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ppt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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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法,2,票据法与公司法、合同法被称为支撑市场经济运行的三大支柱。有人把票据比作“能够带来金钱的魔杖”,赞誉票据是“商品交易的血管中流动的血液”、“世界不可缺少的第五要素”(空气、阳光、水、生命),强调“商事之需要票据,如船之需要水”。马克思把票据称为“商业货币”,在资本论中深刻地揭示了票据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真正的信用货币不是以货币流通为基础,而是以汇票流通为基础”。,教学目的与要求:(1)掌握票据的性质、作用、票据行为的含义及要件、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抗辩、汇票的背书、承兑、付款及追索权等内容。(2)理解票据的含义及分类、票据行为的含义与特点、票据权利概念和特征;汇票的概念和

2、特征、汇票的出票、保证及追索权等内容;了解票据的伪造、变造、票据的丧失与补救票据时效、本票、支票的含义与特征、票据法的含义。(3)会用票据法的基本知识分析解决破产案例。教学重点及难点:(1)重点:我国票据的性质、票据行为的要件、票据权利的取得、汇票的出票、背书、承兑。(2)难点:票据的行为的性质、票据抗辩、汇票的追索权,4,第一节 票据概述,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者确定的日期,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我国票据法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5,票据属于有价证券中的货币证券。资本证券有价证券 货币证券 商品证券,6

3、,二、票据的特征,1.设权证券区别于证权证券2.完全证券权利和权利凭证合为一体。,7,3.无因证券本质是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与作为其发生前提的基础关系相分离。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受基础关系存在与否及效力瑕疵的影响。原因关系的无效、被撤销不影响票据的效力。,8,我国票据无因性的保留:第十条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9,新加坡A公司与意大利B公司签订了一份由A公司向B公司出售100桶蜜饯苹果的合同,分两批交货,总价金10万美元。支付方式是B公司向A公司交付本票。后由于业务关系,新加坡A公司又将本票背书后转让给嘉利通公司。后A公司与B

4、公司之间的蜜饯苹果买卖合同因故解除。嘉利通公司持票向B公司请求付款。B公司拒绝付款。问:B公司能否拒绝付款?,B A 嘉利通公司,10,4.要式证券第一百零八条 汇票、本票、支票的格式应当统一。票据凭证的格式和印制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5.文义证券票据权利完全依据票据记载事项决定。,11,6.流通证券票据上签章的人越多,越有保障。,A,B,C,D,出票,背书,背书,12,三、票据的分类,13,(一)汇票,1、概念:(票据法第19条第1款)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A(出票人)B(收

5、款人)甲(付款人),委托,14,2.汇票的特点(1)委付证券;(2)具有承兑制度的票据;(3)到期日具有非单一性;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四种。,15,3.汇票的分类1)根据签发人的不同,可以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在我国票据实务上,明确规定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即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支付结算办法第53条第2款)。因而,我国的银行汇票,是以同一银行作为出票人与付款人。,16,17,18,银行承兑汇票的背面,19,商业承兑汇票,20,2)按汇票指定的付款日期不同,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即期汇票(见票即付)远期汇票 定期汇票 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 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21,

6、(二)本票,1.定义: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NO.73)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2.特征:(1)无承兑制度;(2)自付证券,22,23,3.汇票与本票的区别1)汇票一般有出票人、付款人和持票人三个当事人,而本票只有出票人和持票人;2)汇票在出票时付款人是否确实承担付款是不确定的,因而需要由付款人进行承兑,而本票的出票人即为付款人,在出票时付款人付款事实即已确定,无须付款人承兑;3)汇票经承兑后,其主债务人即由出票人转为承兑人,而本票的主债务人始终是出票人;4)汇票是无条件支付的委托,而本票是无条件支付的承诺。,24,(

7、三)支票,1.定义:票据法第82条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2.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从当事人角度来说支票关系与汇票关系是完全一致的。英国票据法直接把支票定义为“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25,3.特征委付证券,且只能委托金融机构付款;出票前,支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必须有资金关系;支付证券4.支票的分类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26,27,28,4.支票与汇票的区别1)支票的付款人是银行,汇票付款人不必为银行;2)支票出票人与付款人间事先有资金关系,汇票出票人与付款人间事先不必有资金

8、关系;3)支票均为见票即付,作为支付工具。汇票可为远期支付,因而能够作为信用工具;4)支票无须由付款人进行承兑,汇票则需要由付款人进行承兑;5)支票是无条件的支付命令,汇票是无条件的支付委托。,29,四、票据的功能1、汇兑作用异地兑换和转移货币资金的作用;2、支付作用代表定额货币,代替现金支付;3、信用作用出票人将未来取得资金的信用能力转化为当前支付能力的作用。4、融资作用通过票据转让和贴现来融通资金的作用。,30,第二节 票据法概述,一、票据法: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和票据运作过程中形成的非票据关系的法律。二、票据法的性质与特征(一)性质票据法是私法规范票据法是商法规范票据法是民法的特别法,3

9、1,(二)特征1、任意性兼强行性2、具有技术性 3、具有统一性,32,二、票据上的法律关系,票据关系票据上的法律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非票据关系 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33,(一)票据关系1.概念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所直接发生的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是整个票据法规定的核心内容。票据债权人:持票人或者收款人票据债务人:只要在票据上签章的,都是票据债务人。票据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34,2.特征票据关系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1)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2)票据关系的主体具有多重性和主体的相对性;(3)票据关系的内容为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

10、4)票据关系的客体为票载金额。,35,保证人乙,承兑,36,3.种类1)票据发行关系汇票发行关系、本票发行关系、支票发行关系。2)票据背书关系3)票据承兑关系4)票据保证关系5)票据参加关系6)因履行票据债务形成的关系。,37,二、非票据关系(一)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不是基于票据行为发生,而是基于票据法的直接规定产生。1.汇票回单签发关系;2.票据返还关系;3.利益偿还关系;(18条)4.损害赔偿关系。,38,(二)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的基础关系)1.票据的原因关系如买卖、担保、赠与、借贷等。2.票据的资金关系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资金关系。3.票据的预约关系票据当事人之间就授受票

11、据达成的契约而发生的关系。票据基础关系的有无不影响票据关系。,39,海容商厦为向北海公司购买彩色电视机一批,向银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银行开出3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收款人为北海公司。北海公司收到汇票,因为无货,于是将汇票背书转让给荣申公司。荣申公司也无货。该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银行支付了该笔款项,然后向海容商厦追讨。海容商厦无钱归还,但告诉银行:北海公司将汇票背书后转让给荣申公司,现已经通过诉讼程序,收回荣申的欠款。汇票款项实为北海公司获得,银行可向北海公司追讨。银行遂起诉北海公司。法院认为不符合票据法规定,驳回。问:1.什么是票据关系?什么是非票据关系?2.银行应该向谁追讨?,40,海容

12、商厦,北海公司,荣申公司,银行(付款人),?,41,第三节 票据行为,一、票据行为的概念 票据行为是以行为人在票据上作必要事项的记载、完成签名并以交付为条件,以发生或转移票据权利、负担票据义务为目的的要式法律行为。,42,二、票据行为的分类,43,三、票据行为的特征,(一)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又称为票据行为的抽象性或无色性。指票据行为与作为其发生前提的原因关系相分离。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受原因关系存废或其效力有无的影响。,44,(二)要式性也称为票据行为的定型性。是指票据行为具有法律规定的行为方式及效力解释。行为人必须依法律规定的方式为票据行为,而不允许自行选择行为方式,也不能对票据行为的效力进行任

13、意性解释。(三)文义性,45,(四)独立性票据行为的独立性,是指就同一票据所为的若干票据行为,互不牵连,均分别依各行为人在票据上所记载的内容,独立地发生效力。,46,四、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一)票据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合法性,47,(一)票据能力票据能力分为票据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凡是民法规定有权利能力者,都享有票据能力;凡属于依民法规定有行为能力者,都有票据行为能力。1.自然人的票据能力在票据法上,对于自然人的票据行为能力,仅仅规定了“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2.法人具有普遍的票据能力。,48,(二)意思表示1.票据行为的有效成立,在原则上也需要具备

14、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这一实质要件。2.意思表示有瑕疵或欠缺原则上适用民法的规定,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而为的票据行为,相对人不享有票据权利。但行为人不得用票据行为的无效或可撤销对抗善意持票人。,49,(三)合法性仅指票据行为的形式合法性,不存在内容合法性的要求。不受公序良俗原则的限制。1、进行必备事项的记载;2、行为人完成签章;(NO.7)3、向对方交付。(NO.20/27),50,区分票据无效和票据行为无效(1)票据行为无效是指票据行为本身因不符合票据法的要件而不产生票据效力。具体来说,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行为中的单个或数个行为无效。根据票据行为独立性原理,某一票据行为无效,并不影响其他

15、票据行为的效力。除出票时的形式欠缺情形外,其他票据行为无效,不会影响整个票据的效力。(2)票据无效是指因法定形式要件欠缺而导致整个票据不产生票据效力。此时,所有的票据行为人均自始不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也自始没有票据权利。,51,司徒先生是某研究所的研究员,因专利发明获得了大量收入,银行为其开了支票帐户。2002年因受到剌激,导致精神失常。2002年4月1日司徒先生签了一张60万元的转帐支票给某房地产公司购买房屋,某房地产公司希望有保证人进行保证。司徒先生找到其朋友钟女士保证。房地产公司收受支票后,4月15日以背书的方式将该支票转让给了某租赁公司以支付所欠的建筑机械租金。4月19日某租赁公司持该

16、支票向某现代商城购置计算机。4月26日某现代商城通过其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开户银行以超过提示付款期为由作了退票处理。某现代商城只好通知其前手进行追索。,52,在追索的过程中,租赁公司和房地产公司均以有保证人为由推卸自己的责任,保证人钟女士以司徒先生系精神病人,其签发支票无效为由,拒不承担责任。经鉴定,司徒先生确属精神不正常,属无行为能力人。问:1.司徒先生所签发的票据是否有效?2.在有保证人存在的情况下,票据行为人应否负票据责任?3.本案中的保证人应否承担票据保证责任?,53,4.支票没有保证和承兑行为,本案中钟女士所做的保证只是一般的民事保证,民事保证的存在只是使票据的付款在票据法的保障之外

17、又多了一道民法的保障,这种保障是第二顺序的。司徒先生的出票行为无效,但房地产公司和租赁公司的背书行为都是有效的,他们应该对现代商城承担连带责任。它们以有保证人为由推卸自己的票据责任是不能成立的。钟女士进行的保证属民事保证,从合同。司徒先生的出票行为无效,钟女士民事保证行为也无效。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免除背书人的责任,但是出票人仍应承担责任。(91条)但本案中,房产公司和租赁公司为期后背书,背书人仍应承担票据责任。38条,54,五、票据行为的代理,1.票据行为代理的条件票据代理的发生,以票据当事人的委托授权为必要条件(票据法NO.5-1)2.票据行为代理记载事项1)表明代理关系的文字。票据上只承认

18、显名代理,且为严格的显名主义。2)代理人签章3)表明被代理人,55,3.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无权代理后果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NO.5-2)越权代理的后果被代理人就代理权限内承担责任,而代理人就越权部分承担责任。,56,第四节 票据权利,一、票据权利“票据权利是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法第4条)特征:金钱债权;与票据密不可分;权利具有双重性(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57,二、票据权利的内容两次请求权,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向票据第一债务人或者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按照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在先)票据第一债务人是负担付款

19、义务的人。付款请求权的作用是使持票人得请求支付票据金额,是票据权利的基本功能。,追索权是付款请求权的从权利,是持票人向其前手或者其他票据债务人要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有关费用的票据权利。(在后)只有在第一次请求权没有得到实现或者根本没有发生时,持票人才可以行使。是补救付款请求权之不足的票据权利。,58,三、票据权利的取得(一)票据权利取得方式及分类,继受取得,原始取得,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民法上的继受取得,善意取得,出票取得,59,原始取得(一)出票取得票据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87条在通常情况下,票据权利的发行取得,均基于出票人的真实的出票行为,即由出票人本人作成票据,

20、在票据上签名,并予以交付,完成出票行为,从而使相对人取得票据权利。,60,(二)善意取得1.概念持票人善意地从无票据权利处分人处受让票据的,为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61,2.构成要件(1)受让人必须从无权利人受让票据权利;(2)受让人必须为善意并且无重大过失;(3)受让人必须依票据法规定的方式受让票据;在我国票据法上,法律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为票据背书方式。并且该背书须为有效背书。(4)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需给付对价。,62,继受取得1.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1)背书转让票据权利(第31条、第32条)持票人依票据法规定背书方式,而继受取得票据权利。(2)因清偿取得除票据承兑人、付款人外的其他票据债

21、务人清偿票据债务,取得持票人的地位,享有票据权利。2.民法上的继受取得非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继受取得票据权利。主要情形:企业的合并、继承等。,63,两者区别1.前者无须提供特别的证明,只要背书连续,即可证明自己为票据权利人;后者需要提供特别的证明,而不能仅依票据的占有,来证明自己为票据权利人。2.前者能够获得票据法的特别保护,包括抗辩切断的保护及善意取得的保护等;后者不能获得票据法的特别保护,只能获得民法等一般法律的保护。,64,四、票据权利取得的原则1.善意原则(NO.12)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

22、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B(善意、无重大过失,支付了一定的对价)正当持票人,65,2.对价原则(NO.10,1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持票人取得票据时未支付对价,不享有票据权利或不享有优先于前手的权利。,66,1998年5月9日,A酒店向B商场购买了价值150万元的空调,并向B商场开具了以C银行为承兑行的汇票。B商场收到汇票后,将汇票作为向D电视机厂购买电视机的货款先行付款。D电视机厂收到该张汇票后,恰逢当地某税务机

23、关收税,便将该汇票抵交税款。汇票到期后,某税务机关欲向C银行提示付款,不料C银行因从事非法活动而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考虑到B商场效益很好且在本地,某税务机关遂向B商场行使追索权。B商场认为,D电视机厂发来的电视机不符合标准,自己不应支付货款,某税务机关是从D电视机厂处取得汇票,所以本商场不承担支付责任。,67,某税务机关认为,票据具有无因性,自己依法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B商场不能以它与D电视机厂之间的购销合同纠纷对抗善意持票人,所以应向本机关承担付款责任。双方争执不下,某税务机关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我国票据法对以税收方式无代价取得汇票的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是如何规定的?法院是否应支持B商场

24、的主张?,68,(1)我国票据法第11条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2)本案中,B商场与D电视机厂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B商场可以以D电视机厂违约而进行抗辩,不承担对D厂的票据债务。而D电视机厂是某税务机关的前手,由于D电视机厂的票据权利存在瑕疵,它不能向B商场主张票据权利,所以税务机关的票据权利也存在瑕疵,也不能向B商场主张票据权利,向其行使追索权,因此,本案中B商场的主张是正确的,法院应予支持。,69,第五节 票据的伪造、变造和更改,一、票据的伪造(一)票据伪造是指无权限人 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

25、义签章的行为。在英语中称作“false signature”,直译为“虚假签名”,是指假冒他人的名义为票据行为。,70,(二)票据伪造的效果1.对其他真实签章人的效果(14条-2)“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2.对持票人的效果持票人无论在取得票据时为恶意或善意,不能对被伪造人主张任何票据上责任。,71,3.对伪造人的效果伪造人因为没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法上的责任,但应承担其他法律责任。票据法第103条第(一)项、第104条规定,伪造人必须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4.对被伪造人的效果由于被伪造人自己也没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也不负票据上的责任。

26、,出票,背书,72,二、票据的变造 1.票据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73,2.后果(1)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2)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3)变造人的责任 看有没有签章,有签章的要承担票据责任。除此之外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74,甲 出票,乙 变造金额为500万,50万,背书,丙,甲,50万,乙,被丙盗取,丙伪造乙的签章,变造为500万,

27、背书转让给丁,75,三、票据更改1.含义票据更改是指票据行为人为订正自己在票据上记载的错误,以一定的方式,对票据记载加以改变。2.更改的行为人必须由有该项票据更改权限的人进行。我国票据法规定,对于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票据法第9条第3款)。,76,3、金额、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NO.9)4、更改的效力持票人只能按照依法更改后的票据记载,请求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票据更改后以更改后的文字发生效力。,77,78,第六节 票据丧失与救济,一、票据丧失概述持票人无抛弃票据的意思而丧失票据占有的客观状态。,79,二、挂失止付 1.条件

28、(1)丧失票据(2)书面通知付款人(3)票据权利人实施2.挂失止付的效力付款人从接到挂失止付的通知之日起,应暂停支付。,80,三、公示催告1.申请人:失票人2.管辖法院:“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193条)3.公示催告期间:“不得少于60日”,实务中多为三个月。(民事诉讼法第194条)4.除权判决:“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前没有人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民事诉讼法第197条)失票人依据除权判决请求付款人付款。,81,四、普通诉讼 失票人丧失票据后,在票据权利时效届满以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令出票人补发票据或者票

29、据债务人向失票人支付票据金额。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诉讼请求票据债务人付款诉讼票据返还诉讼(区分持票人是不是善意取得),82,1999年5月5日,为支付电费,某水泥厂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并经农行某营业所签章同意承兑。汇票载明,收款人为某农电局,金额13万元,汇票到期日为1999年8月5日。签发当日,汇票交付农电局。后水泥厂与农行营业所签订承兑协议,约定汇票到期日前水泥厂将票款13万元交存营业所以便到期付款。5月8日,农电局遗失汇票。5月9日上午,农电局向营业所申请挂失,并请求补开银行承兑汇票。营业所称,待汇票到期日届满,看有无他人持票取款再定。汇票到期届满无他人持票取款,农电局请求营业所支付票款

30、,遭拒绝。农电局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营业所支付票款13万元。营业所辩称,水泥厂未按协议交存票款,营业所在未见汇票情况下不应承担付款义务。,83,营业所应否承担付款义务,对此形成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汇票出票时营业所已承兑,营业所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票据遗失后,农电局丧失了票据权利,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故农电局不能要求营业所支付票款,只能要求水泥厂偿付电费款。,84,请回答下列问题:1.农电局遗失汇票后是否仍然享有票据权利?说明理由。2.票据丧失后农电局选择了何种救济方式?3.假如农电局放弃了票据权利,其债权如何实现?,85,第七节 票据抗辩,一、概

31、念“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票据法第13条),86,2.分类,87,二、票据抗辩的范围(一)物的抗辩 物的抗辩,又称为绝对的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或者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而发生的抗辩,该抗辩不因持票人的变更而受到影响。,88,1.有关票据记载的抗辩(1)票据要件记载的抗辩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欠缺;大小写金额不一致;日期、金额、收款人名称的更改等。(2)背书不连续的抗辩(3)票据变造的抗辩(4)票据尚未到期的抗辩(5)票据债权消灭记载的抗辩:比如已清偿、或者记载已抵销、免除或提存(6)经除权判决的抗辩,89,2.有关签章的抗辩(1)票据伪造的抗辩(2)

32、无行为能力及限制行为能力的抗辩(3)无权代理、越权代理的抗辩3.义务上存在瑕疵的抗辩(1)票据权利因时效而消灭的抗辩(2)票据权利因保全手续欠缺而消灭的抗辩,90,甲向乙开具金额为100万元的汇票以支付货款。乙取得该汇票后背书转让给丙,丙又背书转让给丁,丁再背书转让给戊。现查明,甲、乙之间并无真实交易关系,丙为未成年人,票据金额被丁变造。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尽管甲、乙之间没有真实交易,但该汇票仍有效B.尽管丙为未成年人,但其在票据上的签章仍有效C 尽管票据金额已被丁变造,但该汇票仍然有效D.戊不能向甲、乙行使票据上的追索权(08卷三72),91,(二)人的抗辩 是指基于持票人自身或者票据

33、债务人对特定的持票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抗辩。1.原因关系抗辩(1)原因关系无效、不存在或消灭的抗辩(2)对价的抗辩(3)特约的抗辩2.票据行为瑕疵抗辩(1)因欺诈而为票据行为的抗辩(2)因胁迫而为票据行为的抗辩3.票据权利瑕疵的抗辩(通常表现为盗窃冒领;明知有抗辩事由仍为的票据受让),92,三、票据抗辩的限制(对人抗辩切断)1.概念:票据抗辩中的对人抗辩,一般限制在直接当事人之间适用,对直接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不能适用。,93,2.规则:票据法第13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表现(1)对出票人抗辩切断(2)对持票人前手抗辩切断3.票据抗辩限制

34、例外:1)持票人明知该抗辩事由(即:恶意)仍受领票据的;2)持票人无对价取得票据的。,94,甲拾得某银行签发的金额为5000元的本票一张,并将该本票送给女友乙作生日礼物,乙不知本票系甲拾得,按期持票要求银行付款。假设银行知晓该本票系甲拾得并送给乙,对于乙的付款请求,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根据票据无因性原则,银行应当支付B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得拒绝支付C虽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但因乙不知情,银行应支付D、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且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得拒绝支付,95,国华公司是OLC公司化妆品的代理商。1996年国华公司以购买OLC化妆品为由,先后对OLC公司签发了四张商业承兑汇票,并在汇票上签章

35、承诺,本汇票已经本单位承兑,到期日无条件付款。OLC公司收票后,即按约定发出货物。国华公司对收到的货物提出质量异议,经检验化妆品不合格。OLC公司持上述四张汇票于到期后,委托银行收款时,均被银行以付款人无款支付,该账号已结清等为由拒付,OLC公司遂以票据纠纷为由诉至法院。OLC公司诉称:被告开出的商业承兑汇票已经被告承兑,到期应无条件支付。被告作为票据债务人,应依票据法的规定,向我公司支付拒付的汇票,并承担利息。,96,国华公司辩称,原告货物出现了质量问题,我公司提出了质量异议,并要求退回我公司开出的汇票。我公司作为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故

36、我公司拒绝履行票据义务是合理的。针对本案的争议,请回答下列问题。OLC公司所持观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国华公司仅以货物质量有瑕疵为由提出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假如该票据背书转让给第三人后,国华公司对非直接受让人的请求能否主张抗辩?,97,第八节 票据时效和利益偿还请求权,98,利益偿还请求权第十八条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99,发生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原因:(1)因票据时效而丧失票据权利。主要指超过对汇票出票人、承兑人的2年时效期限,超过对本票出票人的2年时效期限,超过对支票出票人的

37、6个月时效期限。但超过其他时效(如追索权、再追索权时效)不能享有利益返还请求权。(2)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主要包括:因出票时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因更改不可更改事项、因票据金额记载不合规则、因签章不合规则、因记载不得记载事项而丧失票据权利的情形。,100,利益返还请求权的主体要件(1)请求权人应为持票人。(2)偿还义务人限于出票或承兑人。,第九节 汇 票,一、汇票的概念和特点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具有以下特征:(1)委付证券;(2)具有承兑制度的票据;(3)到期日具有非单一性;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

38、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四种。在我国只有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102,二、出票(一)出票是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票据法第20条)出票行为基本票据行为其他票据行为附属票据行为。对持票人来说,出票是创设权利行为,由出票而使持票人原始取得票据权利。,(二)汇票的记载事项,1、汇票出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出票时必须在汇票上进行记载,如有欠缺,汇票无效的事项。我国票据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了七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分别是: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汇票的相对必要记载事

39、项,是指出票人应当在汇票上记载,但是如果没有记载,也不影响汇票的效力,而是按照票据法的规定推定其内容的事项。主要包括付款日期、付款地、和出票地三项。,104,我国票据法关于金额记载的要求:金额必须记载,不准空白;(支票可空白)金额记载必须确定;金额大小写同时记载,并且必须一致;金额不能更改;如果不符合以上规定,则票据无效。,105,3.出票的绝对有益记载事项禁止转让: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背书无效。(票据法第27条)背书转让后的受让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外币支付:票据金额为外币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但票据当事人对

40、票据支付的货币种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票据法59条),106,(三)出票的效力,1.出票对出票人的效力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效力2.出票对付款人的效力只产生形式上的付款人效力,付款人是否付款,必须依赖于付款人本人的承兑行为。3.出票对收款人及持票人的效力取得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追索权)及票据转让权。,107,三、背书,(一)背书的概念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NO.27-4)背书是转移票据权利或者是将一定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的行为。,108,(二)背书转让的特征,1.背书转让不以通知债务人为必要2.背书人并不退出票据法律关系3.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

41、效力,即受让人会得到更充分的法律保护。主要指抗辩切断的保护和善意取得的保护,109,(三)背书的记载事项,110,66.甲、乙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甲以由银行承兑的汇票付款,在汇票的背书栏记载有“若乙不按期履行交货义务,则不享有票据权利”,乙又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下列对该票据有关问题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该票据的背书行为为附条件背书,效力待定B.乙在未履行交货义务时,不得主张票据权利C 无论乙是否履行交货义务,票据背书转让后,丙取得票据权利D 背书上所附条件不产生汇票上效力,乙无论交货与否均享有票据权利(2005),111,(四)背书的效力,1.权利转移的效力持票人在完成背书后,即将全部的票据

42、权利转移给被背书人;2.权利证明的效力持票人只要是所持有的票据上的被背书人,并且该背书在形式上具有连续性,法律就推定该持票人具有行使票据权利的资格,是票据的正当权利人。3.权利担保的效力背书人对其所有后手均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112,(五)背书的种类,113,114,1、空白背书,空白背书,是指欠缺被背书人记载的背书。背书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NO.30)“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9条),115,2、特别背书,(1)禁止转让背书“背书人在汇票

43、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NO.34)A-B-C-D-E-FA-B-C-D-E-F,禁止转让,禁止转让,116,(2)回头背书回头背书,是指以原来的票据债务人如出票人、在先的背书人等为被背书人的背书。“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NO.69),A,B,C,D,B,A,A,B,C,D,117,(3)期后背书期后背书,是指票据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后所为的背书。被拒绝承兑后的背书被拒绝付款的背书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后的背书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

44、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NO.36),118,甲公司在交易中取得汇票一张,金额10万元,汇票签发人为乙公司,甲公司在承兑时被拒绝。其后,甲公司在一次交易中需支付丙公司10万元货款,于是甲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承兑时亦被拒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给付汇票上的金额 B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返还交易中的对价 C丙公司有权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要求其给付汇票上的金额 D丙公司应当请求甲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2008年卷三28题),119,A,120,3、非转让背书,(1)委托收款背书委托收款背书,是指以委托他人代为行使票据权利、收取票据金额为目

45、的所为的背书。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2)质押背书质押背书,是指以设定质权、提供债务担保为目的而进行的背书。质权人以质押票据再行背书质押的,该行为无效。,121,第五十一条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委托收款”、“质押”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委托收款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22,总结:1.欠缺保全手续,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2.期后背书的(被拒绝承兑后背书、超过

46、提示付款日期背书、被拒绝付款后背书),背书人仍应当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只能找期后背书人要求其承担票据责任。期后背书人对作为前手的背书人丧失了追索权?。3.出票人记载“禁止转让”,票据不得转让,转让的,不享有票据权利。即丧失了流通性。4.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委托收款”、“质押”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委托收款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A-B-C-D 若B记载禁止转让,则B对C和D均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A对C和D均应当承担票据责任。5.持票人在遭到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时,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前手的,不丧失追索权

47、,仅应对前手承担延期通知前手给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6.未按期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追索权。,123,四、承兑,(一)含义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票据法38条)承兑的意义在于确定汇票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承兑的程序:提示承兑承兑,124,提示承兑承兑,提示承兑是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提示期间:A、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前;B、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汇票未按期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追索权。,持票人进行承兑提示后,付款人应自收

48、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承兑的效力:付款人的法律身份变为承兑人,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拒绝承兑的效力:持票人可于票据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承兑不得附条件,否则视为拒绝承兑。,125,承兑的记载事项,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承兑”字样承兑人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记载付款日期。2.相对必要记载:承兑日期。未记载的,以承兑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3.有害记载事项:附条件承兑,视为拒绝承兑。,126,乙公司在与甲公司交易中获金额为300万元的汇票一张,付款人为丙公司。乙公司请求承兑时,丙公司在汇票上签注:“承兑。甲公司款到后支付。”下列关于丙公司付款责任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A.丙公司

49、已经承兑,应承担付款责任 B 应视为丙公司拒绝承兑,丙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 C.甲公司给丙公司付款后,丙公司才承担付款责任 D.按甲公司给丙公司付款的多少确定丙公司应承担的付款责任,127,五、保证,(一)含义票据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票据债务为内容的票据附属行为。,128,(二)票据保证的当事人 1.保证人(必须是票据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2.被保证人约定的被保证人:已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推定的被保证人: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经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出票人为被保证人。,129,(三)保证的记载事项 NO.4648,130,乙公司与丙公司交易时以汇票支付。丙公司见汇

50、票出票人为甲公司,遂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请丁公司为该汇票作保证,丁公司在汇票背书栏签注若甲公司出票真实,本公司愿意保证。后经了解甲公司实际并不存在。丁公司对该汇票承担什么责任?A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B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不承担票据保证责任C 应当承担票据保证责任D不承担任何责任,131,C,132,张某为支付货款向李某开具了一张票面金额为10万的支票。李某担心张某的信用,于是张某让其朋友陈某在该支票上写上了“保证”字样,并签上了陈某的名字。李某接收该支票后,背书转让给了安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如果张某的出票行为无效,则陈某的保证行为亦无效B.如果张某的出票行为无效,并不必然导致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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