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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规范烟草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国家、零售户和消费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定和布局。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第四条零售点布局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方便消费、合理配置的原则。通道侗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根据人口状况、地理交通条件、经济发展水平
2、、消费能力、城建规划和现有零售点等因素有计划、有步骤地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并对其进行合理布局,实行动态管理。第五条除特殊区域的零售点设置根据管理需要采取总量控制的模式外,其余区域取消间距或总量限制。特殊区域是指:(一)城东大市场、中心市场、县溪镇紫园市场。此区域每10个门店可设置1个零售店,零售店布局已满足消费需求的,实行“退一进一”,且各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10米或者3个门面,避免因零售点设置不合理形成烟草制品集中交易市场。(二)火车站内部、汽车站的候车厅内部等。此区域范围内根据场内面积及旅客流量合理设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原则上每3个门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3个门店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第六条有
3、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范围的宾馆、酒店等企业且经营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的除外;(S)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四)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如阳台、窗口、地下室、储藏室等与住所的范围无法明确划分的,以及住宅小区或商贸楼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公众聚集场所;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如生产、销售、存储、运输化工化学类、农药化肥类、烟花鞭炮类、燃油燃气类、金属材料类、机械修理类、建材装饰类、服
4、装鞋帽类等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物品,及容易腐蚀挥发或产生粉尘造成烟草制品污染并对人体或环境造成潜在危害和伤害的场所;(六)利用自动售货机(柜)销售烟草制品的或者以游戏、博彩等自动设备销售烟草制品的;(七)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A)幼儿园、中小学校校内及中小学校进出通道口50米范围内的;(九)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因无证经营或向未成年人售烟等违法情形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十)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区域,政府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类商品的区域以及已取缔的非法烟草制品交易市场;(十一)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烟草制品
5、经营相关规定的;(十二)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对于守法经营的社会特殊群体申请人,可以适当放宽条件,并做好相关服务。所称社会特殊群体是指本地常住人口且持有能证明其特定身份合法证件(证明)的残疾人、军烈属、低保户和孤寡老人等。第八条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不得与住所混同,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为前店后宅的情况,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勘验时应当对经营场所与生活起居场所做出明确划分,且申请人应当签字确认,作为后续行政执法检查的依据。申请人拒绝签字确认的,按本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处理。申请人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的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九条对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未到期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继续有效;已到期的,对符合本规定及其他法定条件的,按法定程序准予延续许可,对不符合本规定的,按法定程序不准予延续许可。对同一地域范围内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