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1_4075837_商业银行合规风险防范.ppt

上传人:文库蛋蛋多 文档编号:2252199 上传时间:2023-02-07 格式:PPT 页数:56 大小:560.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41_4075837_商业银行合规风险防范.ppt_第1页
第1页 / 共56页
241_4075837_商业银行合规风险防范.ppt_第2页
第2页 / 共56页
241_4075837_商业银行合规风险防范.ppt_第3页
第3页 / 共56页
241_4075837_商业银行合规风险防范.ppt_第4页
第4页 / 共56页
241_4075837_商业银行合规风险防范.ppt_第5页
第5页 / 共5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41_4075837_商业银行合规风险防范.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41_4075837_商业银行合规风险防范.ppt(56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商业银行合规风险防范,2,“合规风险”指因本行未能遵循外部法律规则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或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张美芳案,3,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4,5,合规风险引发的违规成本监管当局对于违规银行(包括银行员工)的监管惩罚,主要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前者主要包括对于银行或者个人的罚款、业务市场强制退出或者从业资格取消,后者主要是针对责任人的刑事处罚。市场对于违规银行的负面评价,主要包括违规者的市场声誉贬损、信用评级下降、违规银行股票市值下跌、客户群的退出以及行业协会自律性惩戒措施等。经济损失,指违规银行由于上述两种原因以外的原因遭受的经济损失,主要指银行违规经营造成的业务损失,比如违规放款造成的呆坏帐损失,违规开办公司造成的损失,违规进行金融衍生产

3、品交易造成的损失(巴林银行倒闭是这类损失的典型例证)等。,6,雷曼迷你债券“毒”倒香港投资人,蔡小姐的父母一共购买了600万港元的雷曼迷你债券。她向记者介绍说:“当时,我父亲小心地询问过银行销售人员迷你的含义。银行销售人员一时解释不清,问了经理后再回来对我父亲说,迷你就是指投资人持少量的资金即可入场,其性质和普通的债券是一样的。”,雷曼迷你债券,知名银行分销,投资人,7,银行违规案例1 巴林银行案 1995年2月27日,具有233年历史、在全球范围内掌管270多亿英镑的英国巴林银行宣告破产。主要原因是巴林银行违反监管规定没有将交易与清算业务分开,交易员里森既作为首席交易员,又负责其交易的清算工

4、作。里森对于备用帐号使用后的恶性循环使公司的损失越来越大,最后造成损失超过14亿美元,是巴林银行全部资本及储备金的12倍。,8,银行违规案例2中国银行纽约分行 2002年1月,中国银行纽约分行被美国财政部货币监理署和中国人民银行罚款2000万美元,主要原因是中国银行纽约分行原管理层违规经营。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原本打算在美国和香港两地同步上市,但由于中国银行纽约分行爆发违规贷款丑闻,被美国财政部货币监理署调查并受到处罚,此事件严重影响了中国银行的国际形象。为避免全球招股失败,中银香港放弃了在美国的上市计划,仅在香港联交所上市。,9,第一讲,贷款业务中的合规风险,一、加强对集团性客户信贷合规风险的防

5、范(一)商业银行集团性客户的主要类型和法律特征 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11,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商业银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见商业银行集团性客户风险管理指引)(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

6、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从产权组织形式上,集团性客户可以划分为两种类型:1、母子制企业集团:经济上统一控制,法律上各自独立的多法人联合体。2、总分制系统性客户:单一法人体制,分级经营管理。,母子制企业集团的法律特征:组成集团的各个公司各自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母子公司之间具有控制与从属、投资与被投资的产权关系或合同关系。母公司通过合同约定、集团章程或行使股权对子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但对子公司的债务仅以投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总分制系统性客户的法律特征:采用总分公司制,总公司与分公司为一个法人实体;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在

7、总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统一承担;总公司通过行政权力对分公司的人、财、物进行统一控制。,(二)、商业银行对集团性客户信贷管理中常见的合规风险点1、对企业集团内部的法律关系缺乏准确界定 蓝田事件 科龙事件 德隆系事件,16,“德隆系”神话破灭六年之后,又一家民营资本系“天宝系”走到了崩盘的边缘。中国银监会已在全国银行系统发出针对“天宝系”的贷款风险警示。据悉,此次警示是银监会继“德隆系”之后,为数不多的对“大型关联企业群贷款”的警示。银监会通过查询全国客户风险预警系统生成的这个关联企业群,共包括50家主要企业成员,以周天宝为实际控制人。银监会在文件中把这个庞大的关联企业群称为

8、“天宝系”,下面分成五个子系,其中包含两家上市公司。信息显示,天宝系主要企业成员授信额度为160.66亿元,贷款余额为56.76亿元,形成不良贷款和逾期贷款共计32.86亿元。,17,天宝系企业结构,18,19,2、集团性客户财务报表混乱,财务信息失真 主要问题有 集团合并报表与承贷主体自身报表不分,客户资产、负债和效益情况不明晰;将公司股东和子公司的资产、负债并入集团公司、形成合并报表;母公司在制作合并报表时未剔除集团关联企业之间的投资、交易、应收应付款项,简单相加,夸大了资产、销售和利润。,3、“统贷统还”的操作模式和集团内部复杂的关联交易造成企业甩债和贷款悬空的隐患4、贷后监管难度大,漏

9、洞多5、集团性客户信贷担保落实情况堪忧,忽视了对集团核心资产的控制6、集团性客户多头开户、多渠道融资、同业竞争加强,增加了信贷管理的难度,(三)防范集团性客户信贷合规风险的建议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5号)、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农总行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集团性客户风险管理的意见1、提高识别集团客户的能力。判别集团性客户应以是否存在“控制”关系,或可能不按公允价格转移资产和利润为标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识别。2、准确界定集团性客户的真实资产状况,严格按照法人实体进行信用评级、授信和发放贷款。农总行将集团性客户授信分为“整体授

10、信、统一使用额度”、“整体授信、分配额度”、“单独授信、汇总额度”三种类型。3、加强对集团性客户贷款实际使用的监督。4、严格控制集团客户的核心资产,依法落实担保措施。,23,5、密切关注集团性客户法人治理结构和核心管理层的个人素质。6、要注意核查集团性客户注册资本的到位情况。7、提高经营层次,对集团性客户信贷风险进行集中控制。8、建立风险预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当集团性客户的经营出现重大变化时,主办行、协办行客户经理应及时向本级行信贷管理部门和管理行客户部门报告,有关部门视风险情况及时采取措施。9、建立定期评价机制。管理行客户部门要定期向同级信贷管理部门抄送贷后管理报告,由其组织主办行和协办行

11、对集团性客户本部、核心企业以及用信企业进行定期风险评价,24,二、信贷资金投向的合规风险(一)对集中贷款的法律限制 商业银行法39条规定: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香港银行条例所称同一借款人包括:“.同属于一个母公司或同一公司控制之下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任何控股公司及它的一个或更多的附属机构;任何一个人(不是公司),以及该人是控制人的一家或一家以上的公司。”民营关联企业骗贷问题突出。广东佛山民营企业主冯某利用其控制的13家关联企业,编造虚假财务报表,与银行内部人员串通,累计从工行南海支行取得贷款74.21亿元。经初步核查,银行贷款损失已超过10亿元。,2

12、5,(二)对信贷资金用途的法律限制 1、从合同法的规定看:内容合法(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2、从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看:要符合43条之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26,3、银监会贷款新规严控贷款资金用途“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基本要点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是对我国银行信贷业务的一次革命性改造和规范:(具有强制性)(一)强化依法监管贷款用途,提高信贷风险管理的质量(二)突出贷款支付管

13、理,加强贷款用途管理(三)实施贷款的全流程管理,提高贷款管理的精细化水平(四)加强合同或协议有效管理,强化贷款风险要点控制(五)强化贷款管理法律责任,强化贷款责任的针对性,27,(三)对贷款发放对象的法律限制,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1、对关系人的限制: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 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2、对违法主体的限制(江苏铁本)(交通厅?),商业银行法所称的关系人包括:,A 某县支行行长B 某县支行客户经理C 某营业所主任的岳父D 某县支行的储蓄员E 某支行贷审会成员的舅舅F 某分行的人事科长,多项选择,29,(四)外部法律规则频繁变动时的违规

14、问题央视:各大行二套房贷现集体违规 一人可贷35套房(来源:CCTV经济半小时)2009年6月12日,记者调查了北京30多个楼盘,了解到的情况是,购买第二套住房,首付只需要交20%到30%,利率优惠从7折到8.5折不等,没有一家楼盘是执行购买第二套住房首付40%,利率上浮10%的规定。不仅如此,在一些楼盘,购买第二套住房,面积即使已经超过规定标准,也能享受到首付和利率优惠。,30,2007年9月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明确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2008年

15、10月央行调整住房信贷政策,明确“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限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2008年12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指出:“对其他贷款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利率等由商业银行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按风险合理确定。”2009年6月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按揭贷款风险管理的通知,要求严格遵守第二套房贷的有关政策不动摇。不得以任何手段变相降低首付款的比例成数。2010年4月国务院发布房地产“国十条”新政2010年9月29日,“国5条”空降。,31,森豪公

16、寓案 在2000年12月至2002年6月,北京华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开发“森豪公寓”为名,与中行北京市分行签订了楼宇按揭贷款合作协议,后虚构销售“森豪公寓”事实,以员工名义,借用他人身份证,虚构房屋买卖合同、提供虚假收入证明及首付款证明,套取按揭贷款及重复按揭贷款,从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骗取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共计7.5亿元,并将按揭得到的资金移至外地,致使该项目的工程被停工,形成烂尾工程。直至2008年9月底以5.6亿被拍卖.(拖欠中关村科技工程款7700多万元,拖欠北京住总拆迁款约1.4亿元),32,法院认为,徐维联、尚进、张笑非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在审批森豪公寓、华庆公寓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17、过程中,没有正确履行职责,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33,三、完善担保贷款机制,化解担保风险 1、确保保证资格 2、保证期间与抵押期间 3、抵押物的风险及防范 4、慎重对待收费权质押,34,新公司法关于公司担保方面的新规定:(2005年10月27日通过,2006年1月1日实施)一、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他人向银行提供担保的,该如何办理?新公司法取消了公司为个人债务担保的限制,公司可以为他人(含个人)提供担保。在担保设定手续上,要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

18、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另,根据新公司法第122条的规定,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银行还要审查上市公司一年内担保金额是否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超过的,股东大会决议要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5,二、公司章程未注明担保事项的,银行在办理授信业务时,作为担保人的公司是否要提供关于担保事项的决议?如需要,该决议应由董事会还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从新公司法第16、22及122条有关担保的规定看,新公司法比修订前的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要求的条件更为严格,规定更为明确,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提供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我们认为,公司的章程未对担保事项做出

19、规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当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国有独资公司提供担保的,其章程未对担保事项做出规定的,依据新公司法第67条规定,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出同意担保的决议。,36,三、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该如何办理?根据新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不论公司章程是否对担保事项做出规定,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有限责任公司须经股东会决议,股份公司须经股东大会决议,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参加担保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四、全资子公司可否为母公司担保?新公司法第16条并未禁止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担保,相反规定了公司可以为他人

20、(含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但为谨慎起见,防止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给我行债权带来的风险,建议我行在接受此类担保时,可同时要求母公司将持有全资子公司的股权质押给我行。,37,五、在为客户办理授信或接受担保时,是否要审查客户的公司章程?长期以来,有关银行在提供授信时是否有义务审查公司章程,及公司违反章程做出的行为,是否影响银行与公司间有关授信协议的效力问题,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不同观点。新公司法第16条、22条明确规定了公司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及违反章程规定行为的后果。作为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以不知晓加以抗辩,要求免责,这就要求银行在向客户提供授信或接受担保时,必须审查公司的章程,按

21、照公司章程的要求办事,避免因相关交易行为不符合章程的规定,导致无效或被撤销。,38,六、违反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是否有效?根据新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因此,违反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属于效力待定,一旦股东依法提起撤销之诉,导致决议被人民法院撤销的,该决议自始无效,依据该决议作出的相关行为或协议也是无效或可撤销的。股东未在前述60日内提起撤销之诉的,决议有效。因此,为避免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公司

22、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可能给银行授信业务带来的风险,各行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客户提交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其章程的规定。,39,40,抵押期间问题,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其规定的行使担保物权的期限为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也就是说债权人应该在对主债权提起诉讼时同时要求实现抵押权。这一规定比担保法的司法解释减少了两年,不利于银行接收、处置抵债资产实现担保物权,今后银行在办理抵押贷款或管理抵押资产时,

23、应在规定的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及时行使担保物权,避免抵押权因期间届满而失去担保物权。,41,抵押物的选择:1、必须是抵押人享有所有权、处分权或经营权的财产;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在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簿不一致时,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因此,我们认为,物权法生效后,应到登记机构调查抵押物情况,以登记机关提供的登记资料为准。调查中,应关注抵押物的异议登记情况。异议登记反映了抵押人和第三人关于抵押物的争议,在相关争议未妥善解决前,不宜接受该财产抵押。调查中发现抵押物上有预告登记的,不应接受该财产抵押。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买卖时

24、,双方可以申请预告登记,因此,有预告登记表明了抵押人已将抵押财产协议转让给第三方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2、必须是法定可以抵押的、并可依法流通转让和强制执行的财产;,42,物权法第180条规定了可以抵押的财产,与担保法相比,在可抵押的财产的范围上,主要有下列调整:(1)将担保法原规定“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均可以设定抵押;(2)增加规定“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3)明确在建的建筑物、船舶和航空器可以抵押;(4)将担保法规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及其他地上定着物可以抵押修改为“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

25、(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按其规划用途可区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可以抵押。,43,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根据该条规定,银行在业务中可以依法设定动产浮动抵押。动产浮动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应当向抵押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办理登记,否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44,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

26、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45,物权法规定应收账款可以出质,该法生效后,各类收费权,如风景区收费权、电费收费权、水费收费权、燃气收费权等是否可以按应收账款的规定办理质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并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

27、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物权法第228条规定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46,第二讲 票据结算业务中的合规风险,47,一、违反谁的钱进谁的账的结算原则引发的合规风险案例:安徽阜阳结算合同纠纷山东洪山粮库订购小麦-阜阳粮油储运站支票出票人与收款人均为王新荣农行营业所凭

28、储运站王春波提供的转帐支票回单、王新荣身份证复印件及证明将110万票款转入储运站账号。,48,二、将解付的银行汇票款项违规转入个人结算账户。,违规将银行汇票款项转入个人结算账户,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套取现金,也为诈骗分子冒领款项提供了方便,对于持票人为个人的非现金银行汇票,必须将解付款项转入以持票人姓名开立的的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的款项只能转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账户,严禁转入个人结算账户。案例:湖南衡阳案,49,三、不能正确理解票据行为法律特征引发的合规风险,1、要式性(书写错误案例)2、文义性3、无因性4、独立性5、连带性,50,51,质押 D Z X 2000万贷款(办事处)(

29、航空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收款人6503工厂,后改为X,52,关于无因性的争论,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12月1日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第83条、第92条规定,商业银行在承兑、贴现、转贴现时要审查交易背景,审查的具体内容包括对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等的审查。1999年3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加强支付管理,保障银行和客户资金的通知,再次强调了以上审查要求。在监管实践中,一直重视对商业银行开展票据业务是否坚持贸易真实背景的监管,并对“违规者”进行行政处罚。银发2001236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提出要切实加大对违规票据当事人的处罚力度。,53

30、,四、无效背书引发的合规风险,票据法第33条第二款规定“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无效。”票据法第35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案例:白银票据质押案),四,54,案例:号码为河南00202998的银行汇票由中国农业银行渑 池县支行签发,出票日期为1998年9月18日,金额为86万 元,收款人为李立法(渑池县粮食局西关粮站工会主席)。1998年9月22日,顺生公司财务人员张锦衍与一名男子到广州东山支行,咨询经办后,持上述

31、汇票向东山支行提示付款。汇票背面的“背书人签章”栏处均写有同意将汇票转入顺生公司的字样,并有李立法的名字,在“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盖有顺生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由于被背书人错写为李立法,又在被背书人栏外写上顺生公司,后“李立法”和顺生公司又共同出具了证明,证明被背书人为顺生公司。该证明写有李立法名字,身份证号码、发证机关,也盖有顺生公司公章,东山支行通过查询得到渑池县支行的答复后解付,款项86万转入顺生公司帐户。随后顺生公司将款取出。,55,五、审核不严兑付伪造、变造票据引发的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十九条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属于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过失”,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伪造者、变造者依法追偿。持票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谢谢大家!,联系方式:13871417185 027-87300696 N,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施工/环境 > 项目建议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