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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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籍管理条例一、转学1转入条件:学生转入学校,必须户籍地址属于就读招生范围。因市政动迁等特殊情况(须提供相关证明),2转出条件迁居(本区迁往外区县或外地段、或确有其他特殊困难而转学的原因。)3、转学时限申请转学手续应在学期结束前或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办理,最迟不得超过开学第一周。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方可办理学期中途转学。4、转学材料申请转学时必须提供学生户籍证明、原校开具的转学联系单、转学证明、学生成长记录册、学籍卡、健康卡等材料。(学籍卡、健康卡原校提供学籍卡、健康卡复印件)。二、借读1、对象借读生指非本市户籍、但具备在本市中小学就读条件的学生。并必须具备我校招生地段内的以下条件:(1)持

2、本区蓝印户口的学生(经公安部门验证,并在有效期内);(2)持有效期一年及以上,且在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子女;(3)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外华侨的子女;(4)台湾地区居民的子女;(5)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6)持有一年及以上上海市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人员的小学阶段适龄子女。2、要求(1)借读申请手续应在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办理,最迟不得超过开学第一周。(2)借读申请需提供蓝印户口、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父母身份证明及学生的学籍证明、原校开具的借读联系单和成长记录册(成绩报告单)等材料。三、转学、借读相关手续办理1、学生监护人向原就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由原就读

3、学校开具“转学(借读)联系单”。2、学生监护人持转学(借读)联系单及相关材料,在规定的申请时限内直接到户口所在地所属学校联系转学(借读)。3、接收学校核准并安排落实后,学生监护人到原校开具“转学证明”,办理转入、转出手续。办理小学生转学手续流程:1)学生监护人向原就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3(2)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联系单”;(3)监护人持“转学联系单”和相关材料直接到转入地所属小学联系;(4)接收学校核准同意后,在“转学联系单”上加盖学校公章;(5)监护人持盖有接收学校公章的“转学联系单”到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证明”,办理转学手续。四、休学与复学1、 学生因伤病无法继续学习或连续病假3个月以上的提供医院证明,方可申请休学。2、学生因出国探亲或自费出国等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习的。监护人须向学校申请办理休学手续,经学校批准后可休学。3、休学手续及时限规定:(1)学生因病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由其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经学校批准后可继续休学。(2)因出国探亲等原因休学的,保留学籍2年。学籍保留期满后,仍未复学的,不再保留学籍。4、 办理复学手续: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提前复学的,由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伤病休学的须附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经学校批准,即可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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