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级廉政风险点办法 廉政工作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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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等级廉政风险点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市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加强对高等级廉政风险点的监控,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宣办发201119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全市范围内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第三条 高等级风险点是指经本单位廉政风险防控评审小组评审,报单位廉政风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最高级别风险点。第四条 高等级风险点包括防控承诺、防控、风险档案、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第二章 防控承诺第五条 各高等级风险点责任主体中涉及到的党员干部都要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承诺,签订廉政风险防控承诺书。第六条 廉政风险防控承诺工作由各单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实施。第七条 廉政风险防控

2、承诺书样式由各单位统一制定,承诺内容由涉及到的党员干部本人填写并签字。第八条 廉政风险防控承诺内容主要包括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带头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高效廉洁履行工作职责等方面内容。第九条 廉政风险防控承诺书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第三章 防控第十条 开展廉政教育。各单位制定教育计划,定期开展思想教育、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坚持因人施教、因岗施教、以案施教,组织对高等级风险点的风险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引导党员干部认清廉政风险,增强廉政风险意识。第十一条 加强公开公示。结合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等公开形式,将高等级风险点的表现形式、防控措施和不涉及秘密的权力运行

3、内部流程图主动对内公开,特别是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等严格按规定进行公开,强化内部监督;将高等级风险点中涉及公共服务或与群众办事密切相关职权的权力运行外部流程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等,主动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二条 落实监管责任。各单位排查确定的高等级风险点由责任主体负直接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负监管责任。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负督查、督办和风险预警责任。第十三条 实行动态监控。各单位通过征求意见、接受评议、定期自查等多种形式,密切进行监控,全方位把握高等级风险点的实时动态。市、县两级纪检监察机构通过信访举报、网络舆情和调查研究等渠道,从面上掌握市、县范围内高等级风险点的总体情况,有针

4、对性地选择一批高等级廉政风险点进行重点监控。第十四条 推行预警纠错。一经发现高等级风险点产生廉政风险的苗头或倾向,由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及时向有关责任主体发出预警信号,上级纪检监察机构启动预警机制,实行谈话函询、警示诫勉、责令纠错等处置措施,及时评估纠正工作中的偏差和失误。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分析。各单位将高等级风险点的防控措施、动态监控、权力运行、预警纠错等情况,每半年向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一次。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根据各单位报告和平时掌握的情况,组织专门人员对责任范围内高等级风险点情况进行分析和研判,有重点地进行核查,及时提出指导意见。第四章 风险档案第十六条 各单位高等级风险点应每年定期报上级纪检

5、监察机构备案。报备案的内容包括:高等级风险点的名称、风险描述、原因分析、防控措施、责任主体和流程图(风险点位置图)。对备案后风险点等级发生变化的,须重新报备。第十七条 高等级风险点所涉权力运行程序中各环节以及相关重要情况都要予以详细记录。权力运行记录实行一事一记。记录内容包括权力运行的时间、地点、责任人、事由、方式、结果等。记录须由记录人、审核人及分管领导签字。第十八条 各单位汇编制作廉政风险工作手册。手册中一般应包含实施方案、权力运行流程图、廉政风险点、防控措施、长效机制等方面内容。对涉及高等级风险点的权力运行流程图、防控措施等内容重点进行整理汇编。第五章 指导检查第十九条 实行重点抽查制度

6、。市、县两级纪检监察机构定期对市、县范围内的廉政风险防控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检查高等级风险点是否按程序要求排查,防控措施制定的过程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合理,防控措施特别是本办法各项规定是否得到有效执行。抽查采取查阅记录、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第二十条 实行年底考核制度。以高等级风险点防控为重点,将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之中。第六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一条 高等级风险点发生廉政风险,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风险点责任主体的责任。第二十二条 对于因排查廉政风险、制定防控措施等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没有落实到位,导致高等级廉政风险点发生廉政风险的,一并追究监管责任人的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自行制定中等级、低等级风险点办法。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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