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民政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附件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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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4阜阳市民政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一、行政审批 共2项(一)项目名称: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权力清单】1.子项:无2.实施依据:社会团体: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 以下统称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第一款:

3、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3.实施对象: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4.承办机构: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5.前置条件:无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责任清单】1.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备的审核意见,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2. 追责情形:社会团体登记(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团体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未说明不受理社会团体登记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团体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5、(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民办非企业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未说明不受理民办非企业登记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二)项目名称:非公募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权力清单】1.子项:无2.实施依据:(1)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

6、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2)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皖办发20139号):“二、改革登记管理体制,推进社会组织社会化第4项:除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社会组织和境外非政府组织在皖代表机构等外,其他各类社会组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行直接登记。”“二、改革登记管理体制,推进社会组织社会化第5项:探索非公募基金会和异地商会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3)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实施意见(阜办发201407号):“二、简化登记程序,强化监督管理第6项:下放管理权限。非公

7、募基金会和异地商会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登记管理异地商会。”3.实施对象:非公募基金会4.承办机构: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5.前置条件:无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责任清单】1.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备的审核意见,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

8、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2.追责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基金会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未说明不受理基金会登记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基金会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二、行政处罚 共4项(一)项目名称:社会组织(市属、跨县行政

9、区域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市属基金会)违反规定的处罚【权力清单】1.子项:无2.实施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50号令)第三十二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10、;(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

11、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51号令)第二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

12、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基金会管理条例

13、(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条:“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第四十一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 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二)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第四十二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

14、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第四十四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被责令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3.实施对象: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15、基金会4.承办机构: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5.前置条件:无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责任清单】1.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16、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对非法社会团体和活动应当予以取缔而没有取缔的;(4)对应当没收非法财产而

17、没有没收的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二)项目名称:对养老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设立许可的处罚【权力清单】1.子项:无2.实施依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8号)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许可:(一)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养老机构准予

18、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许可机关发现养老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许可机关依法撤销许可后,应当告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第二十四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注销许可,并予以公告:(一)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养老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的; (四)被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许可机关依法注销许可后,应当告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3.实施对象: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4.承办机构:阜阳市民政局或委托市辖

19、三区民政局5.前置条件:无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责任清单】1.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

20、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2.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法定条件、程序、权限作出处罚事项; (2)依法应当撤销养老机构许可而未撤销的或依法不应撤销养老机构许可而撤销的; (3)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

21、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三)项目名称: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处罚【权力清单】1.子项:无2.实施依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十八条“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3.实施对象:相关单位、法人、公民个人4.承办机构:阜阳市民

22、政局地名办5.前置条件:无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责任清单】1.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3、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2.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履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不执行行政区域

24、界线的批准机关的决定的;(2)不依法公布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的;(3)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命令、指使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发现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不予制止的;(4)毗邻方未在场时,擅自维修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四)项目名称: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界线标志物的处罚【权力清单】1.子项:无2.实施依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

25、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3.实施对象:相关单位、个人4.承办机构:阜阳市民政局地名办5.前置条件:无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责任清单】1.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

26、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阶

27、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2.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履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不执行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的决定的;(2)不依法公布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的;(3)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命令、指使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发现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不予制止的;(4)毗邻方未在场时,擅自维修行政区

28、域界线标志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三、行政征收 共0项四、行政给付 共0项五、行政奖励 共0项六、行政强制 共4项(一)项目名称:收缴和封存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和印章和财务凭证【权力清单】1.子项:无2.实施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3.实施对象:社会团体。4.承办机构: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5.前置条件:无6.收费标

29、准及依据:无【责任清单】1. 责任事项 (1)催告阶段责任: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厅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3)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2.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

30、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二)项目名称:收缴和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凭证【权力清单】1.子项:无2.实施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51号令)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

31、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3.实施对象:民办非企业单位4.承办机构: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5.前置条件:无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责任清单】 1.责任事项 (1)催告阶段责任: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厅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3)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

32、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3.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2)查封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的;(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4)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三)项目名称:封存基金会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权力清单】1.子项:无2.实施依据:基

33、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8日国务院第400号令)第四十四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被责令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3.实施对象:基金会4.承办机构: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5.前置条件:无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责任清单】1.责任事项:(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审核意见;对于申请注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其成立清算组织,协助其完成清算工作。(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

34、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发放证书、换发证书或者收回证书,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对基金会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2.追责情形:(1)对符合封存基金会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事项不予受理;(2)未说明对符合封存基金会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事项不予受理;(3)对不符合封存法定条件的基金会封存基金会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决定的;(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不依法履行监

35、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四)项目名称:偷窃、损毁或擅自移动地名标志的责令恢复原状1.子项:无2.实施依据: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5号)第二十二条“偷窃、损毁或擅自移动地名标志的,责令恢复原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实施对象:相关单位、个人4.承办机构:阜阳市民政局地名办5.前置条件:无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责任清单】1.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

36、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

37、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2.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履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不执行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的决定的;(2)不依法公布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的;(3)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命令、指使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发现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不予制止的;(4)毗

38、邻方未在场时,擅自维修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七、行政确认 共2项(一)项目名称:华侨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登记【权力清单】1.子项:无2.实施依据:民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制定的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民政部令第16号 1999年5月25日发布)第二条:“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

39、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3.实施对象: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4.承办机构: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5.前置条件:无6.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价费字1992349号)规定:收养登记费每件250元人民币,其中收养申请手续费每件20元、收养证工本费每件10元、收养登记调查费每件220元。【责任清单】1.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审查收养关系当事人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及提交的收养协

40、议,收养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照片和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送养人提供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照片以及相关证明等材料;(3)决定阶段责任:经过调查、公告,对审查后符合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书。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4)事后监管责任:对收养人违法收养的行为和出具虚假收养证明的有关组织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2.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

41、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办理收养登记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或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4)违反规定办理收养登记,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5)玩忽职守造成收养登记档案损失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二)项目名称:本行政区域地名命名、更名(含编码)审核【权力清单】1.子项:无2.实施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第六条第八项“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可以交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的单位承办,也可交其他部门承办;其

42、他部门承办的,应征求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单位的意见”。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第七条“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或地名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5号)第三条“对地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地名管理工作。”3.实施对象:建筑物所属单位或法人4.承办机构:阜阳市民政局地名办5.前置条件:无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责任清单】1.责任事项:(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地名提出命名、更名申报单位的申请报告材料。(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必要

43、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评审,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通过审核的,报市政府审批,并报省民政厅备案。(5)事后监管责任:对变更后的地名及时向社会公布,推广使用。(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2.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3)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

44、督不力。(5)在工作中产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八、行政裁决 共0项九、行政规划 共0项十、其他权力 共8项(一)项目名称:市属、跨县行政区域社会团体的年度检查(年检)【权力清单】1.子项:无 2.实施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50号令)第三十一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3.实施对象:社会团体4.承办机构: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5.前置条件:无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责任清单】1. 责任事项 (1)、受理

45、阶段:因工作责任心或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受理,不能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为获取非法利益,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2) 审查阶段:因工作责任心或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审核把关不严,违规审查或超时审查。(3) 决定阶段:以权谋私,不依法依规作出审批决定。或应当集体决策的,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违法违规决定。(4) 送达阶段责任:工作懈怠,未及时送达拖时延时,应公开的信息没有进行公示。(5) 事后监管阶段:制度机制缺失或责任落实执行不到位。形成无法监管、无人监管或无效监管的局面。2.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

46、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按时开展社会团体年检工作的;(2)对年检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3)侵犯社会团体合法权益的;(4)未在法定时限做出年度检查结论,产生不良影响的;(5)在社会团体年检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二)项目名称:基金会及代表机构的年度检查(年检)【权力清单】1.子项:无2.实施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8日国务院第400号令)第三十六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 3月 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3.实施对象:基金会。4.承办机构: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5.前置条件:无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责任清单】1.责任事项 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3.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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