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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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安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卫生部、公安部、省卫生厅、省公安厅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各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在广安市境内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四条 广安市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法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第二章 管 理 第五条 市卫生局负

2、责全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可委托市妇幼保健院为具体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出生医学证明的订购、发放、信息统计、监督指导等具体事务。 第六条 各区(市、县)卫生局负责本地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可委托同级妇幼保健院为具体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订购、发放、统计、监督指导等具体事务。 第七条 各地要按照加强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完善管理发放程序。县(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进行审核登记,发文予以公布,并报市卫生局及其委托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 出生医学证明实行逐级领购与发放制度。签发单位到所在县(市、区)卫生局或其委托管理机构领购出生医学证明;县(市、区)卫生局或其委托

3、管理机构到市卫生局或其委托管理机构领购出生医学证明。 第九条 各区(市、县)卫生局在每年10月30日以前,按照本地区当年妇幼卫生年报活产数增加20%的比例,制定下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需要量计划,如计划数超出此比例,需向市卫生局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市卫生局及其管理机构将严格按照各地上报计划领购、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条 各区(市、县)卫生局、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及签发机构要严格按照管理流程领购和发放出生医学证明,严禁跨县或医疗保健机构之间购买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一条 各区(市、县)卫生局及其委托管理机构严禁向未经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机构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二条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应建

4、立出生医学证明出入库登记制度,使用市卫生局统一制订的广安市出生医学证明出入库登记簿。 第十三条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出入库登记制度、发放登记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使用市卫生局统一制订的广安市出生医学证明出入库登记簿、广安市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簿。 第十四条 各级管理单位和签发单位应妥善保管出生医学证明。因意外导致其潮湿、破损或丢失等情况,应及时将编码及数量登记备案,并逐级报上级管理机构申请作废。 第十五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出生医学证明,严禁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六条 出生医学证明标准规格及真伪鉴别方法,参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

5、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基妇200323号)和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4319号)的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公安部门要高度重视,配合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派出所在办理公民出生户口登记时,应认真核对和识别申办人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真伪情况。对于发现出生医学证明存在可疑情况时,依照有关规定不予办理户口登记,扣留可疑出生医学证明,并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作进一步核查、鉴别。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如发现可疑伪假出生医学证明,应及时将其原件送所在区(市、县)妇幼保健院鉴定,由其出具鉴定报告。经鉴定为伪假出生医学证明,发生地所在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应严厉查处

6、制假、用假违法行为,并将结果上报市卫生局、市公安局。 第十八条 各区(市、县)卫生局要定期对出生医学证明委托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第三章 签 发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负责签发本机构内出生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十条 各区(市、县)卫生局应严格按照卫生部规定的标准和式样统一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备案后发放给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并将印章式样抄送当地公安机关户籍登记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签发单位要分别设专人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使用,严格发放程序,严禁伪制和滥用印章。 第二十二条 新生儿

7、出生3-15天内,其父母或监护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规定的签发单位申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应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流程及收费进行公示,并做好宣传工作。 第二十三条 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前,应查验新生儿父母身份证或户口薄原件,经核实出生医学证明载明的信息无误后,在各联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及相关证明文件分年存档,永久保存。 第二十四条 非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出生的新生儿,持出生地助产机构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到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不得以异地出生医学证明换取户口申报地出生医学证明。第二十五条 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或打印机打印,应

8、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签名正规,严禁涂改,须由接生人员本人签章或签字。严禁签发无新生儿姓名的出生医学证明。第二十六条 非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出生的新生儿,应在出生后1个月内向其出生所在地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申请签发,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证明材料由管理机构永久保存。 (一)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二)该新生儿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旁证为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新生儿出生情况证明(同时附家庭接生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及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三)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身份证(

9、或户口簿)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 特殊情形如单亲或采取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新生儿,如其父母信息不能完整填写,由父母其中一方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并签字,签发单位在存根上注明有关情况,并将书面情况说明与存根一并保存。 第二十八条 国内公民收养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不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其户籍登记问题,按照公安部门有关要求办理。 第二十九条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后,如无错误,一律不得换发。如新生儿父母(监护人)需更改新生儿姓名,应在申报户口后,由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办理。 第三十条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为新生儿及监护人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保密,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

10、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第四章 补发与报废 第三十一条 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损毁,可以申请补发,但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新生儿出生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出生后15日后,非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出生后1个月后)的视同补发。 第三十二条 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第三十三条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应以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再到相应医疗保健机构办理。新生儿父母(监护人)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应向新生儿出生地所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1、 (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情况证明(见附件4),并附病历复印件、接生医生书面证明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二)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经核实情况属实按照原信息予以补发,同时登记备案。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 (一)手写出生医学证明未按照要求使用钢笔或碳素笔; (二)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填写字迹不清、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 (三)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 (四)未加盖出

12、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用其它印章代替的; (五)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三十五条 无效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 (一)因签发单位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单位应及时换发。 (二)因当事人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原签发单位申请换发。 (三)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后,原件自换发之日起作废,由原签发单位收回登记并存档保留。 第三十六条 签发单位对报废出生医学证明的姓名、号码以及报废原因等应做好登记,并妥善保管原件,每年度集中上报至县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单位,由管理单位备案后集中销毁。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三十七条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收费标准收取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不得擅自提高收

13、费标准。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应在明显位置标明物价部门的批准文号及收费标准,严禁超标准收费、搭车收费。 第三十八条 各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应设立专帐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专款专用,不得拖欠、截留、挪用。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区(市、县)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依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广安市出生医学证明出入库登记簿 2、广安市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簿3、广安市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登记4、广安市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登记 5、亲子关系声明6、新生儿出生情况证明附1:广安市出生医学证明出入库登记日 期上 期库

14、存量本 期入库量本 期出库量起始编号终止编号来源/去向本 期库存量经手人签 名广安市出生医学证明出入库登记填表说明1、出生医学证明出入库登记由各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签发机构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签发机构在出生医 学证明入库、批量发出时填写此表。2、上期库存量指本次出生医学证明入库或批量发出前库存的数量。3、本期入库量指本次入库的出生医学证明数量。4、本期出库量指本次批量发出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数量。5、本期库存量指本次出生医学证明入库或批量发出后库存的数量。6、出生医学证明入库时,应登记上期库存量、本期入库量、起始及中止编号、证件来源、经手人,同时记录本期库存量。7、出生医学证明出库时

15、,应登记上期库存量、本期出库量、起始及中止编号、证件去向、经手人,同时记录本期库存量。附2:广安市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日期新生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母亲姓名家 庭 住 址联系电话出生地点出生证编号签发人领证人附件3:广安市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登记日期新生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母亲姓名家 庭 住 址联系电话出生地点补发事由原出生证编号及去向签发人领证人附件4:广安市报废出生医学证明登记日期新生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报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报废事由重新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经办人附5:亲 子 关 系 声 明 (新生儿姓名), (性别)是 (母亲姓名)与 (父亲姓名)亲生。母亲姓名: 出生年月: 国 籍: 民 族: 现居

16、住地: 联系电话: 父亲姓名: 出生年月: 国 籍: 民 族: 现居住地: 联系电话: 出生时间: 年 月 日 时出 生 地: 省 地 县(市) 乡 村由 (接生人员姓名接生,与新生儿关系 因 原因,未在医院出生。出生时新生儿状况:1、好 2、一般 3、差以上情况若不属实,愿负法律责任。母亲签名: 身份证号: 日期: 年 月 日父亲签名: 身份证号: 日期: 年 月 日(或监护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证明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证明人与新生儿关系: 附件6:新生儿出生情况证明新生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时 分出生地点健康状况体重克身长公分母亲姓名民族有效身份证号码父亲姓名民族有效身份证号码以上情况属实。 接生人(签名): 年 月 日申请补办原因: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情况:接生机构(签章)年 月 日户口登记情况:户口登记机构(签章)年 月 日审核意见: 卫生局 (签章)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仅限于非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出生新生儿及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时使用; 2、非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出生新生儿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申请补办原因、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情况、户口登记情况及审核意见均可以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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