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临时交易暂行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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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污权临时交易暂行管理办法(试行)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工作要求,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盘活环境资源,促进环境资源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鼓励开展企业间临时交易,根据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一、排污权临时交易以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减污降碳和环境质量改善,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目标,以鼓励开展企业间临时交易,盘活环境资源为指导原则,做到政府指导,企业间自由交易。二、排污权临时交易是指企业将年度内富余排污权指标以市场交易方式临时

2、出让给其他企业使用,临时排污权交易指标的有效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有效期满后,交易的临时排污权指标仍归临时出让方所有。交易完成后受让企业具有受让部分污染物排放指标的使用权,可在本年底前用于企业合规生产;临时交易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由出让企业承担。三、排污权临时交易在兰溪市域范围内进行。四、排污权临时交易指标暂定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项主要污染物和电镀、蓄电池等涉重金属废水,具体指标及总量以国家排污许可证登记为准。五、排污权临时交易的企业必须持国家排污许可证,并符合以下条件:1 .原则上安装有刷卡排污自动控制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或有证据证明出让企业排污权有富余;2

3、 .出让企业首先必须先保证自身全年生产的需要,出让的排污权必须是生产波动、技术改进、污染防治技术提升等合法途径产生;3 .受让排污权必须用于企业合法生产,受让量增加不突破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要求。六、根据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受让方属于不良信息主体或者严重失信名单,依法依规限制参与排污权临时交易。七、生态环境局分局负责审核排污权临时交易单位主体资格、排污权限,审核出让、受让企业提供的临时交易申请报告、污染物排放分析报告与临时交易合同等材料,核定交易双方的具体排污权指标,对排污权交易协议进行确认。上述工作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通过审核的,应及时调整刷卡排污系统,并以

4、适当方式进行信息公开;对审核未通过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未通过原因(排污权临时交易流程见附件三)。八、排污权临时交易价格、指标、时间由交易双方自主协商确定,交易双方对交易行为负责。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兰溪分局做好排污权临时交易的服务、指导工作。九、因生产波动需要受让临时排污权的,应在污染物排放超核定总量指标前完成交易;生态环境局分局应加强对排污企业特别是开展临时交易企业排污行为的监管,确保排污稳定达标,控制在总量允许范围内。十、突发环境事故或污染物应急处置等优先使用企业自身核定的总量指标,确需要临时排污权交易的,应在污染物排放超核定总量指标前完成交易,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兰溪分局审核时,需另行提供应急处置方案。应急处置方案由生态环境局分局征求属地乡镇(街道)或开发区意见。十一、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国家、省、市对排污权临时交易有新规定,从其规定;本细则与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有矛盾,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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