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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聘请名誉教授实施办法为促进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进一步做好名誉教授聘请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受聘对象与条件名誉教授是学校授予境外著名专家学者的荣誉性学术称号。受聘学校名誉教授的专家学者应对华友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教授职务;(-)学术造诣深,知名度高,曾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成就,获得国际学术界公认;(三)能够在推进学校学科建设、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二、聘请程序(一)提出人选。聘请单位按照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聘请条件提出拟聘人选。(二)同行专家评议。聘请两位以上相同或相近学科专业的国内知名教授,对名誉
2、教授拟聘人选的学术水平、学术声望以及与学校可能的合作与贡献等进行评议,提出同行专家评议意见。(三)集体决策。学校学术委员会集体审议通过名誉教授聘请名单,并由校长签署聘书。(四)授予称号。举行名誉教授授予仪式,并颁发聘书。仪式一般应在我国境内举行。确需在国外授予的,一般委托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代授。(五)信息上报。将所聘请名誉教授的有关材料(个人履历、同行专家评议意见等)建立信息数据库,并及时将名誉教授名单(包括姓名、所在国家和地区、出生年月、学位、所在单位及专业技术职务、专业、受聘学校、受聘时间)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并在互联网上公布。校长办公室负责名誉教授备案工作。三、其他要求(-)为保证授予名誉教授的质量和授予工作的严肃性,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承诺授予名誉教授称号;不得因捐赠等原因授予不具备条件的人士名誉教授称号。(-)因对外交往需要,授予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政界要人、高级公务员、知名人士名誉教授称号,须按规定程序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三)应防止和避免与其他高校在同一时期同时聘请同一位境外人士为名誉教授。(四)聘请单位应采取多种方式经常与被授予名誉教授的专家教授保持联系,充分发挥其在提高学校教学科研水平、促进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作用。四、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