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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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研究 摘 要 新刑事诉讼法在未成年特别诉讼程序中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该制度为消除未成年人前科记录的不利影响奠定了基础。然而该制度的实施在实践中存在着缺乏具体程序性配套规定、与现行法律相冲突、缺乏民众心理认同等诸多困境,笔者通过对实施困境的分析旨在为未成年人犯罪封存制度在实践中的运作和衔接提出相关建议,使得这项制度真正落实到司法实践中。 关键词 未成年人 犯罪记录封存 制度 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亮点,是未成年人犯罪领域的一次进步,对未成年犯的复学、就业及顺利回归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然

2、而新刑事诉讼法仅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进行了制度构建,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该制度的运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瓶颈,在充分认识该制度必要性基础上,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实践中的运行提出衔接路径。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一)未成年人的特性决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人格刑法学理论上指出,未成年犯罪人的人格具有诸多特性:一是假象性,即心智发育不全,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尚不全面,即使实施了客观上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并不表明其已经形成了真正的犯罪人格,仅是一种假象的不法人格。二是被害性。由于免疫力差,在成长过程中遭遇不正常对待后,容

3、易导致其人格异化,从未成年犯罪产生的原因上看,往往是社会上各种不良因素制度和恶劣环境交互作用的结果。而且笔者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大多数未成年犯背后的家庭都有问题,父母没有尽到管教的责任。从一定程度上说,未成年犯罪人既是社会危害者,也是不良环境受害者,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帮助未成年犯罪人消除不良影响、真正意义上的回归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国际发展潮流。 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中有个人档案保密、非特许不得查阅及释放时,少年的记录应封存,并在适当时候加以销毁等规定;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第21条不仅禁止了无关人员对于档案的获取,而且明确禁止

4、将少年前科档案作为其后成人讼案的依据加以引用。也就是说,依照国际公约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档案不仅要保密,更要在未成年人释放之时予以销毁,而且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加以引用。而我国作为相关国际公约的签署国,有义务逐步完善国内现行法律体系,而且随着国际上对人权保障呼声越来越高,探索建立与国家承诺一致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已成为我国法治进程的必然选择。近年来,我国已经在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方面做出了很大的努力。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免除了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的前科报告义务。这是刑法首次正式废除犯轻罪的未成年人的前科报告义务。新刑事诉讼法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制

5、度的应运而生,更是极大体现了未成年犯权益保护的极大进步。 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实践中面临的困境 (一)缺乏程序规定的配套,司法实践缺乏法律依据。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仅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进行了制度构建,仅仅规定适用对象、启动模式、封存效果和查询条件对司法实践有指导意义,但这些远远不够。制度在实践的运行中需要具体的程序运作。对于封存决定作出的时间点、封存主体和程序的启动、对查询做出决定的主体及具体程序、与裁判文书送达范围的衔接等均需要通过进一步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予以细化明确。 (二)与我国现行法律之间存在一定冲突。 尽管刑事法律已经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民事、行政法律仍

6、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作出了否定性的评价。法律间的冲突是该制度运行的最大障碍,不同部门依据不同的法律解释,可能导致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被束之高阁,违背了该原则的初衷。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都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教师法第14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得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的,丧失教师资格。”另有其他诸多领域中对受过刑事处罚者剥夺从业资格。以上相关法律规定,实际上确认了前科制度在我国的重要地位,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背道而驰。 (三)信息化发展产生的电子档案、电子查询,其封存存在难题。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办公信息化不断加强,司法系统网

7、上办案推广,犯罪记录除去部分纸质档案,大多数为电子档案。纸质档案的封存比较明确,而电子档案的封存则面临着一些难题。如检察机关网上办案系统、公安机关的户籍及前科记录管理,涉及违法犯罪人员查询系统、网上办案系统、档案查询系统等,实现封存要求对上述系统一并作程序修改,可能存在技术障碍。 三、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衔接途径 (一)建立相关的程序问题的配套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依据。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程序涉及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多部门,只有出台具体程序性规定,才能让各部门有依据地,明确地实施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明确:(1)封存决定程序需明确。一般

8、犯罪记录封存程序有两种选择:一是有权机关依职权启动,一是有关机关依申请人申请启动。但鉴于新刑诉法已经明确规定“应当”而非“可以”封存,因此应统一采取依职权启动封存程序。(2)对查询做出决定的程序。应当由司法机关做出是否能够查询的决定,可以规定由做出终结诉讼处理的司法机关,通过特定的层层批准或者决定的程序,来决定是否允许对犯罪记录进行查询。(3)严格档案管理程序。在实施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比较重要的环节就是未成年人的档案管理。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局等相关机构需要分别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档案管理库,案件处理终结后,不仅由最终案件处理决定做出机关的案件承办人统一归档,案件过程中涉及的各个部门都

9、应当一同进行犯罪记录封存,并且由专门的人员进行管理,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 (二)解决与现行法律之间的冲突。 要建立起完备的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法律保障体系,就必须要解决法律条文之间的冲突问题。在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后,与其不相符的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教师法、档案法等中的一系列相关法条应及时修改,应当放宽职业准入条件,如可规定除涉及国家安全或特殊职业等特殊岗位外,一般职业不宜进行过严的准入限制。另外应当对与该制度相抵触的部分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清理,如公安部门的重点人口管理规定中开具有无犯罪记录证明的规定以及有关户籍管理的规定;教育部门有关招生、资格审查的规定等等,从而使其与未

10、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内容相一致,保证法律体系的统一,实现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制定的初衷。 (三)对电子信息化案件录入及查询流程进行完善。 因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效果是暂时保密和不予泄露,不是完全销毁,则对于电子档案、网上办案系统、网上查询系统等,都要通过设置规定程序和查询权限、加密设置等进行技术规制。通过在计算机查询系统中标注、设置查询权限的方式,严格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前科查询的条件和操作人员的资质,除非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即使“办案需要”也须经特别审批方可查询。为此有必要对现今的如检察机关网上办案系统、公安机关违法犯罪人员查询系统、网上办案系统、公安档案查询系统等多个系统均作出修改,要求专业人

11、事对软件进行开发,从而解决技术障碍,保障未成年犯罪记录的封存。 (四)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未成年犯罪前科封存制度的监督职能。 检察机关的监督应贯穿刑事诉讼过程的始终。由于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过于原则,缺乏对已封存未成年人刑事记录的查询和公开情况进行监督的操作性细则,检察机关同样有必要在此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可以建议执行单位决定公开刑事记录后,在规定期限内将具体的公开内容及审批情况,报送检察机关备案,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不应当公开而予以公开的情形,及时书面通知执行部门纠正,执行部门则应当立即要求查询单位返还刑事记录材料,并告知保密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者:刘杨,苏州大学王建法学院法学硕士,江苏海门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王文佳,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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