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社员大会议事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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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社员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为保证社员社代表能够依法行使职权,确保社员大会平稳、有序、规范运作,根据省联社章程、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省联社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社员大会分为年度社员大会和临时社员大会。年度社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联社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社员大会:(一)理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确定的理事人数三分之二时;(二)省联社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二分之一以上社员社代表联名提议召开时;(四)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2、;(五)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省联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条社员大会会议由理事会依法召集。理事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省联社章程的规定召开社员大会,认真、按时组织好会议。省联社全体理事对于社员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社员大会依法行使职权。第四条合法产生的社员社代表均有权亲自出席或依有关规定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社员大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权利。第五条社员社代表(包括其代理人,下同)出席社员大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省联社章程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省联社、社员社或其他社员社代表的合法权益。出席社员大会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未经省联社许可或法律及主

3、管部门要求,不得对外披露社员大会的任何相关文件或信息。第六条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和/或公证人员出席社员大会,对以下问题进行见证或公证:(一)社员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省联社章程;(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三)社员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四)应省联社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意见。第二章社员大会议事范围第七条社员大会是省联社的权力机构,依法可以审议下列事项:(一)制定和修改省联社章程;(二)审议批准农村信用社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办法;(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四)审议批准省联社发展方针和工作计划;(五)选举(更换)理事,决定有关理事的报

4、酬;(六)审议批准省联社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七)对省联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金作出决议;(八)对省联社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九)聘任或解聘为省联社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听取理事会关于监管部门提出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十一)听取理事会履行职责情况的报告;(十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联社章程规定应由社员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第三章社员大会讨论事项与提案第八条理事会在召开社员大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社员大会讨论的事项,并将理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第九条在年度社员大会上,10名以上社员社代表联名,可以提出临时提案。临时提

5、案如果属于理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以下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社员大会召开日的10天以前将提案递交理事会,并由理事会审核后书面通知全体社员社代表:(一)省联社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省联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三)省联社章程的修改;(四)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理事会成员的任免;(六)需社员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收购或出 首资产事项。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在社员大会召开日的2天以前将提案递交理事会,并由理事会审核后在社员大会召开前书面通知全体社员大会代表。第十条理事会应当以省联社和社员社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对于前条所述的年度社员大会临时提案,按

6、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一)关联性。理事会对社员社代表提案进行审核,对于社员社代表提案涉及事项与省联社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省联社章程规定的社员大会议事范围的,应提交社员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社员大会讨论。如果理事会决定不将社员社代表提案提交社员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社员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二)程序性。理事会可以对社员社代表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第十一条社员大会的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省联社经营范围和社员大会议事范围;(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理事会。第四章临时社员大会第

7、十二条二分之一以上社员社代表联名提议理事会召开临时社员大会时,应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提议之社员社代表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省联社章程的规定。第十三条理事会在收到社员社代表联名的书面提议后,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省联社章程决定是否召开社员大会。理事会做出同意召开社员大会决定的,应当发出召开社员大会的通知。第五章会议通知与登记第十四条省联社召开社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登记在册的省联社全体社员社代表。第十五条社员大会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三)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等

8、。第十六条理事会发布召开社员大会的通知后,社员大会不得无故延期。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社员大会的,应在原定召开日的3日以前发布延期通知。第十七条社员社代表应当亲自出席社员大会,特殊情况也可以委托具备省联社章程规定的社员社代表条件的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社员社代表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每1名社员社代表代理人只能接受1名社员社代表的委托,不能接受2名或2名以上社员社代表的委托。社员社代表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社员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社员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对可能纳入社员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

9、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社员社代表不作具体指示,社员社代表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第十八条社员社代表进行会议登记应当分别提出下列文件:社员社代表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社员代表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社员社代表凭证。第六章社员大会的召开第十九条社员大会必须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社员社社代表出席方可召开。第二十条省联社召开社员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原则。省联社理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社员大会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社员大会代表、理事、高级管

10、理人员、聘任律师及理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省联社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第二十一条社员大会会议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理事长、常务理事或理事长指定的其他理事主持;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均不能出席会议,理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理事会指定1名理事主持会议;理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社员社代表共同推举1名社员社代表主持会议。第二十二条社员大会应按预定的时间开始,由大会主持人宣布开会后,应首先报告出席会议的社员社代表人数。第二十三条社员社代表出席社员大会可以要求发言,社员大会发言包括书面发言和口头发言。要求发言的社员社代表,应当在会前或会中表决前进行登记。发言顺序按

11、登记顺序安排。登记发言人数一般不超过10人,每1位社员社代表发言不超过2次。第二十四条10名以上社员社代表联名,有权向社员大会提出质询和建议案,除涉及省联社商业秘密不能在社员大会上公开外,理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相关成员应当出席社员大会接受质询,并对社员社代表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第七章社员大会表决和决议第二十五条社员大会实行社员社代表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社员大会可以采取记名或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第二十六条 社员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社员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社员社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社员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社员社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二十七条下列事项

12、由社员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二)理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理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省联社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省联社年度报告;(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省联社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八条下列事项由社员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省联社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省联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三)省联社章程的修改;(四)省联社章程规定和社员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省联社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九条临时社员大会不得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第三十条社员大会审议有关

13、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社员社或其授权代表担任的社员社代表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投票权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如有特殊情况关联社员社或其授权代表担任的社员社代表无法回避时,省联社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社员大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社员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社员大会的非关联社员社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特别决议事项时,必须经出席社员大会的非关联社员社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三十一条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有相应的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参加清点,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社员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

14、,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第三十二条社员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省联社章程的规定。 第八章会议记录第三十三条社员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出席社员大会的社员社代表人数,以及出席人数占省联社社员社代表总人数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社员社代表的质询意见、建议及理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社员大会认为和省联社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社员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省联社档案保存。第九章社员大会决议的执行第三十五条社员大会形成的决议,由理事会负责执行或按决议的内容交由省联社主任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第三十六条社员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主任向理事会报告,并由理事会向下次社员大会报告。第三十七条省联社理事长对社员大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社员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汇报。第十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议事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省联社章程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本议事规则自社员大会批准通过之日起生效。第四十条本议事规则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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