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解读》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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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义务教育法解读,黄崴中山大学教育科学研究所,-,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于2006年9月1日施行。全法分8章63条,分“总则”、“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附则”等章,对义务教育进行了全面的法律规范。新法是对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的全面修订和更新,有许多新的提法和突破,将在相当时间内对我国义务教育发展起到规范保障和保驾护航的作用。,-,一、义务教育立法的出发点,受教育权是现代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必须予以保障。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第一款规定:“人人都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

2、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当如此。”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我国教育法第9条进一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其他国家都是通过立法保障人的受教育权利的实现。,-,2006年义务教育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这一规定非常明确提出了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者的权利,保障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的素质。这一规定反映了立法的根本意图

3、是为了受教育者和国家的利益。比较而言,1986年义务教育法第一条“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就建设”显得宽泛而不明确。,-,二、义务教育实施的原则,1、强制性义务教育关系到个人、家庭、民族、国家和人类的发展问题,所以,必须通过强制的方式来实施。强制性是义务教育的最典型特征。这种强制,既是对学生而言,也是对国家而言。非义务教育则是选择的、自愿的。2006年义务教育法特别突出了这种强制性。2006年第二条:“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这里突出了义务教育是所有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教育,

4、具有强制性。这是1980年义务教育法所没有的。,-,2、义务性义务教育是权利,也是义务。权利和义务是辨证统一的。义务性表现为实施义务教育是国家对公民的义务,是学生及其监护人对国家、社会的义务,是学校对学生和社会的义务,也是社会对学生发展的义务。这些义务均来自于教育的公共性.,-,(1)义务教育是国家的义务。2006年第二条规定:“国家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并予以保障的教育。国家的责任由政府来履行。所以,实施义务教育是政府行为。1986年义务教育法也提到义务教育是国家的责任,但把义务教育的责任都交给了地方政府。第8条规定:“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

5、分级管理”。,-,(2)义务教育是学生和家长或法定监护人的义务。第二条规定,义务教育是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接受义务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必须接受义务教育,没有其他选择。,-,(

6、3)义务教育是学校的义务。新法对学校的责任也强化了,设专章对学校的责任和权利进行规范。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4)义务教育是社会的义务。第四款规定:“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

7、门批准。”,-,3、免费性义务教育的免费性决定于义务教育的纯公共性。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实施的义务教育都是免费的。1986年义务教育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第十一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这里的免费是免学费。实际上,国家对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本身不足,许多地方要向学生收费,以便提高教师的待遇以及改善学校条件。所以,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就明确提出了:“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其实,在本法修订之前,我国已经开始推行两免一补的政策。现在则是以法律的形式把

8、义务教育定位为免费教育,从而完成了我国的准义务教育到真正意义的义务教育的转变。江苏今秋免收学费.doc,-,4、公益性既然是强制的、义务的、免费的,必然是公益的。教育是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过程,是对个人、家庭、社会、民族、国家、人类的有意义的事情。所以,教育被看作是公益性事业。教育的公益性可以有不同的程度,但其公益性是无法否认的。义务教育是完全公益性的。目前,市场经济浪潮对我国教育事业有巨大的冲击,但教育市场化或产业化是错误的。,-,5、素质性(基础性)本次义务教育法的修订,一大亮点就是把素质教育纳入到法律规范中。过去,我们对素质教育有许多争论,现在在已经纳入到了法律中,而且整部法

9、律都体现了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这标志着素质教育将进入依法实施的阶段。所以,素质教育不是要不要做的问题题,而是依法如何做好的问题。,-,义务教育法第1条,开宗明义,把提高全民族素质作为制定法律的重要宗旨之一,在第3条里面,明确规定实施素质教育。第3条不仅把素质教育作为教育的组成部分,而且把它作为教育方针的重要内容,作为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加以规定。第34条,对实施素质教育的具体要求作了法律性规定,明确了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强调了要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等一系列要求,而片面应试的做法则是违反这些要求的。等等,-,6、公平性义务教育是全民性的,是所有公民必须接受的教育,

10、所以是一种平等的、公平的、均衡发展的教育。在现代社会,人与人是平等的。作为国家或政府就就是要保障这种起点和过程的平等。义务教育是国家和政府提供给所有人的一种平等和均衡的教育。“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公平性体现在起点的公平、过程公平。,-,公平性体现在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方面。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

11、义务教育。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三、完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为保障义务教育的有效实施,需要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其中包括行政体制、督导体制和运做体制。1、行政体制。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决定了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管理权限的划分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1986年义务教育法第八条规定:“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这种体制在实践中遇到了许多难题。2006年义务教育法第7条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的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

12、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明确了中央、省级政府、县级政府的 教育权责。,-,2、督导体制。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包括建立健全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问责制度以及奖惩制度。2006年义务教育法第6条规定:“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第9条规定,义务教育实施中发生重大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引咎辞职。”,-,3、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度。对校长实行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制。,-,四、保障学生受教育权益,义务教育法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受教育者权益。20

13、06年义务教育法第二章对保障学生受教育权进行了具体规定。1、明确义务教育实施的对象以及年龄。第11条规定:“凡是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起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2、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防止辍学,特别要注意为非户籍学生提供平等受教育的条件。户籍所在地的学生就近免试入学。非户籍学生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当地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县级政府教

14、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督促和帮助儿童少年入学。3、禁止用人单位招用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法的遵守是全社会的事情,所以,第14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这是我国必须重视的重大问题。,-,五、规范学校建设与管理,学校是对学生开展教育教学的专门场所。规范学校建设,加强学校管理,是实施义务教育的重要保障。义务教育法对学校的建设和管理做了全面的规定: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设置和建设学校;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中央政府和省级别政府根据需要在发达地区设置少数民族学生就读班;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特殊学校(班);通学校应当接受特殊学生,随班就读;政府设置少年学校

15、;为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提供义务教育;等等。,-,这里提别需要提到的是,新义务教育法规定:政府不得分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不得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保障学校安全,建立应急处理制度,不得乱收费,等。这些规定很重要。在义务教育阶段实行重点校、重点班,需要我们在思想观念上要有改变。这些既违反了义务教育的性质,也背离了法律要求。重点班级“变脸”.doc,-,六、教师的权责与师资保障,办学依靠教师。教师有其权利和责任,全社会形成尊师重教的风气。1、教师责任:教师要平等对待学生,做到根据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不得体罚和侮辱。体罚学生被罚12万.doc2、教师任职

16、:实施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分初级、中级和高级专业职务。3、教师保障: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待遇。4、教师培训:加强教师培训,促进教师专业发展。5、保障农村义务教育师资。,-,七、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是义务教育有效实施的关键。所以,2006年义务教育法对推行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作出了法律规定。1、教育教学工作要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要面向全体学生,把教书和育人统一起来,把德育、智育、体育、美育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重视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2、把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考试制度建设以及启

17、发式教育等纳入到法制范畴。3、德育首位,注重学校、家庭和社会德育网络建设。4、组织好学生的课外活动。5、研制好教科书,建立教科书审查制度。在第38条第2款还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在第39条第2款规定:“未经过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这些规定为规范教科书市场提供了法律依据。湖北省建立.doc,-,八、健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为保障义务教育的有效实施,2006年义务教育法把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障。这就在根本上解决了长期以来义务教育经费不足的问题。这标志着我国现代的义务教育投入制度正式

18、建立。,-,1、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标准把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足额拨付,保障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落到实处。新法第42条规定:“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予以保障。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本条第2款重申了1986年提出的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当地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在校学生人均教育经费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

19、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2、国家制定学生人均教育经费标准,省级政府在此基础上制定本地区的标准,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而调整,既保持国家的最低标准,又体现了地方政府的主动性。第43条规定,学生的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以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的原则制定,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及时调整;还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还特别提到了特殊学校学生的公用经费高于普通学校的学生的标准。体现了对特殊教育的重视。,-,3、建立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共同分担教育经费,省级政府统筹落实的体制。第44条对此做

20、了规定,同时规定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分比例分担。”“对经济困难家庭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在机制上保证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4、建立义务教育经费在教育财政预算单列制度,县级政府预算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这就需要对薄弱学校进行认定。广东省免收杂费.doc5、建立健全国务院和省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并确保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6、各级政府根据需要设立专项资金制度,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7、鼓励捐资助学,设立义务教育基金。以上制度的建立,将保障我国义务教育经费足到位

21、,保证我国义务教育均衡、有效发展。,-,九、建立健全义务教育法律责任制度,法律责任是由法律关系主体的违法行为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法律后果。依法追究违法主体的法律责任是义务教育法实施的重要保证。所以,必须坚持“违法必纠”。2006年义务教育法设“法律责任”专章对法律责任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1、政府的法律责任(1)对违反教育经费拨付制度的各级政府必须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2)对违反规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的、办学标准的、未定期检查学校校舍安全的、不按照规定均衡安排教育经费的,轻者限期改正,重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对政府把

22、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未采取措施防止学生辍学的、侵占、挪用教育经费的、向学校非法摊派费用的,限期改正、通报批评,严重者,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政府如何到位.doc,-,4、学校违反义务教育法,必须承担法律责任:(1)违反规定向学生收费;(2)向学生推销商品牟利;(3)拒绝接受具有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4)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5)违反规定开除学生;(6)选用未经过审定的教科书。对这些违法行为,轻者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重者,给予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依法处罚。教辅暴利.doc,-,5、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的法律责任:不按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给予批评教育和责令限期改正。6、社会的法律责任:胁迫或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是适龄儿童、少年的;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7、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综上,2006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具有系统性、现代性、规范性、操作性,是对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的全面的改进和提升,其实施将对我国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起到十分重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讲座结束,欢迎指正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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