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行政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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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第一节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实施时间:2000年12月1日,一、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1、行政处罚权2、安全检查权3、建议报告权4、事故调查处理权,三、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职权(一)煤矿安全监察员资格条件(二)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职权四、煤矿安全监察的主要内容(一)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矿长安全任职资格(三)安全技术措费的提和使用(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五)安全设施验收和安全条件审查(六)作业现场检查和复查(七)专用设备监督检查,五、煤矿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二)事故调查程序和处理办法六、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一)吊销采

2、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二)吊销营业执照(三)矿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处罚(四)拒绝检查、提供虚假情况和隐瞒事故隐患的处罚(五)妨碍事故调查处理的处罚(六)安全监察人员违法行政的处罚,第二节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年9月3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范围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二)瓦斯超限作业的;(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六)有严

3、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七)超层越界开采的;(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十一)年产6 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

4、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二、煤矿行政许可的规定 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一)依法取得有关证照1、采矿许可证2、安全生产许可证P109 3、煤炭生产许可证 4、营业执照(二)有关人员依法取得资格证书P109 1、矿长资格证 2、矿长安全资格证 3、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三)非法煤矿的界定 1、合法与非法的根本界限在于煤矿是否依法取得法定的行政许可 2、法定证照必须齐全有效三、停产整顿的

5、规定(一)停产整顿1、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是法律明令禁止的2、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发现3、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二)停产整顿期间的监督检查1、暂扣证照 2、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三)停产整顿后的整改复查 1、复产验收 2、经验收后依法作出处理决定,3、在法定期限内多次发现有重大隐患仍然生产的,予以关闭。对3 个月内2 次或者2 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

6、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 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四、关闭煤矿的要求(一)非法煤矿的关闭 1应予关闭的非法煤矿 特别规定不仅界定了非法煤矿,而且还明确了应予关闭的非法煤矿的4种情形:(1)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擅自生产的;(2)在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3)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的;(4)经整顿验收不合格的.,2关闭煤矿的决定程序(1)有关部门向有关人民政府提出关闭的建议。(2)有关人民政府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3关闭煤矿的具体要求(1)吊销相应证照;(2)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3)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4)封

7、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5)妥善遣散从业人员。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煤炭资源,决定关闭的煤矿仍有开采价值的,经依法批准可以进行拍卖。,1存在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威胁、2现有科学技术难以有效防治 3对安全生产无保障的煤矿应当先予停止生产 4关闭的程序和实施,第三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一)规定建设单位安全责任的必要性(二)建设单位应当如实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施工资料(三)建设单位不得向有关单位提出非法要求,不得压缩合同工期(四)必须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五)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器材和用具(六)开工前报送有关安全施工措施

8、的资料,1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2临时设施规划方案和已搭建情况;3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防护网、棚)搭设(设置)计划;4施工进度计划,安全措施费用计划;5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6拟进人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塔式起重机、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的型号、数量;7工程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8建设单位安全监督人员和工程监理人员的花名册。,(七)关于拆除工程的特殊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 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2

9、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三、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一)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二)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安全施工责任 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2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四)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

10、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七)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1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现场围栏的安全管理;2现场消防安全管理;3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4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5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和配件的管理;6起重机械、脚手架、模板等设施的验收、检验和备案。,(八)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1、 一是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二是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人是施工单位。三是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是从 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四是意外伤害保险期限与建设工程工期相同。,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定(一)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划分 1建设施工的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2建设施工的专项监督管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

12、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二)建设施工许可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三)日常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2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3纠正施

13、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4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第四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自2002年3月1 5日起施行,一、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一)危险化学品的范围 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物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 1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安

14、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2排除适用 监控化学品、属于药品的危险化学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三)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责任 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四)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1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2公安

15、部门 3质检部门 4环境保护部门 5.铁路、民航部门 6.卫生行政部门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8邮政部门,(五)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权 1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危险化学品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2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3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4发现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登记过程中安全管理的规定(一)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1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的规划与

16、审批 2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条件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2)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3)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3企业设立的申请 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总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1)可行性研究报告;(2)原料、中间产品

17、、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3)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4)安全评价报告;(5)事故应急救援措施;(6)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有关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法审查申请人的条件和提交的文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4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选址(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

18、场 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人口;(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种苗生产基地;(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监督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顿;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5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的安全管理,6生产、储存和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生产、储存和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

19、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7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至少应当保存两年。质检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二)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

20、家标准;(2)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2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禁止性规定(1)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2)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品和日用化学品;(3)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3剧毒化学品销售和购买(1)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

21、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2)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3)个人不得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得使用作废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三)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1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从事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备的条件由国务院交通

22、部门规定。,2危险化学品运输人员的培训3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和承运人的安全要求,4危险化学品水上运输安全管理 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上述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水运企业承运,并按照国务院交通部门的规定办理手续,接受有关交通部门(港口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必须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四)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1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

23、2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3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渎职、失职的法律责任 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事故救援规定的法律责任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节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006年1月2 1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烟花爆竹的生产安全

24、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线、引火线等物品。(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条件,1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2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3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4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5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6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7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8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9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10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安全审查 生产烟

25、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人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有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审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三)生产安全要求 1按照核定产品种类生产 2进行安

26、全教育培训 3生产原料管理 4燃放说明和标志 5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二、烟花爆竹的经营安全(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条件和经营许可 1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条件(1)具有企业法人条件;(2)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4)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5)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6)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器材、设备;(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经营许可,(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的条件和经营许可 1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的条件(1)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2)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

27、人负责安全管理;(3)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的经营许可,(三)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 1烟花爆竹采购 2烟花爆竹销售三、烟花爆竹的运输安全(一)烟花爆竹运输许司 1烟花爆竹运输管理 2道路运输许可(二)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管理,四、烟花爆竹的燃放安全 1烟花爆竹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没有对燃放的具体时间和地点作出划一的规定,而是要求烟花燃放单位和公民在本地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时间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同时应当遵守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的规定。,2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1)文物保护单位;(2)车站、码头

28、、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内;(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地区;(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二)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安全管理 1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1)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2)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3)燃放作业方案;(4)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

29、核发烟花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2举办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安全管理 举办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第六节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 3日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一)行政许可概述

30、行政许可具有下列6个特征:1行政许可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的行政管理活动2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方式法定3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和方式法定4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法定5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义务法定6违反行政许可的责任法定,(二)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和种类 1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范围(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人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3)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

31、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该项规定也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为安全生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并具备相应的特殊技能。,(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2行政许可的种类 行政许可分为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等5类。,(三)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 1空间的范围 在我国国家主权所及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活动。除了

32、在我国领土、领空范围内从事上述活动的企业以外,领水的范围既包括我国的内陆水域,又包括领海海域和其他海域;既包括领海毗连区,又包括200海里海洋专属经济区。有关中国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安全生产活动,应当受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调整,依法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2时间的范围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公布生效之后新开办的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来说,必须依法申请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是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具有法律溯及力,对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效之前的已经进行生产的矿山企业、

33、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具有特殊意义。,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一)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1三类企业 三类危险性较大的高危生产企业,即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物品生产企业。三类企业分为六种,矿山企业分为煤矿企业和非煤矿企业两种,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分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三种,加上建筑施工企业共为六种。,2三类企业均应具备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 3基本安全生产条件需要细化为具体的、可操作的安全生产条件,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

34、规程;(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11)有重大危险源监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

35、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 1公开申请事项和要求 2企业应当依法提出申请(1)新设立生产企业的申请(2)已经进行生产企业的申请(3)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关文件、资料3受理申请及审查(1)形式审查。(2)实质性审查。4决定5期限与延续(1)有效期满的例行延续。(2)有效期满的免审延续。6补办与变更7公告,三、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的规定(一)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的层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按照两级发证的原则规定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机关,并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机关作出了特殊的规定。,1两级发证

36、国务院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人民政府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机关。2一级发证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1发证对象 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向煤炭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2发证机关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国家未设直属煤矿安全监

37、察机构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多数为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履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全部职责。,(三)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1发证对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2发证机关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四)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

38、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1发证对象 一类是最终产品是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另一类是中间产品是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2发证机关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他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五)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1发证对象 施工单位不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都要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并申请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2发证机关 建设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国家和省两级发证

39、。,(六)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大部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分散在各地,在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中,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承办一些具体工作。(七)中央管理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国务院特设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型国有企业实行国有资产管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中央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1发证对象 中央管理企业的发证对象主要有3种:(1)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2)一级上市公司。(3)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

40、集团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2发证机关 除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之外,其他中央管理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机关都是两级。(1)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及其投资或者控股的一级上市公司,由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2)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其所在地省级有关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八)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 1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的对象 一是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工作实施管理,二是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生产(建筑施工)活动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工作实施管理的主

41、要事项(1)制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2)受理安全生产许可的申请。(3)对申请人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4)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5)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式样或者制作安全生产许可证。(6)建立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7)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8)协调、解决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的有关事项。,3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生产(建筑施工)活动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的主要事项(1)监督检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2)监督检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3)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

42、日常安全生产管理的情况。(4)受理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的举报。(5)监督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第七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适用范围(一)特种设备 1锅炉 2压力容器 3压力管道 4电梯 5起重机械 6客运索道 7大型游乐设施,(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适用范围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排除

43、适用的规定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 对于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7种特种设备,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二、特种设备生产的安全规定(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规范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二)压

44、力容器设计的安全管理,1设计单位的条件 一是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二是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2设计文件鉴定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下列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三)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装置的安全管理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下列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四)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

45、维修的安全管理 1维修单位的要求 特种设备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2安装、改造、维修的管理 3电梯安装的管理 4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的技术要求 5技术资料移交归档 6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五)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3个条件:一是有与气瓶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二是有与气瓶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和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并能够向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三是有健全的充装安全

46、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三、特种设备使用的安全规定(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1基本要求2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3安全技术档案 一是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二是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三是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是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

47、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五是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二)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 1特种设备维护保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2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检测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

48、期检验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三)特种设备故障和事故隐患的处理 1事故故障消除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故障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2报废注销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3事故应急救援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四)公共服务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1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资质 2电

49、梯维护保养的安全要求 3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 4使用前的试运行和例行检查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安全 6电梯运行安全,(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2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 3事故隐患报告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规定(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可应当具备

50、3个条件:一是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二是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三是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检测责任制度。,(二)检验检测人员资格管理(三)检验检测活动的规范 1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职业准则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要求 3事故隐患报告 4投诉监督,第八节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一、建立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必要性及其意义(一)建立事故行政贡任追究制度的必要性(二)建立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重大意义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责任主体 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负责安全事项行政审批和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机构正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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