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律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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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保法律和法规,顾问师周惠忠,4.3.2法律与其它要求,组织应建立、实施并保持一个或多个程序,用来识别适用于其活动、产品和服务中环境因素的法律法规和其它应遵守的要求,并建立获取这些要求的渠道;确定这些要求如何应用于组织的环境因素。组织应确保在建立、实施和保持环境管理体系时对这些适用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加以考虑。,环境保护法起源,1973年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1979年颁布环境保护法(试行)1989年颁布环境保护法定义:也称环境法,是指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 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环境保护法立法目的,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自然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保

2、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环境法立法机关,中国环境法体系,国际保护公约三原则,公约规定与国内法一致时,直接执行公约规定与国内法不一致时,优先执行国际公约,但不得违宪我国申明保留意见的条款不执行,环境法责任,环境行政责任(警告、罚款、停工改善)-法律上规定的-因个人主观行为或疏失造成的环境民事责任(赔偿)-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环境刑事责任,环境法免责条款,不可抗力-在现有科学技术条件下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自然灾害海洋法-战争原因、因看灯塔人员疏忽造成的损害,环境诉讼,诉讼时效-环境损害诉讼时效:三年-行政追溯责任:两年有效举证责任-被告举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

3、次会议于1989年12月26日通过实施,明确环境标准的主体结构:,环保总局制定国家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质量标准,还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放射性、噪音、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环境法律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征收排污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定义:调整特定环境社会关系的一系列环境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对完整的规则系统。,环境标准制度环境监测制度废物综合利用制度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

4、告制度现场检查制度,环境行政管理制度:仍未法律化的一些管理制度,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城市环境质量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开发或建设属重大污染 评估报告书(详细)(环保部门60日内审批回复),二.开发或建设属中度污染 评价报告表(环保部门30日内回复),三.开发或建设属轻微污染 登记表(环保部门15日内回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A、适用于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它海域内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B、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编制建设规划时,应当进行环

5、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污染防治设备随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正式投产前应取得环保局合格三同时验收报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三同时流程,施工前,主体与环保设备设计,审批,进行施工,完成施工,验收报告,审批,正式投产使用,No,Yes,Yes,Yes,No,注:逾期30天不签发视同批准,试生产3个月内申请验收,分期建设或投入使用的,应分期验收,整体环境保护许可证(如建设规划许可),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排污单位向环保主管部门申报,适用对为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排放生活的污水、废气、垃圾和噪声除外),申报内容:种类、数量、浓度、排放点、去向、防治措施等,排污费征收对象

6、:,根据2003年7月1日起实施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征收对象是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1、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2、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3、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4、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5、依照水污染防治法

7、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倍缴纳排污费6、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7、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责任。,环境标准体系图,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级,污染标准,行业标

8、准,地方污染排放标准,地方环保质量标准,地方性,污染源,环境,环境标准,定义:为保护人群健康,社会物质财富和维持生态平衡,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对污染源、监测方法以及其它需要所制定的标准的总称,简称环境标准,环境标准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基础标准和环保方法标准,环境质量标准:为了保障人群健康和社会物质财富,维护生态平衡而对环境中有害物质和因素所作的限制性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为了实现环境质量要求而对污染源产生排入环境的污染物质或有害因素所作的限制性规定,环境质量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海水水质标准,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排放标

9、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排放标准,空气质量功能区(质量标准),一类区:自然保护区、景观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居住区、工商混合区、一般工业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特殊工业区(执行三级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9297-1996),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本标准设置下列三项指标:1.通过排气筒排放废气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通过排气筒排放的废气,按排气筒高度

10、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3.以无组织方式排放的废气,规定无组织排放的监控点及相应的监控浓度限值,1997年1月1日前设立的污染源(以下简称为现有污染源)执行表1所列标准值。,1997年1月1日起设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污染源(以下简称为新污染源)执行表2所列标准值,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旧法(87年):煤烟型新法(00年):煤烟型与氮氧化物混合型主要变革:1.浓度控制-总量控制2.排污就收费,超标就违法3.两控区4.源头治理,限期淘汰5.事故48hrs速报6.鼓励清洁能源,禁售含铅汽油法律责任:最高罚款10万元,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02年01月01日实施(GB13271-

11、2001)修订内容:1.增列热水锅炉、蒸汽锅炉2.一时段:2000年12月31日前建成二时段:2001年1月1日起建成3.每个新建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4.烟囱高度:高于周围200m内建筑3m以上燃气、油锅炉不得低于8m不符合时按相应排放标准50%执行5.两控区内锅炉还需执行总量控制标准,地表水质量功能区,类水域:源头水、国家保护区类水域:饮用水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类水域:饮用水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类水域:一般工业用水类水域:工业用水,海水质量功能区,类海域:海上保护区类海域: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类海域:一般工业用水区类海域:海洋、港口水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旧法(82年):防止污染

12、损害新法(00年):生态保护与防止污染损害并重主要变革:1.范围扩大: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管辖外造成管辖海域污染的2.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3.倾废排污收费、落后设备淘汰制度4.国家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计划5.海洋生态保护:红树林、珊瑚礁6.新、改、扩建海水养殖场-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责任:最高罚款100万元(倾倒境外废弃物),污水排放标准级别,一级标准:排入类以上水域及类海域二级标准:排入V、V类水域及、类海域三级标准:排入域领二级污水厂,水污染排放分类,第一类污染物(含重金属/放射性污水)共11种重金属物,2种放射性污染物第二类污染物共56种(PH、SS、BOD、COD,.),中华人

13、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84年5月通过,96年5月第一次修订适用范围: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地下水体标准制定:质量标准、排放标准环评、排污申报制度排污即缴费,超标就违法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法律责任:罚款、限期治理、关闭、刑事责任,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起实施,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分类,昼间(db),夜间(db),50556065

14、70,疗养区0文教区 居住、工商混合 工业区 交通干线,4045505555,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分类,昼间(db),夜间(db),文教区 居住、工商混合 工业区 交通干线,55606570,45505555,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般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对其产生的不能利用或者暂时不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存贮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特殊规定,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并按规定

15、处置,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直接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该项工作。,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在发生意外事故时采取的应急措施和防范措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申请领取联单提前三日向移出地报告并向接受地通报到达时间每车每类一单五联单流程,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

16、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产生单位,联单第一联由产生单位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副联由产生单位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单位将联单第三联交付运输单位存档;将联单第四联自留存档,接受单位将联单第五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二日内报送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0104 医药类 手术残物、废药、农药HW0513 有机类 氰、油、乳化液、多氯联苯HW3747 有机类 有机溶剂、磷氰酚醚、卤化物HW2031 重金属 铍铬铜锌砷硒镉锑碲汞铊铅镍钡,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生 产:统一规划,严格管理储 存:专用仓库、专人管理经 营:经营许可证制度运输装卸:严禁客货混装使 用:配置安全防护用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执行方针: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监督管理:公安部门实施机关:消防机构火灾预防:工厂、码头、建筑、集会消防组织:政府、重要单位-专职消防队企事业单位、乡村-义务消防队灭火救援:疏散、灭火、封闭现场、调查原因法律责任:限期整改、警告、罚款、拘留、治安处罚刑事责任,法规鉴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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