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转专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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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转专业管理办法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一、基本原则L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国家高考招生录取政策中对转专业的限定政策;坚持对拟转专业学生信息、名额、相关标准、达标情况、转专业学生名单进行校内公示的制度。2 .程序规范。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公示审批、监督检查、申诉复议等制度。3 .支持学生创新创业。优先支持参与创新创业的学生根据创新创业兴趣、创新创业意愿和创新创业需求转入相关专业学习。4 .注重学生个性发展。开展学生转专业工作,目的是为了更加尊重学生的志向和爱好,发挥学生的个性和专长,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有利于因材施教,进一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在具体实施中

2、,应结合学生的当前实际和未来发展,切实加强教育和引导。5 .结合专业建设实际。学生转专业工作应以符合各专业现有办学条件和保证各专业正常教学秩序为前提。各专业转出人数每批次一般不超过同年级本专业在校生数的10%,转入人数每批次一般不超过同年级本专业在校生数的20%(创新创业的学生转专业不占用该指标)。二、基本条件1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1)参与与拟转入专业相关的创新活动,有相应国家级、省级创新项目;或获得省级及其以上创新活动奖项;或有相关的论文发表、专利授权等。(2)参与与拟转入专业相关的创业活动,有相应国家级、省级创业项目;或获得政府创业补贴;或有在学校各类创新创业平台或

3、地方建立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内领办且正在孵化的创业项目;或有通过工商注册、民政登记,以及其他依法设立、免于注册或登记等方式创办的实体。(3)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别的专业学习。(4)经学校认可,学生转专业学习更能发挥其特长,或学生确有某些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就无法继续学习。(5)学业成绩优良,第一学期或第一学年结束时,经学校组织审核,符合学校要求者。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1)新生入学不满一学期者;(2)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3)高考考试科目不同的专业之间不能互转;(4)招生录取时有特殊要求或以特殊形式招生

4、录取者(如“专升本”、对口职高的学生等);(5)期末考试有不及格课程者;(6)在校期间已经转过一次专业者;(7)无正当理由者。三、办理时间1 .学生在校期间有两次办理转专业的机会:(1)第一学期结束时。(2)第一学年结束时(此时,跨专业类转专业需延长修业年限。专业类的划分以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为准)。2 .参与创新创业的学生,可以在学习期间的学期末或学年末,申请转入与创新创业活动相关的专业学习。(1)第一学年结束时申请跨专业类转专业的,经本人申请,转入专业所在二级学院审查同意,可转入同年级与创新创业活动相关的专业。(2)非第一学年申请转专业的,应延长修业年限。四、转专业

5、的办理程序L确需调换专业的新生,在第一学期或第一学年最后一周,填写学院转专业申请表(可申请两个希望转入的专业,分先后顺序),由二级学院对学生基本条件进行审查,并对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按期末或学年末公共课考核成绩进行排序,根据本专业转出指标数确定学生转专业申请名单,并将名单报教务处。2 .因创新创业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学期末或学年末最后一周填写XX学院转专业申请表(只能申请转入与创新创业活动相关的专业),并同时提交参与创新创业活动的相关支撑材料,由二级学院审查后报教务处。3 .教务处对各二级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名单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在转专业指标范围内,按学生期末或学年末公共课考核成绩由高

6、分到低分依次进行录取。对因创新创业申请转专业的学生直接进行录取。4 .对第一转专业志愿未被录取的学生,由教务处根据学生第二转专业志愿和相应专业剩余转专业指标,按学生期末或学年末公共课考核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录取。5 .教务处在学校办公网上公示各二级学院转专业学生名单。纳入公示名单的学生不能放弃转专业。6申诉复议。学校纪委、监审处负责对转专业工作的全程监督检查。学生如对转专业公示名单有异议,可在转专业名单公示期内,向学校纪委、监审处提出申诉、要求复议。纪委、监审处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处理。7 .转专业名单经校领导审批后,由教务处发文公布。五、转专业后的学籍管理1 .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在教务处发文后立即到转入专业所在学院报到注册,并重新选课。必须学完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2 .对转入专业已经开设但又未修读的课程,转专业学生以重修方式修读,并按规定缴纳相应重修学费。3 .转专业后对已取得学分按下列规定处理(1)课程名称、学分均相同的必修课、选修课学分有效;(2)其他课程的学分,经转入专业认可后,可作为转入专业的选修课程学分。六、学费标准学生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交纳每学年学费。七、本办法从XXXX年X月起开始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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