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合同专用章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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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合同专用章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和规范大学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和大学印章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一条大学合同专用章(以下简称合同专用章)是经学校批准刻制并发文启用,学校授权资产管理处负责管理的印章。第二条根据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和学校实际,暂定合同专用章适用于以下合同,包括:1 ,采购与供应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买卖、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合同);2 .建设工程合同、修缮合同;3 .房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公用房屋租赁、出售合同);4 .财务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款、贷款、债权、债务清偿合同);5 .技术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咨询、开发、转让、服务、培训合

2、同);6 .经营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经营、承包、联营、承租经营合同);7 .委托合同、加工承揽合同;8 .联合办学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招生、委托培养、合办培训机构、合作办学合同);9 .其他根据学校要求需要纳入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管理的具有合同性质的意向书、协议书等。第三条合同专用章用于学校对外签订合同。建设工程、修缮合同中的正本合同、补充合同、修订合同条款应当加盖合同专用章;在建设工程、修缮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变更、签证等事项,可使用合同主办部门(单位)行政章盖章。校内法人单位和经学校书面授权的校内部门(单位)印章,可用于对外签订合同;其他校内部门(单位)印章一律不得作为对外签订合同

3、的印章使用。违反本办法擅自使用合同专用章之外的印章对外签订合同,学校不予承认,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该合同主办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承担。第四条申请使用合同专用章,必须坚持“先审批后用印”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具体按以下程序和要求执行:(一)合同专用章使用部门(单位)申请。合同主办部门(单位)提交大学合同专用章使用审批表,同时必须提交经会签的大学合同审查会签意见表。(二)合同专用章管理部门审查。用印前,合同专用章管理职能部门要认真严谨,对用印手续严格审查,要从合同正文及所有附件合同正本及合同产生过程的所有附件(包括授权书、委托书、会议纪要、中标通知书、合同审查会签意见表等)的完

4、整性、审核审批手续的完备性等进行仔细查验。符合要求的,方可用印;不符合用印管理办法的,不得用印。(S)合同专用章管理人员用印。用印必须符合要求,款识位置用印应确保骑年盖月,不能压住正文,不能造成印章与合同正文脱节,不得在合同空白页上盖章。盖出的印章应保证字迹端正,图形清晰。合同必须全部加盖骑缝章。已经用过合同专用章的合同,如遇特殊情况需要重新用印时,主办部门(单位)经办人应将前期已用过印的合同全部收回交合同专用章管理人员处理后,方可重新用印。(四)合同备案。用印完成后,合同主办部门(单位)须将合同正本(含合同附件)一份及电子文档资料交资产管理处备案(合同实际需要份数+1份)。(五)合同执行。合

5、同主办部门(单位)负责履行和执行合同,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落实、跟踪;资产管理处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六)合同归档。合同主办部门(单位)按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和大学档案管理办法(修订)要求,负责将合同正本(含合同附件)及电子文档资料及时移交学校综合档案室归档。(七)资产管理处负责于每年12月底前对合同专用章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学校报告。第五条合同专用章由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合同专用章管理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用印实行登记记录;如合同专用章管理人员因事临时请假或外出,须经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将合同专用章交由指定人员保管,并做好交接记录,不得将合同专用章交与无关人员。第六条学校严格禁止合同专用章管理人员擅自携带合同专用章外出签订合同;禁止在空白合同书、空白介绍信和空白纸张上用印。特殊情况使用合同专用章必须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批准。第七条对违反本办法使用合同专用章,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合同管理和合同主办部门(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承担;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相应的处分,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八条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大学物资设备订货合同专用章自本办法发布之日废止,停止使用。第九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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