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保障》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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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李志宪 博士,2,目 录,安全生产投入管理机构和人员对人员素质要求 项目建设中的安全要求 对设备、设施的安全要求对危险源的安全要求对危险作业的安全要求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的要求对共同作业区和承包中的安全要求安全检查,3,一、安全生产投入,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4,(一)安全生产投入概念,投入安全活动的一切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总和称为安全投入。包括:安全专职人员的配备、安全与卫生技术措施的投入、安全设施维护

2、、保养及改造的投入、安全教育及培训的花费、个体劳动防护及保健费用、事故援救及预防、事故伤亡人员的救治花费等。,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1.明确了资金投入的最低要求,即必需保证生产经营单位能够持续地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所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2.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经济成分、经营方式的不同,明确了资金保证义务的承担主体,即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实行公司制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其决策机构如董事会或有决策权的经理层,保证其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非公司制的国有

3、生产经营单位、集体生产经营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保证其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个人投资经营的生产经营单位,如私营企业、合伙企业、个体户等,由投资人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二)安全生产投入的保证主体,6,(三)安全生产投入主体应当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1.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是指因资金投入不足,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因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后果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对后果负责,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7,二

4、、管理机构和人员,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8,(一)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1.安全生产管理构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事务的独立的部门。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中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不再兼作其他工作的人员。,9,(二)对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要求,1.在3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考虑到其规模较大,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也可能较大,因此也要求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则不要求其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可以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可以配备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还可以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而是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3.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中承担其他工作,同时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4.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具有相关安全方面的专业技术,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方面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10,(三)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1.进一步强调了生产经营单位在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积极协助并及时督促、检查接受委托的工程技术人员,促使其认真履行管理工作义务。3.对本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

7、方面存在的各种问题要及时予以处理,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不能免除责任。5.接受委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工程技术人员也应当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11,(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可由四个层次组成:第一层是成立以厂长(经理)、分管副厂长(副经理)、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车间领导和工会领导组成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单位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决策、督促、处理。第二个层次是成立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企业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上对厂长(经理)负责,成为厂长(经理)的参谋和助手;下对车间、班组负责,指导车

8、间、班组安全员的工作。第三个层次是各级各部门的兼职安全员,负责部门日常安全检查、措施制定、现场监护等方面的工作。第四个层次是成立工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委员会,组织职工广泛开展遵章守纪和预防事故的群众性检查活动,发动群众搞好安全生产。这样自上而下,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安全管理监督网络系统。,12,(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1.协助单位负责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制度;2.汇总和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3.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定或修订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4.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

9、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指导生产班组安全员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分发和合理使用个体防护用品等;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的设计计划,并且参加工程验收和试运转工作;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且督促有关部门按期实施;8.经常地、有计划地组织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及复审工作;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执行防止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措施;10.督促有关部

10、门执行工时休假规定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的保护工作。,13,三、对人员素质要求,(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的知识、能力和资格,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14,1.对一般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明确了对一般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知识和能力方面的要求: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

11、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熟悉和了解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方针政策,要对本单位所从事的生经营活动必需的安全知识有定的了解,并能够较好地组织和领导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还需要对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有比较具体的、深入的了解和掌握,并能够熟练地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运用。,15,2.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专业性强、危险性大,属于事故多发的领域,对这类生产经 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

12、生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资格要求更高。要求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 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了要具有相关的安 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外,还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 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才能担任相应的职务。,16,(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17,1.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生产经营

13、单位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本条规定的从业人员,主要指生产经营单位新招收录用的人员、转岗人员等。教育和培训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安全生产意识教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如组织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班、作业现场模拟操作培训、召开事故现场分析会等等。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目的,是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的目标。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保证上岗的从业人员,都已经过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合格,如果发现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

14、,生产经营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18,厂级安全教育,(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讲解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2)介绍企业安全生产形势和厂区布局及特殊危险场所(地点)的位置;(3)通用安全技术(主要是电气和机械安全技术)知识;(4)安全生产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5)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6)有关事故案例及原因分析。,车间级安全教育,(1)本车间的概况、生产性质、生产任务、生产工艺流程,主要设备的特点,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2)本车间的危险区域、有毒有害因素及必须遵守的安全事项;(3)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4)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2.从业人员上岗前的安

15、全教育三级教育,19,班组级安全教育,(1)本班组安全生产情况;(2)遵章守纪教育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3)所使用机器设备、工具的性能、特点及安全装置、防护设施性能、作用和维护方法;(4)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事项;(5)典型事故及发生事故后应采取的紧急措施;(6)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20,(三)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21,1.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

16、用新设备安全教育,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各种各样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不断涌现,员工需要进行新的安全技术和新的操作方法的教育与培训,以适应新岗位作业的安全要求。它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1)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的安全性能及安全技术;(2)新工艺的操作技能和新材料的特性;(3)安全防护装置的使用和预防事故的措施。,22,(四)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23,1.

17、特种作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其作业的场所、操作的设备、操作内容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容易发生伤亡事故,或者容易对操作者本人、他人以及周围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人员。如,电工、焊工、起重机械操作工(含电梯工)、生产经营单位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登高架设作业人员、锅炉作业人员(含水处理人员)、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制冷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矿山通风作业人员(含瓦斯检验人员)、矿山排水作业人员等。,24,2.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教育培训要求 特种作业人员在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的培训教育。这种培训教育要实行理论教学与操作技能训练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应放在提高其安

18、全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实际能力上。国家经贸委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推行全国统一培训大纲、统一考核标准和统一基本培训教材和统一证件的制度。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为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25,3.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具体考核内容按照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执行。经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作,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签发;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全国通用。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

19、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26,四、项目建设中的安全要求,(一)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要求,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27,1.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的“三同时”要求,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同时设计,要求在编制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时,必须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不得不进行安

20、全设施的设计。安全设施的设计还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的要求,不得随意降低安全设施的标准。同时施工,要求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对安全设施同时进行施工,安全设施施工不得偷工减料,降低建设质量。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要求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同时投入生产使用,不得只将主体工程投入使用,而将安全设施摆样子,不予使用。,28,2.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建设项目概算,是指对进行某项工程建设预计花费的全部费用的计划。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可以为保证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提供资金保障,对于落实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的“三同时”具有

21、重大意义。,29,(二)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第二十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30,矿山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活动,危险因素较多、危险性较大,是事故多发的领域,对其建设项目的安全情况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综合评价,保证安全生产经营具有可靠的物质基础。安全条件论证,是指根据矿山建设项目的特点和技术要求,对矿山建设项目是否能够具备法律、法规和安全规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综合的分析、研究、判断,为有关部门审批矿山建设项目提供必要的依据;安全评价,是指对用于生产

22、、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能否保证投入使用后的安全,在分析、研究后,提出结论性意见。,31,(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责任制度,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32,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设计人、设计单位必须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安全设施设计任务,不得擅自超越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接任务。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保证安全设施的设计质量。要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设计,加强设计过程

23、的质量控制,保证设计文件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工程设计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规定;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施工图应配套,细部节点应交代清楚,标注说明应清楚、完整;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等,应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色泽等,并提出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要求。设计人、设计单位对因安全设施问题造成的后果负责。对于因安全设施设计给生产经营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还应承担必要的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33,2.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矿山建设项目的初

24、步设计,应当编制安全专篇。矿山建设单位在向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送审批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审查;没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经批准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需要修改时,应当征求原参加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意见。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也应当报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国家有关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各自审查职责,对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设计,予以批准;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设计,有权责令有关设计人、设计单位重新设计或进行修改,经重新设计或修改后仍不符合安全罗求的,不予批准。

25、审查部门和负责审查的人员对于其审查结果负责。对不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设计予以批准,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审查部门有关负责人及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4,(四)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施工及其验收要求。,第二十七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3

26、5,1.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安全设施设计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凡属安全设施设计内容变更和调整,都必须编制施工调整方案,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施工单位必须围绕以下主要方面进行施工管理:1)安全设施的施工必须按照设计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否则不准开工。2)开工前必须编制分工计划,逐级向下进行施工组织设计交底,同时进行对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的横向交底,并有相应的交底记录。3)加强施工全过程控制。分别对基础施工、结构施工和装修三个阶段,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实施情况

27、的中间检查。其检查次数一般为:超过一年以上的阶段施工,一年不少于两次;总工期在半年以内的,根据工程项目的关键期或关键部位进行,但不得少于两次。每次都需做施工中间检查记录。4)工程完成时,必须及时按原安全设施设计作出技术总结,并上报原审批单位。,36,2.施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1)施工单位必须保证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的约定,并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为合格或优良。施工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工程任务,不得擅自超越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包工程;必须依据安全设施设计和技术标准精心施工。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

28、加强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加强计量、检测等基础工作,抓好职工培训,提高具体施工单位的技术素质。,37,2)施工单位对安全设施工程质量的后果承担责任对因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后果,如导致建设项目不能按期投入生产和使用、投人生产使用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施工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实行总承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安全设施工程质量负责。实行分包的工程,分包单位要对其分包的工程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38,3.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的验收,1)矿山建设项目和用

29、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其安全设施进行验收。保证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保障其投人生产使用后的安全。根据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验收,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验收的内容,主要是安全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设施进行施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安全规程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等。竣工验收的依据是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现行施工技术验收的规范以及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修改、调整的文件等。,39,2)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人生

30、产和使用对于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但不合格的安全设施,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其投人生产和使用。否则,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验收部门和验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关安全设施的标准进行验收,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不能予以验收通过。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必要时,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40,五、对设备、设施的安全要求,(一)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要求,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

31、标志。,41,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者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相应的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以提醒、警告作业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使其能时刻清醒认识所处环境的危险,提高注意力,加强自身安全保护,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是指因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的作业性质、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储存的物品有危险因素,容易造成从业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伤亡,或者有关设施、设备的操作使用中容易对人身造成伤害。例如,切割车间、吊装作业现场、危险物品的储存仓库等。安全警示标志是指提醒人们注意的各种标牌、文字、符号以及灯光等。,42,(二)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

32、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的标准及其维护、保养、检测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九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43,1.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安全设备是对安全生产具有直接保障作用的有关设备。由于安全设备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至关重要,有必要对安全设备进行自始至终的全方位、全过程的监控。安全设备从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到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都必须符合

33、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低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不能采用。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的各个环节,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从事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的单位和个人,也必须按照这个标准进行相应的活动。,44,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保证安全设备正常运转,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根据各种安全设备的实际情况,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生产经营单位在人力、财力以及制度、技术等方面都作好必要的安排和准备,把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和一项经常性、制度性的工作来抓。要根据安全

34、设备的特性,定期进行检测,发现安全设备性能有问题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45,2)对维护、保养、检测的有关情况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记录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维护、保养、检测的时间、地点、人员、安全设备的名称,维护、保养、检测的结果,是否发现问题以及问题的处理情况等。需要在记录上签字的有关人员,包括直接从事维护、保养、检测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要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也要签字。,46,(三)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容器、运输工具的生产、检验、检测的要求,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

35、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47,1.对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的生产和检测、检验要求,1)概念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主要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升降机、载客的索道等。危险物品的容器,是指盛装危险物品的器具,如盛装危险化学品的槽罐等。2)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

36、容器、运输工具的产品质量规定了双重保障要求这类产品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在投人使用前,还必须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未经检测、检验或者经检测、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48,3)生产经营单位在选购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时,必须审查生产单位是否具有生产资格,对非专业生产单位生产的此类产品,不得购买。同时,必须委托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验。4)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检测、检验机构在检测、检验时,必须认真负责,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检测、检验,提出科学

37、、客观的结论。检测、检验应当出具专业检测、检验证明(报告)。检测、检验合格的,发给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不合格的,不得发给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因检测、检验机构的原因,致使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投入使用,并造成后果的,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9,2.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目录的制定和批准,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即确定特种设备目录的权力在中央,地方不能制定各地的“小目录”。,50,(四)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严

38、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51,1.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是指不符合生产安全要求,极有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致使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遭受重大损失的工艺、设备。只要使用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即使安全生产管理得再好,人的作用发挥得再充分,也仍然难以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52,2.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这是一项禁止性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对

39、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明令公布后,生产经营单位应遵照实行,不得继续使用此类工艺和设备,也不得转让他人使用。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3,(五)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必须确保安全的要求,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汀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54,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不能盲目使用新工艺、新技

40、术、新材料或者新设备,而是在使用前就必须对其进行充分的研究,有充分的认识,不仅要知道这些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新设备的使用能给单位带来哪些经济效益,还要知道其存在什么不安全因素,并在采取了足以保证安全的防护措施后,才能采用这些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这些新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对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承担的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义务的一部分。,55,六、对危险源的安全要求,(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有关安全管理要求,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

41、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56,1.危险物品的概念,危险物品是指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即由于其化学、物理或者毒性特性使其在生产、储存、装卸、运输过程中,容易导致火灾、爆炸或者中毒危险,可能引起人身伤亡、财产损害的物品。,57,危险物品主要包括三大类: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1易燃易爆物品。

42、指因其化学性质而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易燃物品主要包括:(1)易燃固体,如硫磺等;(2)易燃液体,如汽油、煤油、松节油、油漆等;(3)易燃气体,如液化石油等;(4)自燃物品,如黄磷、油纸、油布及其制品等;(5)遇水燃烧物品,如金属钠、铝粉等;(6)氧化剂和过氧化物等。易爆物品主要包括日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核能物资等等。民用爆炸物品主要有三类:(1)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纯导爆系统、起爆药以及岩石、混凝土爆破剂等;(2)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3)公安部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民用爆炸物品。2危险化学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

43、管理条例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主要包括:氢、甲烷、乙烷、压缩硫化氢、液化石油气、供给城市生活、生产的天然气、人工煤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有毒品,如氰化钠、氰化钾、硝基苯等。腐蚀品主要包括:酸性腐蚀品,如甲醛溶液;碱性腐蚀品,如氨水、二乙醇胺等;其他腐蚀品,如酸性氟化钾、福尔马林溶液等。3放射性物品。主要包括:金属铀(自然的)、硝石酸钍(固体的)等。,58,2.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设

44、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审查提出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5

45、9,3.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安全要求,1)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关法律、法规,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管理条例等,对有关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或者处置的要求有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必须遵守。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应当遵循的技术要求作了明确规定,严格执行这些标准,对保证有关危险物品的活动的安全也至关重要。,60,2)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

46、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性质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落实人员。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采取一切足以保障危险物品安全的有关措施。例如,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应当密闭,并设有必要的防爆、泄压设施。生产有毒物品,应当设有监测、报警、自动连锁、中和、消除等安全及工业卫生设施。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高温、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运输装卸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

47、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等等。,61,3)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是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拒绝或者阻挠。,62,(二)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控制管理的要求,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

48、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63,1.重大危险源的概念,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贮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三个层次的含义:1重大危险源是一类场所或者设施(合称单元);2重大危险源是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或者设施;3重大危险源是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场所或者设施。,64,确定重大危险源的核心因素是危险物品的数量是否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所谓临界量,是指对某种或某类危险物品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危险物品数量等于或者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应

49、定为重大危险源。具体危险物质的临界量,由危险物品的性质决定。重大危险源分为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和贮存区重大危险源两种。两种重大危险源的确定方法基本相同。具体办法,2000年9月17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l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作了具体规定。,65,2.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采取的管理措施:1)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登记建档的目的是为了对重大危险源的情况有一个总体的掌握,做到心中有数,便于采取进一步的措施。登记的内容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名称、地点、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等。登记建档应当注意保证档案的完整

50、性、连贯性。,66,2)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检测是指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利用仪器对重大危险源的一些具体指标、参数进行测量;评估是指对重大危险源的各种情况进行综合的分析、判断,掌握其危险程度;监控是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观察和控制,防止其引发危险。检测、评估、监控的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了解和掌握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及时发现事故隐患,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对重大危险源的检测、评估、监控都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详细记录有关情况,并出具检测、评估或者监控报告,由有关人员签字并对其结果负责。,67,3)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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