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城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处置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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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城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处置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处置各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以下简称“两违”)行为,有效解决我县县城区“两违”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县城区规划建设的正常秩序,确保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第二条县城区“两违”行为处置工作坚持统一领导、防控为主、依法处置、综合治理的原则,在处置历史遗留“两违”行为问题时,应尊重历史

2、、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分类处置。第三条县查违办负责县城区“两违”建筑查处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规范处理程序、操作流程,统一文书格式;县化解办负责县城区“两违”建筑补办相关手续的统筹、协调和指导,规范处理程序、操作流程,统一文书格式。第四条本意见适用于本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实施的“两违”行为,相关乡镇可参照执行。第二章“两违”行为界定第五条本意见所称“两违”行为,是指违反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合法有效批准或审批手续不完备而擅自建设的行为。下列行为属于“两违”行为:(一)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二)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土地的;(三)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含临时),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建设其他项目的;(四)未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规定内容进行建设的;(五)其他违反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建设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两违”行为的事实持续存在的,属于“两违”行为的继续状态。第三章存量“两违”建筑的处置第六条本意见所指存量“两违”建筑,是指在2021年9月1日(不含)以前已建成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第七条严重违反城乡规划实施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及时拆除将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两违”建(构)筑物,责令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又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

4、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法实施强制拆除。违建当事人需承担强制拆除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物品保管、处置、提存等费用。逾期不缴纳者,加处滞纳金并申请强制执行,且依法计入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两违”建(构)筑物和国有土地上“两违”建(构)筑物,由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拆除。本条需拆除的“两违”建(构)筑物,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的建筑结构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可视为不能拆除。第八条非法占用土地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理。(-)县城区规划范围内“两违”建筑占用土地在“二调”数据库为建设用地的存量建设用地,根据违建当事人

5、与违建土地原土地承受单位共同出具承诺书,承诺同意征地或者转地并且不再需政府支付征转地补偿款、与违建有关的经济利益关系已自行厘清、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后,可按国有建设用地确认。(二)未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非法占地(含未供先用、国有农林场所土地的违法占地)修建(构)建筑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拆除确有困难或不宜拆除的,没收违法建(构)筑物。没收后的违法建(构)筑物,由县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可根据违法当事人的申请,根据建成年份按以下标准作价由违法当事人回购:1. 2015年12月31日(含)前建成的按900元/平方米回购;2016年1月1日(含)至2017年12月31日(含)期间建成

6、的按1200元/平方米回购;2018年1月1日(含)至2021年9月1日(不含)期间建成的按1500元/平方米回购;县城规划区外的可按上述标准的50%参照执行。2. 用于生产经营有关的场地水泥硬化按450元/平方米执行。3. 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不适用本款规定。(三)有审批资料,实际占地超过审批面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超占面积不超过审批面积3%(含3%)且超占面积不超过10而(含Iom2)的,免于处罚,按占用土地所在区域基准地价修正后缴纳土地价款和税费;超占面积超过审批面积3%以上或超占面积10行以上的,没收超占土地上违法建(构)筑物。没收后的违法建(构)筑物,由县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7、,可根据违法当事人的申请,根据建成年份按以下标准作价由违法当事人回购:1. 2015年12月31日(含)前建成的按900元/平方米回购;2016年1月1日(含)至2017年12月31日(含)期间建成的按1200元/平方米回购;2018年1月1日(含)至2021年9月1日(不含)期间建成的按1500元/平方米回购;县城规划区外的可按上述标准的50%参照执行。2. 用于生产经营有关的场地水泥硬化按450元/平方米执行。3. 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不适用本款规定。第九条有土地来源资料,违反城乡规划有关规定或未办理施工许可违法行为的处理。(-)2008年1月1日(不含)前建成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8、拆除确有困难或不宜拆除的,按下列标准处置:1 .有土地审批资料、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未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的,依法给予罚款处罚,罚款以超规定面积建筑面积计算,按50元/平方米标准罚款;2 .有土地审批资料,无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依法给予罚款处罚,罚款以总建筑面积计算,按50元/平方米标准罚款。(二)2008年1月1日(含)至2015年12月31日(含)期间建成,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拆除确有困难或不宜拆除的,按下列标准处置:1 .无土地审批资料、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符合规划的建筑按面积260元/平方米处罚;不符合规划的超层建筑需补缴土地价款;2 .有

9、土地审批资料,无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符合规划的建筑按面积210元/平方米处罚;不符合规划的超层建筑需补缴土地价款;3 .有土地审批资料,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二证缺少一证的,符合规划的建筑按180元/平方米处罚;不符合规划的超层建筑按210元/平方米处罚,并补缴土地价款;4 .有土地审批资料、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未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的,依法给予罚款处罚,罚款以总建筑面积计算,按75元/平方米标准罚款,并补缴土地价款。(三)2016年1月1日(含)至2017年12月31日(含)期间建成,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拆除确有困难或不宜拆除的,按下列标准处置:1 .无

10、土地审批资料、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符合规划的建筑按面积400元/平方米处罚;不符合规划的超层建筑需补缴土地价款;2 .有土地审批资料,无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符合规划的建筑按面积300元/平方米处罚;不符合规划的超层建筑需补缴土地价款;3 .有土地审批资料,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二证缺少一证的,符合规划的建筑按240元/平方米处罚;不符合规划的超层建筑按300元/平方米处罚,并补缴土地价款;4 .有土地审批资料、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未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的,依法给予罚款处罚,罚款以总建筑面积计算,按90元/平方米标准罚款,并补缴土地价款。(四)2018年1月

11、1日(含)至2021年9月1日(不含)期间建成,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拆除确有困难或不宜拆除的,按下列标准处置:1 .无土地审批资料、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符合规划的建筑按450元/平方米处罚;不符合规划的超建建筑予以没收,没收后的违法建(构)筑物,由县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可根据违法当事人的申请,按1500元/平方米回购;2 .有土地审批资料,无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符合规划的建筑按350元/平方米处罚;不符合规划的非法占用土地建筑予以没收,没收后的违法建(构)筑物,由县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可根据违法当事人的申请,按1500元/平方米回购;3 .有土地审批资料,工程规划许

12、可证、施工许可证二证缺少一证的,符合规划的建筑按300元/平方米处罚;不符合规划的超建建筑予以没收,没收后的违法建(构)筑物,由县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可根据违法当事人的申请,按1500元/平方米回购;4 .有土地审批资料、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未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的,超建建筑予以没收,没收后的违法建(构)筑物,由县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可根据违法当事人的申请,按1500元/平方米回购;第十条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进行违法建设,擅自改变批准的土地用途的,责令退回原批准用途使用土地,并处罚款。罚款以改变用途建筑面积计算,按60元/平方米罚款。申请人申请变更土地用途,且符合城乡规划的。

13、限期到县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补交土地价款。不符合城乡规划或未申请变更土地用途且拒不退回原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县自然资源部门责令其退还土地,或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有土地权属纠纷的待处理或法院判决后再按本款处理。第十一条县重点工程建设的搬迁户、集中安置户等,在本意见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相关部门申报办理手续并缴纳费用(政府原有承诺的免除费用除外)。对符合审批标准或相关规定的,不作处罚;不符合审批条件、安置条件的,视为“两违”建(构)筑物按本意见规定处理。超过土地限额审批标准的,按本意见“第十条”的相关规定处理。逾期不办理或不接受处理的,

14、视为“两违”建(构)筑物处理,不再为其提供政府公共资源服务。严重影响城乡规划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予以拆除。第四章新增“两违”建筑处置第十二条新增“两违”建筑,是指2021年9月1日(含)以后,违法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第十三条对新增“两违”建筑严厉打击,发现一起依法拆除一起。本意见执行之日起,各相关部门对新增“两违”行为不认真履职,制止不力导致新增“两违”建筑或违规为“两违”提供服务的,严厉追究单位负责人、相关责任人责任。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十四条查处部门对“两违”建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或作出限期整改(拆除)决定后,需停水、停电、停气的,应函告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暂停相关服务,

15、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在接到查处部门函告后1日内,依法停止对“两违”建设供水、供电、供气。第十五条对于已建成“两违”建筑,房屋无法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或查处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整改或拆除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整改、不拆除的,不得出租、进行经营性活动,县查违办应依法出具对已建“两违”建筑停止办理手续和提供服务通知书,函告住建、自然资源、发改、市场监管、消防、卫生健康等部门,不得为“两违”建筑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手续;已经核发相关证照备案的,依法撤销或变更。第十六条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预拌混凝土相关企业不得出售预拌混凝土;未按照建设工程规

16、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设项目,经查处部门书面告知后,预拌混凝土相关企业应当停止出售预拌混凝土;依照规划管理规定无须领取相关许可证的,不适用本款规定。第十七条相关单位未按要求执行到位或擅自为“两违”户供水、供电、供气、供料的,追究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理;凡为“两违”户供水、供电、供气、供料提供方便的单位或个人,由有关单位按照私拉乱接行为从严处理,是国家公职人员的,同时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第十八条对参与“两违”和非法买卖土地的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村组干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

17、察部门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参与“两违”不主动申报的,包庇违法建设、阻挠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纵容唆使有关当事人阻挠执法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从重处理。对“两违”中非法占用耕地、逃税、非法经营、伪造印章或公文等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九条对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辱骂、围攻、殴打工作人员的,撕毁查封封条的,组织、煽动抗拒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两违”建筑层数大于三层或建筑总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需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房屋质量安全和消防安

18、全鉴定报告,并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建筑层数小于三层(含三层)且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由当事人提供房屋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承诺书。第二十一条“两违”土地需补缴土地价款的,土地价款按土地所在区域2019年公布实施的基准地价乘以容积率修正系数缴纳。第二十二条“两违”建筑的建成时间以建筑施工许可证载明时间为准;没有建筑施工许可证的,以水电、有线电视入户时间为准。以上都没有的,一律认定为2021年9月1日(含)后建成的房屋。(-)原房屋已办理房屋权属证,后加层房屋,一律认定为2008年1月1日(含)后建成的房屋。(二)房屋建成时间和房屋结构认定工作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第

19、二十三条属县内重点工程拆迁重建的,按照拆迁安置方案和县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已经按本意见处理到位的,可以不再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县化解办及相关部门审查,可以补办手续的,凭审批手续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第二十五条申请补办有关手续时间为有关执法部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逾期不予补办手续。未接受处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从严查处,直至拆除。第二十六条“两违”行为已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全部执行到位的,不再进行处罚。但在原已处罚“两违”行为的基础上新增的违法违规建设必须依法从重处罚,原已处罚内容未全部执行到位的,依法继续执行到位,未处罚部分的,按本意见处罚标

20、准处罚。第二十七条建(构)筑物权利人拒绝“两违”清理工作人员入户登记的,或者无人出面接受处罚的“两违”建(构)筑物,按法定程序处理。影响程度严重的,予以拆除。“两违”建设在规定时间内不主动接受处理的,依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拆除。第二十八条本意见发布施行后,县化解办及相关职能部门可以按以下情况予以从轻、减轻处罚。2022年12月31日(含)前主动申报、自觉接受处置的,可按应处置标准的70%予以执行;超过期限未自觉申报或者拒不接受处置的,按标准足额处置,并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查封或强制拆除;土地出让金、建筑作价款、房屋工程造价标准将根据现行的市场价格重新确定。未接受处理的违法建(构)筑物,县自然资源、县住建部门不得验收发证,今后在拆迁时无任何补偿,拒不拆除的,按照违法建(构)筑物强制拆除。第二十九条任何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未按本意见的规定接受处理完毕之前,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建设,暂停办理一切新的建设项目的土地报批、规划审批和施工许可等基本建设手续。第三十条加强考核,建立奖励机制。对参与“两违”清理整治行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化解办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考核办法或方案给予相应的奖励。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意见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县已有的县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妥解决不动产登记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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