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中专学生纪律处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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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中专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的校风、学风建设,进一步健全机制,规范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确保校园优良的学习、生活秩序,根据国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及相关准则,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是我校维护纪律、实施惩处的基本依据,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生。第二章 处分原则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第三章 处分种类第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警示或下列纪律处分:(一) 警告;(二)

2、严重警告;(三) 记过;(四) 留校察看;(五) 开除学籍。第四章 处分细则第五条 学生因违反国家法令、法律、法规而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一) 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徒刑(包括宣告缓期执行)及被处以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情节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三) 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虽未给予处罚,学校也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校纪处分。第六条:对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用国家、集体、个人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规定处以罚款外,学校还应给予下列处理:(一)作案价值不满100元,给予记过或留校察

3、看处分。(二)作案价值100元以上(含1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三)多次作案累计价值不满1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超过100元(含100元)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四)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偷窃者,虽未窃得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作案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危害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六)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脏者等,与作案者同论。第七条:对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理:(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除量情予以经济赔偿或罚款外,视情节与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和按规定处以罚款外

4、,给予下列处分:1、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上者(含100元),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3、重犯或虽系初犯但造成严重损失或危害者,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八条: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理:(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二)动手打人,未致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三)动手打人,致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四)动手打人,致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如有必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五)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

5、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六)策划、怂恿他人打架,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与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七)持械打人或勾结校外人员聚众打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八)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变化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九)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十)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十一)因打架斗殴致人重伤者,除按规定处分外,一律负担医疗护理等一切必要费用,并向受伤者赔偿经济损失。拒不支付经济损失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十二)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

6、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十三)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不通过学校,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组织他人提供伪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九条 对参与以赢利为目的的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以下处分:(一)首次参与赌博或提供条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以下的处分和处罚:(一)在公共场所哄闹、砸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者。(二)破坏电源线、网络通讯线路者。(三)在校园内保存携带管制刀具及危险物品等,向楼下乱扔东西、乱烧杂物等妨碍公共安全者。(四)故意损毁学校有关部门发布的公告、通知牌者。(

7、五)拒绝、阻碍、干扰学校管理人员、学生干部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六)向窗外乱倒污水、垃圾者。(七)破坏学校花草树木者。(八)影响正常上课秩序、顶撞老师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九)翻越围墙外出、夜不归宿者。(十)盗用、仿制、私制证件、标牌者。(十一)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者。第十一条 有以下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一)违反学校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二)违反餐厅秩序,有不良行为者,除批评教育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三)弄虚作假、骗取个人荣誉、助学金者,给予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四)在宿舍、教室等公共场所吸烟喝酒,

8、经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酗酒闹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五)藏匿、出售、服用非法精神类药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校内公共场所男女交往不文明、不得体,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二条 违反学校住宿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一)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二)因私拉电线,使用违章电器、在宿舍内做饭、点蜡烛、燃烧物品等,给予记过处分;导致火灾险情者,给予留校查看处分;导致火灾造成严重损害和恶劣影响者,赔偿经济损失,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触犯刑律者,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9、(三)夜不归宿,第一次学生写书面保证书,请家长到校共同批评教育并签字,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取消住校资格,视其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四)对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双方当事人均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第十三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旷课一天按六学时或实际课时计算,节假日除外),给予以下处分:(一)旷课6-12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二)旷课13-24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旷课25-36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四)旷课37-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旷课超过50学时者或在校学习期间旷课累计超

10、过90学时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六)学生无故不参加学校规定的集体活动(如班会、军训、集体劳动、大型集会等),按旷课处理;学生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包括教育教学实习、实践环节)的缺席学时数,按实际学时计算。第十四条 违反考试纪律,考试(考查)作弊者(包括作弊的双方学生),除试卷作零分计算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两次以上(含两次)作弊者、请人代考或代人考试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者,应视情节给予相应校纪处分。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二)对检举人、证人威胁和

11、打击报复的;(三)屡教不改或第二次违纪受处分的;(四)第三次受违纪处分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五)同时有数种违纪行为者,处分时,在其最高处分基础上加重处分;(六)勾结校外人员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七)违纪群体为首者;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处分:(一)主动承认错误,认错态度较好者;(二)退赃、退赔迅速彻底,或积极揭发他人,有立功表现者;(三)平时表现好且违纪情节轻微者;第十八条 附加处罚:(一)受各类纪律处分者,本学年内不得参加各类助学金评定,不得评选和授予各类荣誉称号。担任学生干部受违纪处分者,取消其学生干部资格;(二)因违纪受处分者,是党、团员的建议党、团组织给予相应

12、处分。(三)违纪受处分者,如在毕业实习前仍未撤消处分,学校将延缓或不安排其实习就业。第十九条 违纪处分程序与管理(一)学生违纪处分由教育处负责。(二)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必须在其本人自我检查的基础上,由班主任召集班委进行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教育处分管领导。教育处根据处罚规定,参考班级处理意见,在充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集体讨论,提出处理决定。(三)严重警告以下(含严重警告)处分,由教育处作出处理决定。(四)记过处分由教育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长批准,教育处行文归档。(五)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班级讨论提出拟处理意见,教育处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其中留校察看处分由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开

13、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报教育局审核批准。(六)学生的处分决定要及时通知家长。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必须在处分生效后十天内办完离校手续并离校。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学历证明书。(七)对受学校纪律处分的学生,教育处、班主任为其建立违纪学生转化档案,定期考核。第二十条 撤消处分程序:(一)违纪处分考察期限: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的处分期限分别为三个月、六个月、九个月、十二月。(二)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处分;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处分;经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间又违记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违纪学生在处分期满后提出撤消处分的书面申请,班委、班主任签署考核意见,报教育处。教育处根据考核情况,参考有关意见,在充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集体讨论,作出处理决定,报有关领导审批,并向班主任和申请人反馈情况。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对本规定中未列入的违纪行为,应当比照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育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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