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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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坚持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的“先保后征”基本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足额安排社会保险费;政府、集体、个人共同负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第二章保障对象和范围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因

2、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16周岁以上在册农业人口。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应具备两个要件:(一)因土地被征收,导致人均耕地少于0.3亩(不含0.3亩);(二)年满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户口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员。第三章保障对象确认第四条确定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工作对象,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讨论通过并公示,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经县公安、自然资源和农经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县自然资源部门确定并返回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

3、或村民小组公示,县人民政府审定。经审定后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第五条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对象的年龄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日为基准日。第四章保障内容和方式第六条养老保险。全县不再建立单独的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保障制度,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为被征地农民参加上述社会保险提供参保缴费补贴。郴政办发(2014)43号文件下发(2014年12月29日)前已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保障制度的,按本办法规定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合并实

4、施。第七条参保缴费补贴标准。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额=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xl2%X补贴年限。补贴年限为10年。2015年12月29日前,经核定属于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的人员,其参保缴费补贴统一按2013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同一被征地农民无论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的补贴标准一致。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及不符合参保条件的,均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第八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缴费补贴。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选择按灵活就业人员参

5、保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及经办要求,将参保缴费补贴一次性划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养老保险关系,不足部分由个人缴纳,如有剩余则发给其本人。鼓励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对个人缴纳部分予以补助。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被用人单位招聘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个人应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与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算。第九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及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6、按照参保缴费补贴标准核算补贴总额,在其个人账户增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缴费补贴项目,记录缴费补贴情况。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将缴费补贴逐年均等划入其个人账户。补贴年限为10年,个人不缴费的年份,不享受缴费补贴。距待遇领取年龄的年限小于缴费补贴年限的被征地农民,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应享受的缴费补贴尚未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则在到达待遇领取年龄前1个月内将剩余的缴费补贴一次性划入其个人账户。每年划入的金额=缴费补贴金额:缴费补贴年限。被征地农民未满补贴年限死亡的,一次性将补贴余额划入其个人账户。被征地农民未满补贴年限因户口迁出本县而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本县的

7、,一次性将补贴余额划入其个人账户。原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其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个人按规定档次补缴从2011年启动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来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建立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上述规定将缴费补贴划入其个人账户。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含没有个人账户人员,这类人员应先补建个人账户),将缴费补贴一次性划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从次月起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增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缴费补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参照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

8、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不同的年龄对应不同的计发月数)。个人已按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宜政办发(2010)25号)规定缴纳的养老生活保障费,凭领条退还其本人。郴政办发(2014)43号文件下发前,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女性被征地农民,已按宜政办发2010)25号文件规定领取养老保障金的,其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仍按宜政办发(2010)25号文件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年满60周岁时,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政策向其发放养老金。郴政办发(2014)43号文件下发后,新增5560周岁年龄段的女性被征地农民,按新政策参保缴费,不再按宜政办发(2010)25号文件执行,年满60

9、周岁时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政策计发待遇。被征地农民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余额可以依法继承。第十条制度衔接。原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被征地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按上述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享受缴费补贴,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按人社部、财政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办理。原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被征地后也可按规定享受缴费补贴。已达到退休年龄或已领取待遇的,凭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凭证或缴费证明材料一次性将参保缴费补贴发

10、给其本人。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按县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测算的可一次性补缴或预缴缴费金额,将参保缴费补贴一次性划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足部分由个人缴纳,剩余部分发给其本人。已按宜政办发2010)25号文件规定纳入养老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应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参保缴费,养老生活保障待遇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合并享受。纳入养老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可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须符合参保条件),按上述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享受缴费补贴。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可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不再享受养老生活保障待遇。2014

11、年12月29日后至本办法下发前,如被征地农民死亡的,其缴费补贴可依法继承。第十一条其他社会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以养老保险为主,条件许可时,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统筹考虑其他社会保险内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二条社会救助。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符合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第五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第十三条被征地农民从发给其本人的征地补偿费中缴纳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缴费补贴)主要来源于用地单位缴纳、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其来源包括:(一)用地单位缴纳。用地单位征收农

12、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列入工程概算,计入用地成本,本着“谁用地、谁负责”的原则,足额安排社会保障费用,不得减免和缓缴。原用地单位欠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应按新标准重新计算并限期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60元/平方米一次性提取。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项目社会保障费标准仍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63号)规定执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标准随着征地补偿标准和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调整而适时调整。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组织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清缴工作,清缴不到位的按“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当

13、事人的责任。(二)政府划拨。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要求,根据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和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的实际需要,提取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收入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三)集体补助。暂不执行一次性提取10%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五)以上资金来源不足以支付缴费补贴的,由县人民政府予以解决。第六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和监督第十四条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地单位缴纳、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14、资金等都要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要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到位的同时,将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划入财政专户。用地单位要在用地手续报批前,将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核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足额缴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征地项目未获批准的,予以返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结余、本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提取和支出计划,编制本级财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预算,确保所需资金足额到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15、、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或未及时发放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审核把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第十五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要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

16、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查关。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的,必须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将初审资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项目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保障项目、保障标准以及保障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和用地单位缴纳社会保障费的“资金缴纳收款收据”、“银行进账单”、县被征地农民村组参加社会保障资格认定审批表和县被征地农民年龄、户籍、土地承包经营权认定花名册,否则一律不予报批征地。从集体补助资金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

17、户(以“银行进账单”的进账时间为准)的次月起,落实被征地农民参保政策。第八章工作责任及要求第十六条县人民政府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测算,组织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收缴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发放相关待遇,协同财政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和管理工作;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农经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共同负责审核确定被征地农民保障具体人员;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定征地实际面积,牵头组织有关认定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具体人员;公安部门负责审定被征地村组人口及相关人员户籍;农经管理部门负责审定被征地

18、村组征地后实有人均耕地面积和相关人员的承包经营权证;民政部门负责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相关社会救助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村经营服务站加强对各乡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确保各项工作依法依规开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县纪委监委、县审计局要加强对各部门履职及资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县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适当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专项经费,保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县人民政府将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情况定期进

19、行督查,并纳入政府绩效评估体系进行年度考核,确保工作落实。第九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宜政办发2019)4号)同时废止。附件:L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表2 .县被征地农民村组参加社会保障资格认定审批表3 .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审核表4 .县被征地农民年龄、户籍、土地承包经营权认定花名册5 .县被征地村组村民总花名册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表填表单位(盖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章)手审查,该项目已缴纳社会保障费用万兀O经办人签名:分管领导签名:年

20、月日县自然资源部门(公章)经审查,征地项目所涉的土地情况及所涉的被征地农民数据属实。经办人签名:分管领导签名:年月日县人民政府(公章)年月日征地基本情况征地项目征地涉及的集体经济组织用地单位缴纳社会保障费用征地涉及人数征地面积(亩)征地补偿总额(万元)土地补偿费(万元)安置补偿费(万元)利面中田地地总其水旱林省或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意见年月日省或市州自然资源部门审核意见年月日说明:报省级政府批准征地的,由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签署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签署审核意见。12县被征地农民村组参加社会保障资格认定审批表征地项目名称:征地补偿安置方

21、案公告日:年月日填报单位:乡(镇)村(居委会)组(盖章)数总人数被征地涉及人数原有耕地面积被征耕地面积现有耕地面枳被征地后人平耕地面积乡镇人民政府意见:经审查,上述村组的土地基本情况及所涉符合参保资格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人的基本数据属实。经办人签名:分管领导签名:(单位公章):年月日县自然资源局意见:该项目实际征地面积亩,涉及符合参保资格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人。经办人签名:分管领导签名:(单位公章):年月日县公安局意见:该项目涉及符合参保资格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人的户籍所在地是县乡(镇)村组。经办人签名:分管领导签名:(单位公章):年月日县农经站意见:经审查,涉及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人,享有该项目所征

22、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被征地村组征地后实有人均耕地面积亩。经办人签名:分管领导签名:(单位公章):年月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意见:(单位公章):年月日县人民政府意见:(单位公章):年月日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审核表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一+免冠彩照一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所在村组联系电话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意见1 .是否同意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口2 .是否同意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口3 .是否同意放弃参保口(注:同意请在口中打“J”,不同意请在口中打“x”)个人签字(手印):年月口村委会或社区意见该人员符合被征地农民条件,己公示,申请办理社保手续。经办人签名:年月日(公章)乡镇人民政府意见经审查,该人员符

23、合被征地农民条件,己公示,同意上报。经办人签名:年月日(公章)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意见经审查,该人员享有该项目所征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经办人签名:年月日(公章)公安部门意见经审查,该人员户籍、年龄符合被征地农民条件。经办人签名:年月日(公章)自然资源部门意见经审查,该人员符合被征地农民条件,己公示,同意上报。经办人签名:年月日(公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年月日(公章)注:将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粘贴在本表背面。县被征地农民年龄、户籍、土地承包经营权认定花名册征地项目名称:认定时间:年月B(村组:)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年龄性别户籍所在地(村组)电话号码备注公安部门意见:经审查,上述人员身份证、年龄、户

24、籍情况属实。经办人签名:派出所所长签名:年月日(公章)农经部门意见:经审查,上述人员土地承包经营权情况属实。经办人签名:分管领导签名:年月日(公章)注:L被征地农民认定年龄为年满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2 .表格填写过程中凡有涂改处一律加盖公章;3 .被征地农民年龄认定时间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日为准;4 .认定部门为被征地村组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含派出所)和县农经部门。宜章县被征地村组村民总花名册乡(镇)村组(盖章)征地项目名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日:年月日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年龄性别原户籍所在地现户籍所在地女性婚姻状况何时何因户籍迁移(死亡)时间村组意见:上述人员身份证、年龄、户籍、土地

25、承包经营权,情况属实。经办人签字:(盖章)年月日村(居)委会意见:上述人员身份证、年龄、户籍、土地承包经营权,情况属实,同意呈报。经办人签字:村支书签字:(盖章)年月日户籍派出所意见:经审查,上述人员身份证、年龄、户籍情况属实。经办人签字:派出所所长签字:(单位公章)年月日乡镇人民政府意见:经审查,上述人员身份证、年龄、户籍、土地承包经营权情况属实。经办人签字:乡(镇)长签字:(单位公章)年月日县农经站意见:经审查,上述人员土地承包经营权情况属实。经办人签字:分管领导签字:(单位公章)年月日说明:i.本花名册为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日前(含当日)出生人员总花名册。2.表格有涂改处、删掉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要在备注栏中注明理由,经办人员在备注栏中签字盖章。3.本表一式一份。4.女性婚姻状况:嫁入、嫁出、未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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