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劳动模范`先进集体评比表彰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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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劳动模范、先进集体评比表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南航集团级以上(含)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班组)的评比、表彰和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的榜样作用,进一步激发南航全体职工投身企业改革和建设的积极性、创造性,使劳动模范、先进集体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民航总局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模范包括全国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南航集团劳动模范。本办法所称先进集体(班组)包括全国先进集体(班组)、“五一”劳动奖状获得单位、省部级先进集体(班组)和南航集团先进集体(班组)。第

2、三条 南航集团成立劳动竞赛委员会,负责南航集团级以上(含)劳动模范、先进集体(班组)的推荐、评比和审定工作。第四条 省、部级(含)以上劳动模范、先进集体(班组)的推荐、评比、命名、表彰工作按照国家和所在地的有关规定执行。南航集团劳动模范、先进集体(班组)的推荐、评比、命名、表彰按本办法执行。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航集团属下各企业,合资公司可参照执行。第二章 命名表彰第六条 南航集团劳动模范、先进集体(班组)由南航集团统一命名表彰,命名表彰每两年举行一次。第七条 建立南航集团劳动模范、先进集体(班组)评选工作会议制度。全国、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集体(班组)推荐人选、单位,南航集团劳动模范、先进集

3、体(班组)获奖人选、单位,由南航集团劳动竞赛委员会审议,并报集团公司党组审批。集团公司工会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第三章 评选表彰条件和名额第八条 南航集团劳动模范必须是推荐单位的先进生产(工作)者,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思想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积极践行科学发展观,把爱祖国、爱社会主义的行动见诸于爱南航、爱本职的实践中;(二)热心本职工作,在企业发展生产,深化改革,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有重大贡献的;(三)在保证飞行安全,争取飞行正常,提高服务质量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的;(四)在超额或提前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方面有重大

4、贡献的;(五)在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或提合理化建议中,对提高经济效益有重大贡献的;(六)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对改变单位或部门面貌、打开新局面,有重大贡献的。第九条 南航集团先进集体(班组)必须是所推荐单位的先进集体(班组),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一)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职工队伍思想稳定,整体素质高,有团结协作精神;(二)发挥集体智慧,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超额或提前完成生产任务,在保证安全生产、航班正常和提高服务质量等方面成绩突出; (三)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职工参加经济技术创新工程、提合理化建议、增产节约、增收支节和劳动竞赛等活动,在提高南航经济效益方面成效显著; (四

5、)在国家或企业发生的突发性重大事件中,成绩突出。 第十条 为突出其先进性,南航集团劳动模范表彰名额原则上一次不超过15名,先进集体(班组)表彰名额一次不超过10个。第四章 评选的原则和程序第十一条 南航集团劳动模范、先进集体(班组)评比的原则是:面向基层、面向生产第一线,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公认,兼顾不同岗位。第十二条 评选推荐南航集团劳动模范、先进集体(班组)的程序是:(一)基层单位推荐。被推荐的候选人应经本单位民主评议产生,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讨论同意。(二)在基层推荐的基础上,各单位劳动竞赛委员会进行审议,并报同级党委同意后,把推荐人选事迹材料,报南航集团劳

6、动竞赛委员会。(三)评审程序:南航集团劳动竞赛委员会审议公示后,报集团公司党组审批。第十三条 各单位通过地方上报的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集体(班组)须报南航集团劳动竞赛委员会备案。第五章 劳动模范、先进集体(班组)的奖励和待遇第十四条 对劳动模范、先进集体(班组)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一)南航集团劳动模范、先进集体(班组)的奖励金标准由集团公司劳动竞赛委员会确定。(二)获全国级劳动模范、先进集体(班组),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集体(班组)的按命名机关所定奖励标准执行。(三)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奖状相当于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集体(班组)。(四)集团公司级劳动模范、先进集体

7、(班组)奖励经费由南航集团劳动竞赛奖励经费统一支付。第十五条 优先晋级晋职南航集团(含)以上劳动模范符合晋职、进修、培训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第十六条 医疗休养 获南航集团(含)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除与本单位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外,可享受以下待遇:(一)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体格检查。(二)原则上,享受单位或地方组织的疗休养一次。在疗休养期间,工资、奖金和各项补贴照发。第六章 荣誉称号的取消第十七条 劳动模范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其荣誉称号:(一)主要事迹系伪造,骗取荣誉者。(二)触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三)因犯严重错误,受到降级以上行政处分或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者。(四)非法离境或自

8、行定居国外者。第十八条 取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必须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按评选审批程序逐级上报,经命名机关复核批准。 对被取消荣誉称号的人,由命名机关收回荣誉奖章、证书,并停止其享有待遇。第七章 日常管理第十九条 在南航集团党组、直属党委的领导下,由集团公司工会办公室负责南航集团级以上(含)劳动模范、先进集体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劳动模范、先进集体资格的确认和证明,建立健全劳动模范、先进集体档案,检查落实劳动模范待遇,接待有关来信来访,组织劳动模范开展交流学习考察休养等活动,提出有关工作建议,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第二十条 建立劳动模范重大情况报告制度,凡劳动模范发生工作单位或职务岗位变动、离退休、去世、严重违纪等重大情况,各基层单位须及时上报南航集团工会备案。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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