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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指标交易调剂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县土地指标交易调剂行为,落实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根据关于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开发造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土地整治项目产生的可用于占用耕地的非农建设项目补充耕地的指标,包含新增耕地面积、新增粮食产能值。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指标交易,是指通过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将县本级储备的土地指标公开竞价交易使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土地指标调剂,是指县人民政府为保障政府公益性及县级以上重大转型等建设项目落实占补平衡,将县本级储备的民间资本土地整治
2、项目生成的土地指标有偿限价调剂使用的行为。第四条县域内非农建设项目,通过土地指标交易,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县本级土地指标。跨省、市域指标交易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市内跨县交易调剂土地指标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条县域内土地指标交易调剂的出让方为县人民政府和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的投资主体,受让方为非农建设项目用地单位。第六条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建立全县土地指标交易调剂台账,承办指标交易调剂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第七条土地指标的交易调剂统一在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公开进行。第八条土地指标需求方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土地指标需求申请,说明需求土地指标的建设项目,需补充耕地的面积、粮食产能值等情况。县人民政府根据建设项目
3、类型,批示县自然资源局使用交易或调剂土地指标。第九条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示,编制土地指标交易调剂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土地指标交易调剂方案中,应说明指标项目的名称、类型、新增耕地面积、耕地质量等别、新增粮食产能值、验收批复、备案号、起始价等。第十条土地指标交易调剂价格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竞价交易的土地指标,起始价根据土地指标成本、资源保护补偿和管护费用,加上合理利润,由面积指标和新增粮食产能值指标合计形成。起始价原则上不低于自然资源土地指标网上交易近3个月已成交同等土地指标的平均价格。(二)用于保障政府公益性及县级以上重大转型建设项目调剂指标价格为:土地指标实施成本X120
4、%。第十一条交易土地指标由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在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公告,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十二条指标需求方根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的指标交易信息,结合自身需求,按交易公告相关规定参与竞价交易。第十三条土地指标交易结束后,由国土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签订土地指标交易调剂成交确认书,并在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交易调剂结果,公示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第十四条交易调剂结果公示期满,县自然资源局组织交易双方签订土地指标交易调剂合同书,受让方凭土地指标交易调剂合同书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交易调剂款汇入指定账户。第十五条指标受让方交易调剂的土地指标纳入县交易调剂指标储备台账,落实受让方建设项目占补平衡。第十六
5、条县人民政府通过指标交易调剂获取的收益,在支付投资主体垫资的临时占地、毁坏群众树木青苗补偿款后,应通过预算安排主要用于工作经费、耕地保护、支持乡村振兴以及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指标交易调剂结果无效:(一)参加土地指标交易调剂活动的单位提供虚假资料取成交或互相串通、操纵指标交易调剂活动的;(二)土地指标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利用技术手段为有关单位骗取成交的;(S)其他影响公正交易和市场管理行为的。第十八条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县规划建设项目用地需求及县级土地指标储备量,及时掌握土地指标交易调剂方面的新政策新规定,规范、完善土地指标交易调剂行为。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