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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 中外渔业关系与渔业协定(一)中日渔业协定(二)中韩渔业协定(三)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四)中国与印尼的渔业合作谅解备忘录(五)中缅渔业合作协定(六)中国和周边国家界河、界湖的渔业管理,一、中日渔业协定1签署该协定的背景 中日政府间曾于1975年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公约于1994年11月生效后,中、日两国政府也先后提交了公约批准书,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实施专属经济区制度。为此,中日两国政府从1995年起,根据公约的规定,就重新签订渔业协定进行会谈。由于中日之间在东海海域的专属经济区界限尚末划定,现协定中的有关规定尚属过渡性质。待划界后,该协定的有关规定尚需重新修改。
2、2协定水域 中、日两国的专属经济区。,3协定中所规定的水域和管理 协定规定了五种不同性质的水域,即:(1).3040N线以北(两国领海外)的东、黄海海域;(2).“暂定措施水域”;(3).“暂定措施水域”东、西各侧外的中、日两国的专属经济区;(4).27N线以南的东海水域、以及东海以南的12530E线以西的水域;(5).日本海和北太平洋一侧的日本专属经济区水域。,中 日 渔 业 协 定 水 域,4经许可后获得作业许可证的渔船进入日本专属经济区水域作业时,应填写的有关表格和注意事项 1)填报进水域或出水域的填报 2)填写作业日记(即“捕捞日志”);3)填写渔获物每日报表。(4)必须悬挂许可标志牌
3、。5、在日本专属经济区内违规的处理(1)凡进入日本领海、毗连区、特定海域(如对马海峡),从事捕鱼、转载渔获物或其制品的;未经许可进入专属经济区捕鱼;违反其许可时的附加限制条件;捕捞专属经济区外的定居种生物者,可处以1千万日元以下的罚款。,(2)凡违反许可时的附加限制条件者,可处以5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3)凡未随船携带许可证者,可处以2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4)“1”和“2”项,可没收渔获物和其制品、船只或渔具,以及其他为渔业所用的物品。如无法没收以上物品的全部或一部分,可追征其金额。必要时,还可对其法人代表或代理人、使用人处以刑罚。(5)一审判决权属地方法院。(6)凡违反该法和政令,被扣押船
4、只、逮捕船长和船员时,向主管大臣提交担保金和保证书后,即可放人、放船和其他扣押物品。,(二)中韩渔业协定和其管理措施1、签署该协定的背景 中韩渔业协定签订的背景与中日渔业协定类同,但该协定是两国建交后首次在渔业方面签订的协议。协定于2000年8月签署,于2001年6月30日起生效。协定是由正文16条和两个附件组成。还有中方农业部部长和韩方海洋水产部部长签署的“谅解备忘录”。2、协定中所规定的水域和管理 协定规定了四种不同性质的水域(1)“暂定措施水域”;(2)“过渡水域;(3)“暂定措施水域”北界线(3700N纬度线)以北的黄海海域、以及“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南,中 韩 渔 业 协 定
5、 水 域 示 意 图,界线以南的水域(4)双方“过渡水域”各侧的中、韩专属经济区水域,以及在日本海韩方一侧的专属经济区水域 4、韩国专属经济区内违规的处理(1)处以不超过1亿韩元罚款的违规行为有:1)在特定禁渔区内从事渔业活动者;2)非经许可,未取得韩国许可证的渔船进入其专属经济区内从事渔业活动者;3)未经许可在其专属经济区内转或其制品者;4)虽经许可,但因违法已令暂停渔业活动者,或已撤消许可,仍继续从事渔业活动者;5)凡违反大陆架定居种渔业和溯河产卵鱼类的规定者。,(2)凡违反韩方规定,将渔获物或其制品直接卸在韩国港口者,可处以3,0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但因海难事故除外。(3)凡未按韩国海
6、洋与渔业部的规定条件,进入韩国EEZ内从事试验、研究或教育的采捕海洋动植物,在大陆架上采捕定居种,捕捞溯河产卵鱼种者,可处以5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4)凡未悬挂许可标志牌,或未随船携带许可证者可处以2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5)凡属于上述“1、2、3”的违规者,还可没收其渔获物和其制品、渔船、捕鱼设备,以及可用以从事渔业活动的物品;如所有或部分物品无法被没收,可惩收同等价值的金额。(6)由公司或个人雇用者犯上述“1、2、3、4”时,对违反者处罚外,该公司或该个人仍应受惩处罚款。,(7)对违规船舶、船长或其他违规者,检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员可采取措施,如停船、登船、搜索、逮捕该船,并予以司法程序。
7、(8)采取以上处置措施,必须及时通知船舶登记国。凡违规者能按韩国规定提交担保金和保证书,应立即释放被扣人员和船舶、扣押物品。三、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1.签署该协定的背景 中越两国都先后批准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2000年12 月签订了中和越关于两国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同时就北部湾的两国渔业问题进行会谈。,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是于2000年12月签订的。协定由正文22条和一个附件组成。有效期为12年。该渔业协定是海域划界后签订的。2.协定水域(1)适用于北部湾内的中越两国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两国领海相邻水域的一部分。(2)共同渔区在北部湾封口线以北、北纬20度以南、中
8、越北部湾海域分界线(以下简称分界线)算起,向各自专属经济区一侧30.5海里设立共同渔区。管理办法是1)由中越渔业联合委员会根据可捕量确定每年各方的作业渔船数;2)各方渔船应遵守双方规定的养护和管理措施,正确填写捕捞日志,按时上交各方授权机关。,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水域示意图,小型渔船缓冲区示意图,3)各方应根据共同渔区的特点和其国内法制订有关规定,并对进入共同渔区内各自一侧水域的双方国民和渔船进行监督和检查;但监督和检查时,不得滥用职权.否则有权要求对方政府授权机关做出解释;必要时,可提交中越北部湾渔业联合委员会讨论和解决。4)缔约一方授权机关发现另一方渔船在共同渔区的其该方一侧水域违反中越
9、北部湾渔业联合委员会的规定时,有权对违规的另一方国民和渔船进行处理,并应通过联合委员会商定的途经,将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迅速通知对方。被扣留释放渔船和船员,提出担保后,应迅速获得释放。,5)缔约各方在共同渔区的其该方作业规模框架内,可采取国际合作或联营方式。但该类渔船必需获得捕捞许可证,并遵守联合委员会的规定,悬挂其颁发捕捞许可证一方的国旗、标识,在共同渔区的其该方一侧水域从事渔业活动。4.过渡性安排的规定 在共同渔区20N以北本国专属经济区内,应对另一方的现有渔业活动做出协定生效日起四年的过渡性安排。5.设立小型渔船缓冲区的规定 为避免双方小型渔船误入缔约另一方领海而引起纠纷,在两国领海相邻分
10、界线第一界点起沿分界线向南延伸10海里、距分界线各自3海里的范围内设立小型渔船缓冲区。具体管理办法:,(1)缔约一方如发现另一方小型渔船进入小型渔船缓冲区该方水域从事渔业活动,可以警告,采取措施令其离开该水域,但不应扣留、逮捕、处罚或使用武力。(2)如发生渔业争议,应报告中越北部湾渔业联合委员会予以解决;如发生渔业活动以外的争议,由两国相关授权机关依照国内法予以解决。6、其他(1)设立中越北部湾渔业联合委员会的规定;(2)紧急避难的联络部门的规定;(3)就渔业科学研究和海洋生物资源养护进行合作。,四、中国与印尼的渔业合作协议,中国和印尼早在1950年4月建交。但曾在1967年10月中断外交关系
11、,于1990年8月重新恢复了外交关系。相应地,两国之间先后签订了航空协定、投资保护协定、海运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等。同时,也就矿业、农业、林业、渔业、旅游、交通和金融等方面的合作,分别签订了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印度尼西亚海洋事务与渔业部关于渔业合作的谅解备忘录(简称“谅解备忘录”)是于2001年4月签订的。该谅解备忘录由正文七条组成。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为了实施该谅解备忘录,双方于2001年12月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印度尼西亚海洋事务与渔业部就利用印度尼西亚专属经济区部分总可捕量的双边安排(简称“双边安排”)。“双边安排”由正文七条和三个附录组成,从签字
12、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有关“双边安排”中的规定1、入渔许可水域(1)金枪鱼和旗鱼作业 印度洋92 E 102 E,太平洋128 E-140 E的印尼专属经济区。(2)其他底层鱼类作业 廖内省以北的印尼EEZ和阿拉弗拉海的印尼EEZ。2、允许使用渔具的规定允许使用的渔具:围网(可分组或单船作业);延绳钓;流网;拖网。,捕捞金枪鱼的围网和流网网目应不小于3.5英寸(8.89cm)。拖网网囊网目应不小于2英寸(5.08cm)3、各种不同类型船舶具体作业水域的限制围网 单船作业:总吨100-300 印尼领海基线12海里以外的EEZ;总吨300-800 印尼领海基线50海里以外的EEZ;总吨800-1
13、200 印尼领海基线100海里以外的EEZ。围网 分组作业:总吨100-300 印尼领海基线50海里以外的EEZ;总吨 300 印尼领海基线100海里以外的EEZ。,延绳钓:总吨100-350 印尼领海基线12海里以外的EEZ;流网:总吨100-150 印尼领海基线12海里以外的EEZ;拖网:总吨100-400 印尼领海基线12海里以外的EEZ;,4、有关船数、总吨位和总吨位和总数的控制 船数 总吨位 总吨位总数围网单船作业 50 100-300 10,000围网分组作业 15 300-800 8,000 5 800-1200 5,000延绳钓 100 100-350 25,000流网 50
14、100-150 7,500拖网 阿拉弗拉海 200 100-400 60,000 廖内省以北 100 100-400 30,000,5、印尼指定的检查站和/或卸货港口,(1)大平洋:比东(Bitung);德那地(Ternate);索龙(Sorong);比亚克(Biak)。(2)印度洋:沙璜(Sabiang);朋务斯(Bungus)渔港;实武牙(Sibolga)渔港;雅加达(Jakarta)渔港;巴里岛博努阿(Benoa,Bali)。(3)廖内省以北:达仁巴(Tarempa)渔港;邦卡(Pemangkat)渔港;丹戎槟榔(Tanjung Pinang);巴淡岛(Batam)。(4)阿拉弗拉海:图
15、阿尔(Tual)渔港;肯达里(Kendari)渔港;马老奇(Merauke);索龙(Sorong);安汶(Ambon)。,6、有关权利的行使,1、入渔的中国渔船必须遵守该“安排”的各项规定;2、入渔的中国渔船还应遵守印尼现行的有关法律和规定;3、有关处罚权属印尼有关授权当局;4、该安排的修改由中国印尼渔业工作混合委员会协商进行。,五、中缅渔业合作协定,中国和缅甸早在1950年建交。在建交五十周年期间,即2000-2001年,中缅先后签订了科技合作协定、旅游协定、经济技术协定、边防合作协定、渔业合作协定、投资保护协定、动植物检验检疫协定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渔业合作协定(简称“中缅
16、渔业协定”)2001年12月12日在缅甸仰光签订的,协定由正文八条组成。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中缅渔业协定主要内容是:1、缔约双方合作的主要方面(1)在海洋渔业方面的合作;(2)在发展海、淡水水产养殖方面的合作;(3)在水产品加工、提高产品附加值方面的合作;(4)在修、造船方面的合作;,(5)在船用设备、渔具制造和有关设施方面的合作;(6)在养护渔业资源、新渔具渔法方面的合作;(7)其他感兴趣的合作项目。2、实施有关合作的措施和途径(1)缔约双方通过公开正常联络渠道,指定联络机构,负责合作项的制定、实施和监督;两国联络机构在必要时,在两国轮流主持工作组会议。(2)促进双方有关单位在渔业
17、生产和科技方面建立直接联系;(3)鼓励建立合作企业;(4)鼓励水产养殖方面的合作;(5)允许经认可的中国渔船在缅甸海域内从事捕捞活动。,3、有关法律和法规的遵守(1)缔约双方有关单位执行有关合作项目时,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两国的有关渔业法律法规。(2)在缅甸海域内经许可的中国渔船进行作业时,必须遵守缅甸联邦的现行法律法规;对违反规定的,将根据缅甸联邦的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处理。随着形势的发展,我国必将与其他周边国家之间分别就专属经济区划界和海洋渔业等问题进行会谈、签署有关协议。这是符合国际渔业管理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从总体上,对我国有序地发展海洋渔业是有利的。一旦发生争端可通过正常渠道
18、进行协商解决。但相应地大大增加企业领导的责任,也增加了我国渔业行政管理的责任和工作。,六、中国和周边国家界河、界湖的渔业管理 中国和周边国家的界河、界湖主要有黑龙江、乌苏里江、额古纳河、兴凯湖、鸭绿江、图们江等。这些界河、界湖的双边渔业一般都是根据有关双边的边界条约的规定进行管理,但有的也有签订专门的渔业协定或议定书。1、中朝界河的渔业管理 根据1962年10月12日签订,于同年12月1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边界条约的规定是 鸭绿江和圄们江任何时候都以水面的宽度为准。两国间的界河为两国共有,由两国共同管理、共同使用,包括航行、渔猎和使用河水等。,2、中缅界河的渔业管理根据
19、1960年10月1日签订,1961年1月4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缅甸联邦边界条约的规定凡以河流为界的地段,不能通航的以河道中心线为界,能通航的以主航道(水流最深处)的 中心线为界,如界河改道,除双方另有协议外,两国的边界线维持不变。也就是规定了双方渔业作业限于各方水域,不得越过中心线。3、中蒙界河的渔业管理根据1962年12月26日签订,1963年8月25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蒙古人民共和国边界条约的规定:凡是以河流为界的地段,以干流的河道中心线为界;如界河改道,除双方另有协议外,两国的边界线维持不变。界河中的河水由双方共同使用,具体办法另有协议。但双方渔业作业限于各方水域,不得越过中心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