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法律法规概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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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城乡建设法律框架,住房城乡建设部法规司 苗雨新,第一部分总论,一、住房城乡建设法律渊源,法律(3),行政法规(17),部门规章(102),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宪法,法-特殊的行为规则1、法的国家强制性;2、具有普遍约束力;3、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4、法的明确公开性;5、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立法法立法权限立法程序立法适用:从新原则;从特别规定原则,制定机关裁决;不溯及既往。,二、住房城乡建设法律法规框架,-城乡规划-房地产市场管理-住房保障-建筑市场管理-城市建设,-城乡规划,土地管理法文物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1、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2、第22号)2、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建设部令第36号)3、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3号)4、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4号)5、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8号发布,第108号修正)6、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4号)7、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8、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6号)9、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7号)10、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9号)11、的补充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23号)12、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4号)13、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

3、设部令第145号)1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15、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新设)16、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新设)17、风景名胜区项目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新设)18、风景名胜区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办法(新设)19、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新设)20、违反城乡规划行为处分办法(新设)21、镇、乡、村庄规划编制办法(新设)22、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实施办法(新设)23、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和风景名胜区门票收入管理办法(新设)24、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新设),-房地产市场管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

4、(替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房地产登记条例(新设),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新设),物权法土地管理法,-住房保障,1、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号,第129号修正)2、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号,第94号修正)3、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号)4、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第95号、第131号修正)5、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2号)6、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5号,第96号修正)7、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建设部、公安部令第49号)8、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0号,第97号修正)9、城市房

5、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6号,第98号修正)10、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69号)11、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2号发布,第130号修正)1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13、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14、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15、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1号)16、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17、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18、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19、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八部委为第162

6、号)20、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发布,第164号修正)2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22、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23、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新设)24、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管理规定(新设)25、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新设),-建筑市场管理,注册建筑师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新设),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新设),建设工程标准化管理条例(新设),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条例(新设),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新设),建设类注册工程师管理条例(新设

7、),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法(新设),招标投标法安全生产法节约能源法防震减灾法标准化法合同法可再生能源法,1、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第90号修正)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第91号修正)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4、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5、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6、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8、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9、建设领

8、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10、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11、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12、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4号)13、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5号发布,第163号修正),14、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21号)15、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22)号1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1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

9、设部令第128号)18、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19、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20、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7号)2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22、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23、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24、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25、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26、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27、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28、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

10、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29、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55号)30、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3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3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发布)3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34、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35、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36、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4号)37、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5号),38、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3

11、9建设标准管理规定(新设)40、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新设)41、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管理办法(新设)42、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新设)43、建筑能耗统计办法(新设)44、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办法(新设)45、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办法(新设)46、建筑节能考核评价办法(新设)47、既有建筑节能运行管理办法(新设)48、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管理办法(新设)49、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办法(新设)50、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规定(新设)5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新设)52、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管理办法(新设)

12、,-城市建设,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城市道路条例,节约用水条例(替代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燃气管理条例(新设),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新设),城镇供热管理条例(新设),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新设),城镇地下管线管理条例(新设),市政公用法(新设),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城乡规划法,1、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2、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令第10号)3、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7号发布,第103号修正)4、城建监察规定(建设部令第20号发布,第55号修正)5、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13、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1号,第104号修正)6、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0号)7、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建设部、公安部令第31号)8、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7号发布,第105号、第133号修正)9、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10、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2号)11、城市出租车管理办法(建设部、公安部令第63号)12、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13、游乐园管理规定(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85号发布)14、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15、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

14、令第126号)16、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8号)17、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18、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0号)19、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20、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2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2、供热计量管理办法(新设)23、城市公园管理规定(新设)24、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新设)25、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水质检测管理办法(新设)26、城镇供水行业执证上岗管理办法(新设)27、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管理规定(新设)28、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新设),第二部分 分论,第一章 城

15、乡规划法律制度简介,一、从城市规划法到城乡规划法(一)综述,对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编制主体、编制原则、编制程序和主要内容等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各级政府编制规划的责任以及规划审批的权限与程序,设立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制度。重点关注立法思路的转变,关注法条背后的东西,知其然并知其所以然,1、由城乡分治走向城乡统筹,-城乡统筹是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也是城乡规划法的基本理念。-城乡统筹发展,是新形势下的必然选择。-城乡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真正有效的城市规划必定是区域规划,是将城乡作为一个整体统一考虑的规划。城镇化的健康发展也只有通过区域层面的城乡统筹协调

16、才能实现。-城乡统筹不在于将规划管理权更好的延伸到农村,而在于让更多的民众享受应得的利益。,-城市是政治、经济、科教、文化的活动中心,乡村是为城市生活、供应、休闲的需要服务,城市为它周围乡村的政治、经济、科教、文化活动服务的。-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按照统筹城乡、布局合理、节约土地、功能完善、以大带小的原则,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从城乡规划法名称和条文中,可以深刻感受到城乡统筹这一理念。,条文体现,-立法目的方面,(第一条)-调整范围方面(第二条)-基本原则方面,(第四条)-城乡建设和发展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城乡统筹,必然要考虑城市对农村的辐射功

17、能,因而城镇的建设要考虑到所辐射的广大农村对城市的需求。农村是城镇的大后方,城镇的有些设施可能不是放在城区而是放到农村。,城乡统筹并非城乡同一,-考虑到城乡固有的差别和我国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没有将城市规划制度照搬到乡村规划工作中,而是针对乡村的实际情况,对城市和镇、乡和村庄规划的制定与实施作了不同的要求。-如:第三条授权地方。第四十一条,一书两证与一证。,2、由重建设、轻保护,转为保护与发展并重、控制与建设并行,-城市规划更多的是一种服务于城市建设的技术管理手段,重点体现在对开发建设项目的管制上。重建设、重发展是规划的主题,技术管制色彩浓厚。规划主要作为政府实现经济目标的工具而存

18、在。-城市总体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98)-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规划的定位逐渐从技术管制走向公共政策。,-家宝同志 关于规划定位的讲话-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对城市规划的界定。-城乡规划法更多从“公共政策”层面考虑规划问题,将城乡规划界定为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和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的重点,由确定建设项目转变为对各类脆弱资源和公共利益的有效保护以及关键基础设施的合理布局。,计划经济

19、时期:城市规划时国民经济计划的延续和深化,时国民经济计划在空间上的落实。80年代:城市总体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98)90年代:城市规划是一项战略性、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是国家指导城市合理发展和建设、管理城市的重要手段。00年代: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蓝图,是建设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据,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现阶段: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在

20、市场经济条件下,规划的本质是引导和调控。信息、政策、基础设施和公共物品供给引导协调利益主体关系、协调城乡发展、保护好脆弱资源从实施计划的技术工具向实施控管调控的政策工具转化。,条文体现,-在基本原则方面第四条-在规划内容方面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在规划实施方面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公共政策属性的体现,-重视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护;-促进公共财政优先投入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强调公众参与;-维护公平,明确有关赔偿、补偿责任-重视民生,3、由强调行政主导转向关注公众参与,-技术管制时代,强调单一的政

21、府责任,规划制定实施程序相对封闭。-公共政策应当体现公共意志。既然将规划定位为公共政策,公众参与规划成为一种必然的制度选择。-十七大报告“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原则上要公开听取意见。”-2005年,国务院在对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中对公众参与规划的制定工作予以充分肯定。“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落实宪法。公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的过程中都涉及百姓利益;-规划涉及城市发展的方向,是否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是否符合公众利益,需要广泛征求意见。-技术公共政策,专家公众参与 确保社会公众对城乡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是保证其监督权

22、的必要条件;是减少城乡建设失误的重要方法;,条文体现,-总则部分,第八、九条-规划制定程序上,第二十六、二十二条-规划实施程序上,第四十三条-规划修改程序上,第四十六、四十八、五十条-在监督检查方面,第五十四条,4、由公权至上转向公权私权平衡,受制于立法时的环境,城市规划法关注的是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本身,强调的是公权力的行使,比较注重对于行政权力和管理手段的维护,对于私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并不关注,缺乏对政府的制约和个体合法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第34条在我国,私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都明确规定保护私人的财产权利。当然,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并非是绝对的,当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与公共利益产

23、生矛盾时,私有财产的权利应当受到一定的制约或控制。,一是因公益性建设的需要,控制建设所需土地;预示或实施收回正被某人使用的土地,征收地上建筑物。二是因生态环境、水资源保护等需要,对某些地域的建设实施管制,限制土地使用权,或者清除某些对环境、资源保护构成损害的建筑。三是为了城市土地的更有效利用,实现城市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对现有土地使用性质作出调整,对建筑物的未来使用性质实施了某种管制。四是对建筑物的使用或维护作出直接的管制。,城乡规划的法律内涵,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干预和制约。,从技术层面看,规划的核心是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空间布局的优化和人居环境的改善。从法律层面看,规划的核心则是公权与私权的关

24、系问题。城乡规划体现公权力对私权利的限制和制约,但这种限制和制约,应当有一个前提,那就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为此,在立法时须在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寻求一种平衡,以维系各方利益均衡。城乡规划法充分考虑了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平衡。,城乡规划法对公权的限制,-城乡规划法关于规划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程序上的规定,主要是对公权力的限制和规范。-公开公平原则;-对公权力的限制和规范还表现在法律责任部分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行为及其罚则的设定上。,城乡规划法对私权的关注,-第五十条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信赖保护原则;此外,城乡规划法设立的公众参与机制,也有利于公众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在城乡

25、规划中体现公共利益,从而减少公权力侵害私权利的可能性。,5、由重编制轻落实转向强化监督制约,现行规划体制下,重编制,轻执行,随意修改,规划严肃性、权威性缺失。从法律上分析,监督制约机制的薄弱是重要原因。-将规划的修改从规划制定中分离出来单设一章,对各类城乡规划修改的条件、程序予以规范。-新设一章就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予以规定。-增加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加大对建设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二)城乡规划体系,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三)城乡规划编制原则,-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

26、,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城镇总体规划应当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标准,“一书两证”的一般程序,需批准、核准的项目,划拨方式,出让方式,申请选址意见书,控制性详规,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批准、核准,办理用地手续,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公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条件,项目批准、核准、备案,S36-38,S40,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需备案的项目,土地招、拍、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乡

27、、村庄建设,向乡、镇政府申请,市、县规划部门审核,宅基地内建农宅,省自定管理办法,占用农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用地审批手续,S41,规划条件的变更的一般程序,S43,规划条件,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申请变更,规划部门审查,批准变更,新规划条件,土地部门,公示,拒绝,同意,备案,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

28、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审批事项:,国务院审批事项 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事项 地方审批事项,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主要强制性规定-审批事项,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制度,-申报与批准-保护规划-保护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第二章 房地产市场和住房保障,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1、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方式-出让合同-出让金2、土地使用权划拨,二、房地产开发经营制度,1、市场准入制度2、项目资本金制度3、项目交付条件4、预售制度5、房屋登记制度,三、公积金制度,主要制度1、公积金的性质2、公积金管理原则3、公积金中心4、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使用5、监督

29、管理,简介住房保障制度(一)关于住房保障的范围和对象。,保障范围的界定,低收入或是中低收入人群;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人口的住房问题如何解决;公务员、引进人才、新就业职工等是否纳入;家庭或户应当如何界定;单身人士的住房困难如何解决。,关于住房保障的方式。,如何构建科学的保障体系,实现不同层次保障方式的衔接,解决“夹心层”的住房问题;要不要支持产权保障方式;保障方式是沿用当前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分类,还是采用概括性表述;是否规范购房货币补贴的方式;棚户区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是否纳入;金融支持方式的创新。,关于住房保障的标准。,如何既保障人们享有适当的住房条件,又避免损害保障对象自己改善住房条

30、件的积极性;不同困难程度人群的保障标准如何衔接,使最困难的人群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相同困难水平的人群得到相同程度的保障,体现实质公平;,关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产权。,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方式、资金筹措渠道和日常管理;将公积金增值收益或沉淀资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问题;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标准是否要放宽;产权式住房的上市交易问题。,关于住房保障的准入和退出。,保障对象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申报及审查办法;住房保障的退出情形及对拒不退出对象的处理措施。,关于住房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和管理机构。,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及财政分担;住房保障决策、监管和执行机构的层级设置及其职责。,关于住房保障的监督管理。,中央对地

31、方、上级对下级、人大对政府、社会公众对政府工作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考核;对保障对象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变动情况的监管。,四、房屋拆迁管理制度,拆迁许可、拆迁补偿制度、拆迁裁决制度、强制拆迁制度、征收与拆迁问题已在修订过程中,五、关于物业管理制度,-主要强制性规定-审批事项-07年修订决定,关于房地产管理法的修订,修订背景:-法制环境的变化-市场环境的变化修订思路:-尊重历史-关注实践-回应热点工作进展,第三章 关于建筑市场管理法律制度,一、建筑法,-施工许可制度、从业资格管理、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等审批事项,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制度,1.发包:建设单位选定施工企业招标发包、

32、直接发包2.承包:施工单位承揽工程承包单位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3.联合共同承包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4.分包:总承包可以将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5.禁止 全部转包,肢解转包。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程序流程图,二、注册建筑师制度,-注

33、册资格-不予注册条件-执业的规定-审批事项,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质量责任-审批事项,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制度,-强制性规定-监督管理与事故调查处理,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监督管理与事故调查处理,六、建筑节能法律制度,-新建建筑的节能-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建筑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建设单位责任,质监机构责任,监理单位责任,施工单位责任,设计单位责任,1.1 新建建筑节能市场准入制度的法律框架,城镇详细规划,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建筑节能论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标识责任,政府办公建筑与大型公共建筑强制能效测评标识,

34、保温工程质量保修,更低能耗建筑自愿测评标识,温控和计量装置,空调电梯照明工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围护结构工程,项目规划,工程设计,工程建设,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就规划方案是否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于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新建建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不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有权要求其改正,并及时报告。,竣

35、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将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作为查验的重要内容;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下页,房屋销售,使用保修,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程序性标识: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规定施工单位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对发生质量问题的保温工程负有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测评标识(实测值),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

36、接受社会监督。,测评标识(理论值),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接上页,2.1 既有建筑节能制度的法律框架,节能改造决策,节能改造实施,听取意见,政府批准,规划编制,改造原则,同步改造,费用分担,市场机制,计量要求,竣工测评,节能改造规划,用能系统,能耗指标,年代结构,调查统计分析,市场机制失灵,依靠政府推动,寿命周期,3.1 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制度的法律框架,第五章 关于城市建设法律制度,-绿化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供水与排水管理-道路管理-风景名胜区管理-其他市政公用事业管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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