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烟禁火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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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烟禁火管理制度1目的为保障安全生产正常运行,加强用火管理和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的安全管理,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罐储、物资仓储等相关单位及部门。3入厂严禁携带香烟、火柴、打火机及易燃易爆物品入厂,严禁穿带钉子的鞋进入生产装置区、油罐区等易燃易爆区域。4安全用火4.1在厂区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以下作业或使用其中设施均应纳入安全用火管理范围:(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3)锤击物件和产生火花的作业;(4)临时用电、使用不防爆的电动工具和不防爆的电器等;(5)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5.2在禁火区内,

2、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均须办用火证”。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子、电壶等电器。5.3用火证上应明确具体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公司安环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放置在用火点附近备查。6动火作业6.1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生产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6.2动火作业必须按规定申请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6.3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1)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2)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的动

3、火作业。(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4)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5)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6)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进行现场标识。6.4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化验分析合格、工作危害评价并制订相关控制措施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8小时。6.5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危害分析、控制措施、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

4、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6.6所有用火作业均要求进行风险危害分析。6.6各项责任人的职责6.6.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6.6.2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人员呈验动火证。6.6.3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

5、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6.6.4各单位专职安全员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6.6.5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6.6.6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6.7动火分析

6、应符合下列规定:(1)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2)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3)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 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7机动车辆管理:(1)凡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的机动车辆,必须佩戴标准阻火器,方可进入;(2)生产装置区、罐区值班人员要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对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的机动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留下火种,做好登记,阻火器不符合标准的车辆,严禁进入;(3)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后,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得随意改变行驶路线;(4)进入生产区、罐区后,如果出现火灾、爆炸或泄漏等事故,必须立即停车熄火,听从有关人员的指挥;(5)在生产装置开停工期间,禁止一切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6)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不准进入正在生产的装置区、罐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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