国内外学者、专家来校演讲、参与学术会议、合作研究及实验指导。3.购买仪器设备、耗材、杂项费用及其它与研究发展有关之费用。4.出国开会、考察、参访、训练、研究及实验之差旅费,其支用项目及标准比照国科会办理,但开会与参访以不超过五日为

27、原则。5.为办理本校研发成果推广所为之必要支出。6.对激励研究人员士气及推动建教合作有关事项之支出。7.其它经项目签准支用项目之费用。8.结余款不得支用于教师之兼任酬劳费。服务小区大众、拓展产学合作、推动终身学习开设推广教育学分班及非学分班课程之收入推广教育计划 ( D类 ) 国立清华大学推广教育收支管理要点教务处1.应依所需人事、设备、服务(业务)及管理费等项编列收支预算表,连同课程 规 划书,经各系所单位主管、院长、中心主任同意,签会本校国际及推广教育组及教务长,并陈请校长核定后办理。2.推广教育各班办理之经费,衡量整体收支及使用学校资源情形,应符合成本效益为原则。3.参与推广教育工作相关

28、人员之酬劳(1)教师钟点费比照教育部教师钟点费之 2.5 倍为上限;讲义编撰费之报核应依据各机关学校出席费及稿费支给要点办理,且讲义编撰费等之总和,以教育部教师钟点费之 2.5倍为上限。(2)本校专任教师开授推广教育课程,每学期以支领一门课(或总时数54小时)之钟点费为限;任课教师在不影响正规教学及研究质量下,经教务长签准同意者,得不受此限。(3)推广教育学分班与在职专班混班上课者,其授课教师之钟点费与讲义编撰费等应于学分班与在职专班两者间择一编列。(4)主持人费、协同主持人之工作酬劳,其月支酬劳费每案不得超过其学术研究费之百分之六十。(5)编制内行政人员月支酬劳总额,不超过其专业加给之百分之

29、六十;契约进用人员兼职酬劳总额不超过其薪给总额之三分之一。(6)主持人同一时期以主持一个推广教育班次为原则。(7)开班规划费应于规划开设新开班时以一笔一次支出为原则。(8)契约进用人员依本校契约进用人员报酬标准表办理。(9)国外差旅费依行政院颁布之国外出差旅费报支要点规定编列,并须于事先提报支出概算,与课程规划书一并交学校签核。(10)其它特殊人事相关费用应另案签核。4.结余款:应于课程结束二个月内,申请转入执行单位管理费,支持相关教学、研究等经费。5.管理费:(1) 支应办理推广教育业务之约用人员薪津、兼任助理工作酬金、兼办业务工作费及其它人事费用。(2) 支持推广教育及远距教学之软硬件及业

30、务宣传费用。(3) 支持水电瓦斯费用及相关维护环保安全卫生费用。(4) 支持参与国际学术合作、教师出国研习、考察、进修经费。(5) 教学、研究优良教师奖励金、服务绩优员工奖励金。(6) 学生在校成绩优异或出国参加各项学术竞赛表现优异者之奖学金。(7) 员工提升服务相关之教育训练经费。(8) 图书馆购置图书期刊经费。(9) 为办理教学、研究宣传推广,制作之宣传及纪念品等费用。(10) 办理业务检讨会、年终餐会或依学校规定办理之各类文康活动等相关支出。(11) 致赠单位同仁年节礼品或离职、退休同仁纪念品费用。(12) 购置共同使用之仪器设备、仪器设备维护及消耗性器材等。(13) 其它因配合学校发展

31、政策而项目签准者。 教育部补助计划 ( J类 )教育部补助及委办经费核拨结报作业要点教育部一、各项补助或委办经费之支用,应依下列规定办理:(一)应按原定工作计划或指定用途支用,经费支用项目及基准应依中央政府各机关用途别科目分类及执行标准表或本部补助及委办计划经费编列基准表规定列支,不得另立名目。(二)经费之流用:、各计划人事费及行政管理费,除经本部同意者外,不得流入。、资本门经费不得流用至经常门。、经常门经费,除经本部同意者外,不得流用至资本门。(三)受本部补助之机关、学校或团体人员,不得支给下列经费:.出席费:依行政院订定之各机关学校出席费及稿费支给要点规定,本机关学校(含任务编组)人员及应

32、邀机关学校指派出席代表,虽出席会议,不得支领出席费。.稿费:依行政院订定之各机关学校出席费及稿费支给要点规定,各机关学校处理与业务有关之重要文件资料,交本机关学校人员撰述、翻译或编审者,不得支给稿费。.审查费:审查费系本机关基于业务上之需要,委请本机关以外之专家学者审查有关计划、稿件及案件等所支付之酬劳,本机关人员不得支领。.工作费、主持费、引言人费、咨询费:补助计划之拟订及执行为受补助机关、学校或团体之职责范围,其业务推动系属本职工作,除实际担任授课人员,得依规定支领讲座钟点费外,本机关人员不得支领工作费及相关酬劳;其有延长工作时间者,得由本机关年度经费核实支领加班费。(四)委办经费支用项目

33、及基准应依各案决标后修正之经费明细表及契约约定办理。(五)本部补助及委办经费,本部人员除实际担任授课讲座,得依内聘讲座标准支领钟点费外,不得支领任何酬劳及差旅费。(六)经费支用不合法令或契约约定者,本部应予收回。(七)补助及委办计划因业务实际执行需要,须变更计划预算规模或调整经费支用项目者,应检送教育部补助(委办)计划经费调整对照表(附表三)报本部办理。二、执行本部补助或委办计划涉及设备之采购时,应依下列规定办理:(一)补助计划:本部补助各机关、学校或团体经费所采购之设备,应于设备上以标签注记教育部补助字样,并在财产帐上列明,备供查核。(二)委办计划:、本部委办各机关、学校或团体经费所采购之设

34、备,属本部财产,应列入本部财产帐。委办契约内应约定受委办单位为财产代管单位,并于设备采购完竣后,编制采购清册详列财产明细,送本部办理财产产籍登记。、计划结束后,受委办单位如需继续使用设备,本部得视实际状况依相关规定办理赠与或移拨受委办单位或另定财产代管契约。三、附录3 (教育部补助及委办计划经费编列基准表)注:各项规定迭有更修,若有未尽事宜请洽本室各业务承办同仁。附录1-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补助专题研究计划助理人员约用注意事项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本会第四九八次主管会报修正通过一、专题研究计划助理人员之约用,依本注意事项办理。二、专题研究计划助理人员之约用,应由计划主持人循执行机构行政程序签报核

35、准后约用之;办理经费核销时,应检附核准约用之相关资料。三、专题研究计划助理人员分下列三类:(一)专任助理人员:指执行机构约用之编制外全时间从事专题研究计划工作人员。分为高中(职)毕业、五专(二专)毕业、三专毕业、学士及硕士等五级。但在职或在学人员不得担任专任助理人员。(二)兼任助理人员:指执行机构约用之以部分时间从事专题研究计划工作人员,分为下列三级:1.讲师、助教级助理人员(或相当级职者):执行机构或执行机构以外之机构编制内人员,确为计划所需者。2.研究生助理人员:与计划性质相关之博士班或硕士班研究生。3.大专学生:与计划性质相关之大学部或专科部之学生。(三)临时工:指临时雇用之工作人员,已

36、担任本会专题研究计划专任或兼任助理人员者,不得再担任临时工。四、工作酬金:(一) 专任或兼任助理人员之工作酬金,由执行机构依本会补助专题研究计划助理人员工作酬金支给标准表之标准核实支给。自九十四年八月一日起,专任助理人员之工作酬金依执行机构订定之标准核实支给;兼任助理人员之工作酬金依本会补助专题研究计划兼任助理人员工作酬金支给标准表之标准核实支给。1.专任助理人员参与本计划前已取得之相关工作经历年资得并计提叙酬金。2.兼任助理人员每月支领工作酬金之总额,不得超过本会规定之最高标准。3.研究生助理人员为新生,于计划执行期间始注册入学者,其尚未注册前之工作酬金,得以同级研究生名义按月给付奖助金或研

37、究助学金。(二)临时工按日或按时支给临时工资,由执行机构按工作性质核实支给。(三)专任助理人员之人事费得按工作酬金核列至多一个半月数额之年终工作奖金准备金。有关年终工作奖金之发放,依行政院规定办理。五、约用之专任助理人员有特殊情形需支领其它工作津贴者,应由计划主持人依政府有关规定循执行机构行政程序签报核准。六、约用之专任助理人员,应由执行机构依劳工保险条例及全民健康保险法之规定办理劳工保险及全民健康保险。七、专任助理人员属临时人员,不适用聘用人员聘用条例及行政院暨所属机关约雇人员雇用办法,其任职证明由执行机构核发,专题研究计划执行完成或停止时应即终止约用关系,各执行机构于约用时应预为说明。八、

38、不适用劳动基准法之执行机构,应比照各机关学校聘雇人员离职储金给与办法之规定,于专任助理人员约用期间,每月按月支工作酬金提存离职储金,其中自提储金部分由专任助理人员每月工作酬金中扣缴;另公提储金部分由本会补助专题研究计划之管理费提拨。自提及公提储金应由执行机构于代理国库银行或邮局开立专户储存,并按人分户列帐管理。适用劳动基准法之执行机构,约用本国籍助理人员时,应依有关规定按月提缴退休金,储存于劳保局设立之劳工退休金个人专户,所需经费由本会补助专题研究计划之管理费提拨;约用非本国籍专任助理人员时,依前项规定办理。九、助理人员约用期间之各项权利义务,执行机构应以契约明定之。十、执行机构约用助理人员应

39、切实依本注意事项规定办理,如发现有虚报、浮报情事,依本会补助专题研究计划作业要点规定办理。十一、本注意事项未尽事宜,依相关法令规定办理。附录2-各机关学校出席费及稿费支给要点(行政院93.9.30院授主忠字第093006127号函修正)(一)各机关学校为处理与业务有关之重要文件数据或定期发行刊物,委(邀)请专人或机构进行撰稿、译稿、编稿及审查等工作,得依本要点之规定支给稿费。(二)各机关学校处理与业务有关之重要文件数据,其稿费之支给依下列规定办理:1.需委由本机关学校以外人员或机构撰述、翻译或编审,经机关学校首长或其授权人核准者,得依第11点规定标准支给稿费。但依政府采购法规定,以公开方式办理

40、者,得不受该项标准之限制。2.经核定交本机关学校人员撰述、翻译或编审者,不得支给稿费。惟于办公时间外赶办者,得依规定支给加班费。(三)各机关学校定期发行刊物,其稿费之支给依下列规定办理:1.邀请专人撰译、编审文稿或公开征求稿件,除本机关学校人员以编译为职掌者外,经刊登者,得依第11点规定标准支给稿费;未经刊登者,得依第11点第9款规定支给审查费,不得支给其它项目之稿费。2.刊登稿件内容系属摘录该机关学校或其它政府机关学校相关法规、书籍、公文等资料者,不得支给稿费。(四)稿费支给标准如下:1.译稿:由各机关学校本于权责自行衡酌办理,不订定标准。2.整册书籍浓缩:每千字(1)外文译中文690元至1

41、,040元,以中文计。(2)中文译外文870元至1,390元,以外文计。 3.撰稿:每千字(1)一般稿件:中文580元至870元。(2)特别稿件:中文690元至1,210元,外文870元至1,390元。4.编稿费:(1)文字稿:每千字a.中文260元至350元。b.外文350元至580元。(2)图片稿:每张115元至170元。5.图片使用费:每张(1)一般稿件230元至920元。(2)专业稿件1,160元至3,470元。6.图片版权费2,310元至6,930元。7.设计完稿费:(1)海报:每张4,620元至17,330元。(2)宣传折页a.按页计酬:每页920元至2,770元。b.按件计酬:每

42、件3,470元至11,550元。8.校对费:按稿酬5%至10%支给。9.审查费: (1)按字计酬者:每千字中文170元,外文210元。(2)按件计酬者:中文每件690元,外文每件1,040元。附录3 - 教育部补助及委办计划经费编列基准表项目单位编列基准定义支用说明一、人事费(一)计划主持人(二)协同计划主持人(三)兼任行政助理(四)专任行政助理(五)专任行政助理劳、健保费人月人月人月人月5,000元至8,000元4,000元至6,000元3,000元至5,000元比照国科会补助专题研究计划助理人员工作酬金参考表。若12月1日仍在职者,始得按当年工作月数依比例编列年终奖金。核实编列凡委办计划所

43、需人员之酬金属之。人事费应并入所得并请受委托机关代扣缴税款。一、 资格规定:请参考本部委托研究计划办理。二、 各委办计划人数以不超过4人为原则,但应业务需要,经机关首长同意,得酌予增列。三、 专兼任行政助理之聘用,应依各单位人员进用办法进用与管理。四、 支用限制:(一)补助案件除因特殊需要并经本部同意者外,以不补助人事费为原则。(二)本项经费除经本部同意者外,不得流入;除情况特殊者,所须经费占总经费之比例以不超过50为原则。(三)已按月支领固定津贴者不得重复支领本计划之其它酬劳。(四)研究生兼职应按各校订定之兼职规定办理。(五)同一时间内计划主持人或协同计划主持人承接二项以上委办计划以及本部连

44、续三次以上委托同一单位或人员办理之计划,应予列为计划成效查核重点。(六)专任行政助理不得再兼任本部或其它机关委托计划。二、业务费(一)出席费人次1,000元至2,000元凡邀请个人以学者专家身分参与会议之出席费属之。一、 以邀请本机关人员以外之学者专家,参加具有政策性或项目性之重大咨询事项会议为限。一般经常性业务会议,不得支给出席费。又本机关人员及应邀机关指派出席代表,亦不得支给出席费。二、已按月支领固定津贴者不得重复支领本项经费。三、核销时应检附会议签到纪录。(二)稿费一、整册书籍浓缩:每千字1.外文译中文:690至1,040元,以中文计2.中文译外文:870元至1,390元,以外文计二、撰

45、稿:每千字1.一般稿件:中文580元至870元2.特别稿件:a. 中文690元至1,210元b. 外文870元至1,390元三、编稿费:1. 文字稿:每千字a. 中文260元至350元b. 外文350元至580元2.图片稿:每张115元至170元四、图片使用费:每张1.一般稿件:230元至920元2.专业稿件:1,160元至3,470元五、图片版权费:2,310元至6,930元六、设计完稿费:1.海报:每张4,620元至17,330元2. 宣传折页:a. 按页计酬:每页920元至2,770元b. 按件计酬:每件3,470元至11,550元七、校对费:按稿酬5至10支给八、审查费: 1.按字计酬:每千字中文170元,外文210元2.按件计酬:中文每件690元;外文每件1,040元凡委托本机关学校以外人员或机构撰述、翻译或编审重要文件或数据之稿费属之。一、依各机关学校出席费及稿费支给要点办理。二、 稿费含译稿、整册书籍浓缩、撰稿、编稿费、图片使用费、图片版权费、设计完稿费、校对费及审查费。三、 稿费之支给,若依政府采购法规定以公开方式办理者,得不受上开支给标准之限制。四、 稿费中之译稿项目,由各机关本于权责自行衡酌办理,不订定标准。五、 依行政院主计处93年1月20日处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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