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防范讲座课件.ppt

上传人:牧羊曲112 文档编号:2174557 上传时间:2023-01-25 格式:PPT 页数:50 大小:28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防范讲座课件.ppt_第1页
第1页 / 共50页
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防范讲座课件.ppt_第2页
第2页 / 共50页
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防范讲座课件.ppt_第3页
第3页 / 共50页
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防范讲座课件.ppt_第4页
第4页 / 共50页
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防范讲座课件.ppt_第5页
第5页 / 共5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防范讲座课件.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防范讲座课件.ppt(50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防范讲座晏筠 Email:yanjun_2013年9月11日,规章制度,规章制度案 王先生于2007年12月进入某公司从事人力资源工作,合同期5年。因王先生工作突出,2009年6月,被提拔为人力资源总监,并对单位的规章制度、薪酬制度、培训制度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做了全方位整理完善,公司的人力资源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2010年5月,王先生未履行单位的招聘程序,私自将怀孕5个月的表妹安排到财务部工作,并申报缴纳了社会保险费,意图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在向生育保险中心申请生育登记备案时,被该中心发现其表妹属待孕参保,遂发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对其劳动用工情况进行调查检查。公司

2、经理知道后,非常生气,以王先生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开除王先生,王先生不服,向市劳动监察支队投诉。,分 析1、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1)规章制度是共议还是共决?(2)有关规章制度的法律规定。2、规章制度合法有效的前提条件(1)程序合法;(2)内容合法;(3)合理可操作。3、实践中规章制度涉及的其他法律问题(1)规章制度的告知方式;(2)劳动合同与规章制度的优先适用;(3)修改的规章制度的告知。4、本案的处理结果。,规章制度是共议还是共决?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

3、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返回,有关规章制度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

4、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返回,劳动合同与规章制度的优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返回,双倍工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5、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对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再设定行政处罚的内容,而是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转化成劳动者的经济利益。,案例:双倍工资案(一),2007年11月,刘某被招聘某酒店从事出纳工作,上班时才发现发现,该酒店正在筹备中,刘某除了要从事一些简单的财务工作外,还要做其他行政工作,看到这情形,刘某想打退堂鼓,酒店老板极力挽留,又给她每月加了300元钱,刘某考虑到酒店离家较近,工资还可以,就留了下来。2008年4月,酒店的营业执照批了下来,刘某继续在该酒店工作。2009年7月,酒店人事专员拿来一份劳动合同书,要刘某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刘某将合同日期签成从2008

6、年1月23日起到2013年1月22日,落款日起也签成2008年1月23日,刘某想,明明是现在才让我签劳动合同,为什么要签成2008年的。她要求给考虑两天,便回家问做律师的表弟,才发现单位有这么多违法行为,当晚就写了一份申请交给单位。1、要求单位从2007年11月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2、支付从2007年11月到2009年7月间的双倍工资。3、以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案例:双倍工资案(二)2009年4月到开发区某单位工作,张小姐任人事经理,每月工资7000元,李小姐从事社保专管员工作,每月工资1700元。2011年5月,张小姐与总经理因工作原因发生矛盾,遂鼓动李小

7、姐与其一起辞职,在单位与两人办理交接手续时,单位接到开发区劳动监察机构的电话,称张小姐和李小姐投诉单位未与她俩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要求单位向其支付双倍工资。单位总经理非常纳闷,单位800多人,全部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怎么会没有与她俩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呢?随即到人力资源部去调阅张小姐与李小姐的劳动合同原件时,劳动合同不翼而飞!总经理明白了,张小姐和李小姐利用职务之便,将她们的劳动合同原件拿走了。,一、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对双倍工资的规定?1、“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2、“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支付双倍工资?3、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是否支付双倍工资?二、特殊主体

8、的双倍工资问题。1、单位筹备期用工;2、无经营主体资格的主体用工;3、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4、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人员、放长假人员。三、本案处理。,分 析,“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

9、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返回,“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

10、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返回,无经营主体资格的主体用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11、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第五条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返回,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返回,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

12、岗人员、放长假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返回,工资支付,加班工资案,陈某2009年7月进入某软件公司,从事软件开发工作,2012年9月份因家庭原因要回老家工作,遂提出辞职。在辞职时向公司提出几点要求

13、:1、单位未按实际发放的工资计算加班费;2、单位未按照考勤记录发放加班费(同时附一张6个月的指纹考勤记录);3、在2012年7、8两月,单位只支付了加班补贴,没有支付加班费;4、在今年5月份,因办公室装修礼拜六值了3次班,单位也没有付加班费;5、因单位拖欠加班费,属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单位就陈某提出的问题给出如下答复:1、陈某的加班费基数已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按合肥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单位计算没有错误;2、陈某提出考勤记录和其工作时间并不一致,虽然考勤记录显示陈某在单位工作,但没有加班申请单支持,而陈某实际上是在单位洗澡、打乒乓球下班迟了,并非在加班;3、7、8月份的加班补

14、贴就是单位支付的加班费;4、5月份陈某是值过3次班,只是让他把手机打开,如果装修时有事情,可以找到联系人,并非在加班;5、我单位已支付其加班费,不存在拖欠工资,且陈某本人提出辞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本案分析,1、加班费基数是否可以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以什么标准作为加班基数?2、仅有考勤记录是否证明存在加班加班?3、加班补贴能否取代工资?4、加班和值班的区别?5、如果单位没有支付加班工资,是否属于拖欠或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如果存在加班事实而用人单位未发放加班费,属于拖欠劳动报酬;如果是因为双方对加班费的计算理解不同而产生争议的,则不属于拖欠劳动报酬),工资基数问题:1、从约定;2、集体合同

15、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3、劳动者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不满的,按实际工作时间平均计算;4、用人单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加班费的计算依据:1、规章制度规定;2、加班申请单;3、考勤记录(打卡、手工);4、考勤记录的确认。,延伸问题,问题一:休息日或者节假日安排业务培训、拓展培训等,是否支付加班费?问题二:加班补休后就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吗?问题三: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时间”的计算问题四: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的问题个人观点:领导干部带头休假,问题一:1、为了单位的利益;2、属于劳动者的休息时间;3、单位安排;4、看劳动者是否自愿。问题二:1、法定节假日另外支付小时或日工

16、资标准的300%。2、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补休能否不支付?可以。依据: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二条。3、调休的间距时间问题。,工资的新规定,最低工资1、是否包含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参考标准: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2、是否包含加班工资?3、2013年7月1日起实行的最低工资标准?2012年的省、合肥市职平工资省:3841元/月。合肥市:4143元/月;4227元/月。,社会保险,一、工伤保险,认定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

17、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

18、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属工伤的情形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如何理解“非本人主要责任”,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认定应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司法机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据。“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醉酒”的标准,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醉酒”的标准,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

19、值与检验执行,即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六大亮点(2013年9月1日实施)将因工伤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从原来的48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比原标准增加了2倍多。(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65元),工伤案例,1、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在作业后洗澡摔伤,是否为工伤?2、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建造浴室,职工洗浴摔伤,是否为工伤?3、上班前打卡过程中摔伤,是否为工伤?4、因工作安排问题发生纠纷受到暴力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5、戏耍打闹致伤是否算工伤?6、中午下

20、班后在用人单位午睡时突发疾病死亡,是否是工伤?7、因工外出期间在娱乐场所突发疾病死亡是否认定工伤?,二、社会保险的参加,问题一:员工试用期内是否参加社会保险?问题二:以现金方式将社会保险发放给个人,如何操作?风险多大?问题三: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到养老金或退休金的人员如何参保?问题四:已享受到养老金或退休金的人员能否参加社会保险?问题五:双重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的劳动者如何参保?问题六:社会保险如何补缴?,问题一: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一般情况下,在试用期结束后一并补上。提示:劳动合同一定要签。问题二:1、发放通知;2、书面约定;3、明确金额;4、在工资中体现。提示:期限、工资表签字

21、。问题三:女性:单位交缴费最长55周岁。男性:不延长缴费年龄。城市户口的,可延长缴至15年,即可办理退休。问题四:不缴。属劳务关系,可参加商业保险。问题五:参加工伤保险。问题六:以2011年7月1日为界限。依据:实施若干规定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三、跨地区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

22、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四、失业保险,农村户籍的职工1、2011年8月1日起,与城镇户籍职工缴费一致,原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申领办法不再执行。2、本市农村户籍的失业人员,到户籍所

23、在县、区就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待遇。3、外地农村户籍的失业人员,可以选择在本市或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待遇。选择在本市领取的,到原工作单位所在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符合领取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选择在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按规定划转失业保险费用,由户籍所在地按照当地标准和规定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自2011年7月1日起,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1、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医疗救助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

24、中支付,个人不缴费。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按照市、县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并同步参加医疗救助。,领取失业金的条件,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1、终止劳动合同的;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40条、41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4、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5、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6、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失业金标

25、准:最低工资的65%,失业保险待遇,五、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1、产前检查费用由500元提高到800元。2、生育费用:顺产3000元、助娩产3500元、剖宫产5000元、多胎妊娠的,每多生一名婴儿,增加其基本费用的10%。计划生育医疗费 3个月以下门诊流产由120元提高到300元;住院流产由400元提高到500元;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住院药流由800元提高到1200元。,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依据社会保险法,生育或流产时间为2011年7月1日后(含7月1日)的,生育津贴发放标准以自然年度(112月),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新参保单位以上年度全市所有用人单位职工的月平均工资

26、为津贴发放标准。7月1日前的按原政策(津贴标准以本人生育或流产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基数)享受津贴标准。以上规定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产假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旧)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新),哺乳时间,第九

27、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旧)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新),生育津贴,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

28、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新),高温津贴,工作时间规定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不含37),努力使工作场所温度降至35度以下(不含35)。并暂停12时至16时高温时段露天工作。37以上、40以下(不含40),工作场所温度不能低于35的(不含35),劳动者一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并暂停11时至16时高温时段露天工作。40以上,工作场所温度不能低于37的(不含37),应当停止工作。津贴标准 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0元。气温以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谢 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