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与渔业法规19章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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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洋法与渔业法规The law of the sea & Fishing law and guide,胡波华渔业/海运学院2008年1月制作,海洋法与渔业法规目录,第一章 概述第二章 内水第三章 领海和毗连区第四章 群岛水域与岛屿制度第五章 海峡,海洋法与渔业法规目录,第六章 专属经济区第七章 大陆架第八章 公海第九章 其它主要规定,海洋法与渔业法规目录,第十章 我国主要渔业法规第十一章 中外渔业关系与渔业协定第十二章 国际渔业法律制度,教学目的,通过课程学习,使学生掌握国际海洋法的概念、国际海洋法公约中关于内海、领海、毗连区、群岛国的群岛水域、海峡、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海洋环境保护和海

2、洋科学研究等制度的内容。重点掌握领海、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公海等部分的有关规定。在实践上,要求学生理论联系实际,通过收集资料和案例分析,自如运用海洋法与渔业法规中的相关规定解决渔业管理中的问题。,本课程的地位、作用和任务,海洋法是有关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各国在不同海域从事航行、资源开发和利用、海洋科学研究以及环境保护的原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渔业法规是调整渔业的各种活动以及与渔业有关的社团、企事业单位和当事人之间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本课程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国际渔业法律制度为依据,结合我国海洋及渔业立法实践进行讲授。通过学习,使学生了解并掌握海洋法及与渔业相关的各种规定,了解我国乃至

3、世界渔业立法的现状及发展趋势,为今后更好地从事科研和管理打下基础。,教学大纲和教学基本要求,第一章 概述教学要求:了解海洋法的历史发展;理解海洋法编纂的历史意义;掌握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情况。了解渔业法规主要内容;了解海洋法公约生效后,渔业法规的发展趋势及特点。第二章 内海教学要求:了解领海基线的种类以及我国的内海海域及港口制度;理解各内海、海湾、海港的法律地位;掌握各领海基线、内海、海湾、海港的确切内涵及港口的法律制度。,教学大纲和教学基本要求,第三章 领海和毗连区教学要求:了解领海和毗连区的区别;掌握领海、毗连区的定义以及领海的法律地位。第四章 群岛水域与岛屿制度教学要求:理解群岛水域的

4、法律地位、航行制度和岛屿制度的基本规定;掌握群岛和群岛国的定义以及法律地位。,教学大纲和教学基本要求,第五章 海峡教学要求:了解海峡问题的历史发展与斗争;理解海洋法关于海峡的规定;掌握海峡的概念和海峡的通行制度。第六章 专属经济区教学要求:了解专属经济区的形成历史;理解专属经济区制度确立对海洋渔业管理的影响;掌握专属经济区的概念、专属经济区制度的主要内容。,教学大纲和教学基本要求,第七章 大陆架教学要求:了解大陆架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过程;理解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划分大陆架的原则;掌握大陆架的概念、内外部界限和大陆架的有关法律制度。第八章 公海教学要求:了解公海概念的形成过程;理解公海自由的内涵;重

5、点掌握公海的航行制度和捕鱼制度的内容以及公海上的管辖权的规定。,教学大纲和教学基本要求,第九章 海洋法其它有关规定 教学要求:了解国际海底区域法律制度、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科学研究基本规定第十章 我国主要渔业法规教学要求:了解我国渔业发展历史;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主要内容;掌握我国主要渔业制度;掌握我国远洋渔业有关法规;熟悉有关渔船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掌握海事法规中有关船舶碰撞、海上救助定义及成立条件;熟悉防污染管理法规。,教学大纲和教学基本要求,第十一章 中外渔业关系和渔业协定教学要求:了解我国与相关国家的渔业关系;理解中国同日、韩、越签订渔业协定的意义;掌握中日、中越和中韩渔业协定的主要内

6、容。第十二章 国际渔业法律制度教学要求:掌握国际渔业法律制度和渔业管理发展趋势;熟悉执行协定的制定背景;理解执行协定的基本框架和适用范围;掌握执行协定的主要内容;熟悉守则的性质和范围;理解守则的目标;掌握守则的主要内容和总原则;了解沿海国对外国渔船的有关法规;熟悉国际金枪鱼资源管理体系;掌握IUU捕捞基本内涵。,教材和教学参考书,远洋渔业法规王晓晴等 上海科技文献出版社海洋法与渔业法规 黄硕林编 中国农业出版社海洋法 魏敏等 法律出版社国际海洋法刘楠来等著 海洋出版社联合国海洋公约 海洋出版社,第一章 概述,第一节 海洋与海洋国土一、海洋情况介绍总面积361059000平方公里,约有38个中国

7、大,占地球表面积70.78%,大陆架上海洋面积27438000平方公里,占全部海洋面积7.6%,大陆坡55243000平方公里,占15.3%,大洋底274044000平方公里,占75.9%,,6000米深沟面积4334000平方公里,占1.2%。海洋体积1370323000立方公里,海水重量为13亿吨,海水占地球上水量97.2%,(冰占2.15%,淡水占0.63%),大陆 大陆架 大陆坡 大陆基 深海床 =130M 海 面 =1400-3200M =3700M 平均宽度 宽度 宽度约1000KM 70KM 15-80KM 平均坡度 0.1度 平均坡度4.3度 海底轮廓剖面图,二、几个基本概念,

8、1、海与洋洋(大洋):远离大陆,深邃而浩瀚的水域,占海洋面积89%,H 3000M,盐度、温度等水文要素不受大陆影响,年变化少,有独立的风、潮、洋流系统。海:大洋四周边缘部分,濒临大陆,占海洋面积11%,H23000M,透明度小,潮汐、海流受大洋支配,没有独立系统。,2、海湾与海峡海湾:洋或海延伸入大陆,深度逐渐减少的水域,易发生大潮汐。如杭州湾钱塘江潮。海峡:海洋中相邻海区之间宽度较窄的水道,连接海与海、海与洋及洋与洋的咽喉。,三、海洋的用处,海洋是生命的摇篮、资源的宝库、交通的要道,也是兵戎相见的战场,随着生产、航运、科技和国防的发展,海洋学成为一门重要的科学。近几十年来,海洋在科学技术、

9、经济、政治、军事上的地位日益突出。国际海洋法规的重要性也日显突出。,1、海洋中蕴藏着极为丰富的资源世界范围内出现的粮食、能源、水资源短缺日益深刻。生物资源矿物资源化学资源海洋能源海水本身也是宝贵的水资源,2、海洋是人类进行科学实验的最广阔领域海洋科学技术的发展,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工业和科学技术水平的主要标志之一。3、海洋是广阔的交通要道4、海洋与军事的关系密切,四、我国的海洋国土,我国是一个陆地大国,也是一个濒临海洋的大国。海洋是国家的门户,外国侵略者从海上入侵我国的次数之多是十分惊人的。我国海域辽阔,东西横越经度近32,南北跨越纬度约44,跨经温带、亚热带和热带。,我国的海洋国土,由渤海、黄

10、海、东海、南海和台湾以东太平洋部分海区组成。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属我国管辖的海域为300多万平方公里,其中渤海为内海,通常将渤海、黄海、东海称为东中国海,将南海称为南中国海,海区总面积为470多万平方公里。,我国海岸线长度为18000多公里,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岛屿有6500多个,四大岛:台湾、海南岛、崇明岛、舟山本岛。海区和岛屿的国防意义,五、我国海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毗连区法1992年2月25日七届人大常委会24次会议通过主要规定:陆地领土包括大陆及沿海岛屿、台湾及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西沙、中沙、南沙群岛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领海

11、宽度:基线起12海里(直线基线)领海主权及于领海上空、海床及底土外国非军用船舶在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外国军用船舶通过领海需经中国政府批准毗连区宽度为领海外12海里,管理有关出入境、海关、财政及卫生等事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98、6、26日九届人大常委会3次会议通过主要规定:宽度为领海基线向外200海里,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与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关于专属区和大陆架主张重叠的,在国际法基础上按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本法规定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的历史性权利,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办法2001年1)内容: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海域使用权、

12、海域使用金等 2)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对渔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活动收取海域使用金的具体实施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3)养殖用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减缴或免缴海域使用金。,4、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规定由国家海洋局、民政部和总参谋部联合下发,于2003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第一次提出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保护与利用规划制度,单位和个人利用无居民海岛要履行申请审批程序,国家对领海基点等重要海岛实施保护和整治,,加强海岛名称管理等。除法人单位外,个人也可申请开发利用无

13、居民海岛,使用权期限为50年。舟山是我国唯一以群岛组成的地级市。在众多的岛屿(1390个)中,有人岛为103个,无人岛为1287个,其中岱山404个,最大的无人岛为岱山的大西寨岛,面积2.52平方公里。这些无人岛由于地理位置独特,海洋生物资源丰富,加上景色迷人,最适宜开发项目是旅游和港口。,六、我国周边几个热点问题,1、图门江入海口问题2、中韩渔业(划界)问题3、中日渔业(划界)问题4、钓鱼岛问题5、台湾问题6、南中国海问题(东沙、西沙、南沙),第二节 海洋法概念及历史发展,一、海洋法概念关于各种海域区域的法律制度和调整国与国之间在海洋利用各个领域中关系的原则和规则总称。国际法的一个部门法,国

14、际法的基本原则适用于海洋法的一切领域并构成其基础的一些法律原则。,二、调整对象内水、领海、群岛水域、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等海洋法律制度,三、表现形式(渊源)1、国际习惯(惯例)2、国际条约3、国内立法,四、国际海洋法的发展总趋势:标志:公约制定 92年世界环发大会纯航海经济利益政治经济和军事战略1、古代:萌芽状态2、奴隶制时代:共同使用状态,但出现对利用权利的某些限制,3、封建时代:海洋割据4、资本主义阶段:海洋自由5、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诞生:支持沿海国扩大国家管辖海域范围;二战以后,海洋自由原则适用范围大大缩小,对世界海洋实行有组织管理趋势日益增强。主要原因:

15、1)世界人口增长、经济发展、城市化,加快、耕地减少、粮食产量下降。2)科技的迅猛发展3)第三世界国家崛起,五、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简介,1、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十一届联大于57年2月21日决议,于58年3月召开海洋法会议,通过四个公约,但对领海宽度及渔区范围没有达成协议。2、第二次海洋法会议1960、3、174、26在日内瓦召开,无果而终。,3、第三次海洋法会议1973、12、3开始,于1982、9、24结束,召开11期十六次会议,150多个国家和地区代表、50多个国际组织观察员,经十年,在各方作出让步和妥协下,于84年4月完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130票赞成、4票反对、17票弃权通过。根据规定,于1

16、994、11、16生效。,第三节 渔业法规概念,一、渔业法规的概念 法规通常是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等法律文件的总称。渔业法规,是国家在渔业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条例、规章、制度的总和。渔业法规是调整渔业的各种活动,以及其与渔业有关的社团、法人、法人代表和自然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条例、暂行规定和规章的统称。,第三节 渔业法规概念,1、渔业法规是有关渔业的法律规范总和2、渔业法规调整的是各种渔业活动和监督管理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但主要调整的是渔业经济关系和渔业行政关系。渔业法规包括国家范围内的渔业法律、法令、行政法规,也包括地方性渔业法规及有关的条例、命令、规定。 渔业法规从广义

17、上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两大范围范畴。,第三节 渔业法规概念,二、渔业法规的种类 渔业法规包含的种类很多,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经济法、劳动法、环境保护法、交通法等。1、渔业基本法2、关于渔业资源繁殖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法规 3、关于渔业环境保护的法规,第三节 渔业法规概念,4、关于渔业组织的法规 5、关于渔业经营和流通的法规 6、关于渔船的法规7、关于渔船管理的法规8、关于渔港的法规9、关于渔业监督管理的法规 10、关于渔业保险的法规 11、关于渔业教育和科学研究的法规,第四节 渔业法规的特点和一般原则,一、渔业资源的渔业法规的特点 渔业资源主要是公共的资源 1、渔业立法并不可能给所有人带来

18、均等的利益;2、某种立法以改善所重视的生物环境时,往往会忽视了这种行动会给某些生物带来危害的后果;,第四节 渔业法规的特点和一般原则,3、渔业立法活动给社会或生物带来的利弊很难被同时发现。渔业的立法工作需要从短期和长期两方面着眼,需要从技术上和社会问题上进行综合评价,以产生最佳的效果。,第四节 渔业法规的特点和一般原则,二、与其他法规相比较,渔业法规的特点1、渔业法规所调整的范围十分广泛,调整的关系十分复杂;2、渔业法规与科学技术关系密切;3、渔业法规的制定受到自然生态规律的制约;,第四节 渔业法规的特点和一般原则,4、渔业法规的执行具有一定的艰巨性和复杂性第一,在过去的一个相当长时期内,处于

19、自由开发的状态;其次,渔业资源的栖息场所,分属不同的行政区域,或不同的国家管辖;第三,渔业生产的流动性很大。渔业法规的执行具有相当的艰巨性。,第四节 渔业法规的特点和一般原则,三、渔业法规的实用、民主原则渔业立法应当遵循实用、民主的原则。 1、渔业立法必须从多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2、必须使受制约者对渔业法规的必要性取得共识; 3、渔业法规一经制定必须坚决执行; 4、渔业法规要易于执行; 5、渔业法规的执行需要各方密切配合。,第五节 渔业法规的作用,不同的国家的渔业法规所起的作用是有很大差异的,但也有共同的基本目的。一、促进渔业生产持续稳定、协调发展二、渔业资源的保护三、捕鱼权的分配,第五节 渔

20、业法规的作用,四、维持渔业生产的正常秩序五、确保合理的开发和利用渔业资源六、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七、维护国家渔业权益八、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第六节 专属经济区建立后,渔业法规新特点,一、扩展国家渔业管辖范围;二、加强对外国捕鱼活动的控制和管理 1、关于可捕量的剩余部分的确定与分配; 2、判定渔船国籍的标准;3、对外国捕鱼活动的收费; 4、对外国捕鱼活动的管理措施。,三、促进对外国捕鱼活动管辖的区域性合作;四、强化实施手段。,第二章 内水(内海),第一节 内水的概念和法律地位一、内水概念内水(Internal waters):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水域,包括湖泊、河流及其河口、内海、港口、港湾

21、、领峡以及其他位于领海基线以内的水域。公约: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水域构成国家内水的一部分。,第一节 内水的概念和法律地位,我国规定:在领海基线以内的水域,包括渤海湾、琼洲海峡在内都是中国内海。二、法律地位沿海国领土组成部分,拥有完全排他主权。有权:1、制定内水制度2、禁止外国船舶进入内水航行,外国船舶在内水没有无害通过的权利。,第一节 内水的概念和法律地位,国家有权准许或禁止外国船舶进入其港口。对于遇难的船舶,沿海国通常允许驶入内水或港口,但应遵守沿海国的一切规章和制度。外国军舰未经准许不得随意驶入或通过他国内水或海港(但在港的外国军舰享有国家豁免权)。,第一节 内水的概念和法律地位,内水对外国

22、非军用船舶,有完全的刑事和民事管辖权。,第二节 湖泊和内海,湖泊和内海分两类:1、完全为陆地所包围而不通海洋2、完全为陆地所包围但有通道直接通海洋的湖泊和内海,第三节 海湾,一、概念深入陆地形成明显水曲的海域公约:海湾是明显的水曲,其凹入程度和曲口宽度的比例。使其有被陆地环抱的水域,而不仅为海岸的弯曲。但水曲除其面积等于或大于横越曲口所划直线为直径的半圆形面积外,不应视为海湾。,第三节 海湾,二、关于领湾1、传统观点2、公约:如果天然入口两端低潮标之间距离不超过24海里,可在两低潮标之间划一条封口线,线内水域为内水。3、渤海情况4、公约有关海湾规定仅适用于海岸属一国的海湾。,第三节 海湾,5、

23、历史性海湾(Historic bays)海岸属一国,湾口宽度超过领海宽度一倍,但沿岸国对其享有历史上的权利并一向被承认为内海的海湾。,第四节 港口和港口制度,一、港口与港口制度1、关于进出港口和航行2、港内秩序维持3、关于防止港口水域污染4、关于海事处理5、关于危险货物运输二、对港口内外国船舶的管辖权(PSC),第三章 领海与毗连区,第一节 领海(Territorial Sea)的概念一、定义处于沿海国主权之下、位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并邻接的一带海域公约: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二、法律地位国家领土在海中的延续

24、,属于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国家对领海行使主权,对其内一切人和物享有专属管辖权,国家对领海主权及于领海上空及海床和底土。例外:外国非军用船舶无害通过权,第二节 领海宽度与界限,一、早期确定领海宽度的方法二、领海宽度的历史发展三、领海的界限(内部界限和外部界限)1、内部界限-领海基线选择1)、正常基线(自然基线):官方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2)、直线基线(折线基线):(我国采用)确立的若干基点连线,例外情况:A:对原先是领海或公海的一部分水域,由于采用直线基线而被划属内水的水域,公约规定适用无害通过权,尤其是国际唯一的习惯通道。B:关于低潮高地和海礁法律地位问题除在低潮高地上筑有永久高于海平

25、面的灯塔或类似设备外,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以低潮高地为起讫起点。,C:关于低潮高地是否可以划领海问题如果低潮高地全部或一部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不超过领海的宽度,该高地的低潮线可作为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否则,该高地没有自己的领海。3)、混合基线4)、其它基线;孟加拉国-60feet等深线;河口基线;海湾基线;冰冻海域基线,2、外部界限国际上通常有三种方法:交圆法、共同正切线法和平行线法1)、交圆法(正常基线下采用)2)、正切线法(直线基线下采用)3)、平行线法(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下均可采用),3、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的确定双方通过协商以协议解决。公约:任何一方均无权将其领海延伸至一条其每一点

26、都同测算两国中每一国领海宽度的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的中间线以外。但如因历史性所有权或其它特殊情况,则不适用上述规定。,第三节 国家在领海内的权利,一、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一切资源包括生物和非生物资源的所有权,开发和利用的排他性专属权。二、沿岸航行权三、航运管理权领海以外水域-港外锚地四、国防保卫权,五、边防、关税和卫生监督权延伸到毗连区六、对一切人和事物排他管辖权七、关于海上礼节的要求八、领空权,第四节 领海的无害通过,一、无害通过权二、无害通行除不可抗力或遇难、救险外,船舶航行应持续不断迅速进行,不得停船或下锚。公约规定所有国家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但也肯定沿海国可对外国军舰通过采取有关措施。

27、,第五节 毗连区制度,一、毗连区概述1、毗连一国领海并在领海外一定宽度的水域2、公约:1)沿海国在毗连区内,行使为下列事项所必要的管制:A防止在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B惩治在领土或领海内违反上述法律和规章行为,2)毗连区从测算领海宽度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3、我国实践二、毗连区性质和地位1、不同于领海,也不同于公海,沿海国只行使特定事项的管理2、管制事项具体内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3、管制权力除防止外,还可以采取“惩治”措施公约:在沿海国设立毗连区所保护的权利受到毗连区内的外国船舶侵犯情况下,可对该外国船舶进行紧追。,第四章 群岛国与岛屿制度,第一节 群岛

28、和群岛国概念一、群岛的概念与主要特征1、地理上:成因与地质构造相似的一组岛屿2、法律上(公约):一群岛屿,包括岛屿的若干部分、相连的水域和其他自然地形,这些岛屿、水域和自然地形彼此密切相关,以至在本质上构成一个,地理、经济和政治实体,或者在历史上已被视为这种实体。3、群岛的两个重要特征:1)地理特征:岛屿数量、联系、整体性2)对水域的历史性权利,二、群岛的类型1、按地理特征:两类大陆型群岛:沿岸群岛和陆架群岛大洋型群岛:火山型群岛和珊瑚礁型群岛2、有关群岛的国际法律问题中,大陆沿岸群岛法律地位研究较彻底。,3、大陆沿岸群岛作为大陆组成部分还是单独作为整体划定海洋区域,一般以领海宽度为限4、大洋

29、群岛有些组成一国领土的一部分,有些组成一国全部领土。水域具有国际航行的重要通道和海峡,非沿岸国对这类水域有重要的经济利益,,第二节 群岛国制度,一、群岛国及群岛基线1、群岛国2、群岛基线与群岛水域3、公约对群岛范围的限制:群岛基线长度和群岛陆地面积与水域面积比例A基线长度不超过100海里,至多3%可超过限度,但最长以125海里为限。,B在群岛基线所包围的范围内,水域面积和包括环礁在内的陆地面积比例应在1:19:1之间二、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1、群岛国的主权及于整个群岛水域,包括水域的上空、海床、底土及其资源2、群岛国应尊重与他国间的现有协定,承认直接相邻国家在其群岛水域的传统,捕鱼权和从事其他合

30、法活动的权利,尊重其他国家铺设的通过其水域而不靠岸的现有海底电缆3、所有国家船舶和飞机均享有无害通过和飞越群岛水域的权利,三、群岛水域的通过制度(国际上有争议)所有国家的船舶均有无害通过群岛水域的权利,群岛国有权指定空中航道和海道,所有船舶和飞机均享有在群岛国指定空中航道和海道内的通过权,第三节 岛屿与岛屿制度,一、岛屿概念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二、岛屿制度1、岛屿与陆地领土一样,拥有自己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2、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经济生活的岩礁,只能有其领海和毗连区,而不,能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三、岛屿对海洋区域的划分影响小岛以12海里领海计,可得

31、450平方海里面积领海,而以200海里计,可得125664平方海里专属经济区。,第五章 海峡,第一节 海峡概述一、概念1、定义2、基本特征A两陆地之间狭长水道B两端连接海与海、海与洋或洋与洋C天然形成(与人工运河区别),二、海峡种类1、地理特征分:大陆间海峡大陆与岛屿间海峡岛屿与岛屿间海峡2、海峡与沿岸国关系分:内海海峡,领海海峡非领海海峡3、从海峡对航行意义分:具有一般航行意义的海峡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三、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对国际航运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主要特点:1)、连接两公海或两专属经济区;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两个部分2)、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航行或海运)公约规定:过境通行和无害通过两种制

32、度。,第二节 海峡的通行制度,根据国际法、海洋法。及各国实践,海峡通行制度共有五类。一、内海海峡1、内水制度2、一般性领海海峡-内水制度3、由于采用直线基线而成为内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和有专门国际公约规定的海峡-不适用内水制度,二、非领海海峡1、宽度超出领海宽度两倍(大于24海里)2、超出部分水域为公海或专属经济区,各国船舶和飞机享有航行和飞越自由-适用自由航行制度。佛罗里达海峡(美、古),台湾海峡等,三、用于国际航行的领海海峡1、实行过境通行制度的领海海峡A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用于国际航行的领海海峡-过境通行B此类海峡有两类:宽度均小于24海里,两岸为一国

33、和两岸分属两个或多个国家,C例外:若海峡由沿岸国一个岛屿和该国大陆形成,而该岛向海一面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有同样方便穿过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则适用无害通过制度。,D过境通行制度内容1)所有船舶和飞机均享有过境通行的权利,过境通行不应受阻碍。2)除应不可抗力或遇难而有必要外,过境通行的船舶和飞机应毫不延迟地通过和飞越海峡。3)过境通行的船舶应遵守一般接受的关于海上安全和防污的国籍规章和惯例,,过境通行的飞机应遵守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制定的航空规则。4)沿岸国必要时可为海峡指定海道和规定分道通航制。5)沿岸国可以制定关于通过海峡的过境通行法律和规章。6)沿岸国不应妨碍过境通行,应将其所知的海峡内或海

34、峡上空对航行或飞越有,任何危险的情况妥为公布。过境通行不应予以停止。2、实行无害通过制度的领海海峡A不适用过境通行制度的用于国际航行的领海海峡适用无害通过制度B此类海峡有两类:过境通行制海峡的例外情况(1-C);领海范围内一端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另一端连接外国领海。,3、实行特殊制度的用于国际航行的主要海峡由一些长期有效的公约规定,海洋法公约NO.35-C款规定,此类海峡不受公约限制。A达达尼尔海峡和博斯普鲁斯海峡B麦哲伦海峡,C直布罗陀海峡D松德海峡和大小贝尔特海峡附加:国际运河1、巴拿马运河(1969)2、苏伊士运河(1967),第六章 专属经济区,第一节 专属经济区概念和法律地位一、概

35、述专属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具有特定法律制度的区域,其宽度自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二、法律地位有不同于领海也不同于公海的特定制度,沿海国享有对一切自然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的主权权利对于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建造和使用的管辖权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等事项的管辖权,其他国家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管道和电缆的自由以及与这些用途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三、专属经济区与毗连区关系,第二节 沿海国和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一、关于自然资源开发和利用二、关于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管理三

36、、关于海洋科学研究四、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第三节 专属经济区宽度和划界,一、专属经济区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除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经济生活的岩礁外,岛屿都可有自己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二、专属经济区的划界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间:中间线(等距离线)-日本等公平原则中、法、美、俄等,第四节 专属经济区渔业问题,以专属经济区制度为渔业管理的基本制度,全面行使国家对渔业的管辖权已经成为国际法发展中难以阻挡的趋势。 1、国际社会对渔业资源养护、管理和利用的重要性和意义的认识不断提高,建立海洋渔业新程序,对渔业资源进行有效管理的要求日益强烈。,2、国家对渔业资源的养护与管理的责任,乃

37、至对整个渔业活动的责任不断被强化。 3、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的方法和措施不断地细化和量化。 4、渔业资源养护和管理措施的实施或执行的标准逐步具体化、国际化。 5、一些不利于渔业资源养护和管理的传统观念受到猛烈冲击或实质上已被修改。,当前国际渔业管理已体现出如下趋势: 1、渔业管理已从生产限制与调节型转向渔业资源养护型,从传统的对渔业投入的管理转向对渔业产出的管理 2、大部分发达的渔业国家采用TAC(即,总可捕量限制)管理,一定程度反映了这种方法对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的有利影响,3、多数国家采用以TAC为主,配合采用各种间接限制方法的制度,包括采用间接限制捕捞努力量、渔业权制度、个人渔获配额(IQ)

38、制度、个人可转让配额(ITQ)制度,以及采用禁渔期、禁渔区、网目限制等间接限制措施;4、在TAC的基础上加以改进的方法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从渔业的角度来说,专属经济区制度的确立,使得200海里以内的渔业资源,也就是世界上约95%的已开发渔业资源,成为各沿海国主权权利支配的资源。但是,联合国海洋公约在给予沿海国对渔业资源的主权权利和专属管辖权的同时,也确定了沿海国养护和管理海洋生物资源的责任和义务。这些责任和义务包括:,(1)决定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可捕量(TAC)。 (2)参照可得到的最可靠的科学证据,通过正当的养护和管理措施,确保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维持不受过度开发的危害。 (3

39、)采取的养护和管理措施,应在各种有关环境和经济因素的限制下,使捕捞种群的数量维持在和恢复到能够,生产最高持续产量的水平,并考虑到捕捞方式、种群的相互依存及国际最低标准。 (4)采取的养护和管理措施,应使与所捕捞鱼种有关联或依赖的鱼种的数量维持在或恢复到其繁殖不受严重威胁的水平上。 (5)在适当的情形下,应通过各主管国际组织,经常提供和交换可获得的科学情报、渔获量和渔捞努力量统计,,以及其他有关养护鱼的种群的资料。 除了上述这些养护和管理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基本责任和义务以外,公约还要求沿海国对一些特殊鱼种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包括: (1)对“跨区域种群”,应直接或通过适当的分区域或区域组织

40、,设法就必要的措施达成协议,协调并确保这些种群的养护和发展。,(2)对“高度洄游鱼种”,沿海国应和有关国家直接或通过适当的国际组织进行合作,确保在专属经济区以内和以外的整个区域内的这种鱼种的养护和促进最适度利用这种鱼种的目标。 (3)对“溯河产卵种群”,鱼源国负有主要的利益和责任。鱼源国应确定源自其河流的种群的总可捕量,并制订适当的管理措施。,(4)对“降河产卵鱼种”,该鱼种在其水域内度过大部分生命周期的沿海国负有管理责任,并应确保该鱼种的洄游出入。 (5)对“海洋哺乳动物”,沿海国可执行更严格的禁止、限制或管制。各沿海国应进行合作,养护海洋哺乳动物。不仅在养护和管理海洋生物资源方面沿海国必须

41、承担责任和义务,而且公约也要求沿海国履行促进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最适度利用的义务:,(1)沿海国应决定其捕捞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能力。 (2)在没有能力捕捞全部可捕量的情形下,应准许其他国家捕捞可捕量的剩余部分。在行使对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时,沿海国可以制订养护措施及其他国家进入专属经济区内从事捕鱼活动的条款条件。在专属经济区内捕鱼的其他国家的国民,,应遵守沿海国法律和规章中所制订的养护措施和其他条款条件。按照公约的规定,这种规章可涉及下列各项: (1)发给渔民、渔船和捕鱼装备以执照,包括交纳规费和其他形式的报酬; (2)决定可捕鱼种,确定渔获量限额; (3)规定渔汛和渔区,

42、可使用渔具的种类、大小和数量以及渔船的种类、大小和数目; (4)确定可捕鱼类和其他鱼种的鱼龄和规格;,(5)规定渔船应交的情报; (6)要求在沿海国的授权和控制下进行特定的渔业研究计划; (7)由沿海国在外国渔船上配置观察员或受训人员; (8)要求在沿海国港口卸下渔获量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9)有关联合企业和其他合作安排的条款条件; (10)对人员训练和技术转让的要求; (11)执行程序。,沿海国在行使其对专属经济区的主权权利时,可采取为确保其依照公约制定的法律和规章得到遵守的必要措施,包括登临、检查、逮捕和执行司法程序。 按照现行的专属经济区制度,确定可捕量和捕捞能力的权利都赋予沿海国。也就

43、是说,可捕量的剩余部分完全由沿海国来确定,而且沿海国有权制订上述的各种条款、条件。,因此,事实上外国在专属经济区的入渔权,完全取决于沿海国。沿海国只有在外国的入渔符合本国利益的情况下,才允许外国渔船进入其专属经济区。虽然公约规定了解决争端的强制性程序,但这种解决争端的强制性程序不能适用于专属经济区内的渔业问题。外国的入渔权,及入渔的条款条件,无法通过争端解决程序来加以改变。,第七章 大陆架,第一节 大陆架的法律概念一、概述大陆架,原是地质地理学上的概念,通常是指陆地领土向海洋的自然延伸,坡度平缓、深度一般不超过200米的海底区域。从这里再向外倾斜,坡底急转直下,水深可达3000米左右,这一区域

44、称为大陆坡,是大陆架的外界。,大陆架上蕴藏有极其丰富的自然资源,尤其以石油和天然气引人注目。据估计全世界的海底石油储量共达1350亿吨,绝大部分蕴藏在大陆架。自从1945年9月28日美国发表了大陆架公告(国际上称之谓杜鲁门公告)后,各国纷纷提出了对其大陆架资源的权利主张,其中包括在地质地理学上没有大陆架的国家。,二、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关于大陆架讨论1、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后有无必要保留大陆架问题2、关于大陆架定义: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3、公约中大

45、陆架两项标准:自然延伸原则和200海里距离标准。(58年大陆架公约:200米水深标准或可开发性标准),第二节 大陆架的外部界限,一、超过200海里情况以下列方式之一划定大陆架:1、以最外各定点为准划定界线,每一定点上沉积岩厚度至少为从该点至大陆坡脚最短距离的1%;2、以离大陆坡脚的距离不超过60海里的各定点为准划定界线。,但无论如何,均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2500米等深线100海里。界线应以用经纬度标出的各定点连线组成,且每一直线长度不应超出60海里。二、划定大陆架外部界限属沿海国主权行为,但在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建议基础上划定的界限具有确定性和拘束力。,第三节 大陆架法律

46、制度,一、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性质和范围1、权利性质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2、权利范围1)权利只及于构成大陆架的海床和底土和海底水域,而不及于上覆水域。,2)权利主要是对于大陆架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及勘探和开发这些资源的专属权。3)有权在其上进行钻探,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所有国家都有在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管道和海底电缆的权利。,二、关于大陆架上科学研究发展中国家-同意制度发达国家-事先通知制度三、开发200海里以外大陆架非生物资源收益分享制度,第八章 公海,第一节 公海概念、范围及公海自由一、公海概念与范围1、公海概念和范围随着时间推移而有所变

47、更。在传统的海洋法中,公海是指各国领海以外的海域。公约新确立了专属经济区。所以现在公海的概念,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域。公海的范围也由原来的占世界海洋总面积的97%缩少到现在的64%。,2、公海制度1)公海无主与公海共有问题2)制度主要内容: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公海应只用于和平目的任何国家不得有效地声称将公海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权之下,国际海底区域及资源是人类共同财产二、公海自由公约对公海自由作了规定,即我们现在常说的公海六大自由:(1)航行自由;(2)飞越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但应受大陆架规定的限制;(4)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但应受大

48、陆架规定,的限制;(5)科学研究自由,但须遵守公约有关规定;(6)捕鱼自由,但应受关于海洋生物资源的管理和养护规定的限制。对于捕鱼自由,随着1995年联合国关于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协定通过,可以说公海捕鱼自由实际上已经不存在了。,第二节 公海航行自由,一、公海航行自由概念二、船舶国籍1、国籍取得与悬旗2、方便旗船问题3、船旗国的专属管辖权4、军舰在公海上的完全豁免权,三、确保海上航行安全四、船舶碰撞与海上救助五、内陆国公海航行问题,第三节 公海捕鱼自由,一、公海捕鱼自由的概念和意义二、对公海捕鱼自由的限制1、公海渔业问题 公约确定了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大部分可开发渔

49、业资源已在沿海国的管辖之下,因此许多远洋渔业国在公海寻找新的或潜力尚较大的渔业资源进行开发,公海渔业资源承受的捕捞压力陡然,增加,不少公海渔业资源呈现了迅速下降的趋势,引起了一些沿海国的强烈不满。沿海国关注的焦点主要放在一些特殊的鱼种,即跨界鱼类、高度洄游鱼种和溯河产卵种群上。 1)跨界鱼类和高度洄游鱼种对公约规定和关于公海捕鱼限制的规定,不同的国家站在不同的立场和角,度上,有不同的解释。不少沿海国家认为由于公海捕鱼的权利受到规定的限制,公约实际上承认了沿海国对这些特殊鱼种的特别利益,因此沿海国有权在公海区域采取特别的管理措施,来保护其特别利益。而公海捕鱼国则认为,公约的条款只规定了沿海国和公

50、海捕鱼国应进行合作保护这些特殊鱼种的义务,不承认沿海国在公海有单方面采,取养护和管理措施的权利。 在国家实践中,对跨界鱼类和高度洄游鱼种的管理出现了三种不同的方式: 第一种方式以白令公海的狭鳕渔业谈判及最后达成的协议为主要代表,沿海国与公海捕鱼国按照公约的规定,进行谈判,签订多边渔业协定,以保护公海的渔业资源。,第二种方式以南太平洋的金枪鱼渔业为主要代表,沿海国将公海捕鱼国排除在外,建立沿海国的渔业管理组织,协调沿海国的政策和管理措施,管理公海渔业资源。第三种方式以南美洲部分国家、加拿大宣布对毗邻的公海区域渔业管辖权为主要代表,沿海国单方面宣布对公海渔业的管辖权,甚至在国内立法中单方面规定了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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