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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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贡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有效提高资产管理的质量和水平,保证行政事业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需要,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4)228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自贡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施配置标准的通知(自财资产2018)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级

2、党的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四条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紧

3、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监督,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市财政局是政府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会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负责资产处置事项的审批、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

4、,负责组织产权登记、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等工作;(三)按规定权限审批资产购置、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负责组织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四)负责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五)监督、指导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六)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七条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上级和本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5、;(二)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组织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负责办理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四)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五)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三章资产配置第八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单位履行职能需要、存量资产状况和财力情况等因素,通过调剂、租用、购置、建设、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6、二)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九条资产配置标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施配置标准按照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自贡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施配置标准的通知)(自财资产(2018)18号)的规定执行。资产配置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和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调整。对没有配置标准的,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第十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资产配置:(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履行职能需要;(二)资产处置后需要更新;(三)其他适用于资产配置的情形。第十一条资

7、产配置程序,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一)单位申报。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申请配置资产的单位应当根据业务需要、资产存量等情况以及资产配置标准,按要求编制下一年度新增资产配置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对缺乏配置标准或与标准不一致的项目,要对资产配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详细说明资产配置的依据和理由;(二)主管部门初审。主管部门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存量资产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以及资产配置需求的合理性、合规性进行初审,并将审核后的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申请报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三)审核、批复。市财政局会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资产配置标准以及单位履职需要、资产存量与使用情况、资产

8、管理信息系统中相关资产信息数据,审核新增资产配置计划。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审核结果是单位年度资产配置的上限指标。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将新增资产配置计划批复给各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批复给所属各单位;(四)纳入部门预算。各申请配置资产单位依据批复的资产配置计划编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送市财政局归口业务主管科室,作为审核部门预算的依据;(五)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配置资产的,应当向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情况说明、资金来源等书面资料,经批准后方可执行。第十二条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及开展临时性工

9、作等需要配置资产的,原则上应通过租用方式解决。第十三条配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执行。资产配置后各单位应当及时验收、登记,建立资产卡片和资产账目,并将资产的相关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第四章资产使用第十四条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第十五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市级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举办经济实体。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加强风险管控。第十六条加强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

10、借行为的监管,严格控制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行为,确需出租出借资产的,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出租出借原则上实行公开竞价招租,必要时可以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等方式确定出租价格。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资产。第五章资产处置第十七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有偿(无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第十八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公开、公平、公正;(三)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四)需处置

11、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需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五)涉密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第十九条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闲置资产;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无需继续使用的资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况。第二十条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或主管部门审批,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其中房屋、土地的处置,原则上由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并报

12、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一)对市属医院、学校部分固定资产的报废审批。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IOO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3)25号)等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结合行业特点和单位实际情况,对市属医院、学校部分固定资产的报废,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具体审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对不属于主管部门审批范围的其他资产的处置,一律报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二)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依据。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和处置交易凭证,是单位进行相关资产和

13、会计账务处理、相关部门办理资产产权变更和登记手续的依据。第二十一条无偿转让和对外捐赠。(一)无偿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转移资产产权的处置行为;(二)申请无偿转让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1 .申请文件、资产清单、权属证明和价值凭证;2 .接受单位同类资产存量情况;3 .因单位划转撤并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划转撤并批文以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清查报告等相关资料;4 .其他相关材料。(三)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确因工作需要无偿转让的,转让对象原则上为同级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向下级政府有关单位无偿转让资产,确因工作需要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L资产购置经费

14、渠道合法合规,无下级财政配套资金的要求;2 .下级单位接收资产符合配置标准和相关编制要求;3 .经市政府或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同意。向下级政府有关单位配发或调拨资产,应同时告知接收单位同级财政部门。(四)确因工作需要捐赠的,限于公益性和救济性捐赠。第二十二条有偿转让或置换。(一)有偿转让是指转让资产产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置换是指单位间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二)资产有偿转让或置换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三)资产有偿转让原则上应当以拍卖、公开招标等方式处置。不适合拍卖、公开招标或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的,

15、经批准,可以以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四)涉及房屋征收的资产置换,应当确保单位工作正常开展,征收补偿应当达到国家或当地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五)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有偿转让或置换,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 .申请文件、资产清单、权属证明、价值凭证、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单位同类资产情况;2 .拟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处置的,应提供转让协议书;3 .拟采用置换方式处置的,应提供当地政府或部门的会议纪要、置换意向书;4 .其他相关资料。第二十三条报废和报损。(一)报废是指对达到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L国家或行业对资产报废有技术要求的,应当由具备

16、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5 .达到国家和地方更新标准,但仍可以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车辆、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品等资产报废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报损是指对发生呆账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资产报损分为货币性资产报损和非货币性资产报损。资产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报损:L债务人已依法破产或者死亡(含依法宣告死亡)的,根据法律规定其清算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6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失的;7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报损的其他情形。(S)资产报损前,应当通过公告、诉讼等方式向债务人、担保人或责任人追索。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报损的资产备查登记,实行“账销案存”的方

17、式管理,对已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货币性资产上缴国库。(四)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报废、报损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L申请文件、资产清单、价值凭证和权属证明,资产原值、已提折旧、净值;2 .因技术原因报废的,应当提供相关技术鉴定;3 .债务人已依法破产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裁定书及财产清算报告;4 .债务人死亡(宣告死亡)的,应当提供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书;5 .涉及诉讼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等;6 .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应当提供相关案件证明材料、责任认定报告和赔偿情况;7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18、所的相关调查报告等其他相关材料;8 .对账龄15年及以上的呆账,实行“账销案存二第二十四条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由原单位(有主管部门的需报主管部门审核)完成财务手续和清产核资手续,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财政局组织对该单位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核查,按规定报批后进行处理。(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改变性质的,其所属国有资产经评估核准或备案后予以转让;(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属于同一系统、同一管理级次、同一性质的,其所属国有资产无偿划拨或并入合并后的单位;(三)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撤销的,其所属国有资产经全面清查后,由原单位(有主管部门的需报主管部

19、门审核)提出处置意见,经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后,按相关规定处理。第六章收入管理第二十五条收入管理。国有资产收入包括有偿转让收入、出租出借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置换价差收入、征收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和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国有资产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应当纳入政府预算,并按照政府预算管理的规定解缴、存储和核算。第七章资产清查第二十六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八章办公用房管理第二十七条办公用房管理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

20、发四川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委办2018)43号)的规定执行,其中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按省上另行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第九章公务用车管理第二十八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委办(2018)44号)规定执行。第十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第三十条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坚持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坚持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

21、结合。第三十一条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管理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一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原自贡市财政局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第三十三条各区县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所辖区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自贡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附:相关用语注释L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

22、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2 .固定资产: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71号令)、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68号令)的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IoOO元以上(其中:专业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3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4 .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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