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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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 合同及其分类第二节 合同的形式与内容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第四节 合同的效力 第五节 合同的履行 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第七节 违约责任第八节 合同争议的解决,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合同法的作用合同分类,第一节 合同及其分类,(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2.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协议3.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4.合同须依法成立,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合同法的概念,广义: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狭义:合同法,三、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围:只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四、合同法的作用,其作用主要表现为:1、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3、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五、合同分类,合同的形式一般合同包括的内容,第二节 合同的形式与内容,合同的形式,合同法36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合同法11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

3、式。,合同法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的一般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方式,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合同法律关系客体,或裁或审,合同订立程序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效力合同履行管理,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生效和履行,一、订立合同的基本程序,一般包括要约和承诺2个阶段。1.要约(1)概念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具备条件内容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off

4、er),(3)效力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数据电文形式: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时间即为到达时间。,到达主义,要约撤回: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要约撤销:承诺之前,要约生效后使其失效,要约生效之前,(4)不得撤销的要约,确定了承诺期限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5)要约失效,受要约人拒绝要约人依法撤销承诺期满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补充: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与要约的区别:1、当事人是否愿意受法律约束2、是否包含合同主要

5、条款(全面)3、法律责任不同,寄送的商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2.承诺(Acceptance),(1)概念: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2)生效条件:内容应与要约内容一致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受要约人应在承诺期间内做出,否则为新要约,承诺超期,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承诺延误: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期不接受以外,该承诺有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合同书形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形式,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实际已履行的合同成立信件或数据电文:要求签订确认书的,则于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先甲签,再乙签,则最后签字时间为

6、合同成立时间。,2.承诺,(3)承诺生效(合同成立时间),合同成立时间,例1:甲向乙发出要约,乙的承诺6月9日到甲处,双方6月18日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6月18日是合同成立的日期。例2:北京碧新公司与上海浦东公司签订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后,碧新公司于6月1日签字盖章,发给乙方(浦东公司),6月3日到达乙,乙当天签字盖章,回寄给甲方,6月7日到达甲方。问:合同何时成立?乙方签字盖章时合同就成立,即6月3日合同成立。,(4)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生效地点数据电文: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书面形式:双方签字盖章地,2.承诺,(5)承诺撤回,应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以前或同时到达,二、缔约过错责任,假借订立合同,

7、恶意进行蹉商;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其它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订立合同时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泄漏或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三、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生效的条件(二)无效合同(三)效力待定合同(四)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一)合同生效的条件,成立生效批准登记生效约定生效(一)附条件合同(二)附期限合同,约定以不确定的将来事实的成就限制合同的生效或失效,约定以确定的将来事实的成就限制合同的生效或失效,(二)无效合同,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8、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无效的免责条款,免责条款: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条款。充分协商、自愿、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是有效的;,两种无效的免责条款: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3.无效合同的法律责任,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以过错为原则,(三)效力待定合同,合同的生效需要经过第三人(权利人)来确定的合同。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无权代理合同(表见代理除外)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四)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1.可变更合同合同部

9、分内容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可以要求对该部分内容的效力予以撤销的合同。2.可撤销合同因对方过错导致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允许当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变更以后即为有效合同,合同效力取决于当事人是否依法行使了撤销权,3.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的种类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定合同履行中的权利行使,四、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定,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合理原则,当事人一方不得擅

10、自变更合同的原则,合同法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抗辩权的规定,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抗辩权的概念,同时履行抗辩权,异时履行抗辩权,抗辩权的规定,适用条件,对方的是可能履行的义务否则,当事人可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同一双务合同,当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合同法66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

11、其相应的旅行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抗辩权的规定,后履行一方抗辩权,合同法67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合同法68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异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69条:当事人依照68条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

12、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代位权的规定,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向第三人)行使债权的权利。,代位权的概念,合同法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的规定,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其债权实现的不当行为,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撤销权的概念,合同法74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

13、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75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第四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合同的变更的规定,合同变更,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合同法77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因

14、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期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受损害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法78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合同的转让的规定,权利转让,合同法80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从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合同法79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合同法81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82条

15、: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合同法83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合同的转让的规定,义务转移,合同法85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合同法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合同法86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2004年12月,周显峰,45,1Z302062合同的转让的规定,转让权利或转移义务的

16、批准或登记,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让,合同当事人合并、分立后的债权债务关系,合同法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合同法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合同终止的规定,合同终止的原因,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完毕,合同解除,债务互相抵消,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务人

17、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约定解除,合同法93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合同法94条:下列情形可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履行期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或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其他情形,解除权行使期限,合同法95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形式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

18、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解除权行使方式,合同法96条: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备案*,解除法律后果,合同法97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终止后结算清理,合同法98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合同终止的规定,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形式免责规定,第五节

19、违约责任制度,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主观要件,客观要件,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过错责任,缔约过失合同无效合同撤销,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合同法10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先期违约,违约责任的形式,合同法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继续履行,合同法109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合同法110条

20、: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法律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合同法111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按61条不能确定,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及损失大小,可以合理选择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合同法112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违约责任的形式,损失赔偿额度

21、,违约金,合同法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履行债务,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一方违约,对方可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合同法116条),违约责任的形式,减损义务,相互违约

22、,合同法119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合同法120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人违约,合同法121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方式的选择,合同法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免责规定,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与免责,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

23、同法117条),合同法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通知和证明义务,合同法118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争议解决的方式仲裁和诉讼的基本程序,第六节 合同争议的解决,合同争议解决的形式和特点,基本形式,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简便易行、经济无第三方介入和解协议无强制力,有第三人介入经济、及时有利于保持合作调解协议无强制力,程序、实体严格依法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二审终审生效裁判具强制性,意思自

24、治专业性保密性一裁终局强制性,仲裁程序,申请仲裁的条件,有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仲裁委员会的受理,仲裁庭组成,3,1,开庭和裁决,仲裁应开庭,可协议不开庭仲裁不公开,可协议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除外,申请人不到庭或中途退庭,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不到庭或中途退庭,可缺席裁决,谁主张谁举证仲裁庭可自行收集专门性问题的鉴定(约定、指定),辩论终结,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后续),开庭和裁决,申请仲裁后,可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可请求仲裁庭做出裁决书,也可撤回仲裁申请撤回后反悔,可依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作出裁决前,仲裁庭可调解调解书或裁决书(具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

25、经双方签收生效,签收前反悔,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采取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不能形成多数,按首席仲裁员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仲裁程序,诉讼程序,起诉的条件,原告适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和具有管辖权,简易程序,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不符合起诉条件,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立案之日起5日将起诉状副本送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收到后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原告不提答辩状,不影响法院审理,普通程序,不公开审理,应公开审理,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法律另有规定,依申请不公开,离婚案件商业

26、秘密,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原告方发言被告方答辩第三人发言/答辩互相辩论,当事人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处理,原告,被告,普通程序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诉讼程序,二 审 处 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改判,认定事实错误/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 发回重审/改判,违反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裁定撤销原判 发回重审,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项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二审判决、裁定,是最终的判决、裁定,诉讼程序,审判监督程序,针对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有错误的法律文书,不是每个案件必经的程序二审终审,提起主体,各级法院院长本院,最高人民法院各级,上级人民法院下级,当事人对已生效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向原审或上级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执行。,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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