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集团之发展与监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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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集團之發展與監理,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局長 曾國烈94年3月,金融產業發展論壇,報 告 大 綱,一、Basel金融集團合併監理規範二、我國金融集團之現況三、金控公司綜效及金控集團整併現況四、我國對金控公司之監理五、結語,金融產業發展論壇,一、Basel金融集團合併監理規範,金融集團(Heterogeneous Financial Conglomerate)定義指從事金融業務為主,並至少從事銀行、證券及保險兩種業務以上,且未受一致性的資本適足性規範之集團。監理規範資本適足性原則(Capital Adequacy Principles)負責人適格性原則(Fit and Proper

2、Principles)集團監理資訊交換原則(Principles for Supervisory Information Sharing),一、Basel金融集團合併監理規範,資本適足性原則(Capital Adequacy Principles)偵測並規範控股公司及集團內各企業體多重或過度財務槓桿僅向非集團內投資人所發行之管理資本才能支應集團運作衡量集團資本時必須排除集團內交叉持有的法定資本,避免資本重複計算。避免以母公司發行債券所得資金用以投資下層關係企業衡量集團資本適足性時,必須考量集團內未受資本適足性規範的母控股公司對金融集團資本結構及流動性的影響。,一、Basel金融集團合併監理規範

3、,資本適足性原則(Capital Adequacy Principles)建立機制以監控並規範透過集團內未受資本適足性規範之關係企業或子公司從事金融業務,且該等公司資本係以多重或過度財務槓桿所達成者。建立機制以監控金融集團內未受監管法人之營運風險,尤其該公司法人係執行與其他受規範公司類似業務者(如租賃、應收帳款融資及再保險等),如得以較類似產業之資本適足性計算方式,估算資本需求。,一、Basel金融集團合併監理規範,負責人適格性原則(Fit and Proper Principles)為確保金融集團審慎健全經營,應對集團內所有單位具重要性或控制性之經理人、董事及主要股東之資格條件,進行適格性審

4、查。控股公司之監察人應要求受其監察之法人採取必要措施,以確保可持續有效審查負責人適格性。,一、Basel金融集團合併監理規範,集團監理資訊交換原則(Principles for Supervisory Information Sharing)集團內各企業體之主管機關應取得可足以反映法律及監理制度、監理目標與方式之資訊,以便有效監理集團內各企業。集團內各企業體之主管機關應進行雙邊及多邊監理資訊交換,如有特殊問題發生時,彼此間應主動提出並關切重大問題,以便取得及時適當之回應。各企業體應即時將剛浮現之問題、潛在的不利發展、管理措施及預備採取因應對策呈報給母控股公司,以提昇控股公司辨識集團動向及醞釀中

5、事件能力,特別是償債能力問題之解決方案。,一、Basel金融集團合併監理規範,集團監理資訊交換原則(Principles for Supervisory Information Sharing)除非有特殊情況,控股公司應隨時提供可協助集團內其他企業體執行監理任務之管理資訊,以避免危機發生時個別企業體必須或被迫採取與控股公司危機處理方案相牴觸之措施。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及各子公司間應建立合作與信賴的溝通管道。,二、我國金融集團之現況,金融控股公司設立現況截至94年2月底止,計有14家金融控股公司核准設立,已整合89家銀行、證券、保險業及相關金融週邊事業為其子公司14家本國銀行及1家外國銀行14家證券

6、公司8家保險公司,核准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概況,核准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概況(續),金融控股公司總體規模概況,資產規模:全體金控公司之合併報表資產總額以高於14%年成長率增加,93年12月底已增為14兆8,568億餘元股東權益規模:全體金控公司之合併報表股東權益總額以高於13%之年成長率增加,93年12月底已增為1兆1,837億餘元,金融控股公司總體規模概況(續),金融控股公司總體規模概況(續),金融控股公司總體獲利概況,獲利情形(93年底):金控集團合併報表稅前純益為1,644億餘元,與前一年底比較成長率為99.79%單獨金控公司稅前純益為1,321億餘元,與前一年底比較成長率為82.61%,金融控

7、股公司總體獲利概況(續),金融控股公司總體獲利概況(續),淨值報酬率(ROE)金控公司全體平均淨值報酬率已由91年底之0.06%,增加為93年底之11.80%,平均每年增加5.87個百分點,金融控股公司總體獲利概況(續),資產報酬率(ROA)93年底金控公司全體平均ROA為9.84%93年底金控集團合併報表全體平均ROA為1.11%,金融控股公司個別規模概況,資產規模:93年度合併報表資產總額前三大金控集團分別為:國泰金控,兆豐金控及華南金控,市佔率分別為17.86%,14.03%及10.76%,金控集團合併報表股東權益總額個別概況,金融控股公司ROA個別概況,註:開發金控因提列投資損失準備致

8、發生虧損,金控集團合併報表ROA個別概況,註:開發金控因提列投資損失準備致發生虧損,三、金控公司綜效及金融集團整併現況,金控公司之綜合經營效益藉由跨業整合及共同行銷,提供客戶一次購足(One-Stop Shopping)的多元化金融服務。金控公司以投資及對被投資事業之管理為本業,具有統籌集團資本及資源分配,發揮下列經營綜效,提升金融機構競爭力。資本有效配置(Capital Efficiency)成本節省(Cost Saving)共同行銷(Cross-Selling),綜效一:資本有效配置(Capital Efficiency),金控公司全體平均每股稅後盈餘(EPS)提升金控公司成立時全體平均每

9、股稅後盈餘為0.05,93年12月底已增加為1.69,金控公司每股稅後盈餘(EPS)變動,綜效一:資本有效配置(Capital Efficiency),金控公司將依據各類子公司之經營績效,調整長期投資配置,以達資本有效配置93年底金控公司旗下各類子公司對金控公司盈餘之貢獻度比率,分別為:銀行子公司70.61%,保險子公司20.66%,證券子公司5.54%,其他子公司3.19%而金控公司93年底對各類子公司投資金額比率,分別為:銀行子公司66.91%,保險子公司15.51%,證券子公司11.36%,其他子公司6.22%,綜效二:成本節省(Cost Saving),透過後勤及資源整合、場地及共用設

10、備、提升從業人員生產力等方式,促使營運成本降低。金控旗下銀行子公司之營業支出與營業收入比率明顯降低。金控旗下銀行子公司併入金控前,營業支出與營業收入比率為86.85%,併入金控後該比率已降為63.83%,金控銀行子公司營業支出與收入比率變化,註:開發金控93年因大幅提列投資損失準備所致,綜效二:成本節省(Cost Saving)(續),金控旗下銀行子公司之資產報酬率(ROA)逐年遞增,且較本國銀行全體平均值為高金控旗下銀行子公司併入金控前一年底之資產報酬率(ROA)為0.37%,93年12月底該比率已增加為0.98%。93年12月底本國銀行全體平均資產報酬率(ROA)為0.63%,金控旗下本國

11、銀行僅有3家低於該平均值,其餘12家皆高於該平均值。,綜效二:成本節省(Cost Saving)(續),金控旗下銀行子公司之盈餘市占率高於存放款市佔率93年底金控旗下銀行子公司之授信餘額市占率為40.31%,存款餘額市占率為38.95%,而其稅前純益占全體本國銀行之比率高達73.59%,顯示金控其下銀行子公司已發揮成本節省功效。,綜效三:共同行銷(Cross-Selling),金控公司之各業子公司得互設他業之專業櫃檯進行共同行銷證券櫃檯:證券或期貨經紀業務之開戶、代理國內基金之推介銷售及買回、設置網路下單終端機、股務代理之代收件。保險櫃檯:推介經核准銷售之保險商品、辦理經同意得直接銷售保險商品

12、之核保及出單、保險相關業務代收件。銀行櫃檯:存款開戶、信用卡推介及卡片代為轉發、自動化服務設備之設置、代理公用事業稅費等收付、銀行本機構業務代收件。,綜效三:共同行銷(Cross-Selling)(續),共同行銷效益透過營業場所共用及人員兼任之共同行銷模式,可降低經營成本,各專業櫃檯提供他業產品推介至實際交易完成之服務,滿足客戶一次購足(One-Stop Shopping)之需求,有助於營業利潤增加,而子公司利潤挹注於金控公司後,集團整體營運績效亦得以提升。,綜效三:共同行銷(Cross-Selling)(續),94年1月底金控公司已於各業子公司之營業場所互設他業之專業櫃檯數目:銀行櫃檯:24

13、1個證券櫃檯:284個保險櫃檯:366個合計891個共同行銷專業櫃檯,金控集團整併效能,金控公司旗下子公司之合併效能:有助子公司間資源重整及組織整合、擴大金融經濟規模、降低成本、發揮經營綜效,使組織運作、產品發展、通路規劃等方面創造更高之營運效率。金控公司已開始扮演金融機構整合平台之角色,金控集團整併情形,金控公司旗下子公司已完成合併其他公司案件數,共計20件銀行子公司之合併案件計9件證券子公司之合併案件計11件保險子公司之合併案件計0件,金控公司旗下子公司合併案例,金控集團整併情形(續),金控公司旗下子公司家數成長情形:金控公司成立當時子公司家數為58家,迄94年1月底止已增加為89家。,持

14、續推動金控集團整併,目前14家金控旗下之子銀行市佔率均未超過10%,個別市場佔有率均不高,金控仍有整合空間。將在尊重市場機制之前提下,並考量股東之適格性、合併資金來源之合理性、市場紀律的維護及消費者之保護等因素,持續推動金控公司整併其他銀行、證券及保險公司,乃至於金控間之合併。,總統於93年10月之經濟顧問小組會議裁示 推動金融機構整併4大目標94年底前促成3家金融機構市占率達10以上。94年底前將12家公股銀行整併為6家。95年底前將14家金控公司整併為7家。95年底前至少1家金融機構由外資經營或至國外上市。,持續推動金控集團整併(續),四、我國對金融控股公司之監理,金融控股公司法立法目的金

15、融控股公司法架構定義及金控公司之設立股權管理股東及負責人適格性業務範圍短期資金運用範圍合併基礎之集團資本適足率,四、我國對金融控股公司之監理,保障消費者權益利害關係人交易大額暴險之申報財務報表及公開揭露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連結稅制之優惠措施金控公司經營責任監理重點,金融控股公司法立法目的,發揮金融經營綜合效益提高投資深度及廣度,擴大經濟規模及經濟範疇強化專業分工及經營效率組織、管理及財務運用之彈性化提昇金融業之國際化及國際競爭力提高信用評等、降低籌資成本及跨國合作強化金融合併監理促使金融集團持股結構及財務資訊透明化提昇金融監理效能,金融控股公司法之架構,總則章,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他名詞定義及股

16、份計算,設立許可制、資本適足性及最低實收資本額,股東適格性、資格條件、名稱專用權及一人公司,轉換及分割章,營業讓與、股份轉換、簡易合併及公司分割,租稅規費優惠、公司法及證交法之適當排除,業務及財務章,金融控股公司業務範圍與子公司間之規範,共同行銷、資訊保密及防火牆規範,大額暴險、關係人授信、交易控管及連結稅制,監督章,建立內控內稽制度、主管機關緊急處分權,協助銀行、保險及證券子公司之責任,不適用本法之對象或給予一定之調整期限,附則章,罰則章,定義,金融控股公司:對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有控制性持股並依本法設立之公司控制性持股:持有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已發 行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總額超過25

17、,或直接、間接選任或指派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過半數董事者金融機構:轉換設立之主體銀行:銀行及票券金融公司保險公司:依保險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設立之保險業證券商:綜合證券商及證券金融公司子公司:實質認定原則有控制性持股之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商金融控股公司持有股權或資本額超過50%,或其過半數董事由金融控股公司直接、間接選任或指派之其他公司,金融控股公司之設立,強制成立金融控股公司之要件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對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有控制性持股(例外:政府持股為處理問題金融機構之需要)同時持有二業別以上股份且資產規模達三千億元,設立後採核准生效制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持有金融控股公司股份 超過1

18、0、25、50或75者 主管機關自申請書送達次日起15日內未表示反 對者,視為已核准,轉換設立時採申報制: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金融控股公司股份 超過10者 該等關係人如不符適格條件者,得繼續持有 股份,但不得增加持股,持股超過10 之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股變動、設質之申報及公告,股權管理,股東及負責人適格性,健全股權結構持股超過10%之股東適格條件 消極資格無違反法令或重大債信不足 積極資格資金來源透明、財務業務健全持股超過25%並應檢附 未來三年內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說明書 相關財務報表負責人資格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資格條件及兼任子公司職務辦法,股東及負責人適格性(續),負責人資格消極資格無該

19、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不得充任負責人情事監察人之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一親等姻親,不得擔任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經理人。積極資格應具備良好品德、領導及有效經營金控公司能力,並具備金融機構或金控公司工作經驗達一定標準以上,或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具經營經驗及專業能力董事長及一定比例之董事及監察人,應具備金融機構或金控公司工作經驗達一定標準以上,或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具經營經驗及專業能力兼任限制董事長或總經理兼任子公司董事長職務以一個為限,但為進行合併或組織改造以提升綜合經營效益需要,經核准董事長得於一定期間內兼任子公司董事長職務一個以上者董事長或總經理不得擔任其他非金融事業之董事長或總經理因投資關係

20、兼任子公司經理人職務以一個為限兼任行為不得有利益衝突或違反內部控制情事,金融控股公司業務範圍,為純粹控股公司以投資及對被投資事業之管理為本業投資金融相關事業銀行、保險、證券(核心金融事業)經主管機關核定與金融業務相關之事業商業與金融分離原則對非金融相關事業之個別投資及總投資額訂定上限(不得超過被投資事業實收資本額5%,投資總額不得超過金控公司實收資本總額15%)轉換設立為金融控股公司後,銀行之投資應由金融控股公司為之,轉換設立前之投資事業得經核准繼續持有,但投資額度不得增加。,短期資金運用範圍,存款或信託資金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購買國庫券或可轉讓定期存單一定評等等級以上商業票據與前開商品有關

21、之金融商品:九十三年一月開放如下:購買證投信募集發行之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購買信託業募集發行之貨幣市場共同信託基金。購買國家主權評等高於或等於我國之其他外國政府所發行之債券,但不包括大陸政府發行債券。購買信用評等達一定評等等級以上之國外不動產抵押債權證券及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合併基礎之集團資本適足率,合併基礎之集團資本適足率=集團合格資本淨額/集團法定資本需求 100%各業別的資本適足率(銀行及票券商皆為8%,證券為150%,保險公司為200%)建立資本適足率之定期申報制度及會計師 覆核機制,保障消費者權益,金控公司與其子公司及各子公司間業務或交易行為、共

22、同業務推廣行為、資訊交互運用或共用營業設備或營業場所之方式,不得損害客戶權益,亦不得有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揭露業務內容及交易風險,註明有無受存款保險保障建立人員及資訊防火牆機制交互運用客戶資料進行共同行銷時契約應遵守增訂讓客戶選擇是否同意提供資料作為共同行銷建檔、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之欄位及簽名處,簽名處應能明確區分僅同意提供基本資料或同意提供帳務等其他資料。明確告知或約定客戶得隨時要求停止對其相關資訊交互運用之最簡易方式。,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大股東,子公司,擔任獨資合夥人之事業擔任負責人之企業擔任代表人之團體,負責人,大股東,有半數以上董事與金控公司或其子公司相同之公司,授信-不得為無擔

23、保授信;為擔授信時,準用銀行法第33條規定,利害關係人交易(一),利害關係人之授信不得辦理無擔保授信於消費者貸款及政府貸款不適用之為擔保授信時準用銀行法第33條規定十足擔保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對象授信限額及授信總餘額授信客戶因銀行加入金控公司而成為利害關係時原無擔保授信案件,得依原契約至所定期限屆滿為止。,利害關係人交易(二),關係企業,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大股東,子公司,擔任獨資合夥人之事業擔任負責人之企業擔任代表人之團體,負責人,大股東,負責人,大股東,授信以外交易-金控公司或其子公司與下列對象為授信以外交易,利害關人交易(三),利害關人交易(四),授信以外交易範圍投資或購買前述對象為發

24、行人之有價證券購買前述對象之不動產或其他資產出售有價證券、不動產或其他資產予前述對象及與前述對象簽訂給付金錢或提供勞務之契約前述對象擔任金控或其子公司代理人、經紀人或提供其他收取佣金或費用之服務行為與前述對象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進行交易或與第三人進行有前述對象參與之交易應經公司董事會重度決議(2/3出席 3/4通過)與單一關係人交易金額不得超過銀行子公司淨值之10,與所有利害關係人之交易總額不得超過銀行子公司淨值之20。,大額曝險之申報,範圍金融控股公司之所有子公司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為授信、背書或其他交易行為之總額達金融控股公司淨值5或新台幣30億元孰低者,於每營業年度第二季及第

25、四季終了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於金融控股公司網站揭露。,財務報表及公開揭露,財務報表之編製每屆營業年度終了,應合併編製財務報表、年報及營業報告書,前述財務報表並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報主管機關備查。公開揭露金控公司係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相關財務報告之公告年報應行記載事項包括:營運概況、財務報告及財務分析、信用評等相關資訊、受處分及主要缺失與改善情形等。,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內部控制制度之訂定及修正均應經董事會通過 應建立獨立風險管理機制,設置獨立之專責風險控管單位,及建構有效之風險控管機制。應建立遵守法令主管制度,指定一隸屬於董事會或總

26、經理之單位,負責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內部稽核制度應設置隸屬董事會之內部稽核單位,並建立總稽核制,以獨立超然之精神,綜理稽核業務。每半年至少應對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之財務、風險管理及法令遵循辦理一次專案業務查核。稽核計畫執行情形、內部稽核發現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申報主管機關備查。,連結稅制之優惠措施,金融控股公司持有本國子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達90者,得自其持有期間在一個課稅年度內滿12個月之年度起,選擇以金融控股公司為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合併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金融控股公司經營責任,其轉投資事業如有顯著危及

27、銀行、保險或證券子公司健全經營之虞,主管機關得令金控公司處分該轉投資事業股份。銀行、保險或證券子公司未達最低資本適足性比率或業務或財務顯著惡化,金控公司負協助回復正常營運之責任,主管機關並得令金控公司處分其他轉投資事業股份,應用於改善銀行子公司、保險子公司或證券子公司之財務狀況。,監理重點,延續以集團為基礎管理架構:規劃各項政策及監理措施,以促進各機構之健全經營,與金融體系之安定與發展。強化資訊揭露之品質,加強市場監督力量。加強業者風險管理制度,以及監理面之風險衡量功能,建立以風險為導向之監理模式。建立以風險為基礎(Risk-Based)之監理制度:除了對利害關係人及有重大利益衝突之交易管理外,對於經營健全之機構以資訊揭露要求取代固定法定比率之管理。,五、結語,金融控股公司法提供金融業者選擇跨業經營型態,創造金融異業合併或購併整合之有利環境。如何發揮經營綜效,仍有賴業者妥善控制風險,創造最大之利潤。,敬請 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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