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实验工作委员会工作暂行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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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实验工作委员会工作暂行条例第一条为了适应新世纪高级人才的培养和科研工作发展的需要,促进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学院实验工作委员会在分管教学副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协助院领导和教学管理部门对实验室建设规划、实验教学与科研、科学管理与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是对学院实验室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的组织。第三条实验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分管教学副院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设主任1人,由分管教学副院长担任,副主任1人,由分管实践教学的副处长担任。其日常工作机构设在教务处实践管理科。第四条实验工作委员会职责1、为

2、学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做参谋和咨询;2、对全校实验室的建设规划、改革方案、实验室工作水平及投资效益等进行论证和评估;3、对重点投资的大型建设项目、贵重精密仪器、大型设备的配置、布局、管理措施等提出咨询、建议及评审;4、对实验室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5、督促、检查实验室管理制度及实验教学任务执行情况;6、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定期对实验室工作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意见;7、评议实验室工作质量和服务质量,并提议改进意见;8、审评实验室的研究成果;9、参与实践教学方面竞赛的评比工作;10、参与有关实验教学的评优评先工作。第五条实验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每年召开二次全体会议。春、秋季各一次。具体时间视需要而定。若有特殊情况,可由主任决定,临时召开会议。第六条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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