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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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SZN BSZN-XXXXXX-2014鲁甸县畜牧兽医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批办事指南鲁甸县畜牧兽医局2014年11月30日发布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批办事指南一、 事项名称和代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批 代码:XXXXXX二、受理范围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三、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2010年 第7号)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2、,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四、实施机关鲁甸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宿业局窗口负责接件并送达鲁甸县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批。五、审批条件(一)予以批准的条件: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

3、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一)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三)圈舍地面和

4、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四)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六)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八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九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种畜禽场除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

5、符合下列条件:(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三)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四)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五)根据需要,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 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3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

6、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二)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四)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有车辆清洗、消毒设备。(五)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应当分别设置;(六)屠宰加工间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七)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办公室和休息室;(八)有待宰圈、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急宰间;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还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第十三条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一)动物装卸

7、台配备照度不小于300Lx的照明设备;(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设备,地面、操作台、墙壁、天棚应当耐腐蚀、不吸潮、易清洗;(三)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和照度不小于500Lx的照明设备;(四)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第十四条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建立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隔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动物隔离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以及其他动物隔离场3000米以上;(二)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

8、、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动物隔离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场区周围有围墙;(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三)饲养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四)有配备消毒、诊疗和检测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五)饲养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六)饲养区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动物隔离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一)场区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二)有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动物隔离场所应当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动物隔离场所应当建立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出登记、免疫、用药、消毒、疫

9、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距离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二)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并设有单独的人员消毒通道;(三)无害化处理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四)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染疫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

10、、冷库等;(五)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室,出口处设置消毒室。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一)配置机动消毒设备;(二)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等配备相应规模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三)有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专用密闭车辆。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建立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消毒、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制度。 集贸市场动物防疫条件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距离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和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

11、3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二)市场周围有围墙,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三)场内设管理区、交易区、废弃物处理区,各区相对独立;(四)交易区内不同种类动物交易场所相对独立;(五)有清洗、消毒和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六)有定期休市和消毒制度。(七)有专门的兽医工作室。兼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一)距离动物饲养场和养殖小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二)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区与市场其他区域相对隔离;(三)动物交易区与动物产品交易区相对隔离;

12、(四)不同种类动物交易区相对隔离;(五)交易区地面、墙面(裙)和台面防水、易清洗;(六)有消毒制度。活禽交易市场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市场内的水禽与其他家禽还应当分开,宰杀间与活禽存放间应当隔离,宰杀间与出售场地应当分开,并有定期休市制度。(二)不予批准的情形:(1)不具备办证条件的; (2)材料不全的,告知补全。六、审批数量本行政审批无数量限制七、受理地点受理地点:鲁甸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地址:鲁甸县云南汇工一楼通讯方式:0870-8125516八、申请材料XXXXXXXXXX申请材料目录序 号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数 量材料形式其他要求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XXXXXXX原件复印件X份

13、纸质材料(采用A4纸,左侧装订)(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2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原件复印件X份电子版为XX格式无3设施设备清单原件复印件X份XXXXXXXX无4管理制度文本;原件复印件X份XXXXXXXXXXXXXXXXX人员情况九、审批时限申请时限:无限制受理时限:周一至周五上年8:3011:30 下午2:305:30法定办理时限:30日承诺办理时限:20日十、 审批收费本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办理不收费十一、咨询(一)咨询方式(应列出接受咨询的具体途径)1窗口咨询。地址:鲁甸县文屏镇世纪大道云南汇工一楼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70-81

14、25516。3网络咨询。暂未开通网络咨询(二)咨询回复针对申请人咨询的问题,窗口工作人员能够现场解答的及时予以解答;不能现场解答的,窗口工作人员要将问题记录在案,同时登记申请人联系方式,通过咨询相关业务股室后,在5个工作日内电话回复予以解答。十二、办理流程(一)申请1提交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编写)(1)窗口提交接收地址:鲁甸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窗口接受申请的实施机关:XXXXXXXX;接收地址:XX县XX路XX号(2)网络提交暂未开通网络提交2、提交时间窗口提交: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7:30(二)受理1窗口受理: 受理窗口:鲁甸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受理地址:鲁甸县

15、文屏镇世纪大道云南汇工一楼(三)办理进程查询1.窗口查询:鲁甸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2.电话查询:0870-81255163.网络查询:暂未开通网络查询(四)获取办理结果鲁甸县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由鲁甸县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将行政审批决定、证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自行领取行政审批证件的,送达机构应要求申请人出示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收件凭证或受理通知书并予以签收。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送达机构应要求受托人出示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并予以签收。送达机构应留存申请人、申请人的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16、十三、申请人权利(一)投诉1窗口投诉。地址:鲁甸县政务服务中心2电话投诉。电话号码:0870-81255163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鲁甸县监察局通讯地址:鲁甸县文屏镇政通路邮政编码:657100(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1.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我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我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鲁甸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同时,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

17、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对行政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鲁甸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1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畜牧兽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4.当事人以书面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正本一份。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联系方式;(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3)申请复议的具体要求;(4)主要事实和理由(包括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5)提出行政复议

18、申请的日期。复议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或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并附有必要的证据。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申请人授权委托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与委托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十四、申请人义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一)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二)及时补送行政审批主管部门依法要求补正的材料;(三)配合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十五、附件附件1办事流程示意图附件3鲁甸县畜牧兽医局动物防疫条件

19、合格证审核补正材料通知书 (申请单位名称) : 你(单位)申请的 ,根据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第X条第X款规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1 2 3如有疑问,鲁甸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的问题进行解答。 印 章 年 月 日附件3申请材料目录序 号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数 量材料形式其他要求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原件复印件1份纸质材料(采用A4纸,左侧装订)(填写完整齐全、文字清晰、并加盖单位公章)2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原件复印件1份纸质材料(采用A4纸,左侧装订)无3设施设备清单原件复印件1份纸质材料(采用A4纸,左侧装订)

20、无4管理制度文本;原件复印件1份纸质材料(采用A4纸,左侧装订)勘察报告需提交电子文档5人员情况原件复印件1份纸质材料(采用A4纸,左侧装订)(XXXXXXXXXXX).附件5鲁甸县畜牧兽医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核受理通知书(申请单位名称) :你(单位)拟建的 工程项目申请和所提供(出示)的材料,符合该项目申请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决定予以受理。 印章 年月日经办人:联系电话:附件6鲁甸县畜牧兽医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核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名称):你于 年 月 日向我局报送的关于办理 XXXXXXXXXXXXX申请已收悉,经研究,该项目不予以受理。理由如下:12 (行政审批专用章)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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