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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第二条 公司宗旨是:服务第一,第三条 公司名称为: 第四条 公司住所在: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苗木销售,绿化工程第六条 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第七条 公司在怀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第二章 股 东第八条 公司投资人姓名: 住所: 第九条 投资人履行下列义务:(一) 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二) 以非货币出资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
2、所定价额的,承担补交其差额的责任;(三) 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四) 公司经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五) 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六) 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第三章 注册资本第十条 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 50 万元人民币。第十一条 股东认缴出资必须在 2010 年 8 月 24 日公司设立前足额投入。以现金出资存入公司帐号,以实物、知识产权或土地使用出资的,应在公司设立前,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中股东以非货币形式出资,应当由评估机构评定作价。第十三条 公司登记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行使下
3、列职权:(一) 书面形式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签名后置备于公司。(二) 决定有关聘用人员的报酬事项;(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六) 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任命。第五章 公司财务、会计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会计按照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及制度的规定办理。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 资产负债表;(二) 损益表;(三) 财务状况变动表;(四
4、) 财务情况说明书;(五) 利润分配表。第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剩利润,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第十八条 公司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第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
5、账册。第六章 解散和清算第二十条 在公司法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第二十一条 公司正常(非强制性)解散,由股东大会确定清算组,并在股东大会确认后十五日内成立。第二十二条 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第二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四) 清缴所欠税额,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 清理债权、债务;(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二十四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对公
6、司债权人的债务进行登记。第二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第二十六条 财产清偿顺序如下:1、支付清算费用;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3、缴纳所欠税款;4、清偿公司债务。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第二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二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7、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 50 年。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以及本章程其他重要条款变动,应修改公司章程。修改章程由股东决定。第三十一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并将股东大会通过的章程修改条款,报公司登记机关审查备案,经公司登记机关审核认可后生效。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通过的有关本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和其他文件,均为本公司章程的组成部分。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须经股东通过,并由股东签名。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项,按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本章程于 2010年 8 月 24 日经股东通过,公司设立登记后生效。股东签名(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