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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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 电子商务法律制度,10.1 电子商务的法律体系10.2 电子合同与电子签名10.3 网上知识产权和隐私权保护10.4 电子商务税收制度,案例,电子商务法产生的背景 电子商务法律的任务和特征 电子商务相关法律制度 国内外电子商务立法现状,案 例,1999年9月28日,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星公司)与金贸网拍公司订阅委托拍卖合同书,由金贸网拍公司承办公开拍卖海星公司9台电脑,金贸公司从拍卖成交总价中收取15的佣金。上网拍卖的9台电脑中,型号为海星冲浪810400CRA电脑保留价为7290元;海星巨浪7500K7型电脑保留价为13000元;海星巨浪7600K7型电脑保留价为19

2、800元。国安五龙公司则作为电脑网络拍卖专场会的主办者。,续 前案 例,被告金贸网拍公司于次日在网页上发出拍卖公告,展示了主拍师情况、所拍卖物品的型号和数量、拍卖周期和竞买客户须知。因拍卖程序故障,在公示的拍卖日期未到之际自行从启动阶段进入点击程序。该网站注册用户张岩在1999年10月1日5日内通过网上竞拍报价,并得到了拍卖软件程序的确认,仅以1000元、3000元和5750元的价格便购得前述三台电脑,均低于拍卖委托方海星公司的保留价,而拍卖网站在显示张岩的竞拍应价为最高应价并确认成交后,并未揭示竞拍者的报价因低于保留价而无效。,续 前 案 例,原告将货款计9570元汇到拍卖方后发现被告仍将,

3、且有新报价上网。一周后,中国商品交易拍卖市场网站向张岩发来Email,解释其使用的软件程序发生故障,在公示的拍卖日期未到之际自行从启动阶段进入点击程序,因而张岩的竞拍结果是误认,拍卖无效,深表歉意,愿派人登门致歉。原告诉请法院确认拍卖有效并判令被告给付拍卖标的,10.1 电子商务的法律体系,10.1.1 法律介入的必要性一、电子商务的特点 电子商务是依托互联网而兴起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其最终目标是实现贸易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达到网上商品流动、物质流动、货币流动和信息流动的高度统一。电子商务是未来商务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代表着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电子商务具有经济资源的虚拟性的特点。以因特网为

4、载体,计算机处理为表征的电子商务双方的谈判记录、使用的资金甚至标的本身都是数字化的。电子商务中的经济资源并不是以其传统的物化形式出现,而是被虚拟为数字形式的符号。这种虚拟的信息资源给商业信用和立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电子商务的法律观念障碍,1、传统法律的国家性与电子商务全球性之间的冲突 2、政府的主动监管与电子商务自发性之间的冲突 3、传统法律的实体要求与电子商务虚拟化之间的冲突,三、电子商务的法律制度障碍,1、司法管辖和准据法 2、电子合同 3、电子交易安全 4、身份认证 5、知识产权 6、个人隐私问题,10.1.2 电子商务交易中各方的法律关系,1、卖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标

5、的物及单据 2)对标的物的权利承担担保义务 3)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担担保义务,2、买方的义务,1)承担按照网络交易规定方式支付价款的义务 2)承担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受标的物的义务 3)承担对标的物验收的义务3、对买卖双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补救 1)卖方不履约时的补救 2)买方不履约时的补救,10.1.3电子商务法律的任务和特征,一、电子商务法律的任务1、为电子商务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2、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 3、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交易活动,二、电子商务法律的特征和立法原则,1、国际属性 2、技术性 3、开放、中立性 4、协调性原则,10.2 电子合同与电子签名,10.2.1

6、 电子合同 合同是指作为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电子合同的概念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广义的电子合同是指经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其他类似手段拟定的约定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契约形式。狭义的电子当事人合同概念是专指由EDI 方式拟定的合同。,1、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区别 传统的合同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 在电子商务中,合同的意义和作用没有发生改变,但其形式却发生了极大变化。2、电子合同的形式 电子商务通常不是以原始纸张作为记录的凭证,而是将信息或数据记录在计算机中或记录在磁盘、软盘等中介载体中。新合同法第十一条不管合同采用什么载体,

7、只要可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即符合“书面”要求。,3、收到和发出数据电文的时间和地点 地点:数据电文的发件地和收件地应分别为发件人和收件人的营业地。若任何一方有一个以上营业地时,则与交易最密切地或主营业地为收、发件地。时间: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约定,一项数据电文的发出时间以其进入发端人或代表发端人发送数据电文的人控制范围之外的某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准。该信息系统可以是收件人的,也可以是某个中间人的信息系统,10.2.2 电子签名1、电子签名的定义 电子签名是指通过一种特定的技术方案来鉴别当事人(主要指发件人和收件人)的身份及确保交易资料内容不被篡改的电子化安全保障措施。电子签名不仅包括数字签名,

8、如“非对称密钥加密”,也包括其他电子符号、标记、图形、计算机口令、生物笔迹和个人特征辨别法(如新近出现的眼虹膜透视辨别法)。数字签名是电子签名中最常见的形式之一,即以加密字符串作为签字手段。,2、数字签名的特征(1)确认主体身份(2)确认内容的完整和准确性(3)收付方验收证件过程是公开的3、我国合同法关于电子签名的规定 在实行合同签署时运用电子签名,可以不签定确认书,直接使用电子签名;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首先签定使用这种方法的确认书。后一种方法可提高合同的可靠性,防止电子签名的伪造。,10.2.3 网络交易的相关法律问题1、网络交易中心的法律地位 网络交易中心既不是买方,也不是卖方,而是交易的

9、居间人,它按照法律规定、买卖双方委托业务范围和具体要求进行业务活动。2、网络交易客户与虚拟银行间的法律关系 在电子商务中银行同时扮演发送银行和接收银行的角色。3、认证机构在电子商务中的法律地位 认证中心扮演着一个买卖双方签约、履约的监督管理的角色,买卖双方有义务接受认证中心的监督管理。,10.3 网上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的保护,10.3.1 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内容 从广义上来看知识产权可以包括一切人类智力创作的成果,而狭义的知识产权则包括著作权、域名、商标权、专利权及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1、版权领域: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多媒体 2、专利领域 3、商标领域

10、 4、域名,网络上的版权侵权 未经作者或者其他权利人许可而以任何方式复制、出版、发行、改编、翻译、广播、表演、展出、摄制影片等等,均构成对版权的直接侵犯。根据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常见的网络侵犯著作权行为有以下9类:(1)将网络上他人作品下载、复制光盘并用于商业目的。(2)图文框连接,此种行为使他人的网页出现时无法呈现原貌,使作品的完整性受到破坏,侵害了著作权。(3)通过互联网的复制与传输,行为人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件上传或下载非法使用。(4)在图像链接中侵害图像著作权人复制权。,(5)未经许可将作品原件或复制物提供公众交易或传播,或者明知为侵害权利人著作权的复制品仍然网上散布。(6)侵害网络

11、作品著作人身权的行为,包括侵害作者的发表权、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7)网络服务商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如经著作权人告知侵权事实后,仍拒绝删除或采取其他合法措施;其他与不法行为人有共同故意企图的共同侵权行为(引诱、唆使、帮助等行为)。(8)违法破译著作权人利用有效技术手段防止侵权的措施行为。(9)故意删除、篡改等手段破坏网络作品著作权管理信息,从而使网络作品面临侵权危险的行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主要有3种类型:(1)传统媒体与网络站点间相互发生抄袭、未经许可使用、拒付报酬等行为。(2)网络站点间相互发生抄袭、未经许可使用、拒付报酬等的行为。(3)网络使用者与著作权人间

12、发生抄袭、未经许可使用、拒付报酬等行为,网络站点违反法律规定或行业经营义务作为或不作为地实施了导致前者的侵权行为的发生等。,网络版权纠纷的法律适用(1)网络服务商通过网络参与他人著作权侵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著作权侵权行为的,适用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应当与行为人承担共同的侵权责任。(2)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商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传播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信息,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不采取措施移除侵权内容的,适用民法通则第118条、第130条的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3)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对著作权人提出的确有证据的警告,在技术可能、经济许可的范围内拒绝提供

13、侵权人的通讯资料的,适用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4)著作权人发现网络上侵权信息向网络服务商提出警告时,应当出示其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等,不能出示上述证明又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未提出警告。(5)网络服务商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而采取移除等措施的,不应为此向网络用户承担违约责任;网络用户因网络服务商采取措施而遭受损失的,由提出警告的著作权人承担责任。,案例分析北京法院审判的六作家状告网络公司著作权侵权案 世纪互联在未取得作家王蒙、张洁、张抗抗、毕淑敏、刘震云、张承志的同意的情况下,将他们创作的文学作品坚硬的稀粥、漫长的路、白罄粟、预约死亡、一地鸡毛

14、、黑骏马和北方的河通过世纪互联通讯有限公司的网站()在国际互联网上进行传播。为此六作家认为被告世纪互联通讯有限公司作为提供互联网络内容的服务商,未经许可以营利目的使用原告的作品,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致歉、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承担诉讼费、调查费等合理费用。,10.3.2 域名注册与域名保护1、域名的法律特征 域名的法律特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的技术特征,其主要内容包括:(1)标识性(2)唯一性(3)排他性2、域名的商业价值3、域名与商标冲突及域名抢注纠纷,4、域名的管理及域名纠纷的法律适用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的三级以下(含三级)域名命名

15、的限制原则: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正式批准,不得使用含有“CHINA”、“CHINESE”、“CN”、“NATIONAL”等字样的域名;不得使用公众知晓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名称、外国地名、国际组织名称;未经各级地方政府批准,不得使用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划名称的全称或者缩写;不得使用行业名称或者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关于抢注其他企业的名称和商标名称作为域名的禁止性限制在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已经进行了规定:当某个三级域名与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同,并且注册域名不为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

16、有方拥有时,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若未提出异议,则域名持有方可以继续使用其域名;若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提出异议,在确认其拥有注册商标权或者企业名称权之日起,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为域名持有方保留30日域名服务,30日后域名服务自动停止,其间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均与各级域名管理单位无关。,案例分析广东某制衣厂抢注英文商标“kelon”域名纠纷案 1998年3月,被广东某制衣厂抢注其英文商标“kelon”作为域名的科龙集团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制衣厂的抢注行为属于恶意侵权行为,令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我国第一例域名纠纷案,最后法院裁定该制衣厂注册“kelon”域名

17、行为属于非法。该制衣厂自知理亏,已向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提出申请,要求注销其注册的“”域名,并交回了注册证书。,10.3.3 因特网上的侵权行为10.3.4 隐私权保护10.3.5 网上消费者权益保护 信息知情权;安全使用产品的权利;退换货的权利;网上购物契约的效力问题;电子商务中系统风险的责任承担问题。,10.4 电子商务税收制度,1、电子商务中涉及到的税收问题主要有两个 如何实施电子商务市场中交易的税收?如何实现电子商务环境中的税收电子化?对准电子商务或一般的网上购物交易,可按常规方式征税;但对于信息商品或信息服务这一类无形商品网上交易,如何征税?,2、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不同观点(1)征税将阻碍电子商务和新经济的发展;(2)对电子商务交易同样应当征税;3、电子商务发展带来的国际、国内税收问题(1)因特网对传统税收制度的冲击 关税征收的困难 交易地点难以确定 国际电子商务中税收管辖权 税收部门难以获得全面准确的交易信息和证明文件 纳税主体的核实 税收电子化问题,4、电子商务税收应解决的问题“提供地”与“消费地”企业所在地 转让定价 税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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