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 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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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我国主要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介绍第三节 中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制与职业健康安全方针第四节 职业健康安全制度第五节 职业健康安全设施与“三同时”第六节 危险物品、场所和设备第七节 劳动防护用品与健康检查第八节 特种作业第九节 职业健康安全标准第十一节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职业健康安全,第一节 概述,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是调整劳动关系中规范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劳动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举例,1956年“三大规程”工厂健康安全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1992年矿山安全法1994年中华人民

2、共和国劳动法2001年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安全法的表现形式,宪法:根本大法职业健康安全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基本法,如劳动法、民法 专项法(也叫特别法),如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第二节 中国主要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号,八届人大常委会8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该法共分13章107条,其中第六章为“劳动健康安全”方面的条款(第52至第57条)。,第52至第57条主要内容,关于用人单位在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关于劳动健康安全设施和三同时制度的规定关于特种作业上岗要求的规定关于劳动者在健康安全中的权利和义务关于伤亡事故

3、和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处理制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10月27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修订工会法工会的权利(第22条规定)工会在“三同时”工作中的作用(第23条规定)工会在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时作用(第24条规定)工会在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时的作用(第25条规定)工会在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时的作用(第2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将于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

4、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工作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

5、卫生标准;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法第二条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

6、带。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原有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加以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

7、操作规程;(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同样应履行上述消防安全职责,做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

8、,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以上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

9、危险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条:电器

10、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对矿山建设和开采的安全保证、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事故处理、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规定。,第三节 中国职业健康安全管

11、理体制与职业健康安全方针,中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制 企业负责 行业管理 国家监察 群众监督中国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第四节 职业健康安全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最基本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职业健康安全制度的核心。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按照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和“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位生产工人在职业健康安全方面应做的事情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制度,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制度,是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健康安全教育。”1995年劳动部颁布

12、了企业职工劳动健康安全教育管理规定。,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的基本内容,思想教育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典型事故教育,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制度是清除隐患、防止事故、改善劳动条件的重要手段,是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可以发现企业及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以便有计划地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安全检查,日常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前后的检查不定期检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按伤害程度分类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为一个工作日以上(含1个工作日),105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但构

13、不成重伤事故;重伤,指损失工作日为105个工作日以上(含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重伤的损失工作日最多不超过6000日;死亡,其损失工作日为6000日。,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按事故类别分类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放炮火药爆炸化学性爆炸物理性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按受伤性质分类,受伤性质是指人体

14、受伤的类型,从医学的角度给予创伤的具体名称 电伤 挫伤 割伤 擦伤 刺伤 撕脱伤 扭伤 倒塌压埋伤 冲击伤。,伤亡事故报告程序,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查院、工会。企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伤亡事故统计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实行以地区考核为主的制度。各级隶属

15、关系的企业和企业主管单位要按当地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报送报表。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各部门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情况实行分级考核。企业报送主管部门的数字要与报送当地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数字一致,各级主管部门应如实向同级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及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的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月报表、年报表应按时报到国家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伤亡事故处理,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

16、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伤亡事故处理,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以不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180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处理,职业病报告办法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相应的职业病防治机构或卫生防疫机构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职业病报告实行以地方为

17、主,逐级上报的办法。职业病处理,职业健康安全措施计划制度,职业健康安全措施计划内容及范围单位或工作场所措施名称措施内容和目的经费预算及其来源负责设计、施工的单位或负责人开工日期及竣工日期措施执行情况及其效果。,职业健康安全措施计划的范围,安全技术措施,如防护装置、保险装置、信号装置、防爆炸设施等措施。职业卫生措施,如防尘、防毒、防噪音、通风、照明、取暖、降温等措施。房屋设计等辅助性措施,如更衣室、沐浴室、消毒室、妇女卫生室、厕所等。职业健康安全宣传教育措施,即为宣传普及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所需要的措施,其主要内容包括:职业健康安全教材、图书、资料,职业健康安全展览和训练班等。,职业

18、健康安全措施计划编制的依据和方法,国家发布的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政策、法规和标准;在健康安全检查中发现而尚未解决的问题;造成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原因和所应采取的措施;生产发展需要所应采取的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技术措施;安全技术革新项目和职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职业健康安全监察制度,职业健康安全监察制度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部门,代表政府对企业的生产过程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监察;以政府的名义,运用国家权力对生产单位在履行职业健康安全职责和执行职业健康安全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纠举和惩诫制度。,第五节 职业健康安全设施与“三同时,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安全技术方面,机床、提升设备、机车

19、、农业机器及电气设备等传动部分的防护装置;在传动梯、吊台上安装的防护装置及各种快速自动开关等。电刨、电锯、砂轮及锻压机器上的防护装置;有碎片、屑末、液体飞出及有裸露导电体等处所安设的防护装置。升降机和起重机械上的各种防护装置。锅炉、压力容器、压缩机械及各种有爆炸危险的机器设备的安全装置和信号装置。各种联动机械之间、工作场所的动力机械之间、建筑工地上为安全而设的信号装置,以及在操作过程中为安全而设的信号装置。,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安全技术方面,各种运转机械上的安全起动和迅速停车装置;各种机床附近为减轻工人劳动强度而专门设置的附属起重设备。电气设备的防护性接地或接零,以及其他防触电设施。在生产区域内危

20、险处所设置的标志、信号和防护装置。在高处作业时,为避免工具等物体坠落伤人以及防坠落摔伤而设置的工具箱或安全网。防火、防爆所必需的防火间距、消防设施等。,职业健康安全设施职业卫生方面,为保持空气清洁或使温度符合职业卫生要求而安设的通风换气装置和采光、照明设施。为消除粉尘危害和有毒物质而设置的除尘设备及防毒设施。防止辐射、热危害的装置及隔垫、防暑、防温设施。为改善劳动条件而铺设各种垫板。为职业卫生而设置的对原材料和加工材料消毒的设施。为减轻或消除工作中的噪音及震动的设施。,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生产性辅助设施,专为职工工作用的饮水设施。为从事高温作业或接触粉尘、有害化学物质或毒物作业人员专用的淋浴设备或

21、盥洗设备。更衣室或存衣箱,工作服洗涤、干燥、消毒设备。女士卫生室及洗涤设备,以及食物的加热设备。为从事高温作业等工种工人修建的倒班休息室等。,“三同时”制度具体内容,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必须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论证,明确项目可能对职工造成危害的防范措施,并将论证结果载入可行性论证文件。设计单位在编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编制劳动健康安全专篇,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的设计,并对施工质量负责。,“三同时”制度具体内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

22、验收规定进行。不符合职业健康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和投产使用。建设项目验收合格,正式投入运行后,不得将职业健康安全设施闲置不用,生产设施和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必须同时使用。,第六节 危险物品、场所和设备,国家对于危险物品、场所和设备有具体的安全法规规定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以及在紧急情况抢救、安全疏散的设施和预案;工作场所应设置安全标签和报警装置,危险作业场所和特种设备的生产、安装、维修单位应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资格认可。,化学危险品的生产和使用,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应当根据化学危险物品的种类、性能,设

23、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并根据需要,建立消防和急救组织。生产化学物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工业产品质量责任的法规,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并应经过包装监督检验机构的测试或检查。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企业和个人必须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严格用火管理制度。,化学危险品的生产和使用,生产、使用化学物品时,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盛装化学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生产化学物品的装置,应当密闭,并设有必要的防爆、泄压设施。生产有毒物品应当设有监测、报警、自动联锁、中和、消除等安全及

24、工业卫生设施。,化学危险物品储存,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车间、经销商店,可根据需要设立周转性的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其储存限量按当地主管部门与公安部门的规定存放。交通运输部门的车站、码头,要修建专用仓库储存化学危险物品。,化学危险物品储存,修建专用仓库确有困难,又必须在一般仓库短期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隔离存放。化学危险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化学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措施。,储存化学物品应符合要求,

25、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并不得超量储存;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温、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气体、液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储存化学物品应符合要求,化学危险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对进入仓库区内的机动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应当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

26、和灭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化学危险物品的经营,国家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禁止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经营设施;(2)有熟悉专业的技术人员;(3)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制度。新建、改建、扩建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业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并报省级商业厅(局)核发经营许可证。对于已获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省级商业厅(局)每2至3年要进行一次复查。,化学危险物品的经营,化学危险物品流通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计划分配的化学危险物品应按照计划供应;(2)计划外正常供需渠道的化学

27、危险物品,需凭经单位县级以上(含县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注明品种、数量、用途)采购;日常生活需要的且采购量不超过500g或500毫升(有特殊限量的除外)的零星化学危险物品,可以直接向经营企业购买,化学危险物品的运输装卸,运输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发货人不能托运,运输部门不得承运。装运化学危险物品时,不得客货混装,载客的火车、船舶、飞机机舱不得装运化学危险物品,禁止乘客随身携带、夹带化学危险物品乘坐火车、船舶、飞机等交通工具。,化学危险物品的运输装卸,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化学危险物品的车厢、船舱和飞机机舱。装运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火车除外)通

28、过市区时,应遵守所在地公安机关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中途不得随意停车。对质量检验或科学研究急需的小量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样品或试剂,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快件托运。,化学危险物品的运输装卸,运输装卸化学危险物品时,除必须执行上述规定要求外,还要遵守以下几项规定:(1)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2)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他危险的化学危险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3)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在装运时应采取隔热、防潮措施。,起重机械的设计与制造,起重机械的设计单

29、位及其设计人员应对所设计的起重机械的安全性能负责,设计图上应有设计负责人和审核者签字,设计总图上应盖审批单位公章,起重机械设计单位应将设计总图、安全装置配置的主要受力构件安全可靠性计算等主要安全技术资料报所在地区的省劳动部门备案。,起重机械的设计与制造(续),起重机械的制造,必须先取得所在地区省级安全生产部门的安全认可。因特殊情况需要制造非定型起重机械的前段时间,必须先将设计方案,主要构造图纸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安全、质量保证措施,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向所在地区地市安全生产部门履行审批手续。起重机械的制造单位对产品的技术性能自检合格后,应向所在地区的省级安全生产部门申请安全技术监督检

30、验,并将取得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列入随机文件。,起重机械的设计与制造(续),研制填补国内空白的新型起重机械的单位,将各机构和系统的装配图、电气原理图、安全装置及主要受力构件安全可靠性论证等有关资料报所在地区省级安全生产部门审查批准后,经起重机械行业检验,对样机的安全性能进行安全检测合格后,方可向所在地区省级安全生产部门申请安全认可证书。起重机械出厂时,必须附有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起重机械的安装与维修,起重机械的安装与维修实行安全认可制度,安装维修起重机械的单位,必须先向所在地区的省级安全生产部门申请安全认可,并取得安全认可证书,才能从事起重机械的安装修理工作。起重

31、机械使用单位要求提交起重机主要技术参数时,如果涉及主要安全参数,应将经承担改造或修理任务单位的技术总负责人审批的安全技术方案和计算资料,报所在地区省级安全生产部门备案,起重机械安装、维修的安全质量,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使用单位在使用前需向所在地区地、市级安全生产部门申请安全技术监督、检验。,起重机械的安装与维修(续),安装、维修起重机械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资料,在竣工验收后,由使用单位存入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跨省区安装、维修起重机械的单位,应持其注册所在地区省级安全生产部门的安全认可证书到施工所在地区的地市级安全生产部门备案。,爆炸危险场所的评价,爆炸危险场所是指,由于爆炸性混合物出现造成

32、爆炸事故危险,而必须对其生产、使用、储存和装卸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评价分类:特别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一般危险场所,爆炸危险场所的评价,特别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性质特别危险,储存的数量特别大,工艺条件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的人员伤亡,危害极大的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大,储存的数量较大,工艺条件较为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较为严重的人员伤亡,具有一定危害的危险场所。一般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小,储存的数量也较少,工艺条件一般,即使发生爆炸事故,所造成的危害较小的场所。,第七节 劳动防护用品与健康检查,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

33、行)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劳动防护用品按照防护部位分类,(1)安全帽类,是用于保护头部,防撞击、挤压伤害的护具。主要有塑料、橡胶、玻璃、胶纸、防寒和竹、藤安全帽。(2)呼吸护具类,是预防尘肺和职业病的重要护品。按用途分为防尘、防毒、供氧三类;按作用原理分为过滤式、隔绝式两类。(3)眼防护具,用以保护作业人员的眼、面部,防止外来伤害。分为焊接用眼防护具、炉窑用眼护具、防冲击眼护具、防冲击眼护具、微波防护具、激光防护镜以及防射线、防化学、防尘等眼护具。,劳动防护用品按照防护部位分类(续),(4)听力护具,长期在90dB()以上或短时在115dB()以上的环境中工作时应使用听力护具。听力护

34、具有耳塞、耳罩和帽盔三类。(5)防护鞋,用于保护足部免受伤害。目前主要产品有防砸、绝缘、防静电、耐酸碱、耐油、防滑鞋等。(6)防护手套,用于手部保护。主要有耐酸碱手套、电工绝缘手套、电焊手套、防射线手套、石棉手套等。,劳动防护用品按照防护部位分类,(7)防护服,用于保护职工免受劳动环境中的物理、化学因素的伤害。防护服分为特殊防护服和一般作业服两类。(8)防坠落护具,用于防止坠落事故发生。主要有安全带、安全绳和安全网。(9)护肤用品,用于外露皮肤的保护。分为护肤膏和洗涤剂。,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1)劳动防护用品的选择在考虑对有害因素的防护功能,同时考虑作业环境、劳动强度以及有害因素的存在形式、

35、性质浓度等因素。(2)所选择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保证质量,各项措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穿戴舒适方便,不影响工作。(3)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根据企业安全生产和防止职业性危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4)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应按照行业、地方标准执行。(5)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工作,由企业行政或供应部门负责,安全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督促检查。(6)特殊防护用品应建立定期检验制度,不合格或失效的,一律不准使用。(7)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的检验与认证,为保证劳动防护用品质量,国家对特种劳动防

36、护用品建立了质量检验与认证制度。劳动防护用品检验机构负责全国劳动防护用品产品合格证书和产品检验证的发放工作。各省、市建立地方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检验机构,对当地生产和经营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监督,督促检查企业严格执行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国家安全生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劳动防护用品的检验与认证,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必须具有一支足够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并能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测。具备申请取证条件的企业,经检验单位对企业进行质保体系审查及产品抽样检验检测后,审查合格,由国家安全生产部门

37、颁发生产许可证,并报全国工业产品许可证办公室统一公布名单。,职业健康检查的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32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38、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职业性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卫生部还制订了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对从事或接触不同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者规定了职业性健康检查的项目和检查的周期,一般为12年。,第八节 特种作业,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

39、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或生产设备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从事特种作业劳动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事故,仅对部分省市1516起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属于特种设备而引起的事故的为570起,占37.6%,死亡人数占49.46%,重伤人数占32.7%。事故不仅造成操作者本人死亡或终身残废,而且对他人及周围设施造成严重伤害和破坏。,特种作业范围,(1)电工作业;(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4)企业内机动车辆架驶;(5)登高架设作业;(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7)压力容器操作;(8)制冷作业;,(9)爆破作业;(10)矿山通讯作业(含瓦斯检验);(11)

40、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1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与考核,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安全技术培训实行理论教育与实际操作技能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是提高其安全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实际能力。培训的方式可以由企事业单位或有关部门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与发证工作,由特种作业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申报,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安全技术考核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两部门,以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为主。考核内容应严格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进行。经考核成绩合格者

41、,发给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应重新进行培训。,第九节 职业健康安全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要求和标准定义,所有职业健康安全要求的标准都是强制性标准,有关术语和检测方法作为推荐性标准,供检测部门和企业参照使用。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检测方法标准,在开展健康安全认证和监督检查工作中,实际上起着强制性标准的效力。,职业健康安全标准的级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职业健康安全标准体系,基础标准如安全电压、安全标志、工作空间人体尺寸、灭火报警设备图形符号、额定电压、电器设备额定电流、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标志、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产品标准,如保护鞋通用技

42、术条件、电梯使用条件、过滤式防毒面具、低压绝缘胶鞋、化学泡沫灭火器用灭火剂、绝缘皮鞋、护耳器耳塞、焊接护目镜和面罩、钢质焊接气瓶、带电作业用绝缘绳索、安全帽等。,方法标准,规范。如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接地设计规范工业锅炉房设计规范、建筑设计放火规范等;规程、规则、规定、要求、方法,如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灭火报警设备检验规则、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液化石油气瓶充装规定、钢制低温压力容器技术规定、安全带试验方法、安全帽试验方法。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卫生标准,卫生标准中规定了工作场所中所接触的有毒有害物质所不应超过的数值

43、,如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车间空气中氯丙烯卫生标准、车间空气中碳化硅卫生标准、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作业场所工频电场卫生标准、车间空气中石棉纤维卫生标准等。,第十一节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职业健康安全,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意义,女职工是指各行各业的女性劳动者。即在企业、事业、机关、学校和团体中从事体力和脑力劳动的女性工作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我国的未成年工是指年龄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与童工都是未成年人,但是童工的年龄更小。在劳动法上两者的区别是未成年工是允许录用的工人,但要给予特殊保护;而童工一般是法律所禁止录用的(特殊情况经政府批准的例外)

44、。,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规定实行的特殊劳动保护,最主要的内容是规定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一般禁忌从事的劳动,从事矿山井下的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的“四期”保护,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在月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高处作业、低温作业、冷水作业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女职工月经期保护,女职工月经期间,除了不安排其参加禁忌从事劳动的工作外,还应建立女职工月经卡。女职工集中的单位,要建立有冲洗设备的女工卫生室,尤其是从事巡回操作和长时间站立作业的女职工,更需要设立卫生室及

45、冲洗设备。,女职工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在已婚等孕期间,禁忌从事铅、苯、汞、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四级的作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以外延长女职工的劳动时间,对于难以完成原工作任务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女职工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于怀孕7个月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时间的休息。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应当计算在劳动时间内。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内,劳动合同的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劳

46、动合同的期限应当自动延续到哺乳期满。,女职工孕期保护,女职工自确定怀孕之日起,即应建立孕产妇保健卡。除不得接触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剂量、当量限值的射线,射线,接触工业毒物和有急性中毒危险的作业外,怀孕女职工不得加班加点。怀孕7个月后,不得上夜班,对不能胜任原岗位劳动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调换岗位安排适宜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企业应设工间休息室,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并允许怀孕的女职工在预产期前休息两周。女职工劳动保护还规定,怀孕女职工产前检查,应当算做劳动时间。,女职工产期保护,生育分娩是妇女正常的生理过程,但它给产妇在精神上和肉体上带来了紧张、劳累和疼

47、痛。怀孕后生理机能所产生的变化需要在产后逐渐恢复到怀孕前的健康状态,分娩时的体能消耗也需要休息和补充营养。因此,生育期的保护对女职工来说不仅必要,而且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女职工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对在哺乳期间的女职工的劳动安排规定了两个“不得”,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

48、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哺乳期保护,对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国家法规规定,在每班工作期间应给予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国家还要求,有哺乳婴儿五名以上女职工的企业,应当建立哺乳室,室内应有洗手设备,保持空气新鲜、干湿适宜、阳光充足。,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内容,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包括:森林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5米以上(含5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度进行的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性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内容,不得安排他们从事爆破等危险作业;对未成年工的劳动时间也应加以限制,不得安排他们加班加点和夜间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在招用未成年工时,要对其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录用,录用后还要定期进行体格检查,一般一年进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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