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的法律环境与风险控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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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发展银行的法律环境与风险控制,讲座内容,农业发展银行的法律规范与外部监管贷款业务常见问题的法律处理委托贷款业务风险的法律控制一般抵押贷款业务风险的法律控制最高额抵押贷款业务风险的法律控制浮动抵押贷款业务风险的法律控制风险贷款的法律管理银行业的反洗钱机制,1.农业发展银行的法律规范与外部监管,1.农业发展银行的法律规范与外部监管,2.贷款业务常见问题的法律处理,2.1表见代理2.1.1表见代理的法源及构成要件,行为人须实际无代理权须客观上存在足以使善意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表象须相对人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须被代理人对代理权表象的发生有过失民事行为合法有效,中国银行合肥市桐城路分理处诉安徽

2、合肥东方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纠纷案,1997年6月6日东方公司与合利公司签订一份“翠竹园”小区整体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东方公司因开发小区资金困难,经与合利公司多次友好协商,同意将小区全部转让给合利公司,余下工程由合利公司出资继续完成。合利公司根据东方公司的全权委托书,组建经营、管理、销售财务机构,保证“翠竹园”小区项目的所有交接,小区项目移交后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合利公司负责。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东方公司向合利公司移交东方公司的全权委托书、公司的公章、财务章、贷款证以及“翠竹园”小区的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建筑执照等相关文件。合利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丁华俊、东方公司的宋芦生在协议

3、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同年6月24日,东方公司的宋芦生向合利公司副总经理丁华荣出具了一份宋芦生签字并加盖东方公司公章的委托书,内容为“根据东方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即日起我授权丁华荣先生全权负责经营有关公司业务”。嗣后,当东方公司得知丁华俊、丁华荣利用该公司印章和土地使用权证与金融机构签订抵押担保贷款合同时,于同年7月15日函告上述二人,要求收回其公章并取消同年6月24日对丁华荣的委托书。当月19日,丁华荣等又针对东方公司来函回复称,我方所拿贵公司印章仅为办理土地变更之用。在办理完土地变更手续后印章完好交还贵司。1997年7月30日,合利公司在以东方公司名义与庐州信用社签订一份抵押借款合同,贷款金额3

4、500万元,期限为半年,利率为月息9,以“翠竹园”小区地号为W04102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1997年8月4日,合肥市土地管理局为合肥市“翠竹园”小区地号为W04102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颁发了土地使用权抵押证。合利公司在收到庐州信用社的3500万元贷款后主要用于归还该公司欠合肥巨豪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省粮油储运公司的债务l900万元,归还合肥华侨经济开发公司(系合利公司的关联企业)欠桐城路分理处的贷款利息500万元、“翠竹园”小区建设600余万元、尊国绿色饮料经营部往来款50万元、水电费55万余元等。另查明:庐州信用社原系独立法人。1998年1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皖人银字(19

5、97)第777号文件,其变更为中国银行合肥市分行桐城路分理处,1999年10月又变更为桐城路分理处。,2.贷款业务常见风险的法律控制,2.1表见代理2.1.2客户无权代理风险的控制强化对客户代理关系的审查积极催告或行使撤销权注意表见代理的证据保全,合同法第48条第2款,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法发200940号,(合同相对人)举证证明代理行为存在诸如合同书、公章、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法院在判断合同相对人主观上是否属于善意

6、且无过失时,应当结合合同缔结与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因素综合判断合同相对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此外还要考虑合同的缔结时间、以谁的名义签字、是否盖有相关印章及印章真伪、标的物的交付方式与地点、购买的材料、租赁的器材、所借款项的用途、建筑单位是否知道项目经理的行为、是否参与合同履行等各种因素,作出综合分析判断。,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蓝天支行与兴业银行上海南市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2003年11月,兴业银行与鸵鸟公司签订一份短期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兴业银行给予鸵鸟公司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同年11月15日,蓝天支行副行长李建民向兴业银行出具了三份文件。一份是盖有蓝天支行公章并由李建民签章的担保

7、函(编号为03001),该函载明:根据鸵鸟公司与兴业银行签署的短期借款合同,蓝天支行开立以兴业银行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担保函,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及其全部利息和费用,蓝天支行对兴业银行提出的书面索赔通知保证不以任何理由拒付,并放弃一切抗辩和追索的权利。一份是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上有委托行蓝天支行的公章、委托人谢时勤的签名和盖章、被委托人李建民的签名和盖章。委托书载明:“委托李建民在2003年11月10日至同月25日期间,代理我行及行长全权办理授信业务(包括贷款、保函、票据等)事宜,经被委托人在有关业务手续上签字,并加盖我行公章后生效,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均由我行承担。”另一份是

8、盖有蓝天支行公章、“谢时勤”私章并有李建民签名的核保书,该书载明:蓝天支行安排副行长李建民在蓝天支行办公室专门接待,蓝天支行声明担保合同上印章和签字都是真实的。上述合同和相关文件签署后,兴业银行向鸵鸟公司账户发放了贷款。期间,鸵鸟公司归还兴业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20万元,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1,780万元及自2004年9月21日起的利息。另外,蓝天支行向法院提供了商丘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于2005年3月7日以李建民在担任蓝天支行副行长期间“涉嫌非法出具金融票据”决定立案侦查的立案决定书,以及公安机关对李建民的讯问笔录,谢时勤(蓝天支行原行长)、胡德海(蓝天支行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证言和蓝天支行

9、印章使用登记簿。蓝天支行以此证明没有向兴业银行提供担保函,李建民盗用单位公章、冒用谢时勤名章非法出具担保。,2.贷款业务常见风险的法律控制,2.1表见代理2.1.3银行表见代理行为的控制加强对空白证明文件的管理明确授权证明文件的内容,例如期限、权限、事项及行为人的限制加强证明文件的保管,发生盗窃等情形,及时通知或公告规范员工行为与客户建立相关代理事项的信息沟通机制,2.贷款业务常见风险的法律控制,2.2印章2.2.1印章的法律意义,2.贷款业务常见风险的法律控制,2.2印章2.2.2印章的使用效力,2.贷款业务常见风险的法律控制,2.2印章2.2.3印章的证明力签字与印章摁手印与签字、印章注册

10、与非注册印章,使用的印章是否经过注册,可以成为举证责任分配的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3.委托贷款业务风险的法律控制,3.1委托贷款的概念与法律关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试行)(2006)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全部贷款风险,农发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回收的贷款。按照在签订委托贷款合同时合同中出现的合同当事方人数:双方协议的委托贷款:

11、两个“背靠背”的合同构成A.提供资金的企业(委托人)与银行(受托人)的委托贷款合同B.银行(贷款人)与借款企业(借款人)的委托贷款借贷合同三方协议的委托贷款:由贷款企业(委托人)、银行(受托人)和借款企业(借款人)一个合同构成。,11,合同法第402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三门峡市经济技术开发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三门峡分行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1996年2月6日,三门峡市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与三门峡建行签订了一份委托借款

12、协议,协议约定:财政局委托三门峡建行发放贷款给八家企业,金额为650万元,期限为一年,利率按年利率9.6%执行;用款单位和资金数量由财政局指定,贷款利率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规定利率与委托利率的差额,作为三门峡建行手续费,财政局应向建行如期拨款,督促建行对有关企业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不定期抽查有关企业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跟踪问效制度;三门峡建行责任:负责办理有关贷款手续,负责资金的回收,按协议规定的项目、用途安排拨付资金,不得截留、挪用,财政局拨付资金后两日内确保资金拨付到企业账户,协议到期无论企业是否归还,一次性对财政局还本付息;贷款的企业、项目、贷款额制表附合同之后,该

13、协议第五条第三款“乙方协议到期无论企业是否归还,一次性对甲方还本付息”。协议签订当日,财政局将款转入三门峡建行财政专项资金户。三门峡建行收款后,分别在1996年2月8日至12日向灯泡厂、三门峡市造纸厂(以下简称造纸厂)、国光服装厂、宝丽达电源材料厂进行了转款,其中灯泡厂、造纸厂为财政局指定贷款企业。国光服装厂、宝丽达电源材料厂所贷款项三门峡建行称是财政局指定的三门峡市针织厂(以下简称针织厂)和三门峡市耐火材料厂(以下简称耐火材料厂)更名而来,但未提供相关证据。对于财政局指定的轴承,三门峡建行委托灵宝市建行向其发放了贷款。同年3月21日,三门峡建行向灯泡厂、造纸厂、宝丽达电源材料厂、国光服装厂收

14、取了部分利息。借款到期后,上述企业均未归还贷款。1997年12月,造纸厂破产,三门峡建行向法院申报了债权。1999年7月29日,三门峡建行将财政局委托贷款所收贷款企业的利息772423.96元转付财政局。同年11月8日,财政局下发三财豫字(1999)第162号文件,将委托三门峡建行的贷款划归经济开发公司。,3.委托贷款业务风险的法律控制,3.2委托贷款业务的风险,第6条,农发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金融服务,属于收费性质的中间业务,不垫付委托贷款资金和利息,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合同法第406条第1款前段,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15、第406条第2款,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3.委托贷款业务风险的法律控制,3.3委托贷款业务的规范要点委托人适格,“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机构和农发行开户企业”(4)委托贷款借贷合同中明确“乙方(委托方)有权按合同约定委托丙方(受托方)协助收回贷款本金”“委托贷款必须先存后贷、先拨后用”(13),应明确委托方该项业务的账号银行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必须取得委托人的授权,“委托贷款的贷款对象、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条件等贷款要件由委托人确定”(9)履行通知义务及时主张权利,4.一般抵押贷款业务风险的法律控制,4.1共同抵押共同抵押是指为担保同一项债权而于数项财

16、产上设定抵押权。聚集多项财产的价值确保债权受偿有效分散抵押物的风险,担保法司法解释(一)(2000)第75条第1、2款,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行诉宜昌天发石油物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2003年12月30日,宜昌天发公司与中行枝江支行签订了一份人民币借款合同(短期),约定宜昌天发公司向中行枝江支行借款3000万元,借款期

17、限为一年,借款利率为年利率5.31%。双方对违约责任约定为如逾期归还借款,中行枝江支行除按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比例计收利息外可计收复利。同日,宜昌天发公司与中行枝江支行另行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编号:2003年枝中银抵字42060323020030710007号),宜昌天发公司以其财产为上述借款300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并对抵押财产办理抵押登记。后中行枝江支行又与湖北天发公司签订一份抵押合同(编号:2004年枝中银抵字420603230200411100005号),湖北天发公司以其房地产及经营权为宜昌天发公司向中行枝江支行的借款300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并对抵押财产办理了抵押登记。贷款到期后,宜昌天

18、发公司仅偿还150万元本金及部分利息。2006年9月,宜昌天发公司在中行枝江支行向其发出的债权确认书上盖章确认截止2006年9月18日,尚欠本金2850万元,利息2514797.63元,共计31014797.63元。,4.一般抵押贷款业务风险的法律控制,4.2重复抵押重复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就同一抵押物在同一价值范围内分别向数个债权设置抵押担保。,中粮五谷道场食品有限公司诉甘肃中旺食品有限公司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案,2007年7月3日,五谷道场公司与中旺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内容主要为双方合作生产五谷道场品牌方便面,五谷道场公司负责提供非油炸方便面生产线一套,许可中旺公司在双方合作生产的产品上,使用

19、“五谷道场”商标,合作生产的五谷道场“五谷道场”产品销售后,按收益的60%收取合作分成;中旺公司提供符合生产条件的厂房及水、电等相关配套设备、设施,提供流动资金,要求五谷道场公司提供合格的非油炸方便面生产线一套,并负责安装调试,安装调试费用由中旺公司支付;五谷道场公司提供的生产线发生故障,由五谷道场公司负责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双方各自的生产线、厂房、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在双方合作期间,均不发生变化,仍归属原所有权人所有。双方合作生产的产品,在未销售前,所有权归中旺公司所有。合同签订后,原告向中旺公司提供了非油炸方便面生产线一套(和面机-压面机-烘箱-输送机)。因中旺公司从农发行凉州支行处借款,2

20、007年8月16日,中旺公司与农发行凉州支行签订抵押合同,中旺公司在系列物品上为农发行凉州支行设定抵押权。2008年5月7日,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威中院)作出(2008)武中立保字第05号民事裁定书,内容主要为,中旺公司等先后三次向农发行凉州支行借款800万元且未及时偿还逾期的借款及利息,且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改变借款用途,故裁定对中旺公司等价值850万元的财产依法查封、扣押,五谷道场公司所有的该条非油炸方便面生产线亦因此被查封。2008年6月4日,华夏金谷公司出具证明,内容主要为,五谷道场公司于2006年10月27日与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琉璃河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50

21、00万元,并委托华夏金谷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五谷道场公司提供八条非油炸方便面生产线给华夏金谷公司作抵押反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5.最高额抵押贷款业务风险的法律控制,5.1最高额抵押的界定,5.最高额抵押贷款业务风险的法律控制,5.2最高额抵押的法律规范,6.浮动抵押贷款业务风险的法律控制,6.1浮动抵押的概念及意义,6.浮动抵押贷款业务风险的法律控制,6.2浮动抵押的法律规范(物权法第181、189、196条)浮动抵押的主体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浮动抵押的财产限于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立浮动抵押要有书面协议,该协议一般包括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履

22、行期间、抵押财产的范围、实现抵押权的条件等浮动抵押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浮动抵押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浮动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6.浮动抵押贷款业务风险的法律控制,6.3浮动抵押贷款业务的规范要点贷前全面调查,尽量掌握借款人的财产情况、经营管理、市场前景等信息审慎拟定合同,明确银行对借款人享有日常经营事务的监管权、财务收支报表的查阅

23、权等,以及借款人处分影响抵押物的告知义务推行混合担保,7.风险贷款的法律管理,7.1贷款展期,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东营市分行营业部诉东营市东营区棉麻公司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案,1998年8月4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东营市分行营业部与牛庄油棉厂、区供销社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牛庄油棉厂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东营市分行营业部借款854万元,借款期限自1998年8月4日至1999年4月4日,区供销社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2000年4月4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东营市分行营业部与借款人牛庄油棉厂及东营市东营区棉麻公司签订展期还款协议,担保人变更

24、为棉麻公司,协议约定将未偿还部分261.96万元展期到2000年10月4日,展期后借贷双方和担保方的权利义务仍按原借款合同执行。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东营市分行营业部与借款人牛庄油棉厂及东营市东营区棉麻公司又分别于 2000年10月4日、2000年12月25日、2001年7月4日签订展期还款协议,还款期限展期到2002年7月4日,借款数额为250.56万元。借款到期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东营市分行营业部分别于2003年2月26日、5月28日向东营市东营区棉麻公司和牛庄油棉厂进行了催收。2003年7月31日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宣告牛庄油棉厂破产还债,并于2003年12月10日裁定破产终结,中国农业发展

25、银行东营市分行营业部作为债权人申报了债权,债权清偿比率为零。2004年6月9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东营市分行营业部向棉麻公司进行公证催收,棉麻公司原经理商新年拒收催偿函。,7.风险贷款的法律管理,7.2以贷还贷7.2.1以贷还贷的一般原理,双方合意,中信实业银行沈阳分行诉沈阳有一皮革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2004年9月10日中信实业银行沈阳分行与有一皮革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一份,金额720万元,期限自2004年9月10日至2005年9月8日,借款用途为生产用流动资金,合同约定如果有一皮革出现没有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或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任何一项义务或出现停业、歇业、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形之一的,中信

26、实业银行沈阳分行有权终止合同项下尚未提取的任何款项,并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所有已提贷款、应付利息及其他费用,且中信实业银行沈阳分行要求有一皮革偿还前述款项之日即为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中信实业银行沈阳分行有权从有一皮革在中信实业银行沈阳分行处开立的帐户中直接扣款以抵偿有一皮革在合同项下的债务。2005年9月9日中信实业银行沈阳分行与潍坊东骏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由潍坊东骏为在2004年9月9日至2005年9月9日期间因中信实业银行沈阳分行向有一皮革授信而形成的最高额为720万元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2年。同日中信实业银行沈阳分行与青岛海骏、青岛润泽分别签订与此内容一致的最高

27、额保证合同。上述合同签订后,中信实业银行沈阳分行将720万元划至有一皮革帐户。2005年10月,有一皮革在未通知中信实业银行沈阳分行的情形下停止生产经营,企业管理及生产人员无处查找,中信实业银行沈阳分行因此诉至法院。另查明,2003年9月9日中信实业银行沈阳分行与有一皮革曾签订综合授信合同一份,约定有一皮革于2003年9月9日至2004年9月9日期间内可向中信实业银行沈阳分行申请使用的综合授信额度为900万元,范围限于开立信用证。2003年9月12日中信实业银行沈阳分行与青岛海骏、潍坊东骏分别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青岛海骏、潍坊东骏分别为在2003年9月9日至2004年9月9日期间因中信实

28、业银行沈阳分行向有一皮革授信而形成的最高额为900万元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2年。在此期间中信实业银行沈阳分行为被告开立了授信额度不超过900万元的多笔信用证。2004年9月10日,前述720万元借款划至有一皮革帐户后,中信实业银行沈阳分行直接扣划2,581,256.88元用于支付中信实业银行沈阳分行已经为有一皮革垫付的信用证款项,其余借款有一皮革也于当日全部用于支付在中信实业银行沈阳分行银行开立的已经或即将到期的信用证款项。,7.风险贷款的法律管理,7.2以贷还贷7.2.2以贷还贷的规范要点对借款人主体资格的重新审查确保担保人知晓以贷还贷的真实用途,例如以贷还贷的书面声明或三方签

29、字的会议记录及时进行抵押登记审查借款人的债务情况及经营状况,避免无效抵押,7.风险贷款的法律管理,7.3抵销权(客户存款划扣),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讷河市支行与大连北方粮食交易市场良玖粮油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2007年9月7日,大连北方粮食交易市场良玖粮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玖公司)与讷河市龙河粮库(后更名为讷河市龙河粮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河粮库)以传真的形式签订了一份大豆购销合同,约定购销数量为10000吨,收购价格按照当期市场价格,由甲方(良玖公司)确定,并以通知单的形式提供给乙方(龙河粮库)。交货时限为2008年9月30日之前。合同还约定,自本合同签订后,按所签订数量及价款的15

30、作为购粮定金,存入乙方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讷河市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开立的指定帐户,本合同未终止前,甲、乙方均无权支配。收购资金由乙方负责向农发行申请贷款。合同第六条第2项将甲方交存的购粮定金作为向农发行申请贷款的风险保证金。合同签订后,良玖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于2007年9月11日15时21分,向龙河粮库在农发行处开立的帐号为20323028100100000013541帐户汇款人民币200万元,同日15时26分农发行将该款收贷,用以偿还乙方在农发行处的2302810011130032006081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贷款。,7.风险贷款的法律管理,7.4封闭贷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收购资金贷

31、款封闭运行管理办法(200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形成的粮棉油不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的通知(法2000164号),8.银行业的反洗钱机制,8.1反洗钱的一般原理,8.银行业的反洗钱机制,8.2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

32、的,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为客户向境外汇出资金时,应当登记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接收境外汇入款的金融机构,发现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三项信息中任何一项缺失的,应要求境外机构补充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应当重新识别客户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可疑行为

33、,8.银行业的反洗钱机制,8.2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为客户向境外汇出资金时,应当登记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接收境外汇入款的金融机构,发现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三

34、项信息中任何一项缺失的,应要求境外机构补充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可疑行为,8.银行业的反洗钱机制,8.3客户身份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

35、存5 年。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 年。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金融机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金融机构破产或者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移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

36、的机构。,8.银行业的反洗钱机制,8.4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8.4.1大额交易及例外,8.银行业的反洗钱机制,8.4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8.4.2可疑交易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

37、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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