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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7号一信息披露业务办理的公告(北证公告(2022)58号)为配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机制调整,规范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流程,本所修订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7号一信息披露业务办理,现予以发布,自2023年2月13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7号一信息披露业务办理北京证券交易所2022年12月30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7号一信息披露业务办理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2、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1 .一般规定1.1 信息披露业务的办理,应当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网址为https:/)实现信息披露文件的电子化填写与报送,业务系统将在指定的时间段将披露文件发送至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1.2 上市公司应当使用业务支持平台数字证书(以下简称数字证书)登录业务系统,办理信息披露等各项业务。公司应当在上市前向本所申领数字证书(办理流程见附件1);数字证书是上市公司登陆业务系统的身份证明,使用数字证书办理业务的行为视同上市公司的行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1.3 本所
3、信息披露时段为交易日15:30-20:00,上市公司原则上应当在披露当日8:30-17:00间提交信息披露申请。1.4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平台1.4.1 上市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并应当保证公告披露内容的一致性。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其指定媒体的网站名称及网址。若信息披露媒体发生变化,应当及时披露媒体及网站变更信息。1.4.2 上市公司在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条件的媒体上进行企业宣传的,不得提前泄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2 .信息披露业务办理2.1 上市公司准备信息披露文件及报备文件2.1.1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4、露义务人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本所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及配套报告模板,使用XBRL编制工具填写披露内容,生成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具中未提供模板的临时报告,由上市公司根据有关规定自行编制。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完成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作后,应当对信息披露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确保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1.2 上市公司应当对照业务系统设定的备查文件列表,准备相应的文件材料,以及上市公司认为与公告内容相关的其他备查文件。2.2 信息披露文件的提交和发布2.2.1上市公司办理信息披
5、露等事项应当双人操作,设置经办与复核人员。上市公司经办人应当在业务系统中新建“信息披露申请”,填写信息披露申请基本信息,选择对应的公告类别,上传信息披露文件正文、XBRL文件(自行编制的除外)及备查文件,填写自查要点表,确认业务信息参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如适用),上述工作完成后提交至上市公司复核人员(以下简称复核员)进行复核。复核员应当登录业务系统,对上述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复核,确保信息披露文件、报备文件、公告类别、业务信息参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如适用),最终由上市公司确认发布。2.2.2上市公司拟于同日披露多个相互关联公告的,应当通过同一个“信息披露申请”提交。2.2.3上市公司披露权益分派、
6、停复牌、证券简称(全称)变更、股票退市风险警示等公告,应当在提交信息披露申请的同时,遵守本所业务办理相关规定。2.2.4上市公司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备查文件时,应当提供董事、监事等相关人员签名页的电子扫描文件。上市公司提交由其他机构、个人出具的备查文件(如中介机构报告、协议或批文等)时,应当提供相关机构、个人盖章或签名页的电子扫描文件。2.3信息披露文件的修改或撤销2.3.1上市公司公告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后,不得修改或撤销。2.3.2对于已提交但尚未披露的公告,上市公司可以在业务系统中申请修改或撤销。2.4信息披露文件的审查和反馈2.4.1更正或补充公告的处理本所监管人员发现
7、信息披露文件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本所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或存在重大错误或遗漏的,将通过业务系统向上市公司发送反馈意见,上市公司对有关问题核实后应及时通过业务系统向本所回复。信息披露文件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后,如因错误或遗漏需要更正或补充的,上市公司应发布更正或补充公告,并重新披露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原已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不做撤销。2.4.2补发公告的处理上市公司不能及时披露信息披露文件,或发现存在应当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发布补发公告并补发信息披露文件。本所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但未披露信息披露文件的,将督促上市公司发布补发公告并补发信息披露文件。2.5信息披露文件无法正常披露的处理
8、2. 5.1上市公司通过业务系统确认信息披露文件的发布后,应及时查看信息披露文件是否已成功披露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如发现信息披露文件无法在规定的时间段内成功披露的,上市公司应立即向本所报告,经本所确认后进行处理。3. 5.2因特殊情形通过线下方式披露的,原则上应当在非交易时间联系本所,将信息披露文件正文及相应XBRL文件(自行编制的除外)、备查文件、自查要点表和信息披露业务流转表(见附件2)发送至ywbl,本所审查后协助完成信息披露。3.其他业务办理3.1 上市公司关键人员信息报备3.1.1 上市公司关键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
9、以上股份的股东。3.1.2上市公司应当在上市前通过业务系统的资料填报模块向本所首次报备关键人员的名称、身份或职务等基本情况。关键人员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还应当报备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基本情况,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的认定适用上市规则的规定;关键人员为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上市公司还应当报备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基本情况。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状态发生变化,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通过业务系统向本所报备;其他信息发生变更(如身份证件信息变更、家庭成员人员变更等),相关主体应及时告知上市
10、公司,上市公司应当在获悉后2个交易日内通过业务系统进行修改。3.1 .3上市公司应当在上市前2个交易日通过业务系统向本所提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见附件3)。上市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1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1个月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通过业务系统报备。声明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除外),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更新并提交业务系统。3.2 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报备3.2.1上市公司应当在上市前通过业务系统的资料填报模块向本所首次报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
11、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情况,包括名称、证件类型及号码、是否为最大持股股东等。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3.2.2已申报信息发生变化(如一致行动人范围变更、最大持股股东变更、身份证件信息变更等),相关主体应及时告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应当在获悉后2个交易日内通过业务系统进行修改。3.3上市公司董监高持股情况变动填报3.3.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权益分派导致的变动除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告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应当在获悉后2个交易日内通过业务系统的资料填报模块填报股东持股变动情况信息,包括姓名、职务、变动日期、变动股数、变动均价、变动原因等。业务系统每天定时将上述信息推送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3.4上市公司经办人在上述信息填报后,均需提交至复核员进行复核,并确保信息填报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4.联系方式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技术系统操作及数字证书申领、挂失、冻结时,如有任何问题、意见或建议,可通过咨询电话400-626-3333向本所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