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类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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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北新区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工程类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 沈阳市沈北新区政府采购中心 编制目 录投标邀请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第二章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第三章 工程技术规范与工程量计算说明第四章 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第五章 采购项目需求第六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投标邀请沈阳市沈北新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集中采购机构”)受 (以下简称“采购单位”)的委托,对“ ”进行国内竞争性谈判采购,欢迎国内合格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一、项目基本情况1. 项目名称:2. 项目编号:XC(J)2013-00003. 采购内容:见第五章“采购项目需求”二、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本项目投标截止

2、时间:详见采购公告,投标截止时间即为开标时间。三、开标地点开标地点:详见采购公告。四、集中采购机构联系信息集中采购机构:沈阳市沈北新区政府采购中心联系地址:辽宁省 沈阳市 沈阳蒲河新城管委会 农业会展中心 四楼邮政编码:110164网站网址:http:/www.ccgp-联系人:张淞联系电话:024-89861039 沈阳市沈北新区政府采购中心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项目内容项目基本情况质量要求:不低于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工程材料:乙供甲控/甲供采购内容:详见第五章“采购项目需求”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详见采购公告。如果接受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投标

3、的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中第3.8条款执行。领取采购文件的时间及方式详见采购公告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及开标时间,递交投标文件及开标地点详见采购公告现场踏勘详见采购公告,具体要求详见采购文件“投标人须知”第5条。标前答疑会详见采购公告,具体要求详见采购文件“投标人须知”第6条。最高限价包号最高限价(人民币 元)010203谈判小组人数共3人,其中采购单位代表1人,其余为技术、经济类专家。投标文件份数与谈判小组人数相同,其中正本1份,其余为副本。评标方法详见采购公告,具体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第26条。投标保证金详见采购公告,具体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第15条。履约保证金提交比例详见采购公告。其它要

4、求详见采购文件“投标人须知”第37条。代理服务费详见采购公告。询问和质疑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提出质疑。详见“投标人须知”38. 询问和质疑。投标人须知一、总则1. 适用范围:本须知适用于采购文件中所述工程及相关服务的采购活动。2. 定义:2.1 “集中采购机构”是指受采购单位的委托具体组织采购活动(采购内容详见采购公告)的沈阳市沈北新区政府采购中心。2.2 “采购单位”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具体采购单位详见采购公告。2.3 “采购工程”是

5、指采购文件中所述工程及相关服务。2.4 “潜在投标人”是指知悉集中采购机构公布的采购项目的有关条件和要求,有可能愿意参加投标竞争的施工企业。2.5 “投标人”指按采购文件规定取得采购文件并参加采购活动投标的施工企业。3. 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是合格的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3.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组织施工能力的法人或其它组织。3.2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沈阳市与政府采购有关的规章制度(如 “外埠进沈施工企业,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在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持备案登记手续进行投标活动”),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

6、3 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资金、技术和施工能力,向采购单位提供满意的、证明所有工程及其辅助服务来源的文件,并提供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证明。3.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3.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3.6 能够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3.7 满足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及项目要求的其它条件。3.8 联合体投标的规定。如果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条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主办方和各

7、成员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将该联合体协议书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就成交项目向采购单位承担连带责任。(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它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3.9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否则将视为无效投标:(1)为采购单位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机构(单位),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4)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5)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相互控股

8、或参股的;(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相互任职或工作的;(7)被责令停业、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8)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成交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4. 投标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应自行承担其参加投标所涉及的一切费用。5. 现场踏勘5.1 采购单位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踏勘项目现场。5.2 投标人应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采购单位组织的踏勘项目现场。5.3 踏勘项目现场所发生的费用及一切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5.4 采购单位在踏勘项目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仅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

9、,采购单位不对投标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6. 资金来源、标前答疑会6.1 本项目的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并使用该项资金支付采购后所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项下的款项。6.2 标前答疑会的规定。如果本项目召开标前答疑会,投标人应按以下规定执行:如果本项目召开标前答疑会,投标人应按以下规定执行:(1)投标人如果参加标前答疑会,应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事宜执行。(2)任何要求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将需澄清的事项及依据以书面形式函告集中采购机构。在采购文件内容澄清函中,投标人也可就采购文件是否具有倾向性条款或排他性条款等提出异议和建议。未参加标前答疑会的,或者参加标前答疑会前1个

10、工作日内再无异议的投标人,视同对采购文件中的各项内容均无异议。(3)在标前答疑会上,采购单位将就项目的具体要求、使用目的等情况做出简介,并就采购文件内容澄清函(格式见采购文件第二章)中需要澄清的内容予以澄清,该澄清解答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内容。对于未按规定时间递交采购文件内容澄清函提出的异议和建议,采购单位可以不予以解答。集中采购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做出记录,并要求参加标前答疑会的所有投标人签字确认。(4)参加标前答疑会所发生的费用及一切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二、采购文件7. 采购文件构成投标邀请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第二章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第三章 工程技术规范与工程量计算说明第四章 投标文

11、件内容及格式第五章 采购项目需求第六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投标人应当完整地阅读、理解构成采购文件的所有内容。8. 采购文件的澄清或修改8.1 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将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沈阳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具有约束力。8.2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项目具体情况,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将变更时间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沈阳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变更公告。8.3 采购文件、更正公告、变更公告均以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沈阳市政府采购网”

12、)上发布的为准,如果内容互相矛盾时,是最后发出的为准。8.4 所有投标人(尤其是从网站自行下载采购文件的投标人)均有义务定期登陆集中采购机构公布的网站获取相关信息,集中采购机构发布在上述网站的更正公告和变更公告视为已送达各投标人且已为各投标人知悉,请各投标人密切关注。三、投标文件9. 投标文件编制的要求9.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采购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采购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否则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9.2 投标人必须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投标,只对工程项目中的部分内容投标的,将予以拒绝。即使划分了标段,投标人也必须对

13、整个标段的工程内容进行投标,只对标段中的部分内容投标的,亦将予以拒绝。9.3 在采购文件虽然提供了工程量清单,但是该工程量清单不应理解为唯一的、固定的或不变的。该工程量清单只是为投标人提供一种参考,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施工要求和施工图纸去理解并根据踏勘项目现场所得到的实际数据为准进行投标报价。9.4 投标人根据采购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成交后将采购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9.5投标文件语言。投标文件应用中文书写。投标文件中所附或所引用的原件不是中文时,应附中文译本。各种计量单位及符号应采用国际上统一使用的公制计量单位和符号。10. 投标文件的构成10.

14、1投标文件由符合性证明材料、资格性证明材料、其它材料三部分组成。具体内容和格式见采购文件第四章。10.2 开标前集中采购机构不再另行安排资格预审,投标人的资格审查(详见采购文件第四章)由谈判小组负责,若投标人不按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资格审查材料,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1. 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人应按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编写其投标文件,不得缺少或留空任何采购文件要求填写的表格或提交的资料。采购文件已提供有标准格式的按标准格式填列,未提供标准格式的可由投标人自行拟定。12. 投标报价12.1投标报价应是采购文件确定的采购工程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报价中应包括施工设备、人工、管理、材料、设备、

15、安装、维护、保险、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风险、责任等所有费用。超过采购项目最高限价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12.2 投标报价编制要求(1)本工程由投标人根据提供的采购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现场踏勘结果、补充通知和澄清(答疑)纪要(如果有)中提出的工程技术、质量、工期要求、承包范围、工器具及设备清单,按照企业定额、价格指数,同时综合考虑企业自身情况及各种市场因素确定总投标报价。(2)本工程报价可参考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装饰、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机械台班费用、砼砂浆配合比标准等现行相关规章的最新版本。(3)工程量的依据应按采购文件所

16、描述的采购范围、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现场踏勘结果以及采购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来确定投标报价中的工程量。投标报价书中的每一项均需填写单价和合价,投标人没有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将不予支付,并认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它项目报价中。(4)在对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进行报价时,投标人应按照自身的企业内部定额做竞争性考虑。如投标人尚未建立自身的企业内部定额,投标人可自行决定是否参考工程所在地现行的预算定额。投标人应保证其报价的充分性、完备性和符合性。(5)投标人应该根据自身的采购渠道和信息渠道,分析报价的所有生产要素的市场价格水平并判断其走势,结合投标人自身的管理水平和实力以及投标人为本工程准备的施工

17、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等因素,来测算和判断投标人基于本工程的成本水平,进而准备和决策自己的投标价格。(6)投标报价中有关费用(现场经费、企业管理费、风险和利润等)由投标人在保证不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基础上做竞争性考虑。规费和税金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报价。(7)不管投标人在投标函中是否有说明,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应视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 所有的分项工程成本; 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规费及税金; 缺陷修复和保修费用; 合同期内市场材料价格、人工价格、各种收费等各种因素造成的价格变动; 为符合或满足在采购文件中为投标人设定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所需发生的所有费用。(8)措施项目的报价 投标人应针对本工程所制定的施

18、工组织设计中所描述的施工方法、资源投入情况对措施项目进行报价,对于所有措施项目的报价,应与相应的施工方案或资源投入计划相一致。 措施项目的报价组成分析必须按照采购文件中给出的格式进行细化和说明,投标人应严格按照该格式准备措施项目部分价格组成明细及计算过程,并与施工组织设计反映的内容对应一致并进行细化。 措施项目费用报价后,不因现场施工条件、工作内容等变化而增或减费用,原则上费用包死。(9)其它项目报价 其它项目报价,包括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和措施项目费报价以外的,为完成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所必须发生的其它费用。 总包服务费、零星工作费等应计入其它项目报价内。12.3 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方式报价,即成

19、交价为合同价,除采购单位和现场监理认定的设计变更外不作任何价格的调整。12.4 所有投标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投标报价要求保留至元位。12.5 每份投标文件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方案或报价将不被接受,其投标将被拒绝。不遵守本章关于报价清单格式的规定的投标文件将有可能被判定为不响应采购文件而被拒绝。12.6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投标函、开标一览表,按格式填写、签字、盖章。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总价”必须与工程分项报价表中的“合计(总价)”保持一致。12.7 除采购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成交供应商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

20、方可予以考虑。谈判小组认为成交供应商的各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采购单位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13. 工程质量标准13.1 本工程适用国家现行设计和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以及随采购文件和相关施工图纸向投标人提供的具体技术要求。13.2 本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如果采购文件中或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文件中规定的标准高于国家标准,则以较高的标准为准。13.3 工程质量等级:不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14.证明投标人合格的资质证明材料14.1投标人应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证明其有资质参加投标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

21、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4.2投标人提供“资质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15. 投标保证金15.1 投标人应按采购公告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凡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15.2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电汇或支票方式从其基本账户转出至指定账户。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截止时间见采购公告。对于超过上述规定时间提交的,或所提交的金额不足的将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收款单位:沈阳市沈北新区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开户银行:盛京银行沈阳市和睦路支行银行账号:0336210102000306660注明字样:“项目编号投标保证金”15.3投标保证

22、金提交人、投标文件领取人、投标登记人和投标人必须为同一法人,否则将视同未按采购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将投标保证金从其基本账户转出至指定账户时,必须准确填写提交人的名称及账号,集中采购机构只按提交人的名称及账号退还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至集中采购机构处领取已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有效证明。15.4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须出示已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有效证明。集中采购机构将拒绝接收未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虽已提交投标保证金,但所提交的数额不足或未能出示已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有效证明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15.5投标保证金的退还。(1)未成交的投标人的保证金将在成交公告发布后7个工

23、作日内退还。具体流程:未成交的投标人凭集中采购机构出具的已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有效证明和未成交的投标人开具的退投标保证金的收款收据(付款单位:沈北新区政府采购中心,事由:退投标保证金)至集中采购机构办理退投标保证金的相关手续,集中采购机构将以银行转账方式无息退还未成交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2)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按规定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退还。具体流程:成交供应商凭集中采购机构出具的已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有效证明、与采购单位签订的合同和成交供应商开具的退投标保证金的收款收据(付款单位:沈北新区政府采购中心,事由:退投标保证金)至集中采购机构办理退投标保证金的相关手续,集中采购机构将以银行转账方

24、式无息退还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15.6投标人因投标保证金收据丢失,无法退还保证金的处理办法。投标人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集中采购机构根据情况说明按投标保证金的退还程序予以办理。(1)投标人以单位名义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2)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原件(外地可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及相关证明。15.7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在投标函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的;(2)成交后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或拒绝按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提交履约保证金的;(3)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单位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25、(4)投标人的其它给政府采购活动带来不利后果的行为。16. 投标有效期16.1 采购文件有效期为开标之日起90天内,投标文件有效期短于规定期限的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有效期与合同履行期相同。16.2在特殊情况下,集中采购机构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并书面形式进行协商确认,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投标人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被没收保证金。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除按照集中采购机构要求修改投标文件有效期外,不能修改投标文件的其它内容。17. 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17.1 投标文件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除了投标文件封面以外,每个页面都要在右下角编制页码

26、,按流水顺序填写,字迹必须清晰可认,不可潦草,投标文件的目录必须编序。以保证谈判小组的评标和投标文件存档需要。由于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而被视为无效投标等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人名称应填写全称,不允许只填写简称。17.2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资格性审查材料的复印件应是清晰可辨的。17.3投标文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须提交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由授权代理人签署的,须提交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7.4投标文件中凡是要求签署和加盖公章处均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本人手书签字并加盖投标人

27、的公章。未按要求签字和加盖公章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文件。17.5每份投标文件必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需打印需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如果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8.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8.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装订成册、密封,将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单独密封,且在包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然后再将正、副本两个包封,统封在一个包封中。(1)如果要求投标人提供合同原件、资质原件或样品,应单独包封并注明其内容,以便谈判小组查阅后退回投标人。(2)如果要求投标人提供如光盘等一次性介质,则该介质必须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与投标文件正本封装

28、在一个包封中。(3)如果投标人将要求单独包封的证件原件或样品与投标文件装订在一起,则视同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而不予退回。18.2投标文件外封面、封口按照采购文件第四章给定的格式进行封装。18.3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印鉴。18.4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要求密封、标记,集中采购机构对于投标文件的误投、错投以及提前拆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启封的投标文件,集中采购机构将予以拒绝,并退回投标人。19. 投标截止时间19.1 投标人按采购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正、副本数量提交投标文件。集中采购机构收到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采购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9.2 集中采购机构可以延长投

29、标截止时间,在这种情况下,集中采购机构和投标人的权利及义务将受到新的投标截止时间的约束。20. 迟交的投标文件集中采购机构拒收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投标文件。21.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21.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集中采购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收到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的签字盖章,并由集中采购机构签字确认接受,否则无效。21.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规定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21.3递交“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封并原封退回投标人。21.4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即从开标之时起),投

30、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21.5自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期满,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否则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投标人之间恶意串通而撤回投标的,除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外,还将受到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理。五、开标与评标22. 开标22.1集中采购机构按采购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采购单位、投标人和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开标仪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必须参加,并应签到以证明其出席。22.2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谈判小组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初审(初审包括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投标文件不满足采购文件初审条件的为无效投标文件。2

31、2.3 谈判小组将与通过初审的投标人分别进行背靠背的谈判。谈判结束后,参加谈判的投标人无论对最后报价或其它内容有无补充或修改,都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在规定的时间内密封递交给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现场对初审合格的投标人的最终投标报价进行唱标,唱标结束后,投标人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投标报价以投标人进行的最后一轮谈判报价为准。根据投标报价和项目评标情况,谈判可能只进行一次,但不排除再次竞争的可能性。22.4投标人在投标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中采购机构将拒绝接受其投标文件:(1)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的;(2)投标文件未按采购文件规定密

32、封的;(3)未按规定进行投标报名登记的;(4)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23. 谈判小组的组成23.1 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23.2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谈判小组。23.3 谈判小组由采购单位代表和有关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人数组成。谈判小组负责具体评标事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按照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独立履行谈判小组职责。24. 投标文件的初审24.1 资格性审查。谈判小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资质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审查每个投标人提交的资质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审查投标保证金的

33、有效性。在评标过程中,谈判小组有权要求投标人提供资质证明材料的原件以供审查,投标人应在谈判小组规定的时限内提供。投标人拒不提供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供的,其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24.2 符合性检查。对资格性检查合格的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谈判小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了响应。(1)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是指与采购文件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2)重大偏离是指投标工程的技术指标、数量和工期等明显不能满足采购文件的要求,或者实质上与采购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采购单位的权利或

34、投标人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将对其它实质上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3)重大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但谈判小组将根据“投标人须知”第24.4条的规定,允许修正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地方,这些修正不会对其它实质上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其它内容;(4)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人不得再对投标文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5)谈判小组审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证据。24.3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1)未按采购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2)不具备采购文件规定的资

35、格要求的;(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未按规定到开标现场并签字确认唱标结果的;(4)不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5)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6)采购文件规定投标时属于无效投标或者废标的其它情形。24.4 投标文件中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按下列规则修正:(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的对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2)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按上述规则调整后的价格为评标价,对投标人

36、具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按照上述规则修正其投标报价及分项报价,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25. 投标文件的澄清谈判小组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谈判小组可以书面要求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澄清、说明、补正的,其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26. 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谈判小组按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对

37、符合性审查和资格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和评价。26.1 综合评估法(1)综合评估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进行综合评标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成交供应商的评标方法。(2)谈判小组成员依照评标方法对每个有效投标文件进行打分。计分原则:投标文件的价格部分、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的得分相加后,为评标分;对全部评标分进行简单算术平均后的得分为投标文件的最终得分,最终得分按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27.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27.1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按评标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最终投标

38、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最终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得分、最终投标报价及技术指标相同的,由谈判小组集体研究处理。27.2 评标中遇到的其它问题,由谈判小组集体研究处理。28. 成交供应商的确定28.1谈判小组根据全体谈判小组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并向采购单位提交书面评标报告。28.2采购单位在收到书面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定标意见以书面形式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交集中采购机构存档,也可事先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29. 评标过程的保密性29.1公开开标之后,直至向成交供应

39、商授予合同时止,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透露。29.2 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试图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及授予政府采购合同方面向谈判小组、采购单位或集中采购机构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将导致其投标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六、授予政府采购合同30. 政府采购合同授予标准除本须知第31条规定的情况外,采购单位根据谈判小组提交的评标报告,将把政府采购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并有良好的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能力和售后服务能力的成交供应商。31. 资格后审31.1 采购单位有权通过资格后审采取寻求外部证据的方式

40、对投标人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能力(即投标人的财务和技术状况、资格、信誉等)以及其它有必要了解的方面做进一步的审查。31.2 审查将采取实地考察、抽样检验、审查投标文件原件(如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原件,经营业绩、合同原件等)以及采购单位认为必要的其它方式和内容。31.3采购单位将按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进行资格后审。如果排序最先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通过审查,则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如果没有通过审查,将按排序依次对其它候选成交供应商能否满意地履行合同义务作相同的审查。32. 集中采购机构宣布废标的权利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集中采购机构有权宣布废标,并将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1)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41、;(2)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单位不能支付的;(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4)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人不足3家的,评标期间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均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第四十三条规定执行。33. 发布成交公告33.1 集中采购机构收到采购单位提交的书面定标意见后,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沈阳市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告,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33.2 采购单位直接授权谈判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集中采购机构根据谈判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的评标报告,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42、沈阳市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告,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34. 成交通知书34.1在发布成交公告的同时,集中采购机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34.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单位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单位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34.3成交通知书是政府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35.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单位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做实质性修改。采购单位应于签订书面政府采购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到同级政府采

43、购管理部门进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36. 履约验收36.1 成交供应商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履约,并积极配合采购单位相关验收工作。36.2 对于须通过指定的经过国家认定的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的政府采购项目,则须通过指定的经过国家认定的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检验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36.2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履行完毕,采购单位对成交供应商履行采购合同情况及结果进行检测和评估,对合同标的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集中采购机构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质量、性能、售后服务等问题以及其它纠纷,负责进行协调。七、其 他37. 履约保证

44、金37.1 成交供应商应在与采购单位订立政府采购合同之前或同时按采购文件规定的金额及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37.2 履约保证金可以采取银行保函、银行转账支票、汇票、现金方式提交至采购单位指定账户(具体的账户请与采购单位联系获取)。37.3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成交供应商提交的货物经采购单位验收合格交付之日止,不计利息。37.4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采购单位因成交供应商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成交供应商不履行与采购单位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单位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采购单位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8. 询问和质

45、疑38.1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以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38.2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单位提出质疑。38.3采购单位应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它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38.4采购单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投标人可以向集中采购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集中采购机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51条、第52条的规定就采购单位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38.5质疑投标人对采

46、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39.最高限价项目投标报价不得超出采购公告、采购文件最高限价的规定,超出最高限价的投标报价均视为不响应采购文件而直接宣布为投标无效。40. 其它其它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项目内容质量保证期质保期 年(自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之日起计)付款方式按工程进度付款:1. 在成交供应商根据与采购单位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中的规定,将工程完成工程总量的百分之 ( %)时,并将发票和经采购单位签字有验收意见并加盖公章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报告提交给沈北新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由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价款的百分之 ( %)。2. 在成交供应商根据与采购单位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中的规定将工程竣工,并将发票和经采购单位签字有验收意见并加盖公章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报告提交给沈北新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由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价款的百分之 ( %)。3. 合同价款的百分之 ( %)在本项目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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