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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廉租住房管理,根据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实物配租为主,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辅。第三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是本县落户1年以上且年满18周岁的非农业人口;(二)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980元;(三)申请人是无房户或者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第四条申请家庭户口以现有户口簿为依据,家庭同住人口指实际共同居住的父母、配偶、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家庭人口:(一)亲友及其亲友未成年的子女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暂时挂靠或寄住的;(二)其他不能计入的家庭人口。第五条申请家庭
2、收入按以下方式核定:(一)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按申请人提出申请前一个月核定的家庭总收入除以核定的家庭人口数确定;(二)企、事业单位职工,需提供工资花名册及单位证明,收入按应发工资数额全额计算;(S)从事工商经营服务活动的收入,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所在地同行业收入情况计算;(四)同住家庭成员中有农业人口的,收入由各村委会(社区)、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乡(镇)农业人口人均月收入进行核定;(五)临时工由就业单位提供工资收入证明。第六条有产权登记的房屋,住房面积认定按产权证上的使用面积计算;拥有自有产权房屋的家庭按实际住房计算使用面积;有多处住房的,使用面积合并计算。下列房屋应认定为申请人家庭的住
3、房:(一)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房屋;(二)家庭成员自用房屋自申请之日起,转让期限在3年以内的;(S)离婚3年内原家庭产权房屋按认定户籍人数平均分摊的建筑面积;(四)已购买或已安置的房屋;(五)其他应当认定为申请人家庭的住房。第七条廉租住房保障应当由申请家庭户主提出申请,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写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八条申请廉租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和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出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提交复印件)。(三)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
4、明(已婚的出示结婚证原件,提交复印件;离婚的出示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原件,提交复印件;未婚的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原件)。(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收入证明或者低收入证明。(五)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及入户调查表(拥有房屋产权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产权证明,无房、租房申请人需提供无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六)属下岗失业、残疾、伤残军人的需提供失业证、残疾人证、伤残证等相关证明。(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规定需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第九条申请廉租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向户口所在地村委会(社
5、区)或者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二)初审和公示:村委会(社区)或者所在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入户调查,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期满将初审意见、申请材料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S)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将审核意见、申请材料和公示情况报县级民政部门及房屋产权登记机构。民政部门、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当在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产权面积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回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审核意见、申请
6、材料和公示情况等统一报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四)复审和公示:经复审,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诉。(五)轮候: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将其登记在轮候库中等候配租。(六)配租:廉租住房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
7、)采取抽签等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配租。抽签配租全过程接受县纪检监察、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公证机关、新闻媒体及申请人代表监督,并将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七)签订合同:通过抽签领到廉租住房租赁凭证的要按照租赁凭证上的日期,携带本人身份证、租赁凭证到指定地点签订租赁合同,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签订期限为1年;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申请作废。(A)年度复查:享受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等变动情况。各村委会(社区)、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公安等部门应当对城镇低收入家庭年
8、度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申报、核实情况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进行审查公示。承租人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按程序收回廉租住房。第十条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二)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三)租赁期限;(四)租金及支付方式;(五)房屋维修责任;(六)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七)其他约定。第十一条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需要续租的,应提前3个月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廉租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其家庭成员需要继续承租的,应
9、当在60日内重新申报,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重新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经审核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按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条件重新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第十二条廉租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按年度收取。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按照租赁合同约定通报其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第十三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负责廉租住房管理、维修工作,安排资金用于廉租住房共用部位设施、设备保修期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确保房屋住用安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委托专业物业管理服务公司负责廉租住房的房屋
10、使用、维护和住房住用安全检查等物业服务工作,对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物业管理服务费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租赁合同约定的各项规定,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二)廉租住房仅限用于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三)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进行装修装饰,不得改变住房结构和用途;(四)遵纪守法,不得在承租的廉租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五)遵守小区物业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批准
11、,可以按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续租,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续租期间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无条件退租。承租人退出廉租住房,应当结清房屋租金及水、电、气、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或者赔偿。第十六条廉租住房实行动态管理,各村委会(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应当设立专门表册,建立廉租住房动态档案和廉租住房保障信息系统档案。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家庭成员实名制,严禁多头占房。第十七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应当组织对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资格进行抽查复核及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在监督检查中,住房保障机构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可以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持工作证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廉租住房检查房屋使用情况;(二)经抽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第十八条教育、卫生、林业等部门建设的廉租住房,参照本细则优先向符合条件的本部门职工家庭配租,并将配租结果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备案。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