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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部分 并购重组方式选择,1.1 A股市场融资现状,A股市场持续走低。自2007年10月以来,国内A股三大指数上证指数、深圳指数和中小板指数出现迅猛下跌,跌幅超过70%;2008年10月,上证指数多次跌破1700点关口,创出近两年的新低。新股发行大量破发。根据统计,自2007年10月以来,共有112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其中,截至2008年10月29日,共有76家公司跌破发行价,破发率达到68%。,每季度新股发行家数,发行节奏明显放慢。随着A股市场走低,公开市场股权融资规模和数量明显减少。2008年7-9月IPO共发行17家,9月份IPO发行仅3家,10月份未有新股发行。8月份以来,A股公
2、开增发的数量仅有3家。据统计,目前已通过审核尚未发行的IPO有34家,已递交材料未审核的公司超过100家。,A股市场受国内经济调整的影响。受海外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内经济增长增速势必放缓,上市公司的盈利增长能力受限,导致A股市场未来将处于调整阶段。股权融资周期拉长。在A股市场持续走低的情况下,为减少对二级市场的影响,中国证监会对首发及公开增发等股权融资方式将趋于谨慎,IPO、公开增发的审核,发行周期将明显加长。,机遇,1.2 市场走低凸显并购重组机遇,股价持续走低降低并购重组的成本和风险A股全流通为上市公司并购提供便利条件股权分置改革使上市公司大股东的控制权下降,股权趋于分散上市公司大小非存在减
3、持动机,增加收购可行性更加完善和明确的并购重组法规,动因,战略收购,收购方以进行行业整合、收购优质低估资产、扩大市场规模、提升企业竞争力为目的并购,财务收购(借壳/买壳),收购方以将自有资产注入目标公司进而获得融资和整合平台,收购成功后通常对被收购公司进行大规模的资产重组,能够较快实现不符合IPO条件、或短期内无法实现上市资产的上市目的收购方与被收购方一般不存在关联关系,对被收购公司经营的业务、行业相关性要求较低案例:特别处理上市公司的重组、盐湖集团借壳ST数码、江苏开元收购吉林光华控股、安徽传媒集团收购科大创新等,收购方与被收购方通常存在控制关系、或具较强行业关联性实现产业整合、形成协调效应
4、、减少同业竞争、低估资产的收购和企业竞争力提高的目的案例:央企的整体上市、中铝收购兰铝、东方电气收购东锅、上海电气收购上电股份、银泰百货收购鄂武商、百大集团等,1.3 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方式,定向增发协议收购二级市场买入要约收购间接收购,协议收购是目前A股市场最常用的收购方式,以二级市场买入和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较少,多出现在以整体上市和提升企业竞争力的战略收购中,1.4 财务收购的一般流程,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通过资产重组方案,实施,收购方需收购30%以上股份取得控制权时,超过30%部分需采用要约收购,证监会豁免除外,需出席股东大会2/3股东同意发行股票购买资产,需证监会重组委审核同
5、意股东认购股份导致持股超过30%,需申请证监会豁免要约收购义务,定向增发或资产置换注入优质资产财务收购中收购方与上市公司在业务上关联度较小,上市公司原资产通常打包出售或由收购方承接,第二十三条:投资者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的全面要约,也可以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部分要约。第二十四条: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股份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0%时,继续增持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部分要约。第四十七条: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符合相关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第
6、六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免除发出要约的情绪:股权转让未使实际控制人变更;上市公司面临财务困难,收购人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股东大会批准,且承诺3年内不转让公司中拥有的权益;经上市公司非关联股东同意,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股份,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1.5 财务收购中取得控制权的方式比较,以注入资产为目标的财务收购中,与被收购方原大股东和管理层的有效沟通和达成一致是成功的关键因素被收购方大股东无意图退出或无重组意图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协议收购其他股东持有股份、主动要约收购、二级市场买入等方式收购多数股
7、权取得控制权,但会增加收购的成本和不确定性,1.6 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方案,1.7 财务收购中需关注的问题,注入资产的完整性,收购方应衡量注入资产的完整性,独立性、盈利能力等,增加重组方案的可批性,减少收购的风险,注入资产规模,被收购公司的市值与收购方注入资产的规模的匹配,资产注入后上市公司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被收购公司资产调查,被收购公司的资产、负债通常作为对价的一部分打包出售给原股东或由收购方承接,做好被收购公司资产的调查工作,减少收购成本,第二部分 并购重组相关法规,2.1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收购人主体资格,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收购人负
8、有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收购人最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收购人最近三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被收购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条: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有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控告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转让被收购公司控制权之前,应当主动消除损失,未能消除损害的,应当就其出让相关股份所得收入用于消除全部损害做出安排,对不足以消除损害的部分应当提供充分有效的履约担保或安排,并依照公司章程取得被收购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收购方式,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条
9、: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2.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第十条: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
10、务处理合法;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重大资产重组的认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
11、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2.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重大资产表决程序,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与本公司股东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交易对方已经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就受让上市公司股权或者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达成协议或者默契,可能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
12、化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应当回避表决。上市公司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或者其他合法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一)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二)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三)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