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规章制度.doc

上传人:仙人指路1688 文档编号:2291408 上传时间:2023-02-09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24.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环保规章制度.doc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环保规章制度.doc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环保规章制度.doc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环保规章制度.doc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环保规章制度.doc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环保规章制度.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环保规章制度.doc(8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有限公司环境保护规章制度(试行)第一章 目的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司生活和生产环境,防治污染,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确保全面完成污染减排指标,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并逐步实现清洁生产,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适用范围第二条 *有限公司。第三章 职责第三条 总经理是公司最高管理者,是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认真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把环境保护工作列入公司重要议事日程,不定期召开公司级会议,解决有关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并对本制度的贯彻落实负领导责任。第四条 公司各车间领导实行环境保护主任工程师负责制,对本车间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制定本车间环境目标,并进行内部考核。

2、组织本车间职工专业技能培训,确保职工按照岗位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避免因错误或习惯性操作引发污染事故。第五条 公司建立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的、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和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专业人员,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第六条 公司质量部负责具体贯彻实施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配合督察人员共同推进公司清洁生产工作,对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各排污车间进行考核,负责组织对污染事故的调查。第七条 公司生产部门在组织生产过程中,必须将保护环境放在重要位置,确保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并对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环境事件负责。第八条 管理部门在组织项目论证审查时,要将环境保护列入项目重要内容,

3、确保环保“三同时”,并采用先进适用的污染物治理、防护*。第九条 设备管理处要将环保设施纳入生产设施的统一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达到设计要求,并对环保设备的*状况和正常运行负责。第十条 公司行政部门对厂区绿化维护负有兼管责任,将对厂区草坪、树木等的管理纳入考核,避免因兼管不善造成的草坪、树木等踩踏、坏死、丢失等现象。第四章 管 理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要重视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方面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干部职工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质量部负责编制环保培训教材,定期对职工进行培训。第十二条 公司企管人事处要有计划的培养和引进环保专业人才。在进行职工培训教育时,应把环境保护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4、不断提高职工环境保护的意识和环保专业*水平。第十三条 质量部要对公司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统计调查,并汇总上报公司领导。第十四条 公司任何员工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破坏环境、毁坏花草、树木的行为向公司领导或有关部门举报。第十五条 公司各生产工序应积极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努力实现废物综合利用。第十六条 公司每年投入相当比例的资金用于污染治理及防治,新*研发应用,持续改善厂区环境状况。第十七条 各生产车间必须保证环保设施随生产同步运行。第十八条 各车间要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同时加强节水管理,避免浪费水资源现象。第十九条 各车间固体废弃物应积极回收利用,禁止乱排乱堆现象,杜绝固体废

5、弃物污染环境事故。第二十条 公司厂区及厂界绿化应以净化和绿化为主,兼顾美化,尽量采用对空气有净化作用的树种,采取乔、灌、草相结合的种植方式,扩大绿化面积。第二十一条 公司质量部环保人员应结合浦东督察大队的监测情况进行持续改进,加强对环境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设置专业环保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工作,定期组织培训,对于存在的环保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第二十三条 对于新项目,在立项之前,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投产后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估,提出防治措施。第二十四条 未经环保管理、设备管理等有关部门的同意,对现有环保设施不得私自拆除、改动。第二十五条 对于

6、投入使用的环保设施应按照设计使用说明书定期进行维护,以保证其运行效果。第二十六条 对于可能产生较大污染的工艺,要查找产生污染的原因,改进工艺操作,加强人员操作,尽量避免污染。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厂区焚烧油毡、橡胶、塑料、枯草、落叶、垃圾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或恶臭气体的物质。第二十八条 道路保洁清扫应当防治扬尘污染,清扫后的粉尘及垃圾及时运走。第二十九条 各车间要合理安排,对需要清洗产生废水污染的工艺逐步进行调整和*改造。采取综合防治的措施,提高水资源的重复利用率,合理利用水资源,减少废水的排放量。第二十九条 必须保证废水处理、净化设施的正常运行。第三十条 废水污染物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排放标准。

7、第三十一条 出现水污染事故后,环保管理人员应立即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减轻或消除污染,并向公司领导报告,再由公司办公室向政府部门报告。第三十二条 定义: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它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第三十三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车间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第三十四条 收集、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个人,必须采取措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第三十五条 各车间要在指定地点倾倒垃圾,垃圾分类,及时清

8、理,禁止随意扔撒或堆放各种垃圾。第三十五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违反操作规程致使污染物大量外泄的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厂区环境受到影响,员工身体健康受到危害,给公司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第三十六条 环境污染事故根据类型可分为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危害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等。第三十七条 环境污染事故依据程度分为:(一)一般环境污染事故。指由于管理不当、操作失误或环保设施使用不当,造成污染物排放超标1倍以上(含1倍),3倍以下(不含3倍),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的。(二)较大

9、环境污染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事故:1、污染物排放超标3倍(含3倍)以上,5倍以下(不含5倍),或造成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事故。2、人员发生中毒症状。3、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4、对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1、污染物排放超标5倍(含5倍)以上,10倍以下(不含10倍),或造成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事故。2、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3、因环境污染对周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四)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事故:1、

10、污染物排放超标10倍(含10倍)以上或造成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事故。2、 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3、 人员中毒死亡。4、 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5、 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第三十八条 事故的报告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责任者或最先发现人,必须立即报告车间主任、生产经理等有关领导,有关领导必须及时采取措施,组织抢救,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同时立即上报公司总经理。属较大环境污染以上的事故,应在两个小时内报至总经理,重大或特大污染事故经过总经理确认后,由公司办公室48小时之内报至上级行政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第三十九条 事故的调查一、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公司环保部门应立即组

11、织有关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事故的调查与确认,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级负责进行:一般环境污染事故,由各车间负责;较大环境污染事故,由公司质量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与确认;重大和特大污染事故,由公司领导直接负责组织调查。二、在事故调查中,要通过现场调查和必要的*分析、鉴定或试验,查明下列事项:1、事故发生的准确时间、具体地点或部位。2、造成污染事故的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3、危害程度,人员或动植物受害情况,经济损失数额等。4、事故发生前生产情况,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作业人员作业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法设备工作参数(如压力、温度、流量)。设备有无缺陷、操作是否正常,事故发生前有无异常反映

12、和征兆。5、事故现场的照片资料等。三、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有关情况后进行事故分析时,应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确认事故危害程度和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或领导责任者。第四十条 事故的责任分析及处理一、通过事故的调查分析,根据事故发生的直接和间接原因、事故危害程度等,提出对事故责任车间或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一)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事故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的责任。1、 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2、 违反工艺操作规程,野蛮操作。 (二)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事故的,应当追究责任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下达和公布的指示、命令、决定以及规章制度

13、等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规、标准、规定。 2、环境保护等规章制度不健全,无章可循的。 3、设备超过检修期、超负荷运行或设备、设施有缺陷又未采取措施的。 4、生产设备和环境保护设施在计划检修和保养时,对设备设施中残余污染物未经妥善安置和处理,随意排放的。 6、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或发生事故后仍未采取措施造成污染的扩大或蔓延的。二、对发生事故的车间和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处罚。三、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对有关人员进行经济处罚。1、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推迟报告的。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3、事故发生后,由于渎职,不积极采取措施造成污染事故扩大和蔓延的。4、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第四十一条 确定污染事故依据确定污染事故的程度以国家和地方下达的排放标准为依据。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施工/环境 > 项目建议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