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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的科学管理,推动我校人文社会科学发展,根据相关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XX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限指,经社科处组织申报,由教育部、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国家其他部委、省直其他厅局委批准设立以及学校批准设立的研究基地、研究中心等平台(以下称文科科研基地)。第三条文科科研基地的建设坚持“以课题研究为依托,以出高水平科研成果与育高层次人才为目标”的方针,力争建设成为该研究领域和相关领域的学术研究中心、成果中心、人才中心和信息中心,促进全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基地
2、实行“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合同管理”的运行机制,学校社科处负责对基地建设进行指导和管理。第五条社科处的管理职责:(一)指导和协助基地的申报评审、检查评估和考核;(二)审核基地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三)审核基地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四)审核基地建设经费的预算;(五)指导基地建设和运行;(六)协调解决基地建设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第六条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担任基地主任需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出色的组织协作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第七条基地主任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并实施基地全面建设规划;(二)实施基地学术委员会确定的学术发展规划;(三)组织制定基地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四)提名副主任聘任人选;
3、(五)聘任专兼职研究人员及管理人员;(六)负责基地日常管理,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七)向学校社科处、分管校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第八条基地学术委员会是基地学术研究的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和工作程序,按照基地学术委员会章程执行。第三章经费和项目管理第九条基地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一)基地上级主管部门投入的建设经费;(二)学校投入的配套建设经费和办公经费等;(三)基地从各级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国际合作组织等获取的纵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四)基地通过为社会提供咨询服务和各类培训等而获得的各项经费;(五)社会捐赠,特别是基地通过自身的影响,从国内外机构、团体获得的捐赠。第十条基地经费实行预
4、算管理:(一)学校向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同期投入的经费数额,以不少于1.1.的比例配套投入经费。同时根据教育部规定每年向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划拨办公经费。(二)XX省委宣传部、XX省教育厅、XX省科技厅、XX省发改委、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的重点基地在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学校每年给每个基地划拨建设经费10万元。(三)国家其他部委研究基地在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学校每年给每个基地划拨建设经费5万元。(四)省直其他厅局委研究基地在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学校每年给每个基地划拨建设经费3万元。(五)经学校批准成立的研究基地,学校给予建设启动经费2万元。年度检查为优秀的基地,次年追
5、加建设经费2万元。第十一条基地所有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并以此作为基地检查评估的依据,经费使用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和科研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第十二条各基地根据以上原则和自身特点,制定相应的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并作出年度经费使用预算,并报学校社科处审核后实施。第十三条基地项目管理按照以下要求执行:(一)各基地每年要开展课题招标工作,教育部基地的每个招标课题的研究经费不得少于3万元,省级基地、教育厅基地的每个招标课题的研究经费不得少于5千元。(二)基地研究课题题目,应该体现基地的研究方向,根据基地发展规划,在广泛征集和基地成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基地学术委员会确定;(三)基地招标课题,应面向校内外公开
6、招标,课题组织申报和评审工作由基地完成;(四)课题研究经费专款专用;(五)基地课题的过程管理和结项管理,由基地负责;(六)各基地根据以上原则和自身特点,制定相应的基地项目管理办法,并报学校社科处审核。第四章基地管理第十四条基地应积极吸收研究生参加课题组研究工作,促进硕士、博士等高级专门人才培养。基地应把最新研究成果向教学转化当作重要任务,并将相关科研成果列入学校的新课程开发计划。第十五条基地应积极参与社会服务工作,努力提高服务社会的能力和水平。第十六条基地重大研究项目所取得的著作、论文和研究报告类成果,按各类基地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要求,在显著位置标明所在基地资助情况。第十七条基地专兼职研究人员
7、的科研成果(论文、专著、研究报告等),根据聘任合同确定归属。凡合同规定归属基地的科研成果,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基地名称,并作为基地检查评估的依据。第十八条基地专职研究人员和校内专职研究人员的研究成果,按照学校的科研业绩核算和奖励办法,由学校进行奖励。各基地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科研业绩奖励办法,奖励经费从基地经费中按照要求开支。制定的奖励办法要报社科处审核。第十九条基地应建设好与其名称相符的专业网站,及时反映本研究领域的最新动态、基地的科研活动和科研成果,并及时更新。第二十条基地的学术委员会议、大型学术活动、工作布置及总结等活动应邀请分管校领导或通知学校社科处派人参加。社科处应当每年至少组织1次
8、全校基地工作交流与研讨会。第六章检查、考核与评估第二十一条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对基地实行相应周期检查和考核。第二十二条学校在基地建设周期内实行年度考核。(一)学校对于年度考核优秀的基地给予表彰。(二)对于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基地,将视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减少学校拨款、停止学校拨款等处理。第二十三条基地在建设周期结束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的终期评估中,被教育部评为“优秀”的基地,学校给予10万元奖励,被省(部)级主管部门评为“优秀”的基地,学校给予3万元奖励。第二十四条基地应当制定专职研究人员和兼职研究人员的奖励办法,报社科处审核后实施。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社科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