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原集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2年8月)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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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为了保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机制,保障公司所有股东公平、合法的行使股东权利及履行,股东义务,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制定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本规则”)。,第二条 效力,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组织与行为,,规范公司股东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第二章 股东,第三条 股份托管,公司依法在证券登记公司办理股份存管,公司将根据与证券登,记公司签订的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公

2、司依据证券登记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1,股东资料的查询工作由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负,责。,第四条 股份登记,公司股东应依法在证券登记公司进行股份登记,除持有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均自登记之日起,成为公司合法股东。,第五条 股权登记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并依法,在公司指定报纸上公告,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

3、,相关权益的股东。,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 股东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2,(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4、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 普通提案权,(一)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以下人士或机构有权提出提案:,1、董事会,2、监事会,3、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二)股东提案应符合以下条件:,1、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2、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3、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三)提交程序,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

5、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3,2、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3、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四)董事会对提案的审核,董事会有权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依据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若审核后认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有权拒绝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应该在股东大会上公开,说明提案内容以及不予提交审议的理由;审核后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应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不得无故

6、拒绝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八条 董事、监事提名权,(一)持有或者合并持有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享有董事、监,事提名权,有权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但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二)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提案提出程序应遵守本规则第七条的,有关规定。,(三)股东不得提名依法或依据公司章程规定不具有董事、监,事任职资格的人士为董事、监事候选人,否则,董事会有权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四)股东应当在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的同时,向董事,4,会提交该候选人的简历。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

7、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2、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3、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4、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第九条 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权,独立董事、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10%以上的股东(下称提议股东)、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享有在特别情况下的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其召,集条件和程序依据本规则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执行。,第十条 股东义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

8、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2、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3、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4、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5,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十一条 通知义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投资、质押、委托管理或以其他方式处臵股份,而导致该股份的所,

9、有权或实质控制权发生转移或受到限制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内,向公司做出书面通知。,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除承担上述义务以外,公司的控股股东还负有如下义务:,1、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做出有损于公司或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2、在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拟从事的关联交易时,,控股股东应该依法回避表

10、决。,3、控股股东应尽量回避与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确实无法回避,的,应采取适当措施保护公司利益不因为同业竞争而受到实质性损,害。,6,4、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故意侵占、挪用公司资产。,第四章 股东大会职权,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职权,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11、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12、审议批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13、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14、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15、审议股权激励计划;,16、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7,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不超过下列标准的交易事项:,(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且在 50%以下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

12、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在,50%以下的,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在 50%以下的,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在 50%以下的,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在 50%以下的,且绝对金额超过 10

13、0 万元;,(6)公司章程第 41 条规定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者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7)公司对外信贷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15%且不超过 50%的;,(8)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因公司借款发生的资产抵押超,8,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 15%的;,(9)公司投资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30%的。董事会在,会议闭会期间,以下事项董事会授权首席执行(CEO),组织经营管理,层研究决定后执行:,在一个

14、完整会计年度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3%的;,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技术改造投资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3%的。,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本条交易事项为分别计算,本条第(1)(6)项适用于本章,程规定的除银行借款、资产抵押、投资等所有交易事项,第(7)-,(9)项分别适用于银行借款、资产抵押、投资等事项。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第五章 股东大会召开和议事程序,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公司的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

15、大会。,第十六条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一)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 个月之内举行。,(二)召开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20 日以前在,9,指定报纸上发布股东大会召集通知。,(三)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四)在上述期限内,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会应做出解释并公告,并承担由此而造成的相应责任。,第十七条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16、额的1/3 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3项持股股份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15 日以前在指定报,纸上发布股东大会召集通知。,第十八条 董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一)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应当就过去一年股东大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并公,告。,(二)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10,的监督专项报告,内容包括:,1、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2、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

17、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3、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第十九条 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第二十条 召开方式,(一)公司股东大会将设臵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或其他

18、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时,由股东大会的网络方式提供,机构验证出席股东的身份。,(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点。,第二十一条 会议召集和主持,11,(一)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19、,,将说明理由并公告。,(二)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20、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12,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

21、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四)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五)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

22、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六)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13,、,由本公司承担。,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七)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八)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九)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23、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二十二条 通知,年度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应于会议召开20 日之前在指定报纸上,公告会议召开通知,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 日之前在指定,报纸上公告会议召开通知。有临时提案的,还需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发布补充通知。会议召开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包括:,1、标题,应注明本次会议系某年度股东大会,或某年第几次临,时股东大会;,2、会议召开时间,至少应列明会议召开的“年”“月”“日”、,“时”;,3、会议召开地点,列明具体地点;,4、会议审议议案(或审议事项)及每一项议案的的具体内容,14,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

24、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其中,由股东提出的议案还应注明提案人姓名/名称、,持股数;,5、股权登记日,6、参加对象(或出席会议人员范围),7、会议登记时间和登记办法,8、会议通知必须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9、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10、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参加会议股东食宿/交通如何处理、,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地址等),11、其他附件(如授权委托书格式等),第二十三条 通知修改和延期,(一

25、)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二)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第二十四条 标题,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分别排序,其中:,15,1、年度股东大会按年度排序,会议召开通知中应注明某某年度,股东大会字样,如“2005 年度股东大会”;,2、临时股东大会,按会议召开时间排序,会议召开通知中应注,明某某年第几次临时股东大会字样,如“2005 年第1 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二十五条 参加会议人员,(一)

26、在股权登记日在证券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出席会议,并享有表决权;,(二)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三)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列席股东大会并对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董事会有权邀请其他人士列席会议;,(四)除上述人士以外,公司董事会有权拒绝其他任何人士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第二十六条 会议出席及代理,(一)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27、。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16,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二)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三)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四)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该在授权委托

28、书中,详细填写该名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权限。,(五)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代理人的姓名;,2、是否具有表决权;,3、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4、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5、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六)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第二十七条 会前登记,17,(一)为便于会议准备和核查股东身份,董事会(或其他股东,大会召集人)有权自行确定

29、股东大会的会前登记程序并公告,准备,出席会议的股东应该自觉遵守该登记程序,按股东大会召集人指定,的时间、地点、方式进行会前登记。,(二)未进行会前登记,不影响股东出席会议。,第二十八条 会议登记,(一)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二)股东(含代理人)应该在股东大会通知中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之前进入会场,并在会务人员处办理现场登记和确认手,续。,(三)股东大会会议表决完毕以后迟到的股东(含代

30、理人)可,以列席该次股东大会但是不得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九条 表决,(一)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臵或不予表决。,(二)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18,(三)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四)股东大会均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现场或符合

31、规定的其他表,决方式行使表决权,但是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投票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五)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票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主持会议的董事长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无须回避的任何股东均,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在关联股东不参与股票表决,时,应由出席此次股东会的非关联交易方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32、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能形成决议。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三十条 累积投票制,公司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达到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以上时,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19,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除前款规定以外,公司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适用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即可。,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按以下程序进行:,1、出席会议股东持有的每一份公司股份均享有与本次

33、股东大会,拟选举董事(或监事)席位数相等的表决权,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计算公式为:,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股东持股总数拟选举董事(或监事),席位数。,2、股东在投票时具有完全的自主权,既可以将全部表决权集中,投于一个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于数个候选人,既可以将其全部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也可以将其部分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3、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当选按其所获同意票的多少最终确,定。,第三十一条 表决票,(一)参与现场表决的股东(含代理人)应该以书面方式填写,表决票。,(二)表决票一般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制作,其基本格式应包括,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表决事项、“赞成”、“反对”、,“弃权”等选

34、择项、股东(或代理人)签名处等。,(三)股东(含代理人)应该在表决票上书面填写股东名称及,20,其在股权登记日的持股数量。,(四)股东应该在表决票上签名,代理人除注明股东名称(或,姓名)以外,代理人本身也应该签名并注明代理人字样,没有股东,或代理人签名的表决票为废票,该表决票上对应的股东表决权作“弃,权”处理。,(五)股东(代理人)应该在表决票中“赞成”、“反对”、,“弃权”三种意见中选择一种,多选、少选、不选的,该表决票为,废票,该表决票上对应的股东表决权作“弃权”处理。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作“弃权”处理。,第三十

35、二条 表决权,(一)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二)股东(含代理人)在出席股东大会时,可以自行决定将,其享有的全部或部分表决权参与表决。,(三)决定以其享有的部分表决权参与表决的股东(含代理人),,应该在会场登记时予以明确说明,并在表决票中填写准备参与表决,的持股数。,第三十三条 赞成,赞成,指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对提交会议审,21,议的某一项或多项议案持赞成态度。赞成应该以书面方式明示,即,根据会议主持人的指示在表决票(包括在现

36、场领取的表决票及在网,络投票系统领取的表决票)上明确填写“赞成”意见。口头表示同,意但没有填写表决票或没有在表决票上明确表示赞成意见的无效,,该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视为“弃权”处理。,第三十四条 反对,反对,指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对提交会议审,议的某一项或多项议案持反对态度。反对应该以书面方式明示,即,根据会议主持人的指示在表决票(包括在现场领取的表决票及在网,络投票系统领取的表决票)上明确填写“反对”意见。口头表示反,对但没有填写表决票或没有在表决票上明确表示反对意见的无效,,该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视为“弃权”处理。,第三十五条 弃权,弃权,指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

37、(含代理人)放弃对提交会,议审议的某一项或多项议案的表决权。弃权可以书面方式明示,也,可以依据本规则进行推定,凡下述情形均作弃权处理:,1、股东(含代理人)在表决票(包括在现场领取的表决票及在,网络投票系统领取的表决票)中明确表示“弃权”意见;,2、股东(含代理人)虽出席了股东大会,但没有参与投票(关,联股东依法回避表决的情形除外);,3、股东(含代理人)没有在表决票上签名的;,4、股东(含代理人)虽参与了投票表决,但没有按照会议主持,22,人或者网络投票系统平台规定的投票方法填写表决票,以至无法判,断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赞成”、“反对”还是“弃权”的;,5、股东(含代理人)虽参与了投票表决且

38、按照会议主持人或者,网络投票系统平台规定的投票方法填写了表决票,但没有在计票人,员进行计票前将表决票投到指定的投票地点的。,6、本规则规定的视作“弃权”处理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六条 关联交易,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具体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计票、监票,(一)董事会(或其他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应当事先安排适,当的计票人员对投票结果进行统计,同时应当安排适当的监票人员,对计票过程和计票结果进行现场监督。,(二)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三)在

39、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时候,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之前向到会股东(含代理人)宣读股东大会召集人推,荐的计票人和监票人名单,并征求到会股东(含代理人)意见,若,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份额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的,则应当立即另行,推选新的计票人和监票人。另行推选计票人和监票人按以下程序进,23,行:,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均有权推荐计票人和监票人,经出席,会议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的,该,推荐人士则开始履行计票或监票职责,并对统计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四)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40、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五)公司股东(代理人)通过合法的股东大会其他方式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六)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七)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应当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41、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八)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24,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第三十八条 股东提问,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股东大会的,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均享有现场提问、质询、建议权,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应该,对此在每次会议中安排适当的时间,考虑到会议议程的安排,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股东提问、质询和建议的时间和程序。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列席

42、会议董事和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第三十九条 疑义,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宣读完毕以后,在股东大会结束之前,下述,人员对表决结果有疑义的,有权要求在其监督下重新点票、计票:,1、列席会议董事;,2、列席会议监事;,3、出席会议股东(含代理人);,4、监票人员;,5、对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的律师;,6、对股东大会进行现场公证的公证人员;,7、会议主持人。,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一)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二)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起草人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25,证决议草案内容

43、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三)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写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的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议案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第四十一条 律师见证,公司董事会(或其他会议召集人)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1、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2、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44、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3、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4、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四十二条 会议记录,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1、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2、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3、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26,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4、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5、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6、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7、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四十三条 资料保存,股东大会记

45、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第四十四条 会场秩序,(一)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二)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 释义,27,本规则所称的“公司”指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规则所称的“董事会”指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本规则所称的“监事会”指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指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第四十六条 生效和实施,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执行。,第四十七条 修改和废止,本规则的修改、补充或废止由股东大会决定。,第四十八条 解释权,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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