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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香港发行上市保荐人尽责调查,1,目录,规管制度和保荐人的职责,第一部分,3,香港联交所要求上市申请人委任最少一名保荐人协助其上市申请,第一部分-规管制度和保荐人的职责,4,在上市规则第3A.03条下向香港联交所做出的承诺,第一部分-规管制度和保荐人的职责,5,在上市规则第3A.13条下保荐人向香港联交所做出的声明,新申请人符合上市规则第八章中所载的所有条件上市文件载有充足详情及资料,使合理的人皆可据此而对新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及盈利能力达致有根据并有理由支持的意见,经过合理的尽职调查后,每位保荐人有合理依据相信并确实相信,第一部分-规管制度和保荐人的职责,6,在上市规则3A.13下保荐人向香港联交
2、所做出的声明(续),载有有关法例及规则要求的所有资料所有重要方面均为真确意见及展望陈述是经过审慎周详考虑后,按公平合理的基准和假设达致的并无遗漏重要资料,上市文件中非专家部分所载的资料,第一部分-规管制度和保荐人的职责,7,在上市规则3A.13下保荐人向香港联交所做出的声明(续),新申请人及其董事遵守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例及监管规定的义务足以让新申请人的董事在上市前后能对新申请人及其附属公司的财务状况及前景做出适当的评估,新申请人在以下方面已建立了充分的程序,系统和监控措施:,第一部分-规管制度和保荐人的职责,新申请人董事的经验、资历及胜任能力足以共同管理发行人的业务及遵守上市规则的规定,8,
3、保荐人的独立性,招股说明书须披露是否每一名保荐人都满足独立性要求如果有任何一名保荐人不是独立的,招股说明书必须披露导致缺乏独立性的原因,如果有多于一名保荐人:,第一部分-规管制度和保荐人的职责,保荐人保荐人的控股公司保荐人的任何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保荐人或保荐人的控股公司控股股东的关联人,就独立性测试,香港联交所采用“保荐人集团”的概念。“保荐人集团”是:,上市规则第3A.07条设定了保荐人独立性测试的测量指标,保荐人的尽职调查,第二部分,10,保荐人尽职调查的义务,第二部分 保荐人的尽职调查,保荐人是协助确保只有合适的公司上市,并且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的守门人,11,上市规则第21项应用指引(
4、PN21),全体及个别董事的经验、资历、胜任能力及诚信新申请人是否符合上市的资质要求新申请人招股说明书和支持资料的准备招股说明书的专家章节新申请人的会计和管理系统,和董事对于他们自己及新申请人的义务的理解,PN 21规定了保荐人需履行如下职责以使得其能够做出保荐人声明,并提供保荐人需进行的尽职调查的非完全清单,包括关于以下方面:,第二部分 保荐人的尽职调查,12,上市规则第21项应用指引(PN21)(续),实施适当的核查进行相关访谈(如,上市申请人的会计雇员,董事,高级管理层,专家,及主要客户,供货商和银行)审阅重要资料(如,新申请人及其子公司的财务信息,内部财务记录,公司信息披露)评估向香港
5、联交所提交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与新申请人的董事会和内控顾问商讨所发现的不足之处,PN21提供了尽职调查的范例。包括:,第二部分 保荐人的尽职调查,13,上市规则第21项应用指引(PN21)(续),保荐人需展现对尽职调查各方面所需要的强度和彻底性的考量,并对所发现的问题进行必要的额外调查,需要对公开资料中的陈述做出必要的独立验证确信能合理依赖第三方专业人士;保荐人需确信对该等专业人士的胜任能力、其将进行的工作的范围及拟采用的方法并确信该等第三方专业人士的报告或意见与保荐人对上市申请人、其业务及未来计划所知的其他资料相符注意危险信号(如:更换核数师,董事/高级管理层离职,延迟公布财务结果等)根据
6、PN21:在进行尽职调查时,保荐人必须以“专业的怀疑态度”分析信息,第二部分 保荐人的尽职调查,14,上市规则第21项应用指引(PN21)(续),反映了现有的最佳实践保荐人如何在向香港联交所提交声明(根据上市规则第3A.13条)前实施尽职调查责任的指引陈述香港联交所对保荐人尽职调查责任的预期,它是:,一个尽职调查的清单尽职调查的“最起码”步骤,它不是:,第二部分 保荐人的尽职调查,15,上市规则第21项应用指引(PN21)(续),取代上市申请人,其董事,和参与上市申请的专家的独立责任取代保荐人在香港证监会持牌或注册人操守准则(“SFC操守准则”)和企业融资顾问操守准则(“CFA准则”)下的责任
7、,并不:,第二部分 保荐人的尽职调查,16,保荐人和新申请人所聘请的专家之间的关系,核数师和申报会计师法务顾问物业和资产估价机构行业顾问(如上市规则18章中的合资格人士),专家包括:,第二部分 保荐人的尽职调查,17,保荐人和新申请人所聘请的专家之间的关系(续),每位专家须具备适当的资历、经验和充足资源招股说明书中所有专家部分的基础和假设是公平、合理和完整的每位专家的工作范围对于给出的意见是适当的每位专家均独立于新申请人、其董事和控股股东 倘专家并无自行独立核实其在编制专家部分内容时所依赖的任何重要事实性资料,该等事实性资料在所有重要方面均为真实,且并无遗漏任何重要资料招股说明书公正地呈现了专
8、家的观点,并包含了相关专家报告的全稿(或摘要),保荐人须确信:,第二部分 保荐人的尽职调查,尽职调查流程及调查的关键范畴,第三部分,尽职调查的种类,第三部分 尽职调查流程及调查的关键范畴,19,香港上市尽职调查的程序,启动会议,业务及法律尽职调查,第三方尽职调查,承销团尽职调查,市场路演,准备申报文件,审阅会计师报告及管理账,与管理层讨论财务情况,后续尽职调查(定价),后续尽职调查(上市),通过内部会议,第三部分 尽职调查流程及调查的关键范畴,20,21,关键的尽职调查范畴,管理层连续性所有权连续性兼并收购活动公司架构股权结构执照、许可和进行经营所需的证明上市申请人有否违反法律或法规产权(包括
9、产权瑕疵),当提交正式的上市申请(“A1”)时,保荐人需要提交“I.B 额外提交资料”,包含了以下关键领域:,第三部分 尽职调查流程及调查的关键范畴,22,关键的尽职调查范畴(续),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文件(应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经营活动的公司)经营,财务和管理独立性关联交易同业竞争问题内部控制与主要客户、供应商和银行的关系财务分析主要的会计政策保荐人对于会计师报告的陈述(基于已执行的尽职调查工作),当提交正式的上市申请(“A1”)时,保荐人需要提交“I.B 额外提交资料”,包含了以下关键领域:,第三部分 尽职调查流程及调查的关键范畴,案例分析,第四部分,24,案例1:违反版权条例事件,在
10、上市前一年,发行人的办公室受到香港海关(“海关”)突击搜查,因怀疑若干电脑硬盘以电子形式所安装的电脑软件程式乃版权著作的侵权副本;及电脑和电脑配件看似载有或可能载有犯罪证据。海关从公司没收了53台电脑,总计装有55个硬盘。在本次突击搜查中,公司行政总裁和两名员工(分别为技术总监和资讯科技经理)因涉嫌违反版权条例而被拘留,后被保释,并最终没有遭到起诉。截止招股说明书发布之日,公司、集团任何成员公司、董事及雇员均未遭受监控或被提出民事赔偿。,事实:,第四部分 案例分析,25,案例1:违反版权条例事件(续),(1)保荐人访谈了公司行政总裁、技术总监和资讯科技经理,了解事实真相和后续事件。(2)保荐人
11、查阅了从公司法务顾问获得的法律意见,并确认:(i)公司行政总裁被控违反版权法的机会很低;(ii)其他董事不会因违反版权条例而负责;(iii)公司准备了充足的预算并且花费了资金购买所使用的软件,并且公司已设立不得使用侵权软件的规章制度;(iv)违反相关版权条例的最高惩罚为每一份侵权软件50,000港币和监禁4年。55份侵权软件总共罚款不超过275万港币;(v)就这个案子,公司及其董事或者高级管理层被判入狱的可能性极低。保荐人的观点:没有充足的证据显示行政总裁和总监具有关于使用、拥有或安装未授权软件的必备知识。涉嫌违反版权条例的事件没有实质性地影响保荐人对公司董事的品格、诚信和能力(就上市规则第3
12、.08和3.09条)的评价。,保荐人采取的行动:,第四部分 案例分析,26,案例1:违反版权条例事件(续),(3)实施的补救措施:保荐人向内部控制顾问咨询了如何实施补救措施,包括:(一)公司对任何可疑的侵权行为及每一台计算机的详细信息进行定期抽查,以确保类似事件不会再次发生;(二)公司已实施强制性程序:系统工程师将定期检查公司每台电脑里安装的软件;(三)资讯科技经理每三个月进行了内部审计,检查所有的计算机,以避免任何非法或盗版软件的安装,并向管理层提交审计报告;(四)公司将实现对所有用户帐户进行集中控制,并将启动网域登录认证。这将防止用户未经授权安装软件;(五)人力资源部及行政人员将继续对所有
13、计算机进行抽查,以监测这些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保荐人观点:上述内部控制步骤,包括公司对所安装电脑软件的严密监测,总体上可防止涉嫌侵犯版权的事件再次发生,保荐人采取的行动(续):,第四部分 案例分析,27,案例二:对公司分销网络的尽职调查,发行人几乎所有产品都是通过遍布中国20个省,4个自治区和4个直辖市的当地经销商销售给客户的。这些分销商再进一步分销这些产品至中国各地零售网点,如百货公司,超级市场及婴儿用品专营店,事实:,第四部分 案例分析,28,案例二:对公司分销网络的尽职调查(续),(1)审查了公司及其分销商之间现有的经销合同的大部分内容(2)在公司代表不列席的情况下,就业绩记录期内十大客
14、户代表分别进行了电话访谈(3)收到并审查了由公司经销商提供的所经营销售网点的详细信息(4)在无事先通知公司或其分销商的情况下,在多个省份随机抽取销售网点并对其进行实地考察(5)在上述的实地考察中,保荐人证实了在这些销售点确有发售公司产品,有展示公司产品的宣传材料,也有售货员在回答客户对所发售产品的疑问,保荐人采取的行动:,第四部分 案例分析,29,案例二:对公司分销网络的尽职调查(续),(6)审查了由公司十大分销商所提供的对于自身独立于公司及其董事的确认信息(7)审查了经销商被采访代表的身份认证以及对被采访代表是否能够代表分销商的确认信息(含公司印章)(8)对与保荐人进行过电话采访的顾客及经销
15、商进行了互联网搜索,并找到几乎所有分销商的官方及非官方网站,这些网站包括了对业务及产品的详细描述,保荐人采取的行动(续):,第四部分 案例分析,30,案例三:租赁物业的使用权,发行人的主要生产设施位于以各种租约向第三方出租人租用的生产厂房。而这些出租人并未拥有该等厂房的产权证书。存在的风险是:中国有关当局可能会因出租人未持有有关房产证而认为该等租赁协议无效,从而导致上市申请人无法继续租用该等物业进行生产活动,事实:,第四部分 案例分析,31,案例三:租赁物业的使用权(续),(1)得悉出租人已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做出必要申请,以改变无产权证的情况(2)外包:根据各工厂在重要项目上的经验以及各自的产
16、能,公司已确认了几个可提供外包服务的工厂。公司最近与其中一个工厂签署了外包装配过程的协议,外包公司同意每月为公司配置足夠装配产品的产能以及向公司提供生产厂房(3)迁往租赁场地计划:公司已准备了搬迁计划,包括在搬迁过程每阶段所涉及的费用及时间安排。公司已向保荐人解释了估算搬迁费用及时间的依据,保荐人采取的行动:,第四部分 案例分析,32,案例三:租赁物业的使用权(续),(4)新生产设施的建设:公司对位于深圳和上海的多片土地的价格及地区进行了初步评估。公司根据不久将来的预计产能及生产设施所占用面积,准备了关于购买土地、兴建新生产设施及安装机械和其他设施的初步预算。保荐人已审阅有关文件 保荐人观点:保荐人同意董事关于在短时间内外包装配过程的可行性的看法。若出租人无法于短期内完成产权证申请,对集团的业务运作并没有太大影响,保荐人采取的行动:,第四部分 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