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城乡存量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处置方案.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2243086 上传时间:2023-02-05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24.0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23年城乡存量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处置方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2023年城乡存量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处置方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2023年城乡存量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处置方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2023年城乡存量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处置方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2023年城乡存量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处置方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23年城乡存量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处置方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3年城乡存量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处置方案.docx(14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2023年城乡存量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处置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和城乡建设秩序,有效遏制各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简称“两违”)行为,确保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在2020年7月3日前发生的“两违”行为的处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用地,是指单位或个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买卖、转让土地等行为。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单位或个人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的要求实施建设等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第四条“两违”处置坚持“依法整治、疏堵结合,尊重历史、分类处置,实事求是、公开透明”的原则,严禁将国家明令禁止后城镇居民购买集体土地非法建设的房屋、小产权房、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等通过补办手续将房屋合法化。第五条县人民政府成立县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清理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调度、协调,研究和解决清理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两违清整办”),县“两违”清整办与县查违办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具体负责统筹、协调“两违”行为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及处置工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日常监管。乡镇按

3、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本办法负责本辖区内的“两违”行为的清查及处置;县两违清整办对乡镇“两违”清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协调办理相关手续。第六条加强考核,建立绩效奖罚机制。对参与两违清理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两违清整办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考核方案,给予相应的奖罚。第二章违法行为的处置第七条经县自然资源局或乡镇人民政府认定为严重违反城乡规划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构)筑物,责令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城镇规划区内和其他区域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构)筑物,由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拆除;城镇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构)筑物,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强制

4、拆除。第八条住宅类违法行为处置。处置占用集体土地的住宅类违法行为,应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利和合法宅基地权益,确保户有所居。在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结合的基础上,区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城镇居民等主体类型,“一户一宅”、“一户多宅”、“多户一宅”、是否对外销售等使用情形,进行分类处置。对农民自建自用的住宅,适度从宽处置,特别是对农民的唯一住宅,尽量采取补办手续方式处置。重点整治村干部、城镇居民乱占耕地建设的住宅,以及强占多占、非法出售等恶意占地建房行为。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住宅,予以拆除,并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另行选址安排宅基地。同步推动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

5、证工作,做好衔接,做到处置一批、补办手续一批、确权登记颁证一批,实现“应登尽登、应发尽发”。(-)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的符合“一户一宅”政策或符合分户条件但未分户的房屋,采取以下方式处置1 .占地面积未超过规定标准的,予以保留并按规定补办手续。2 .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100%(不含)以下的,对标准内部分予以保留并按规定补办手续,超标准部分有偿使用,并在登记发证时予以标记改建时不得再占用。3 .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100%(含)以上的,按照“先庭院、后附属用房、再主房”的顺序,拆除超出宅基地规定标准部分。对能够分割转让的,鼓励通过协商分割转让给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的本集体成员。确因整幢房屋安

6、全或影响相邻建筑物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无法拆除的,可以保留,对标准内部分按规定补办手续,超标准部分有偿使用并按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的有偿使用标准收取,登记发证时标记改建时不得再占用。(二)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的“多户一宅”(含已经分户但只有一处住宅,符合分户条件但未分户只有一处住宅)类房屋,采取以下方式处置1 .以总户数和宅基地面积计算,每户平均面积未超过规定标准的,予以保留并按规定补办手续。2 .以总户数和宅基地面积计算,每户平均面积超过规定标准100%(不含)以下的,对标准内部分予以保留并按规定补办手续,超标准部分有偿使用,不再另行分配宅基地。3 .

7、以总户数和宅基地面积计算,每户平均面积超过规定标准100%(含)以上的,对能够分割转让的,鼓励通过协商分割转让给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的本集体成员。不得分割转让的,按照“先庭院、后附属用房、再主房”的顺序,拆除超出宅基地规定标准部分。(三)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的属于“一户多宅”的房屋,采取以下方式处置L“一户多宅”需要拆除的,应先拆除建在耕地上的房屋。2,属于出售或赠予后再建情形的,可以保留一处宅基地使用权,保留的房屋应全部按“一户一宅”超标准政策予以处置。其余房屋原则上予以拆除或者没收。4 .因继承、受赠、购买合法房屋导致“一户多宅”的,属于继承、受赠、购买合法房屋在前,非法占用耕地建房在后

8、的,原则上拆除建在耕地上的房屋,属于继承、受赠、购买合法房屋在后,非法占用耕地建房在前的,对非法占用耕地房屋予以保留并按规定补办手续,超过宅基地规定标准的,按照“一户一宅”超标准政策予以处置。5 .因继承、受赠、购买非法占用耕地建设的房屋导致“一户多宅”的,根据是否存在严重影响城乡规划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当事人可以选择一处符合补办手续条件的违法建设房屋按本办法规定补办手续,其余依法予以拆除。(四)对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拥有一处或多处房屋的,采取以下方式处置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继承、受赠、购买非法占用耕地建设的房屋,或者租用、购买本集体土地自建房屋,且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拥有住宅的

9、,原则上拆除或没收房屋;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没有住宅的,按本办法规定没收,在不严重违反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参照本集体组织成员条件回购。(五)对城镇居民等在本集体拥有的房屋,采取以下方式处置L通过租地、买地、占地违法建的房屋,原则上予以拆除。2 .继承、受赠、购买的非法占用耕地建设的房屋,原则上予以拆除。3 .对祖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外籍人员等特殊情况的其他人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建设或者继承、受赠、购买的房屋,另行制定处置方案。4 .对原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参军、入学等原因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前已建的房屋,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予以保留并按规定补办手续;

10、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予以拆除或者没收。5 .对原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参军、入学等原因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后再建的房屋中,属于回乡在本集体经济组织长期居住或者务农的,按宅基地面积标准保留一处房屋,并实行有偿使用,否则予以拆除。(六)对多户住宅(指多户住同一栋多层楼房)类房屋,采取以下方式处置L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住自用的多户住宅,不属严重违反城乡规划,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和户有所居要求的,予以保留并按规定补办手续。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部分依法没收。2 .对符合规划且属于部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住自用、部分对外出售的,没收对外出售的部分。对符合规划而全部对外出售的,予以没收,依法处置。对

11、不符合规划的,予以拆除。3 .对不符合规划且属于部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住自用、部分对外出售的多户住宅,通过调整、腾挪等方式妥善处置后,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和户有所居要求的,予以保留并按规定补办手续,不符合部分予以拆除或没收。(七)因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移民搬迁、生态整治搬迁、易地扶贫搬迁、农村危房改造、征地拆迁等政策性安置的,政策性安置房屋予以保留并按规定补办手续,原有房屋原则上予以拆除或者收归集体所有。按前述规定需“拆除”的建筑物,如实施拆除会影响相邻建筑物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存在重大社会稳定风险不宜拆除的,可先予没收,在具备拆除条件时实施拆除。第九条

12、住宅类违法建筑按以下标准处置。(一)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占地建设的,按照耕地20元/平方米、非耕地15元/平方米的标准处以罚款。对没收的违法建(构)筑物,可根据违法当事人的申请,一般地段和本集体组织成员按以下标准进行国有资产作价处置:L房屋三层以下的(含三层,地下室2.5米以下的,不计算楼层,地面建筑不足一层的按一层计算),县城规划区内200元/平方米,县城规划区外150元/平方米。2 .房屋第四层至第六层(含第四层和第六层),县城规划区内220元/平方米,县城规划区外160元/平方米。3 .房屋第七层(含七层)以上部分,县城规划区内按240元/平方米,县城规划区外按180元/平方米。4 .用

13、于生产生活有关的水泥硬化场地及绿化地按20元/平方米确定。5 .厂棚类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县城规划区内120元/平方米,县城规划区外60元/平方米。其他高出地面建(构)筑物按上述标准的50%确定。(二)村集体可对超规定标准占用的土地部分收取有偿使用费。对有偿使用费的标准和收取方式,由村集体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兼顾大多数群众利益,按民主决策方式确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第十条公共管理服务类违法建筑参照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处理。第十一条产业类违法行为处置。(一)对扶贫项目违法建筑,采取以下方式处置L正在发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功能的,予以保留并按程序补办手续。6 .对符合规划但未发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4、功能的,如能盘活利用,予以保留并按规定补办手续;否则予以没收并依法处置。7 .对不符合规划且未发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功能的,予以拆除。(二)对非扶贫项目,采取以下方式处置L对符合规划且与本地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直接相关的(如农村电商、农产品初加工、农贸市场、乡村休闲旅游等),予以保留。8 .对符合规划但与本地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不直接相关的,予以没收后依法处置。9 .对不符合规划的予以拆除。10 对未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的设施农业用地、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临时用地上的房屋,予以没收后依法处置。(三)对产业类违法占地行为,按照耕地25元/平方米、非耕地15元/平方米的标准处以罚款,

15、并没收违法建(构)筑物。对没收后的违法建(构)筑物,可根据违法当事人的申请,按以下标准作价处置给违法当事人:L厂棚类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县城规划区内120元/平方米,县城规划区外60元/平方米。其他高出地面建(构)筑物按上述标准的50%确定。11 办公用房、职工宿舍等永久性建筑,县城规划区内250元/平方米,县城规划区外150元/平方米。12 用于生产生活有关的水泥硬化场地及绿化地按20元/平方米确定。第十二条非法占用国有建设用地的,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没收的建筑物的处置程序和标准,按国有资产处置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在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建设,但非法占用部分集体土地,

16、参照本办法对集体土地上违法建设的规定处理。第十四条依法没收的“两违”建筑位于省道、县道、县城街道等交通要道两边,或者属于一户多宅、被处罚当事人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情形的,按本办法规定的国有资产作价处置标准的L2至L5倍处置。第三章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第十五条畜禽养殖业、种植业及附属设施占地未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整改。符合设施农用地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在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集中申报,补办备案手续,免于处罚;逾期不办理的,按照非法占地进行处理;无法整改的,一律拆除。第十六条国有农林场所本单位职工违法占地自建住宅的,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项规定处理。非本单位职工

17、违法建设的,按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处理,并按规定缴纳土地价款后办理手续。原乡镇人民政府或其他单位“出让”、“转让”的土地,违法建筑予以没收回购处置,回购人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按规定补办国有用地手续。第四章其他规定第十七条“两违”建(构)筑物已非法买卖、转让、赠予或以其他方式违法交易的,由现有权利人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接受处理。第十八条“两违”行为已接受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罚并全部执行到位的,不再进行处罚。在原已处罚“两违”行为的基础上新增的违法违规建设依法从重处罚,原已处罚内容未全部执行到位的,依法继续执行到位;未处罚部分,按本办法处罚标准处罚。第十九条对违法违规建设,未经依法处置的

18、,供水、供电、供气等市政企业不得报装立户,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新设企业的营业执照,县自然资源部门不得受理用地申请和办理土地供应手续,县住建部门不得补发建设施工许可证。擅自接水、接电、接气和违规生产经营的,按照私拉乱接和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从严处置。第二十条本办法发布实施后,建(构)筑物权利人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处置的,可视情况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超过规定期限未自觉申报或者拒不接受处置的,依法可以没收或者拆除的,予以拆除。第二十一条依法收取的土地出让金、罚没款、建(构)筑物作价处置款全额上缴县财政。第五章不动产登记办理第二十二条“两违”处置工作坚持依法、依规、依政策、依程序办理,做到一案一

19、卷。保留或没收的违法建筑,根据本办法处置到位后,按以下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一)保留使用的公共管理服务类违法建筑,不再要求提供土地、规划、建设、验收等过程性审批资料,经县、乡镇及有关部门审核,并提供处置到位、房屋质量安全等证明资料,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二)没收回购处置的住宅类和产业类违法建筑,建筑占地三调成果为建设用地的,不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三调成果仍为农业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不再办理土地、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经县、乡镇及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并提供处置到位等证明资料,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产业类的登记发证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按合同约定由实际回购人使用,使用年限参照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20、。(三)使用原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单位“出让”或“转让”土地,以及外来人员占用国有农林场所土地建设的,经县、乡镇及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凭土地“出让”(“转让”)协议和处置等资料登记发证,不再办理农转用征收手续和规划、建设、验收等手续。按现用途给予登记发证。(四)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城镇居民的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宅基地流转协议,约定有关事项后,按上述规定予以登记发证,并在记事栏中注明“非本集体组织成员、城镇居民”等内容。房屋倒塌或拆除后不得重新建设。(五)已取得用地规划等手续,但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物,不再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经县、乡镇“两违”清整办审核同意,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21、。第二十三条对“两违”行为的处置应当经过合法性审查程序,确保合法、合规。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二十四条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依法处置完毕后,县、乡镇“两违”清整办出具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处置意见书,当事人凭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处置意见书到相关职能部门补办相关手续和不动产登记手续。相关职能部门应在60日内予以办结,无故不予受理或办理、逾期办结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理。第二十五条供水、供电、供气等市政企业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县、乡镇“两违”清整办通知的时间内停水、停电、停气、停办用地手续,吊销或者依法责令变更营业执照手续,或恢复供水、供电、供气,由各主管部门督办落实。凡未按县、乡

22、镇“两违”清整办的要求执行到位或擅自为“两违”户供水、供电、供气、受理申请用地、受理工商登记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二十六条对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不主动申报“两违”行为,包庇违法建设、阻扰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从严处理。第二十七条对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辱骂、围攻、殴打工作人员,撕毁封条,组织、煽动抗拒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在“两违”整治过程中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依法行政。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贝(J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县司法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