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商务局网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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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外经贸部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l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加工贸易审批管理,严禁开展任何违法、违规加工贸易业务的紧急通知(2000外经贸管发第301号)和关于明确铜及铜基合金等商品加工贸易审批和出口发证有关事项的通知(2000外经贸管加函字第197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加工贸易,是指从境外保税进口全部或部分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下称进口料件),经境内企业加工或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外商提供,即不需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偿还,制成品由外商销售,经

2、营企业收取加工费的加工贸易。 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加工贸易。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证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本实施细则所称加工企业是指接受经营企业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装配,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 第四条经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必须事先报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章审批机关、审批条件及分级审批 第五条自治区外经贸厅负责管理全区的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工

3、作,同时直接审批下列加工贸易业务: (一)自治区直属经营企业开展的加工贸易业务。 (二)开展进口原料属于国家对加工贸易进口实行总量平衡管理的棉花、植物油、羊毛、天然橡胶、原油和成品油以及锌锭等加工贸易业务。 (三)经营企业因特殊原由,将保税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转为内销,或用于内销产品。 第六条各盟市(包括满洲里、二连浩特市,下同)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审批本地区的加工贸易业务。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指定较稳定的机构,选派称职的工作人员负责加工贸易管理、审批工作。 (二)应具备使用计算机审批管理系统审批加工贸易的条件,须配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设备,加入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并与外经贸部联网。

4、 第七条各盟市外经贸主管部门须按照外经贸部规定的统一规格、样式刻制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报外经贸厅统一上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八条除外经贸厅负责审批的加工贸易业务外,其它加工贸易业务由经营企业报各盟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第三章申请条件和材料 第九条经营企业申请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时,必须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材料: (一)经营企业出具的书面申请报告和加盖公章的加工贸易业务申请表 (二)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加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加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进出

5、口合同(正本)。 (五)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定的加工协议合同(正本)。 (六)如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还须同时提供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能说明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的合同、章程以及能确认已建成投产,投资方资金已如期到位,联合年检合格的证明文件。 (七)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出具的其它证明文件材料。 第十条以加工贸易方式生产出口下列产品,除按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出具的证明文件和材料外,须同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生产出口地图制品、地球仪和其它附有地图的产品的企业,在办理加工贸易审批手续时,要提供国家测绘局的批准文件。 (二)生产出口音像制品(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

6、盘等)、印刷品(报纸、期刊、图书)的企业;应提供省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开展下列特定商品的加工贸易,除按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出具的证明文件和材料外,还必须按下列规定,相应提供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 (一)开展进口料件属于废旧金属或物品的加工贸易,须按有关规定提供国家环保局出具的料件进口批准文件。 (二)开展进口料件或出口制成品属于易制毒化学品,军民通用化学品的加工贸易,须按有关规定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料件进口或制成品出口的批准文件。 第四章加工贸易业务(合同)审批 第十二条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在审批加工贸易业务时,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审核经营企业提供的有关

7、证明文件和材料,严禁“三无”(无工厂、无加工设备、无工人)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并以加工贸易名义进行走私等违法活动。 第十三条对能够按规定提交各项证明文件和材料,且确有加工复出口能力的经营企业,由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审核签发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见附件2);并加盖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作为海关等部门据以办理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相关手续的有效证明。 第十四条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国家工业局制订并分批公布的全国统一的单耗标准审批加工贸易。对尚没有全国统一单耗标准的,加工贸易审批机关要严格审核企业所申报的单耗;征求生产行业主管部门和主管海关的意见后予以审批,海关凭加工贸

8、易审批机关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予以备案。海关监管中发现单耗不符的,将意见函告原审批机关,由原审批机关于以调整,海关也相应办理有关内容的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在审批加工贸易业务时。必须认真审核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各盟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在严格查验加工企业生产能力和经营状况的基础上签发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必要时,可征求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六条除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和加工贸易手册办理出口许可证的商品以外;开展其它属于国家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由各盟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外经贸厅下达的出口配额许

9、可证数量。进行管理审批。 第十七条国家将加工贸易进口商品分为禁止类、限制类和允许类,将加工贸易企业分为A类、B类、C类、D类(具体分类原则和分类目录按照国办发199935号文件的规定另行对外公布并进行动态调整);国家对开展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和C类企业开展的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在审批时,应认真审核加工贸易进口商品和企业类别,如属于限制类商品或C类企业,应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备注栏内加注“实转”字样。 第十八条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均不得批准D类加工贸易企业(包括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得批准任何经营企业开展属于禁止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第十九条A类

10、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但其加工贸易合同事先需报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审批。第五章批准证会更及延期审批 第二十条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上规定的出口制成品返销期限原则上按企业出口合同有效期审批,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其中,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和大然橡胶加工贸易的制成品的返销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对外加工贸易批准证书审批 加入时间:2007-12-24 10:39:12来源: 点击:1490办理机构名称:通辽市商务局贸管科办理机构地点:科尔沁区永清大街59号商务局办公楼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外经贸管发1999314号);3、印发

11、的通知(内政外经贸贸管字2000134号)。前置条件1、经营企业须为具备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或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2、生产企业须具有法人资格或由经营企业设立的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办理工商执照的工厂。所需材料、经营企业出具的申请报告及加工贸易业务申请表;、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生产能力证明正本、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企业对外签定的进出口合同(正本);、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定的加工协议(合同)正本;、外商投资企业,须同时提供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能说明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的合同、章程,以及达产证明、资金到位证明;7、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审批流程申请企业需先通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进行网上申请,之后由市商务局决定是否出证。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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